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商品市场建设与管理的经验与启示—商务部赴法高级研讨班考察报告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法国商品市场建设与管理的经验与启示-商务部赴法高级研讨班考察报告》的通知
商建字〔2006〕26号
2006年2月1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文件

  2005年11月21日至12月2日,商务部市场体系建设司陈林副司长为团长率“商务部现代商品市场建设与管理高级研讨班”赴法国进行研讨。研讨班成员由商务部人事司、政研室、条法司、欧洲司、市场建设司、商改司、市场运行司、驻法国经商参处、驻欧盟经商参处、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以及安徽、甘肃、湖南、湖北省商务厅共计17位同志组成。为使研讨取得更好成效,研讨班在赴法前作了细致的准备,认真学习了2003年我部赴法研讨的成果,围绕 “零供关系”、“商业网点规划”及“农产品流通”等重点题目准备了参考资料,向法方提交了详细的问题清单。研讨期间,研讨班与法国经济财政工业部、商业手工业中小企业部、高等行政法院、有关协会的政府官员、法官、专家以及家乐福公司的高层管理人员进行了深入地交流和讨论,实地考察了农产品批发市场、大型超市和物流配送中心。现将研讨班所了解的情况、学习到的经验以及思考与建议公布。

商务部  

市场体系建设司

人  事  司

二OO六年二月


  附件:

法国商品市场建设与管理的经验与启示
--商务部赴法高级研讨班考察报告

总报告:法国商品市场建设与管理的经验与启示[编辑]

  2005年11月21日至12月2日,商务部市场体系建设司陈林副司长为团长率“商务部现代商品市场建设与管理高级研讨班”赴法国进行研讨。研讨班成员由商务部人事司、政研室、条法司、欧洲司、市场建设司、商改司、市场运行司、驻法国经商参处、驻欧盟经商参处、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以及安徽、甘肃、湖南、湖北省商务厅共计17位同志组成。为使研讨取得更好成效,研讨班在赴法前作了细致的准备,认真学习了2003年我部赴法研讨的成果,围绕 “零供关系”、“商业网点规划”及“农产品流通”等重点题目准备了参考资料,向法方提交了详细的问题清单。研讨期间,研讨班与法国经济财政工业部、商业手工业中小企业部、高等行政法院、有关协会的政府官员、法官、专家以及家乐福公司的高层管理人员进行了深入地交流和讨论,实地考察了农产品批发市场、大型超市和物流配送中心。现将研讨班所了解的情况、学习到的经验以及思考与建议报告如下:

  一、法国的商业立法

  法国被认为是一个工业政策的发明国,一直积极推进其工业政策,而商业从来没有像工业那样得到同等的重视。因此,法国商业的发展主要靠企业自身,国家对商业的特定支持很少。法国商业法律法规体系范围很广,主要包括商业、竞争和消费者保护等。有关商业的法律法规汇编为《商法典》,有关竞争的法律法规汇编为《竞争法典》,有关消费的法律法规汇编为《消费法典》。法典中除了法律法规外,还收录了一些可援引的典型判例,供审理案件时参考。在引用法典中某一部法律时,往往不用该部法律的名称,而直接引用法典第几册第几条。法国商业立法的特点是,在坚持市场化的前提下,贯彻法国宪法和欧盟法律关于商品安全、公众安全、保护消费者权益、改善竞争环境、国土整治、保护雇工权益等基本原则,着重解决消费安全、反垄断、反欺诈、保护小商户不受大型零售商的侵害、协调零售商与供应商的关系、支持城区小型商业的现代化改造等问题。目前越来越多地执行欧盟统一政策。欧盟法律直接适用于法国,而欧盟的指令需要转化为法国法律后才适用。

  法国商业立法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零售业经营行为进行规范的法律。1986年颁布《价格与竞争自由法》,1996年颁布《加朗法》,2001年颁布《新经济调整法》,2005年8月颁布《加朗法修正案》(又称《居泰法》),(实施期限是2006、2007两年)。这些法律主要规范零售企业销售行为、零售商和供应商关系两类经济行为,目的是保护消费者和供应商的权益,维护公平竞争。二是对商业设施设立进行审批管理的法律。1973年颁布了《商业和手工业法》(又称《鲁瓦耶法》),1996年由时任商业部长的拉法兰主持进行了重大修改,称《拉法兰法》。这部法律主要规范商业网点的设立、变更和营业时间,目的是使商业网点均衡发展,保护中小商业企业的权益。

  二、对零售企业销售行为的规范

  (一)禁止低于进价销售。禁止低于进价销售主要是为了保护小商户的利益,防止大型零售商利用其雄厚的财力在市场上执行排他性价格、限制竞争。因为大型零售商可能凭借足够的财力在相当长时间内对某些商品执行超低价格,以排挤、打压竞争对手,待竞争对手消失后再把价格提高,不利于消费者。同时,这种超低价格对供应商保持生产的稳定性也是不利的。

  《价格与竞争自由法》规定禁止低于进价销售,《加朗法》进一步规定禁止低于进价销售就是禁止低于“实际采购价”再销售,否则追究刑事责任。“实际采购价”指采购发票上注明的价格,零售商向供应商收取的各种费用(反过来说即供应商在销售价格以外给与零售商的各种优惠,简称货款外优惠)不允许计算在“实际采购价”中。

  禁止低于进价销售虽然保护了小商户及供应商的利益,但由于零售商索要货款外优惠,供应商将给予零售商的货款外优惠加到供货价格上,造成价格指数的上升。据统计,1996年,法国的消费品价格是全欧洲最低的,而10年后的今天,消费品价格几乎是最高的。因此,对禁止低于进价销售的争议很大。欧盟曾经讨论过取消禁止低于进价销售的规定,但因为德、法两国的坚决反对而最终放弃。

  为了应对价格上涨,将于2006年生效的《加朗法修正案》规定,零售商可以将获取的货款外优惠扣除货款(采购发票注明的价格)的20%后余下的部分计算在“实际采购价”中,也就是说“实际采购价”等于采购发票价减去货款外优惠与20%的货款之差。这是一种折中的方案,是平衡各方利益的产物。一种观点认为,货款外优惠应该全部纳入,以反映真实的价格,并使消费者能够分享这种优惠。而另一种观点认为,全部纳入与现行做法相差太大,应该循序渐进;而且全部纳入会造成更为激烈的价格竞争,对零售商和供应商的利益都会有损害。中小零售商也反对,因为全部纳入会造成其与大超市的价差拉大。

  禁止低于进价销售只有两个例外:一是降价销售,二是清仓销售。

  (二)降价销售。鉴于商业界自身没有能力控制降价销售行为,为了避免竞相杀价、无序竞争,法国法律专门对降价销售作了明确规定。在每个日历年度最多可以有两次,每次不超过6周。在降价销售期,可以对库存商品以低于成本价的价格销售。降价销售的条件之一是必须进行广告,之二是旨在加速销售,之三是销售的必须是库存商品,不能为降价而采购新的产品。降价销售期的适用范围主要是以省为单位,由省长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公布降价销售期的开始时间和结束时间。在全国范围内,由商业部长对降价销售期的大致时间做出指示(但不规定降价幅度)。从实际情况看,在降价销售期,真正亏本销售的是少数,销售库存商品的也是少数,目前降价销售已成为促销的一种重要手段。

  (三)清仓销售。清仓销售不是集体行为,而是单个商户的行为。清仓商品可以亏本销售。商户要进行清仓销售必须要证明:(1)拟停止营业,无论是长期的还是季节性的;(2)拟改换经营内容;(3)经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如装修)。商户清仓销售必须个案向省长申报、备案(曾一度需要审批)。

  (四)促销。对促销进行规范的目的是保护消费者利益。促销商品不能亏本销售。零售商进行促销要遵守相应的规范:一是要向消费者提供基本信息,如公示产品特性、价格、质量保证条件等。二是广告。法律对某些特殊产品的广告有限制,如武器、烟、酒、药品等。如禁止某些媒体对这些产品作广告,即使在能做广告的媒体上也必须明示这类商品(如烟酒)对身体有害。对于在社会保险制度下能报销的药品也禁止做广告。虚假和欺骗性的广告受到禁止,否则可能面临刑事处罚。对于电视广告,还有特殊规定,为了保护小商户的利益,2007年前禁止大型超市在电视上做广告,2007年之后仍然禁止大型超市在电视上对促销做广告。三是销售合同必须公平、公正。法律禁止霸王条款,也就是说,合同中带有损害买方利益的条款是无效的,消费者有权要求赔偿。四是对特殊促销行为的限制。如对于降价促销行为,要求企业所公布的降价是真实的,在标签上必须标明原价和现价两个价格。对于以特殊低价(有特别吸引力的价格,也称号召性价格)销售的,必须保证货物供应,但号召性价格不能低于成本价。对于消费贷款,允许商家提供无息贷款,但这类广告只能在商店内做,以避免消费者过高负债。对有奖销售,要求奖品必须是无偿的,且不得强迫消费者再购买其他商品,但禁止现金奖励。对返券销售,法律没有禁止,属于灰色地带。

  三、对供货商与零售商关系的规范

  零售商和供应商的关系虽然是合同关系,但鉴于大型零售商和供应商的力量对比不平衡,大型零售商有可能滥用其市场优势地位,破坏公共经济秩序,因此法国政府认为有必要积极介入,通过立法进行调控和管理。

