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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法醫研究所組織法 (民國1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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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法醫研究所組織條例 法務部法醫研究所組織法
立法於民國100年6月14日(非現行條文)
中華民國100年(2011年)6月14日
中華民國100年(2011年)6月29日
公布於民國100年6月29日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000135161號令
法務部法醫研究所組織法 (民國111年立法112年公布)

中華民國 100 年 6 月 14 日 制定5條
中華民國 100 年 6 月 29 日公布1.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000135161號令制定公布全文 5 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華民國 101 年 1 月 1 日施行中華民國一百年九月二十一日行政院院授研綜字第1002261255號令發布定自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行
中華民國 111 年 12 月 27 日 修正第2, 5條
中華民國 112 年 1 月 13 日公布2.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200002881號令修正公布第 2、5 條條文;並自公布日施行

第一條 (設立宗旨)

  法務部為處理法醫鑑驗、人員培訓及法醫科技研究發展事項,特設法醫研究所(以下簡稱本所)。

第二條 (職掌)

  本所掌理下列事項:
  一、身體、病理及死因之勘驗、檢驗、鑑定及研究。
  二、藥毒物之勘驗、檢驗、鑑定及研究。
  三、刑事證物之勘驗、檢驗、鑑定及研究。
  四、法醫學上疑難鑑驗之解釋及研究。
  五、各地方法院檢察署法醫業務指導及監督。
  六、法醫人員之培訓。
  七、其他有關法醫學之研究及發展事項。

第三條 (正、副所長之設置)

  本所置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必要時得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規定,由師舗級之相關醫事人員擔任;副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至第十二職等。

第四條 (職務列等及員額配置另定之)

  本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五條 (施行日)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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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品來自中華民國以行政院令特定施行日期的法律,依據《著作權法》第九條,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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