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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典编纂会官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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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典编纂会官制(非现行条文)
参议院议决(本官制)大总统按照约法第三十条公布之
大总统盖印 陆徵祥署名
中华民国元年(1912年)7月16日
1912年7月16日
公布于政府公报七月十七日第七十八号
临时大总统令
本作品收录于《政府公报 (民国元年7月17日)

  第一条 法典编纂会。掌编纂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并上列附属法。及其馀各项法典。

  第二条 法典编纂会。会长一人。由法制局局长兼任。

  第三条 法典编纂会。设纂修八人。掌编纂事宜。

  第四条 法典编纂会。酌设调查员。调查中外法律。助理编纂事宜。

  第五条 法典编纂会。设事务员二人。掌理文书会计及庶务。由会长委任。

  第六条 法典编纂会。为缮写文件及其他庶务。得酌用雇员。

  第七条 法典编纂会。俟法典完成。即行裁撤。

  第八条 本制自公布日施行。

本作品来自中华民国法律非现行条文,依据中华民国《著作权法》第九条,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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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品来自中华民国元年(1912年)5月至民国17年(1928年)6月的《政府公报》(北洋政府)。依据《大清著作权律》第三十一条,中华民国《著作权法》第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不适用著作权保护,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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