  (一)交易必须要有发票。这既是经济法和税法的要求,也是卫生安全和可追溯的要求,同时也便于执法机关检查。不遵守此规定将追究刑事责任。发票是提供货物或服务的单据,不是结算凭证。供货商在提交货物后即使还没有收到货款也必须立即开具发票。发票上必须注明买卖双方的名称、地址、商品品名、型号、颜色、数量、单价、折扣和付款期等,否则处以罚款。

  (二)货款外优惠。90年代末,法国大型零售商在发展过程中又出现了新的趋势:一是拓展国际市场,二是发展自有品牌。为解决资金需求,大型零售商纷纷向供货商索要货款外优惠,而这种优惠并不提供相关服务,比如店庆费、货架费等。由于法国大型零售商已形成寡头竞争的局面,供货商丢掉一个零售渠道就有可能丢掉所有利润,因此,无论是大供货商还是小供货商都只能被迫接受各种不合理费用。货款外优惠最高可达货款的60%,平均为32%。供货商虽然非常不满,但为了维持交易关系,不敢去打官司。

  为了扭转这一局面,2001年法国颁布了《新经济调整法》,其核心是规定零售商不能收取不提供相应服务的优惠,否则可由国家向商业法庭起诉。具体的做法是由主管经济的部长代表供货商到商业法庭向零售商提起诉讼,指控其做法扰乱经济秩序。如果商业法庭认定指控成立,可要求零售商停止该行为、退还供货商款项并可进行民事罚款。目前已审结的案子有10多个,另有约30个正在进行审理中。

  当然,如果零售商提供了促销服务,收取相关服务费则是合理的。对此,法律没有禁止,但必须在合同中明确。《新经济调整法》规定,供货商向零售商支付货款外款项必须签订合同。

  (三)付款期要求。现代商业经营中的供货和结算不是传统的一笔一结算方式,订货、送货和结算分开进行,货到不能马上付款,因此付款期(也称帐期)的存在就成为必然。另外,付款期与商品实际销售期的时间差,也是大型零售商获取利润的重要来源,这已成为零售业经营的潜规则。

  但是,付款期过长会影响供应商特别是生产企业的再生产,损害供应商的利益。为限制大型零售商滥用付款期、长期占压供应商货款,法国法律对付款期作了严格规定:发票必须要注明付款期;食品类商品付款期最长不得超过30天;合同未约定付款期的,则一律视为30天。零售商如果迟延支付货款,除须向供应商缴纳滞纳金外,还将面临刑事处罚。实际上,法国零售商的付款期一般为90天。

  (四)禁止突然中止供货关系。法国零售业高度集中,5家大企业市场占有率达70%以上(还有人说高达80-90%)。供应商对大型零售商高度依赖,如果任何一个零售商解除其供货关系,都有可能对供应商造成严重影响。因此,法律规定零售商不能随意解除与供货商的关系。解除合同要预先通知生产商,给生产商足够的时间调整生产。供应商实力不同,所需要的预先通知期也不同。如生产商生产的是零售商定制的产品,就需要很长的预先通知期。因此,法律未规定具体预先通知期,而由零供双方协商确定;有分歧的,由法官判定预先通知期是否合理。

  (五)其他规范性要求。主要有:一是法律规定供应商要向零售商通告产品总体销售条件(包括单价、折扣、付款方式等)。总体销售条件不能谈判(也就是说,价格由供应商确定)。零售商须于每年2月15日前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大型零售商认为这一规定加强了供应商定价的权利,是不合理的。但实际上是对供应商的约束,供应商不能区别对待不同的零售商。这一规定并未妨碍竞争,因为生产同类产品的供应商确定的总体销售条件不同,零售商有足够的选择空间。二是禁止零售商在未经供应商查实证明前,以供应商不遵守送货期限或产品不符为由拒绝收货、退货或要求赔偿。三是要求零售商应于每年1月底前向供应商通告前一年所提供服务的酬劳总额。四是发生纠纷后,由零售商承担取证义务。这些规定加大了对供应商的保护力度。

  四、对商业设施设立的规范

  法国认为传统商业传承着法国的文化和消费习惯,但由于中小企业居多,市场竞争力弱,容易受到现代大商业的冲击,应当予以保护。因此,法国政府要求各省以省为主体制定商业网点规划,并通过立法对商业网点的设立实行行政许可制。这种做法为大中小商业创造了和谐发展的环境,既保护了传统小商业的网络,也没有阻碍现代商业的发展。

  (一)需要审批的情形。任何新建、扩建营业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的商业设施,或30个房间(巴黎市50个房间)以上的酒店。值得注意的是,并购现有商业设施如果涉及经营类型的转换,也需要审批。

  之所以将并购纳入审批,是因为法国政府认为在审核商业设施设立时应当运用竞争法(反垄断法)原理,防止形成垄断地位。商法与竞争法相辅相成,不能截然分开。

  法律规定,对未经批准就开业或擅自扩大营业面积的,要追究刑事责任,罚款金额为每平方米每天1500欧元。但实际上很难关闭,一般是责令其重新申请许可。如获得批准,可以继续营业;如果遭到拒绝,则必须关闭。

  (二)审批机构。按照《拉法兰法》规定,商业设施的审批分为地方和中央两个层面。

  地方层面是省级商业设施委员会,该委员会由6名委员组成,其中3名是民选官员的代表(如市镇长、市镇联合体代表等),另外3名分别是工商会、手工业会和消费者协会的代表。这个机构是商业设施审批的主要机构,每年约审批3000至4000份申请,这些申请中的80%以上会得到批准。

  国家层面是全国商业设施委员会,该委员会由8名成员组成,4名来自政府有关机构,其中1名来自最高行政法院,担任该委员会召集人,其余分别由审计法院主席、金融总检察长、桥梁和河堤总委员会各指定1位成员;另外4名是分别由商业部长、就业部长、国民议会议长和上议院议长分别推荐的专业人士。该委员会不审批具体的申请,而是作为省级商业设施委员会审批决定的复议机构,负责对被提起上诉的省级委员会的决议进行复议。全国商业设施委员会有权撤消省级商业设施委员会的批准决定。

  根据法律,两个委员会是独立的行政机构(或称执行局),负责行使政府依法移交的行政职权,其组成包括政府官员和专业人士。

  在审批中,法国经济财政工业部竞争、消费和反欺诈总局在各省的省局(垂直领导),代表国家向省级商业设施委员会提交初审意见。没有省局的初审意见,省级商业设施委员会不予审批。省局还负责核查应当取得许可的商业设施的营业面积、酒店的房间数量。对于上诉到全国商业设施委员会的项目,则由法国中小企业、商业、手工业和自由职业部商业手工业和自由职业司代表国家负责受理和提交初审意见(酒店由法国旅游部受理和提出初审意见)。

  (三)审查内容。省级商业设施委员会进行审批时主要考虑的因素有:(1)保证市场的公平竞争,防止垄断的出现;(2)新设立的商业设施是否创造了新的就业机会,是否会对已存在的商业设施造成损害;(3)新设立的商业设施是否会对周边的环境造成影响。具体审查标准有6项:

  (1)商业网点密度指标:计算适当的市场范围(即商圈)内同类商业网点的密度,与省平均数、全国平均数进行对比。这是最重要的指标。若低于平均数,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不再考虑其他标准,即予批准。否则,还要综合考虑其他各项标准才能审批。所谓密度,指的是每千人拥有商业网点(特指300平方米以上零售网点)的面积,单位是每千人平方米。这样规定,实际上起到了鼓励到商业网点不足的边远地区开店、限制商业设施过度密集的作用。

  (2)竞争标准:分析申请项目在商圈内是否是新的商号。如果是新的商号,即使网点密度已较高,但由于提高了竞争程度,也有利于获得批准。如果是已有商号在同一商圈内设立(含收购)店铺,且其市场占有率超过40%,就要考虑是否会造成垄断。所谓市场占有率,指同一商号所开店铺的营业面积占该商圈内所有同类店铺营业面积之和的比例。市场占有率不是绝对的指标。如在农村,店铺稀少,开一个店铺其市场占有率就可能超过50%,也很容易得到批准。

  (3)经济标准:考虑对传统商业的影响,商店现代化水平,购物舒适程度。鼓励对现有商店的现代化改造。

  (4)城市规划要求:由基础建设部设在省里的省局提出意见,是否符合城市规划,是否改善城市景观。

  (5)交通便利要求。是否会引起消费者住所、交通路线的改变,若导致交通堵塞则不允许。

  (6)就业要求:创造的就业机会能否超过小商店遭受冲击而消失所造成的失业。

  由于商圈对计算密度指标进而对批准决定影响很大,因此确定商圈的大小十分重要。申请材料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划定商圈,而审批部门也花费较多精力审查商圈划定的是否合理。简单地说,商圈就是一个商业网点对周围居民有足够吸引力的地理区域,涵盖80-90%潜在消费群体。用相同的行车时间到达商店为标准划定,即居住在商圈最外围的居民到达商店的时间相等。商圈大小用半径表示,商店越大,商圈半径也越大。在法国,一般来说1500平方米以下商店商圈的半径为10分钟(车程),1500-10000平方米商店商圈的半径为15分钟,10000平方米以上商店商圈的半径为30分钟。

