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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务部法医研究所组织法 (民国1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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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务部法医研究所组织条例 法务部法医研究所组织法
立法于民国100年6月14日(非现行条文)
中华民国100年(2011年)6月14日
中华民国100年(2011年)6月29日
公布于民国100年6月29日
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0000135161号令
法务部法医研究所组织法 (民国111年立法112年公布)

中华民国 100 年 6 月 14 日 制定5条
中华民国 100 年 6 月 29 日公布1.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0000135161号令制定公布全文 5 条;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华民国 101 年 1 月 1 日施行中华民国一百年九月二十一日行政院院授研综字第1002261255号令发布定自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行
中华民国 111 年 12 月 27 日 修正第2, 5条
中华民国 112 年 1 月 13 日公布2.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1200002881号令修正公布第 2、5 条条文;并自公布日施行

第一条 (设立宗旨)

  法务部为处理法医鉴验、人员培训及法医科技研究发展事项,特设法医研究所(以下简称本所)。

第二条 (职掌)

  本所掌理下列事项:
  一、身体、病理及死因之勘验、检验、鉴定及研究。
  二、药毒物之勘验、检验、鉴定及研究。
  三、刑事证物之勘验、检验、鉴定及研究。
  四、法医学上疑难鉴验之解释及研究。
  五、各地方法院检察署法医业务指导及监督。
  六、法医人员之培训。
  七、其他有关法医学之研究及发展事项。

第三条 (正、副所长之设置)

  本所置所长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二职等至第十三职等,必要时得依医事人员人事条例规定,由师舗级之相关医事人员担任;副所长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一职等至第十二职等。

第四条 (职务列等及员额配置另定之)

  本所各职称之官等职等及员额,另以编制表定之。

第五条 (施行日)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本作品来自中华民国法律非现行条文,依据中华民国《著作权法》第九条,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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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品来自中华民国以行政院令特定施行日期的法律,依据《著作权法》第九条,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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