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法醫研究所處務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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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法醫研究所處務規程
民國100年10月5日(現行條文)
中華民國法務部命令
2011年10月5日

  1. 中華民國一百年十月五日法務部法令字第1001303878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11 條;並自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行

第 一 條 法務部法醫研究所(以下簡稱本所)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規程。

第 二 條 所長綜理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所長襄助所長處理所務。

第 三 條 本所設下列組、室:

一、法醫病理組。

二、毒物化學組。

三、血清證物組。

四、秘書室。

第 四 條 法醫病理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身體之勘驗、檢驗、鑑定及研究。

二、病理之勘驗、檢驗、鑑定及研究。

三、死因之勘驗、檢驗、鑑定及研究。

四、法醫病理學上疑難鑑驗之解釋及研究。

五、法醫病理實驗室標準作業之訂定。

六、各地方法院檢察署法醫業務指導及監督。

七、法醫人員之培訓。

八、其他有關法醫病理學之研究及發展事項。

第 五 條 毒物化學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毒物化學之勘驗、檢驗、鑑定及研究。

二、生物化學之勘驗、檢驗、鑑定及研究。

三、藥物化學之勘驗、檢驗、鑑定及研究。

四、法醫毒物化學上疑難鑑驗之解釋及研究。

五、毒物化學實驗室標準作業之訂定。

六、其他有關法醫毒物化學之研究及發展事項。

第 六 條 血清證物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血清與其相關刑事證物之勘驗、檢驗、鑑定及研究。

二、去氧核糖核酸型別之區域人口頻率、資料庫之建立與其分析及研究。

三、無名屍去氧核糖核酸型別鑑定及比對。

四、血清證物等法醫生物學上疑難鑑驗之解釋及研究事項。

五、去氧核糖核酸實驗室標準作業之訂定。

六、其他有關血清證物等法醫生物學之研究及發展事項。

第 七 條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本所施政計畫、工作報告之撰擬及研考。

二、印信典守及文書、檔案之管理。

三、出納、財務、營繕、採購及其他事務管理。

四、國會聯絡、媒體公關及新聞發布業務。

五、會報及議事之處理。

六、公產及公物之管理。

七、工友(含技工、駕駛)之管理。

八、法規命令之管理及法醫教育宣導。

九、電子儀器維修、資訊作業管理及維護。

十、不屬其他各組、室事項。

第 八 條 本所置人事管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 九 條 本所置會計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十 條 本所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 十一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作品來自中華民國命令,依據《著作權法》第九條,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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