  对全国及省商业设施平均密度的统计是审批工作的基础。法国各省设有商业设施观察所,负责统计300平方米以上的商业设施,制作商店清单,绘制商业设施图,并及时更新。不同类的商业网点密度分别进行统计。国家和省经常就商业网点密度情况进行公告。目前法国超市的全国平均密度是300平方米/千人。

  (四)审批程序。省委员会的审批程序分为三个阶段:(1)申请方将申请材料及项目可研报告送交给委员会成员(在该阶段,反对方亦可单独联系委员会成员陈述意见);(2)委员会就提交的申请征求省级相关局意见(竞争消费和反欺诈局、就业局、基础设施局),相关局就此出具报告,此外还征求商会意见;(3)召开委员会会议,听取申请人陈述,如需要亦可召集相关局代表就其出具的报告进行说明。最后进行投票,6票中4票同意即可批准该项申请。

  企业要建的商店面积越大,需要递交的材料越繁琐。对超过1000平米的大型建设项目,还要对周边环境带来的影响进行市场冲击研究。对于超过6000平米的特大型建设项目,还要进行“公共调查”。所谓“公共调查”,即在新闻媒体发布消息(公示);任命专门的调查员,负责收集所有关于该申请项目的公民意见,组织环境、规划及建筑等方面的专家进行评审,调查报告及调查员本人意见要交给省委员会。

  从省委员会人员组成和进行公共调查可以看出,审批机构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审批过程也充分倾听了公民意见。因此,法律没有再设置专门的听证程序。

  新建商业设施除了需要得到商业设施许可外,还需要建筑许可。根据1993年颁布的《公共生活净化法》,为了避免腐败,这两项审批分开进行,建筑许可由市镇长负责审批,建筑审批须以商业设施审批为前提,即未获商业设施许可的,无法得到建筑许可。

  设立旅馆和电影院的审批程序与商业设施相同,只不过旅馆审批由旅游部门负责,电影院审批由文化部门负责。

  (五)修改动向。目前,法国对《拉法兰法》进行了修订。修订遵循五大原则:一是保证竞争秩序;二是鼓励创造就业;三是领土整治原则;四是保护环境和改善建筑风格;五是满足消费者的需求。

  具体的修改内容有:(1)设立跨省际商业设施审批委员会,负责对影响区域跨越省际的大型商业设施的设立或扩建进行审批,该委员会为非常设机构,由商业设施拟建地的省长主持,相关省派人参加。(2)现有法律将商业设施分为3类,规定同类设施之间转让不需要审批,跨类别转让需要审批。由于分类过粗,实践中存在规避现象,因而拟由3类细化为6类(如食品店、建材店、体育休闲用品店、服装店等)。(3)简化申请手续。

  (六)商业网点规划。由各省负责编制。展望今后若干年人口、交通 、经济发展,测算对商业的需求,既为企业发展提供指导,也为今后决策提供依据。规划是咨询性文件,感兴趣者皆可查阅。以法国第94省的商业网点规划为例,内容主要包括经济环境分析、地区商业结构、商业发展项目计划、刺激市场复苏的举措、对经济发展的建议等。其中,“地区商业结构”描述了12种商业结构和226个商业业态、大型商业的配置;“商业发展项目计划”描述了与商业网点有关的交通设施、建设用地、相关产业等。

  五、农产品流通

  (一)农产品流通概况。2004年,法国食品批发贸易额1060亿元,其中果菜、肉类、水产品、奶制品等生鲜农产品占46%,饮料占18%,速冻、糖果等其他食品占36%。食品总零售额1470亿欧元。

  法国农产品流通的大体渠道是:农业生产者(农户)首先将农产品交售给初次上市批发商和农业合作组织,农户直接向零售企业或消费者销售的很少。初次上市批发商和农业合作组织再出售给二级批发商、大型零售商、食品加工业、出口企业。二级批发商再出售给中小零售商、集体食堂、餐馆等。

  大型零售商往往越过批发环节直接向农产品生产者采购。从食品零售终端看,大型超市占食品总销售额的68%。大型零售商销售的水果蔬菜的比例更高达76%(其余的18%通过集贸市场销售,6%通过其他小商业销售)。

  初次上市批发商在农产品流通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承销了60%的初次上市的农产品(其余40%由农业合作社承销)。初次上市批发商直接与农业生产者打交道,在农产品销售方面与农业合作社是竞争关系。初次上市批发商一般活跃在产地批发市场。

  大型零售商直接从农产品生产者或农业合作组织采购农产品,引发一些批发企业倒闭,批发市场的交易量与交易额也呈下降趋势。目前,通过批发环节的水果蔬菜只占总销售量的24%。批发市场不得不转变经营方式,寻找新的客户,餐饮、学校及单位食堂等成为批发市场重要的客户。据法国批发业贸易协会统计,水果蔬菜批发市场的客户结构为:大型超市占43%,其他零售商38%,餐饮业等约占19%。

  (二)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建设与管理。二战后,为促进法国商业的现代化,改变农产品批发市场的落后面貌,改善大中城市的交通状况,法国政府对批发市场的建设和监管进行了立法,直接投资在全国建立了20个国家级现代化农产品批发市场。市场所用土地及基础设施均为国家所有。政府对市场实行区域保护政策,即以批发市场为中心,合理划定商圈,在商圈之内禁止建设其他农产品批发市场,商圈内原来的批发市场要迁走(政府给予补偿)。市场建好后一般委托地方政府或公私合营的公司进行管理。如巴黎的汉吉斯市场,董事长由国家任命,法国商业部、农业部直接派出司局级官员进入其董事会行使管理职能。市场不对消费者个人开放,只面向企业和机构。这种建设和管理方式对促进法国农产品流通的规模化、规范化起了不可低估的作用。

  目前,法国农业、商业都发生了很大变化,大规模农业合作社的成立,新型现代零售业态的涌现,新的交易方式、交易手段都对农产品批发市场提出了挑战,削弱了农产品批发市场在农产品流通中的地位。在此情况下,法国政府对现行法规进行了改革与完善,新的法规已经起草完毕,准备发布。改革的主要内容有:(1)对全国性农产品批发市场进行了定义:即提供公共服务的、具有公益性质的市场,进入市场的只限于商户与生产者,有利于促进农产品、食品的流通、有利于促进行业竞争,促进食品的安全。(2)简化法律框架:申请新建全国性批发市场的权利下放到大区,但是最终审批权仍然在中央;全国性批发市场的管理权可以通过招标授权民营公司管理;市场可以建在民间土地上;批发市场的扩建与迁建下放各省长审批。(3)放松区域保护制度:保护年限最多30年,取消绝对的保护制度。只要有利于提高流通效率,在保护范围内可以建立别的批发市场,批准权也下放给各省长。(4)租户可以投资改造批发市场,承认其财产权。

  (三)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法律规定农产品生产与经营者对农产品质量负完全责任。法国农业部主要负责对农产品生产领域质量安全的管理,经济财政与工业部主要负责农产品流通领域的质量安全管理。管理采取抽检方式,抽检的内容既包括质量也包括农药残留。法国政府把批发商分为三类进行检验检查:第一类是比较安全的,经济财政工业部竞争消费反欺诈总局与行业公会签约,检查市场内部检验检测机制,并认可其机制;第二类是没有签约,但是获得了ISO认证;第三类是没有自我检查机制也没有获得任何认定的市场。对第一和第二类市场,国家三年进行两次抽检,对第三类市场,抽检的频率不确定。检查结果进入资料库,以便跟踪。对农药残留,法国政府还制定了两种风险监测计划,一是根据欧盟通报,跟踪监督;二是根据法国法律制定检查计划。全国共有8个试验室,取样3500个,平均每个样品的化验要检测250种农药成分。对违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处罚有两大类:一是行政处罚,对不符合标准的可用行政命令要求其达到标准或限期改正;二是刑事处罚,收缴产品或销毁产品,也可以起诉,最高可判2年监禁,并罚款3.7万欧元。对处罚对象,法律没有规定生产和流通企业责任如何分担,由法官根据实际情况判定。但是,如果流通企业没有发票证明产品购自何处,就要承担全部责任。

  法国建立了突发事件应对和报警机制,能够作出快速反应。本国相关部门之间、各成员国相关部门之间相互合作,尽快将危机限制在最小范围内。而且发生危机时,不仅政府部门,企业也要参与,彼此各有分工。如销售企业必须要召回相关产品、产品下架;政府部门负责检查,进入企业进行调查,找到问题的根源,使消费者尽可能少地遭受危险。

  六、法国行业协会的作用

  法国行业协会分为两类,一类包括农会、商会和手工业会(商会和手工业会简称工商会),法律性质为国家公共事业单位。工商会的预算部分来自专门的税种,部分来自会费和有偿服务收费。法国有150个工商会,有大区联合会和全国联合会,向企业提供咨询服务。工商会内设企业手续中心,作为企业与相关政府部门的“窗口”,为企业办理注册、变更等手续。工商会还受政府委托经营机场、港口、展会等,并直接领导商校,负责职业培训。政府对工商会进行财务审计、组织主席选举、检查其内部规则等,并听取工商会的意见和建议。

