法典編纂會官制
外观
法典編纂會官制(非現行條文) 參議院議決(本官制)大總統按照約法第三十條公佈之 大總統蓋印 陸徵祥署名 中華民國元年(1912年)7月16日 1912年7月16日 公布於政府公報七月十七日第七十八號 臨時大總統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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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法典編纂會。掌編纂民法、商法、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並上列附屬法。及其餘各項法典。
第二條 法典編纂會。會長一人。由法制局局長兼任。
第三條 法典編纂會。設纂修八人。掌編纂事宜。
第四條 法典編纂會。酌設調査員。調査中外法律。助理編纂事宜。
第五條 法典編纂會。設事務員二人。掌理文書會計及庶務。由會長委任。
第六條 法典編纂會。爲繕寫文件及其他庶務。得酌用雇員。
第七條 法典編纂會。俟法典完成。卽行裁撤。
第八條 本制自公布日施行。
本作品來自中華民國元年(1912年)5月至民國17年(1928年)6月的《政府公報》(北洋政府)。依據《大清著作權律》第三十一條,中華民國《著作權法》第九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不適用著作權保護,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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