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务部法医研究所处务规程
法务部法医研究所处务规程 民国100年10月5日(现行条文) 中华民国法务部命令 2011年10月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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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条 法务部法医研究所(以下简称本所)为处理内部单位之分工职掌,特订定本规程。
第 二 条 所长综理所务,并指挥、监督所属人员;副所长襄助所长处理所务。
第 三 条 本所设下列组、室:
一、法医病理组。
二、毒物化学组。
三、血清证物组。
四、秘书室。
第 四 条 法医病理组掌理事项如下:
一、身体之勘验、检验、鉴定及研究。
二、病理之勘验、检验、鉴定及研究。
三、死因之勘验、检验、鉴定及研究。
四、法医病理学上疑难鉴验之解释及研究。
五、法医病理实验室标准作业之订定。
六、各地方法院检察署法医业务指导及监督。
七、法医人员之培训。
八、其他有关法医病理学之研究及发展事项。
第 五 条 毒物化学组掌理事项如下:
一、毒物化学之勘验、检验、鉴定及研究。
二、生物化学之勘验、检验、鉴定及研究。
三、药物化学之勘验、检验、鉴定及研究。
四、法医毒物化学上疑难鉴验之解释及研究。
五、毒物化学实验室标准作业之订定。
六、其他有关法医毒物化学之研究及发展事项。
第 六 条 血清证物组掌理事项如下:
一、血清与其相关刑事证物之勘验、检验、鉴定及研究。
二、去氧核糖核酸型别之区域人口频率、资料库之建立与其分析及研究。
三、无名尸去氧核糖核酸型别鉴定及比对。
四、血清证物等法医生物学上疑难鉴验之解释及研究事项。
五、去氧核糖核酸实验室标准作业之订定。
六、其他有关血清证物等法医生物学之研究及发展事项。
第 七 条 秘书室掌理事项如下:
一、本所施政计画、工作报告之撰拟及研考。
二、印信典守及文书、档案之管理。
三、出纳、财务、营缮、采购及其他事务管理。
四、国会联络、媒体公关及新闻发布业务。
五、会报及议事之处理。
六、公产及公物之管理。
七、工友(含技工、驾驶)之管理。
八、法规命令之管理及法医教育宣导。
九、电子仪器维修、资讯作业管理及维护。
十、不属其他各组、室事项。
第 八 条 本所置人事管理员,依法办理人事管理事项。
第 九 条 本所置会计员,依法办理岁计、会计及统计事项。
第 十 条 本所处理业务,实施分层负责制度,依分层负责明细表逐级授权决定。
第 十一 条 本规程自中华民国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