  另一类是直接代表会员企业利益的行业公会。我们考察的法国商业和零售业企业联合会、法国市中心商业联合会、法国企业间贸易联合会、法国特许经营联合会、法国远程销售企业联合会都属于行业公会。其主要作用,一是代表会员企业与供应商和生产企业或其行业公会打交道,与工会打交道,与政府有关部门打交道(如参与法律的制修订);二是制订行业规范或行业公约,进行行业自律;三是交流情况和经验。上述两个联合会都参与了《加朗法》的修订。行业公会制订的行业规范或行业公约履行立法程序经政府部门公布后,就具备法律效力,企业必须执行,违反就要受到政府和法律的追究。如法国商业和零售业企业联合会制订的劳工条件集体公约,规定了最低工资标准,劳工部公布实施,企业必须遵守。未经政府部门公布的行业规范或行业公约,企业(不限于会员企业)自愿执行。如法国特许经营联合会制订的特许经营行业道德规范,未经政府部门公布,由企业自愿执行,执行情况良好,避免了政府通过立法强制干预。

  七、思考与建议

  中法两国虽然政治制度不同、经济发展水平不同,但法国管理商业的理念值得我们思考:

  一是政府行使公共管理职能,不是仅仅站在行业发展的狭隘立场上。政府认为该管的管得非常具体、细致。政府管理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立法对具体经济关系加以干预和调节,不是一概排斥审批,而是将审批作为科学管理的必要手段。如上所述对零供关系和商业网点建设的管理,有力地维护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为商业的平衡、协调、和谐发展创造了良好的发展环境。另一方面又通过国家投资促进流通基础设施的发展。如将农产品批发市场作为公益性设施,国家投入巨资,并派代表参与管理。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商业是市场竞争最充分的领域。但是,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对商业的管理不是无所作为,而是大有可为。法国政府积极干预市场的理念,与我们提出的科学发展观不谋而合,应当借鉴。那种一说市场经济就全部推给市场、政府无所作为的观念应予纠正。

  二是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法国的行业协会是真正代表和维护企业利益的行业组织,受会员企业或政府委托开展工作,不是行业管理机构,不与政府主管部门冲突。就会员企业的共同利益与政府部门和相关利益主体进行沟通和协调,并通过行规行约加强自律,既维护了企业的利益,也有利于行业的健康发展。我国的行业组织要发挥好作用,政府和协会都需要进一步转变职能。

  借鉴法国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国商业发展的实际,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要加快出台商业网点建设管理的法规。近年来商业网点建设布局不合理,大型商业设施建设规模一直居高不下,对中小商业造成冲击,对交通、环境造成不利影响。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商业网点建设缺乏规划,缺乏必要、科学的审批程序,商务主管部门对商业网点建设没有发言权。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转变商业增长方式,构建和谐社会,使商业网点建设健康有序地进行,必须尽快出台商业网点建设管理的法规,大型商业网点应经商务主管部门依据规划核准后方可设立。

  二要加快出台调整零售商和供应商关系的法规。零售商任意拖欠供应商货款、收取不合理的费用等不仅严重侵犯了供应商和生产企业的权益,还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成为诱发社会不稳定的因素之一,已到了非整顿与规范不可的时候。建议尽快出台规范零供关系的规定,在实行一段时间后上升为法规。

  三要尽快出台规范零售商促销行为的法规。近年来零售商采取打折、返券、超低价销售等各种名目繁多的促销活动层出不穷,有些促销手段涉嫌欺诈,促销活动缺乏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损害了零售商自身形象,引发了恶性竞争,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亟需加以规范。建议尽快出台规范零售商促销行为的规定。

  四要加大国家对农产品批发市场的投入力度。我国农产品批发市场是农产品流通的主渠道。但布局不合理,基础设施陈旧,经营方式落后。国家虽然对农产品批发市场改造给予国债贴息等支持,但支持力度太小。鉴于农产品批发市场对农产品流通和消费安全的重要性,建议一方面通过立法加强对农产品批发市场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管,提高市场自身改造升级的积极性,坚决淘汰一批造成严重质量安全的市场。另一方面,应把农产品批发市场纳入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范畴,国家和各级政府应以直接投资改造、新建或收购的方式,建设一批现代化的国家级或区域性农产品批发市场,完善农产品批发市场的检验检测、信息、结算、垃圾和污水处理等设施,更好地发挥其农产品流通主渠道的作用。

  五要加强行业协会的建设,使其真正成为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我国的行业协会大多是从原来政府部门“改制”而成,工作方式带有一定的行政色彩,在行业自律方面发挥的作用不够,有时与政府部门职能产生冲突。协会应当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加快职能转变,真正成为企业利益代言人,发挥行业组织应有的作用。同时,应完善有关法律,培育和支持由企业自发组织产生的行业组织。

  (吴国华 曹德荣执笔  陈林校核)

  附件:1、研讨班记录稿(16篇)

     2、研讨班成员名单

二〇〇六年二月



附件1: 研讨班记录稿(16篇)[编辑]

记录稿之一:法国政府管理商业的部门及法国商业政策简介[编辑]

法国政府管理商业的部门及
法国商业政策简介

  讲课人:经济财政工业部财政经济技术交流署

  中国事务部主任 白海莎女士

  主任助理 埃雷欧诺尔.威廉姆女士

  中小企业商业手工业和自由职业部

  商业手工业自由职业司副司长 格拉丝女士

  时 间:2005年11月21日

  地 点:法国巴黎 经济财政工业部

  一、经济财政工业部主要职能

  法国经济财政工业部有18万工作人员,大部分驻在外省。部长一般是政治家,但现任部长曾是工业家,担任过几个大的跨国集团的董事长。部里还有三个部长级代表(或称国务秘书,与部长一起同为内阁成员)分别负责某一个领域的工作。该部的职能广泛,主要职能是:

  (一)预算。负责向国家机器提供资金。主要司局包括:预算司负责编制预算、监督预算的执行;公共会计总局,在地方设有分支机构,负责执行预算资金支付,相当于中国财政部国库司;税务总局,负责计算税基和部分征税工作(另一部分税收由会计总局征收)。

  (二)国家出资人职能。这项职能由国库及经济政策总司承担,内设国家股权署,相当于中国的国资委,行使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国有企业的预算由预算司负责,监督由经济财政监察总署负责。

  (三)参与经济政策制订。国库及经济政策总司还负责经济政策的咨询及制订,以及派出驻外机构、对外债权和债务管理、国际谈判、国际组织事务等工作。下设对外经济关系司、国库司、预测司。

  (四)市场法规建设。主要是维护竞争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竞争消费反欺诈总局是主要职能部门,该局与中国工商总局对口。有关工业司局,如能源及原材料总局、企业总局等,负责相关行业法规,政府与企业的关系,参与国际谈判等。

  由于经济财政工业部职能领域较广,部长要求各司局密切合作,秘书长负责协调。目前,经济财政工业部正在进行行政程序重新设计,以保证各环节、司局之间工作顺畅、协调。

  二、中小企业商业手工业和自由职业部主要职能

  商业手工业自由职业司于1998年成立,原来是经济财政工业部的一个司,2005年1月成立中小企业商业手工业和自由职业部后,划归该部(只有一个司),但业务上受两个部管辖。在商业、服务业、手工业、自由职业、工业、科技、金融、农业等国民经济各部门中,这个司主管的商业、服务业、手工业、自由职业的从业人数、企业数和附加值最大,而且还主管雇员在250人以下的所有行业的企业。因此,商业手工业自由职业司管理的中小企业数量达到200万个,占法国企业总数的99.8%,就业人数占2/3,销售额占50%,附加值也占50%。该司主要发挥四个方面的作用:一是提供信息,二是接受咨询,三是提出建议,四是决策执行。商业手工业自由职业司内设机构如下:

  (一)研究统计局。主要是对内贸行业进行统计、研究,在统计工作中重视与行业组织对话。一是参加统计信息全国理事会,一些行业组织如雇主协会、工会、消协、高校等也参加,共同研究制定统计技术、商业调查表。监督统计工具能否反映中小企业实际情况。二是主管行业信息咨询委员会:如全国商业核算委员会,每年召开两次会议,分析法国商业情况;服务业核算委员会。与行业协会密切联系,保证统计数字可靠性。三是与参与制订发展方向的咨询机构保持联系:如流动商业全国委员会,每年开两次会,研究集市贸易问题,集市上使用的冰箱供电电源的标准化就由该委员会讨论;全国自由职业委员会,这是2003年新建立的,主要面向医生、律师等个体户和非常小的企业,讨论如房屋租约、企业转让等共性问题。

  (二)法律及社会事务局。主要职责是从立法方面解决企业面临的问题,通过分析企业反映的情况,找出共性问题,提出修改法律的建议,由部长与议会交涉修改法律。一般每两年提出一项重大立法草案。其他部门制定涉及商业、中小企业的法律要征求该部的意见。例如,社会保障问题归卫生和社会保障部管理,但商户是老板,不愿意与受薪员工放在一起管理。因此,该部提出建议修改了法律。又如修订《劳工法》,因涉及中小企业雇工政策,由该部牵头与劳工部共同修改。

  (三)经济事务局。主管企业经济事务,包括商业网点法规执法和公共商业政策。国家于1989年专门设立了服务业、手工业和商业发展基金,拨款1亿欧元,用于补贴遭受自然灾害的商户或振兴某一个行业。基金符合欧洲公共补贴政策。基金的用途有严格的法律规定,不得擅自挪用。举一个补贴受损企业的例子,最近法国部分地区发生骚乱,商店被烧,我们主要做了以下工作:一是统计受灾情况。通过省局上报受损情况。二是评估损失。大约1000万欧元。三是分析问题。国家负有治安责任,企业因骚乱受损保险公司不会赔偿,应由国家赔偿。四是提出建议,修改现行法规,使用发展基金对受损企业予以救助。

  再举一个振兴行业的例子。基层小店经营者老龄化,后继乏人,影响居民生活。为帮助基层小店发展,2005年修改了基金法规,对基层企业予以补贴。具体操作办法是,总理颁布法令开展项目投标,通过工商会、电视广告宣传,通知所有成员,这个过程用了2个月时间。然后,各省省长组织筛选上报,部里组织全国筛选委员会确定项目清单,报部长签署。由中央发放补贴,避免了对企业的偏袒,也保证地区之间的平衡。需要说明的是,在实施公共政策时,为保证审批有充分依据,要制定公正、明确、详细的标准。商业网点管理立法的宗旨是既让大企业发展,也要让中小企业发展。该法与竞争、消费法有交叉,是商业管理的基本法。涉及经济利益巨大,因此程序细致、复杂,申请文件信息量很大,审核时很多政府部门介入,由国家机关主持一个委员会,不同利益主体要参加,集体决定,且有上诉机制,彻底透明化,避免腐败。

  (四)商会和培训局。法国有三个商会体系,包括农会、工商会和手工业会,它们都是公共事业单位,代表国家。除农会外都归我们管理。全国工商会成立于1815年,1895年出台了相关法律,其法律性质为国家公共事业单位。工商会的预算部分来自专门的税种,部分来自会费和有偿服务收费。工商会的主席是企业家,经选举产生。目前,法国有150个工商会,有大区联合会和全国联合会,代表企业利益,并提供咨询服务。企业手续中心是一个重要的内设机构,作为企业与相关政府部门的“窗口”,为企业办理注册、变更等手续,效率很高。另外,工商会还受政府委托经营机场、港口、展会等,直接领导商校。政府对工商会进行财务审计、组织主席选举、检查其内部规则等,并听取工商会的政策建议。

  三、法国商业概况

  商业的定义是为卖而买,包括三个领域:零售、批发、汽车贸易和维修。法国商业年营业额超过1万亿欧元,其中零售业占34%,批发业占52%,汽车贸易业占14%。商业增加值占全国的10%;就业占全国就业人数的20%。批发业萎缩,主要是因为大型零售企业与供应商直接联系,建立流通平台。尤其是在食品行业,家乐福、欧尚等大型零售商占统治地位,占60%的市场份额。汽车贸易及维修业的发展比较稳定。商业就业人数(受薪员工)为330万人,占全国总就业人口的14%,大于农业5%的比例。在商业就业人数中,零售业占49%,批发业占34%,汽车贸易及维修业占17%。

  (一)零售业情况。半时工作多,食品业40%的工作不是全时工作。商店每周休息一天,65%的商店周六工作,35%的商店周日工作。零售业的就业人口中60%为女性。个体性质的零售商店数量比较大,约占60-70%。近年居民消费增长放缓,其中,非食品减少,食品持平。消费物价指数降低,约为2%。非食品如鞋、服装等,每年只能在一月和七月降价,水果蔬菜价格与季节有关。

  (二)农产品批发业情况。农产品批发的供货来源有两个渠道,一是与生产者签订年度合同的“初次上市批发商”,二是农业合作社。由于零售商可以直接向生产者、“初次上市批发商”、农业合作社采购,因此农产品批发业竞争激烈。农产品流通有多条渠道:农户→初次上市批发商(或合作社)→批发商→零售商(或食品加工企业、集体食堂、餐饮企业),农户→初次上市批发商(或合作社)→大型零售商(也称采购中心),农户→大型零售商(也称采购中心)。如苹果,采购中心直接向农户采购的比例占80%,从初次上市批发商采购占20%;草莓,采购中心主要从初次上市批发商采购;土豆,采购中心向合作社采购的比例占20%,从初次上市批发商采购占80%;桃子,采购中心直接向合作社采购的比例占60%,从初次上市批发商采购占40%。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土地国有,由国家投资建设,委托公司经营管理,入场商户(批发商)租赁场地开展经营活动。

  (三)政府职责。政府不干预企业经营,但对农产品有最低保护价,另外,为防止农产品过剩,会发放生产配额限制产量。国家商业管理的理念是自由企业原则,这是在大革命时期形成的,已经成为宪法原则。但是,自由必须受法规约束,例如烟草、酒类等特殊商品实行专营,面包店、肉店经营者必须持有专业资格证,1976颁布的一个法律对有关行业领域列了一个清单。帮助企业解决困难也是政府的职责,例如,为防止大型零售企业对小企业的损害,1973年的一个法律规定对商业网点建设进行审批。另外,对低于进价销售、摆摊销售、降价销售、每周休息一天等经营行为也有法律规定。

  *注:法国政府管理商业的部门主要是经济财政工业部和中小企业商业手工业和自由职业部。

  (耿洪洲 蔡海泉整理 曹德荣核)

记录稿之二:法国国内贸易法律法规概况[编辑]

法国国内贸易法律法规概况

  讲课人:中小企业商业手工业和自由职业部

  商业手工业和自由职业司法律和社会事务局局长

  吕克.奥比诺先生

  时 间:2005年11月22日上午

  地 点:法国巴黎 中小企业商业手工业和自由职业部

  法国商业法规体系范围很广,包括商业、竞争和消费者保护等各个方面。法国被认为是一个发明工业政策的国家,一直积极推进其工业政策。相反,商业从来没有像工业那样得到同等的重视。因此,法国商业的发展主要靠市场自发,国家对商业的特定支持很少。法国对商业的综合性政策主要是消费者保护、反垄断、反欺诈、调节零供关系等,针对行业政策主要有:支持城区小商业的现代化改造;鼓励小商户合并;保护小商户不受大型零售商的侵害。法国商业的立法是在市场开放的前提下,坚持自由市场的原则。目前立法越来越多地采用欧盟的一些规则。商业立法贯彻法国宪法和欧盟法律关于商品安全、公众安全、保护消费者权益、改善竞争条件、国土整治、保护雇工权益等基本原则,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零售业经营行为进行规范的法规,二是对商业设施设立的法规。第一个方面的法规主要有四个方面的内容:(1)禁止低于进价销售;(2)降价销售;(3)清仓销售;(4)促销。

  一、禁止低于进价销售

  禁止低于进价销售是一项基本规定,96年颁布的《加朗法》对这一原则进一步予以确认,规定禁止低于实际采购价再销售。但是对实际采购价的计算标准有一个发展变化的过程。在2005年8月以前,实际采购价指的是发票上注明的价格,也就是说,供应商在销售价格以外给与零售商的各种优惠条件不允许计算在实际采购价中。2005年8月后,上述优惠条件的80%可以纳入实际采购价,以降低物价水平。80%这个比例的确定也是大小零售商平衡的结果。大型零售商要求100%都计算进去,而小商户不同意这种做法,因为其基本不享受这种优惠。80%是一种妥协,这个规定2006年开始实施。

  禁止低于进价销售主要是为了保护小商户的利益,防止大型零售商利用其雄厚的财力在市场上执行排他性价格。因为大型零售商又足够的财力在相当长时间内在某些商品上执行超低价格,以排挤、打压竞争对手,待竞争对手消失后再把价格提上去。欧盟曾经讨论过要取消亏本销售的禁令,但因为德、法两国的坚决反对的最终放弃。禁止低于进价销售有两个例外:一是降价销售,二是清仓销售。

  二、降价销售

  法国法律有降价销售期的规定,在每个日历年度最多可以有两次,每次不超过6周。在降价销售期,可以对库存商品以低于成本价的价格销售。降价销售的条件一是必须进行广告,二是目的是为了加速销售,三是销售的必须是库存商品。降价销售期是以省为单位,由省长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公布降价销售期的开始时间和结束时间。在全国范围内,由商业部长对降价销售期的大致时间做一个指示。国家之所以干预是因为商业界没有能力控制降价销售不演变为无序竞争。从实际情况看,在降价销售期,真正亏本销售的是少数,销售库存商品的也是少数,目前降价销售已成为促销的一种重要手段。

  三、清仓销售

  清仓销售不是集体行为,而是单个商户的行为。商户要进行清仓销售必须要证明:(1)停止营业,无论是长期的还是季节性的;(2)要改换经营内容;(3)经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清仓销售必须要向省长申报、备案。

  四、促销

  对促销进行规范的宗旨是要保护消费者利益。零售商进行促销要遵守相应的规范。一是要向消费者提供基本信息,如公示价格、质量保证条件等。二是法律对销售合同中的霸王条款有限制,也就是说,合同中带有损害买方立法的不合理条款是无效的,消费者有权要求赔偿。三是广告限制。对某些特殊产品的广告有限制,如武器、烟、酒、药品等。如在某些类别的媒体上,禁止对烟和酒作广告,即使在能做广告的媒体上也必须明示这类商品对身体有害。对于在社会保险制度下能报销的药品也禁止做广告。当然,对于做广告还有一般性的规定,即禁止虚假和欺骗性的广告。对于电视广告,还有特殊规定,为了保护小商户的利益,禁止大型超市在电视上做广告。欧盟委员会认为这一规定违法,目前法规已逐步放开,2004年起允许在有线电视和卫星电视上做广告,2007年起全面放开,但仍然禁止大型超市在电视上对促销做广告。四是对特殊促销行为的限制。如对于降价,要求公布的降价是真实的,在标签上必须标明原价和现价两个价格。对于以特殊低价(有特别吸引力的价格)销售的,还必须保证货物供应。如对于消费贷款,允许商家提供无息贷款,但这类广告只能在商店内做。再如有奖销售,要求奖品必须是无偿的,不得强迫消费者再购买其他商品。

  (康英杰 邓波整理 曹德荣核)

记录稿之三:法国商业设施设立的审批[编辑]

法国商业设施设立的审批

  讲课人:法国中小企业商业手工业和自由职业部商业手工业和自由职业司司长 让.克里斯托弗.马丹先生

  时 间:2005年11月22日上午

  地 点:法国巴黎 中小企业商业手工业和自由职业部

  法国有关商业设施审批的法律规定是1973年出台的《鲁瓦耶法》,该法在1996年由时任商业部长的拉法兰主持进行了重大修改,称《拉法兰》,一直沿用至今。该法修改时让.克.马丹先生在朱佩总理办公室工作,是两个起草人之一。该法的主要出发点是通过对商业设施的设立和改建进行审批,防止现代商业无序发展和发展过快,从而保护传统商业。

  按照目前的法律规定,商业设施的审批分为地方和中央两个层面。

  地方层面是省级商业设施审批委员会,该委员会由6名委员组成,其中3名是民选官员的代表(如市镇长、市镇联合体代表等),另外3名分别是工商会、手工业会和消费者协会的代表。它是商业设施审批的主要机构,每年约审批3000至4000份申请,合计营业面积约400万平方米,这些申请中的80%以上会得到批准。

  国家层面有全国商业设施审批委员会,该委员会由8名成员组成,4名是来自政府的人士,其中1名来自最高行政法院,担任该委员会召集人,其他4名是分别由商业部长、就业部长、国民议会议长和参议院议长分别推荐的专业人士。该委员会不审批具体的申请,而是作为省级商业设施审批委员会审批决定的复议机构,负责对被提起上诉的省级委员会的决议进行复议。这种复议的特点是,既可以否决省级商业设施审批委员会否决项目的决定,即批准被省级商业设施审批委员会否决的项目;也可以否决省级商业设施审批委员会批准项目的决定,既否决被省级商业设施审批委员会批准的项目。

  根据法律,两个委员会是独立的行政机构(或称执行局),负责行使政府依法移交的行政职权,其组成包括政府官员和专业人士。

  省级商业设施审批委员会进行审批时主要考虑的因素为:(1)保证市场的公平竞争,防止垄断的出现;(2)新设立的商业设施是否创造了新的就业机会,是否会对已存在的商业设施造成损害;(3)新设立的商业设施是否会对周边的环境造成影响。

  省级委员会的审批程序分为3个阶段:

  1、申请方将申请材料送交给委员会成员(在该阶段,反对方亦可单独联系委员会成员陈述意见);

  2、委员会就提交的申请征求省级相关局意见(竞争消费和反欺诈局、就业局、基础设施局),相关局就此出具报告,此外还征求商会意见;

  3、召开委员会会议,听取申请人陈述,如需要亦可召集相关局代表就其出具的报告进行说明。最后进行投票,6票中4票同意即可批准该项申请。

  对于超过6000平米的特大型建设项目,还要进行“公共调查”。所谓“公共调查”,即召开会议,听取大家意见(3个月),组织环境、规划及建筑等方面的专家进行评审,形成调查报告。

  从省委员会人员组成和进行公共调查可以看出,审批机构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审批过程也充分倾听了公民意见。因此,法律没有再设置专门的听证程序。

  新设立的商业设施除了需要得到商业设施许可外,还需要建筑许可。根据1993年颁布的《公共生活净化法》,为了避免腐败,这两项审批分开进行,建筑许可由市镇长负责审批,建筑审批须以商业设施审批为前提,即未获商业设施许可的,无法得到建筑许可。

  设立旅馆和电影院的审批程序与商业设施相同,只不过旅馆审批由旅游部门负责,电影院审批由文化部门负责。

  目前,商业部门正准备就商业设施审批的有关法律进行修改。新的修订遵循5大原则:(1)竞争原则,保证遵守竞争秩序;(2)鼓励创造就业原则;(3)协调领土整治原则;(4)改善环境和建筑风格;(5)满足消费者的需求。

  主要修改内容是:(1)设立跨省际商业设施审批委员会,负责对影响区域跨越省际的大型商业设施的设立或扩建进行审批,该委员会为非常设机构,由商业设施拟建地的省派人主持,相关省派人参加,在进行跨省级商业设施审批中,将加入公众意见调查的环节;(2)现有法律将商业设施分为3类,规定同类设施之间的转让不需要审批,跨类别的转让或改建需要审批。由于目前分类过粗,实践中存在规避现象,拟在法规修改中将商业设施的分类由3类细化为6类;(3)简化申请手续。

  商业网点建设管理法律出台30多年了,并未阻碍现代商业的发展,相反,防止了大店的无序发展,创造了统一、和谐的发展环境,传统商业受到了保护并逐步实现了现代化。

  此外,政府对边远地区、农村、郊区、传统市中心的商店建设也给予补贴,但不是发给商户,而是发给市镇。因为市镇是业主,担负促进商业现代化的责任。有一个例外,即购买巡回售货卡车、面包店改造,政府可给予商户直接补贴。

  (郑江整理  曹德荣核)

记录稿之四:法国非传统商业的发展和管理[编辑]

法国非传统商业的发展和管理

  讲课人:法国特许经营联合会总干事

  尚达尔.基梅尔女士  Vitali先生

  法国远程销售企业联合会总干事

  马克.奥利维埃先生

  经济财政工业部竞争、消费和反欺诈总局

  保护消费者利益处 吕克.达尼埃尔先生

  时 间:2005年11月23日上午

  地 点:法国巴黎 法国远程销售企业联合会

  中小企业商业手工业和自由职业部和经济财政工业部负责指导各种远程销售(邮销、网上销售)和特许经营的发展,与有关行业组织联系等。

  一、特许经营

  特许经营的定义:是两个商业企业间的合作,一方是盟主,一方是加盟店。盟主是创建商业理念及开发此理念的企业,加盟店是在某一个区域中代表盟主利益的企业。

  三十年前特许经营在法国开始发展,初期也有一些不规范的问题。加盟企业自发组织起来成立协会,解决发展中出现的问题,维护盟主和加盟店的利益。协会是自愿加入原则,财务独立,没有也不寻求国家补贴。

  特许经营属于有组织的商业(合伙商业),在法国商业中占40%的份额。目前,已有835个特许经营网络,3.7万个加盟店,420亿欧元的销售额。盟主和加盟店是特许经营的两个方面,他们的关系通过特许加盟合同来确定。法国特许经营在服装、食品、服务行业(例如家教服务)发展很快。

  1、盟主的资格

  (1)向加盟店传授理念,有客户认同的标识(商标/商号)并交加盟店使用。

  (2)有一整套成熟商业、技术经验(经过实践检验证明是成功的,并形成文字,也叫操作手册)卖给加盟店。

  (3)可对加盟店提供技术和商业支持。

  2、盟主的义务

  (1)开业前要培训加盟店主与雇员

  盟主通过培训,将经验传授给加盟店,平均三十五天(最短2天最长12个月),使加盟店主与雇员掌握现代商业技术手段。

  (2)开业后续培训

  要使加盟店主保持商业理念的更新,提高技术水平。

  (3)保证加盟店遵守加盟品牌的统一规则(使消费者在全国任何地方、任何一个店得到同等水平的服务)。

  (4)制订整个网络的发展战略。

  3、加盟店的义务

  (1)自负经营责任,严格遵守品牌的商业理念,维护品牌形象。

  (2)是一个独立的企业,自己负责投资。

  (3)必须签订特许经营合同(3年至20年不等,一般投资越大、合同期越长,以保证合同期内可以收回投资)。

  (4)缴纳加盟费。

  A.加盟费:一般每月2万欧元,最少是0,最多7万欧元。

  B.商号使用费:每月交一次,一般按销售额的百分比计算,平均6%,最少0,最多18%,用于技术支持、继续培训、研究开发等。

  C.广告宣传费:用于不断提升品牌的知名度。

  4、特许经营合同

  法国尚没有特许经营的专门法律。1972年法国制订了特许经营行业职业道德规范,现已成为欧洲特许经营行业职业道德规范。《杜班法》(为所有合伙经营而制订)保护加入商业网络企业的利益。盟主有义务在合同签订前,提供相关的信息。比如,股本构成、组织结构图(尤其是管理层)、网络信息(子公司情况)、分号及加盟店、资产状况(近两年资产负债与损益表、宏观和微观市场情况、合同有关条款、收费情况。披露信息资料需要在合同签订前20天提供给加盟户。

  盟主对加盟店的配送比例,从0到100%,平均达到80%。在特许经营食品店中很少有对配送率要求的条款,因为食品加盟店一般都由大型采购中心供货,盟主只派稽查员定期去检查加盟店是否符合规范。

  依据合同,特许经营要求理念、产品统一,但严禁价格统一。盟主可制定价格上限,不能规定最低价及利润幅度,搞建议价、指导价是违法的。

  对特许经营合同的解除,在合同中有提前解除合同的条款。有下列情况存在时可提前解除合同:没有交使用费;不遵守合同;不遵守相关经营标准等(原则上要有损害加盟品牌整体形象的行为)。

  工业特许经营,如CoCa等,在法国不普遍。

  汽车销售不属于特许经营范畴,视为转让经营权。厂家允许使用品牌标识,但无义务转让经营经验。

  国外品牌进入法国的形式:直接加盟;两级盟主;合资公司。

  二、远程销售

  1、概况:远程销售包括传统邮购、电话、电视、网上销售,远程销售联合会共340个会员企业、500个网站(由传统邮购企业、新兴网站企业和大型零售商建立)。

  2、协会主要职能:交流信息、促进发展、维护本行业利益、研究行业发展情况。

  3、远程销售在法国商业中的地位:虽然近年来法国消费总体放缓,但远程销售特别是电子商务增长很快,2004年分别增长13%和54%。电子商务在远程销售中的比重从2000年的8%上升到2004年的46%,预计2005年可达到50%。非食品领域远程销售占整个商业的比重已从过去的2%上升到今天的7%,今后两到三年可达10%。

  4、电子商务的发展

  特点:发展速度快,消费行为、消费习惯的变化使网上消费人数的增长大于网民增长,网上采购的人数已占到1/4。网上消费者从35岁左右的富有者向普通居民发展,向女性发展。品种主要是书籍、DVD、旅游、服装及高科技产品。因特网正在改变传统商业的面貌。

  协会目前关注多渠道销售方式的融合研究,调查表明,80%的消费者希望既有商店,又有商店的网站,两者相互补充,相互促进。

  电子商务迅速发展的原因:(1)网络技术的发展特别是政府鼓励宽带入户。(2)顾客信任:一是网上销售的法律框架的建立,增强消费信心,适合发展(法规和行业道德规范的双重调节);二是网站服务质量提高。(3)网上产品内容丰富,多样化。

  网上销售75%是通过网上信用卡支付,网上支付很安全。

  5、远程销售法律

  远程销售要遵守1997年欧盟制定的对消费者最低限度的保护法律《消费者保护法》,2001年法国制定的关于远程销售的政令。其法律定义是:

  (1)销售关系在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销售合同;

  (2)销售合同的达成是远程的,在双方不见面的情况下;

  (3)使用了一种远程通信手段(可以是电话,也可以是网络)。

  保护消费者的方式:

  (1)信息披露:消费者知道谁在销售,法律规定卖方识别信息(销售商名称、注册地址、工商注册号、电话;合同条款包括交货方式、支付方式、价格、质量保证条件等);

  (2)消费者接受报价后,销售企业必须再确认(作为双方的证据,必须是可保存的);

  (3)消费者的反悔权: 消费者只有收到商品时才知道商品的情况,所以规定有七天的反悔期。消费者必须知道自己有反悔权。但是也有例外商品:如水果等生鲜产品、订制的产品和部分服务产品(如立即提供的信息)等,在例外情况下,销售者要明示消费者没有反悔权并得到消费者认可。

  有关法规新企业不了解,违法、违规非常高,政府部门经常进行验查(每年1000次)。企业知道后80%及时改正,其余20%再次检查。没有改正可以进行司法追究,到目前为止,刑事处罚的不多,消费者对远程销售比较放心。

  (杨宝京 郑江整理 陈素红核)

记录稿之五:供货商与零售商关系及零售业法规的演变[编辑]

供货商与零售商关系及零售业法规的演变

  讲课人:经济财政工业部竞争、消费和反欺诈总局

  竞争政策局长 卡罗琳.蒙达尔西诺女士

  时 间:2005年11月23日下午

  地 点:法国巴黎 经济财政工业部

  法国关于供货商和零售商关系的规定主要是1986年颁布的政令,即《价格与竞争自由法》。其后不断修改,最后一次是2005年8月。这个政令已纳入到法国商法典第四册第四章。主要内容:

  1、透明度要求。交易必须要有发票,这是经济法和税法的要求,也是卫生安全和可追溯的要求,同时也方便有关检查机关的检查。发票上必须有商品名称。供货商的销售总条件。零供关系必须是合同关系。

  2、规范竞争。(1)禁止低于进价销售,违反的可追究刑事责任。(2)规定最低销售价也是违法的。(3)涉及到零供之间一般商业关系,如歧视行为发生纠纷时,不追究刑事责任,只追究经济责任,由商业法庭审判。(4)关于货款外优惠条件,法规随着经济形势的变化而变化,在法国货款外优惠平均32%,最高达60%。(5)零售商在采购时采用远程竞价的方式受到约束。

  1986年政令变化最少的是有关发票的规定。发票必须要规定付款期,如果迟延支付的话要有滞纳金。付款期对供货商是很重要的,因为付款期限即使很长,也比没有期限无限期等待强。法国法律规定必须在完成服务或提交货物后即开具发票,即使这个时候供货商还没有收到货款。发票上必须要注明买卖双方的名称、地址、商品的品名、折扣等。如果不开发票,要追究责任,自然人罚款0.5万欧元,法人罚款7.5万欧元。有关发票的规定的执行情况比较好,这部分法律没有太大的变化。

  法国大型零售企业始于20世纪60年代,在六七十年代,大型零售商和供应商基本上是一种合作关系,因为这个时期大型零售企业处在起步阶段,消费需求也比较旺盛。随着时间的推移,大型零售商越来越多,竞争也随之越来越激烈。因此,一些零售商采用号召性价格(超低价格)的促销手段,具体的做法是将以前的折扣累积起来,开在同一张发票上。96年颁布的《加朗法》禁止了这种做法。90年代末,大型零售商在发展过程又出现了新的趋势,一是拓展国际市场;二是发展自有品牌。为解决资金需求,大型零售商纷纷向供货商要求货款外优惠,而这种优惠是不提供相关服务的,比如店庆费、货架费等。供货商对此非常不满意,但是由于法国大型零售商已形成寡头竞争的局面,丢掉一个零售渠道就有可能丢掉所有利润,因此,无论大小供货商都不能丢掉任何一个零售渠道,只能被迫接受各种费用。

  为了扭转这种局面,即供货商被迫向零售商支付各种没有对价的优惠,为维持交易关系,供货商不敢去打官司,2001年,法国通过了《新经济调整法》,由政府代表供货商到商业法庭起诉。具体的做法是由主管经济的部长代表供货商到商业法庭向零售商提起诉讼,认为其做法扰乱经济秩序。如果商业法庭予以认定,可要求零售商停止该行为、退还供货商款项并可进行民事罚款。这样的案例目前已有15件,另有约30件正在进行中。整个程序会持续比较长的时间。

  《新经济调整法》的核心是规定零售商不能收取不提供相应服务的货款外优惠。还有一条重要的规定是供货商向零售商支付货款外款项必须签订合同。2001年这个法令实施后,消费价格有所上涨,在这样一种形势下,连锁折扣店逐步兴起,每年增长1-2%,到折扣店去的消费者多了,而到大型超市的相对减少。2004年,工业部长与大型零售商签订协议,要求商品降价2%。

  关于禁止低于进价销售。根据1996年《加朗法》,亏本销售的计算基线是发票上注明的价格,也就是说,零售商获取的各种货款外优惠是不允许计算在基线中的。这种规定使消费者不能分享货款外优惠。而根据目前的规定,零售商获取的货款外优惠中超过20%的部分是可以计算在基线中的,这是一种折中的方案,是为平衡各方利益的产物。一种观点认为,货款外优惠应该全部纳入,以反映真实的价格,并使消费者能够分享这种优惠。而另有观点认为,如果全部纳入的话就与现行做法相差太大了,应该循序渐进;而且全部纳入会造成更为激烈的价格竞争,对零售商和供应商的利益都会有所损害。由于全部纳入会造成中小零售商与大超市的价差拉大,影响其竞争力,因此中小零售商也反对。

  禁止低于进价销售的一个执行后果是造成价格指数的上升,据统计,1996年,法国的消费品价格是全欧洲最低的,而10年后的今天,消费品价格几乎是最高的。因此,对禁止低于进价销售的规定争议很大,OECD和EU都对此提出过质疑。

  法国有关零售商和供应商关系立法的目标是限制大型零售商滥用其庞大的购买力。对付款期的规定也是如此,实际上法国许多零售商就是利用付款期的时间差来运营的。时间差是大型零售商获取利润的重要来源。

  法国目前只剩下5个大型采购中心,零售业高度垄断,但事实上,法国还不是最严重的,英国、挪威的情况还要更糟。正是因为大型零售采购中心的稀缺,准入权显得尤为重要。任何一个采购中心取消准入权,就有可能引起供应商的破产。正是因为如此,有必要制定相应规定来平衡零供关系。政府进行管理是认为目前零售商和供应商的力量对比是不平衡的,零售商和供应商的关系虽然是合同关系,但由于涉及公共经济秩序,政府有必要介入。但事实上,仅仅制定规范零供关系的法律很难改变某种经济地位,更重要的是要在上游区(如商业网点设立时)控制,避免造成垄断。

  法国法律规定突然中止供货关系是禁止的,要预先通知生产商,给生产商足够的时间去调整生产。但具体预先通知的时间由法官根据个案具体判定。如生产商生产的是零售商定制的产品,这就需要很长的预先通知期。

  另外一种值得重视的现象是,大型零售商自有品牌占用的份额越来越大,德国最为普遍,在折扣店中1/2以上的商品是贴牌生产。法国也有同样的趋势,如家乐福从低端到高端都有自有品牌商品。这种现象在西欧是非常普遍的,但在美国几乎没有。

  (康英杰整理 陈素红核)

记录稿之六:法国农产品流通及管理[编辑]

法国农产品流通及管理

  讲课人: 经济财政工业部竞争、消费和反欺诈总局农产品市场处副处长 贝尔特朗.乌德里先生

  第94省竞争、消费和反欺诈局局长 菲力普.奎莫尔先生

  企业间贸易联合会官员

  时 间:2005年11月24日上午

  地 点:法国巴黎 经济财政工业部

  一、法国农业与农产品流通总体概况

  法国是农业生产大国。蔬菜、水果种植面积分别为30万公顷、16万公顷,年产蔬菜600万吨,水果300万吨,出口蔬菜、水果86万吨和137万吨,进口蔬菜、水果150和280万吨,加工蔬菜、水果150万吨和140万吨,农产品物流量很大。2004年,法国食品批发贸易额1060亿欧元,其中果菜、肉类、水产品、奶制品等生鲜农产品占46%。

  法国农产品批发市场在农产品流通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尤其是农产品初次上市后,批发市场起到了主要的集散作用。初次上市批发商承销了60%的初次上市的农产品,农业合作组织承销40%。法国有国家级农产品批发市场20个;按批发市场所处的地理位置分,分为初级批发市场(类似于中国的产地批发市场)与销地批发市场。目前,活跃在法国农产品批发市场的水果和蔬菜批发商1250家。

  近年来,随着大型零售商的迅速崛起,大型采购中心越过批发企业直接从农产品生产者或农业合作组织采购农产品,一些批发企业倒闭,批发市场的交易量与交易额也呈下降趋势。目前,通过销地批发市场销售的水果蔬菜只占总销售量的24%。批发市场不得不转变经营方式,寻找新的客户,餐饮、学校及单位食堂等成为批发市场重要的客户,据法国批发业贸易协会统计,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客户结构为:大型零售超市占43%,其他零售商38%,餐饮业等约占19%。法国农产品最终消费中,通过大型超市销售的占74.3%,通过集贸市场销售的占18%,通过其他小商业销售的占6%。

  大型采购中心直接从农产品生产者或农业合作组织采购农产品,开始阶段对农民安排生产、出售产品提供了方便,但是,实行的时间长了,容易形成超市对农产品价格和市场的垄断,当农民意识到这个问题时已经无可奈何,已经完全依附于超市了,政府公共权力也不容易干预。

  法国农产品市场营销方式是多种多样的。在零售环节除了超市以外,还有各种各样的便利店、肉店、菜店,特别是还保留了相当数量的集贸市场。例如,巴黎市政府规定,全市20个区,每个区至少要建一个集贸市场。据介绍,这已经成为区政府必办的一件事项和重要“政绩”。巴黎市政府做出这一决策的出发点,一是保护中小工商业者的利益,增加就业岗位;二是鼓励不同类型营销方式和企业之间的竞争;三是方便居民就近购买,尊重消费者的选择;四是聚集人气,为居民提供相互沟通、交流和休闲的场所。

  二、政府在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与管理中的作用

  二战后,为促进法国商业的现代化,改变农产品批发市场的落后面貌,同时改善大中城市的交通状况,法国政府决定在全国建立若干个农产品批发市场,并对其设施现代化。法国政府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实行统筹规划与合理布局,在大中城市的近郊,投资建设了20个国家级农产品批发市场。市场建成后进行规范化的公司制运作。为了使建成的批发市场有一个良好的经营环境,及方便政府对批发商户的统一监管,政府还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规定农产品批发市场不直接向消费者个人提供产品与服务,只能是B to B开展交易,交易必须有发票,另外,政府对国家级批发市场还实行区域保护政策,即以批发市场为中心,划定一个合理的商圈,在商圈之内禁止建设其他农产品批发市场,对商圈内原来的批发企业或者迁走或者停业后给予补贴。法国财政经济与工业部竞争总局对此进行监督,对违规企业予以处罚 。

  法国政府还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进行严格管理,农业部主要负责对农产品生产领域质量安全的管理,经济财政与工业部主要负责农产品流通领域的质量安全管理。农产品生产与经营者对农产品质量负完全责任,国家只进行抽检,抽检的内容既包括质量也包括农药残留,法国政府把批发商分为三类进行检验检查:第一类是比较安全的,经济财政工业部竞争、消费、反舞弊局与行业公会签了约,检查市场的内部检验检测机制,并认可其机制;第二类是没有与经济财政工业部竞争、消费、反舞弊局签约,但是获得了ISO认证;第三类是没有自我检查机制也没有获得任何认定的市场。对第一和第二类市场,国家三年进行两次抽检,对第三类市场,抽检的频率不确定,根据需要随时抽检。对农药残留,法国政府还制定了两种风险监测计划,一是根据欧盟指令,跟踪监督;二是根据法国法律制定检查计划。在法国共有8个国家实验室,可对3500份样品进行检验。对违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处罚有两大类:一是行政处罚:对不符合标准的可用行政命令要求达到标准或限期改正;二是刑事处罚收缴产品或销毁产品,也可以起诉,最高可判2年监禁,并罚款3.7万欧元。

  三、法国政府对农产品批发市场管理改革的新动态

  法国政府对农产品批发市场管理的有关法规是2 0年前制定的。20年来,它们对促进农产品流通的规模化、规范化起到了不可低估的作用。与此同时,法国农业、商业都发生了很大变化,大规模的农业合作社的成立,新型现代零售业态的涌现,新的交易方式、交易手段都对农产品批发市场提出了挑战,削弱了农产品批发市场在农产品流通中的地位。在此情况下,法国政府对现行法规进行了改革与完善,新的法规已经起草完毕,准备发布。改革的主要内容有:

  1、对全国性农产品批发市场进行了定义:即一个提供公共服务的、具有公益性质的市场,进入市场的只限于商户与生产者,有利于促进农产品、食品的流通、有利于促进行业竞争,促进食品的安全。

  2、简化法律框架:

  (1)对新建全国性批发市场的权利下放到大区,但是最终审批权仍然在中央一级。

  (2)把全国性批发市场的管理简化,规定可以通过招标委托授权民营公司管理。

  (3)建设的市场可以在民间的土地上,不一定是国家的土地。

  (4)批发市场的扩建与迁建审批权可以下放到各省。

  3、放松了区域保护制度:不必象从前一样建立严格的区域保护制度。批发市场的保护年限最多30年,取消绝对的保护制度。在某些情况下,在保护范围内可以建立别的批发市场,只要证明有利于提高流通生产力即可,而且这种例外的批准由原来的部长批准改为省长。

  4、批发市场的租户(批发商)可以对市场中的固定资产如冰柜等投资,承认其财产权。

  总之,改革的目标是进一步提高批发市场的效率。

  (陈素红 王湛整理  耿洪洲核)

记录稿之七:法国食品安全及质量监管[编辑]

法国食品安全及质量监管

  讲课人: 经济财政工业部竞争、消费和反欺诈总局

  植物源性食品处副处长 菲利普.马尔蒂诺先生

  动物源性食品处  MORHANGE先生

  时 间:2005年11月24日下午

  地 点:法国巴黎 经济财政工业部

  法国为了加强对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于1999年经国民议会批准,将原本分散在相关部门的食品安全管理职能集中起来,成立了“食品和环境安全监察署”,并通过了相应的法令。目前,法国的蔬菜、水果及生鲜产品已全部推行欧盟规定的统一标准和规格化包装,每种产品上市都执行质量安全标准,严格市场准入。经济财政工业部竞争、消费和反欺诈总局负责对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的监管。

  一、法国水果蔬菜市场

  法国蔬菜水果平均年产量900万吨,其中600万吨蔬菜,300万吨水果。蔬菜种植面积30万公顷,水果16万公顷。出口量共250万吨,其中蔬菜86万吨,水果137万吨。进口量430万吨,其中蔬菜150万吨,水果280万吨。蔬菜水果年加工量280万吨,蔬菜150万吨,水果140万吨。从销售环节看(对消费者的销售),74.3%由大型零售商销售,18%通过露天集市,其余6%由小型零售商销售。

  二、法国水果蔬菜批发市场

  法国有1250个水果蔬菜市场,其中组成4个网络。全国性批发市场共17家,此外法国南部还有1家私营的批发市场。全国17个市场农产品交易量370万吨。

  巴黎汉吉斯(Rungis)农产品批发市场有227个水果蔬菜批发商,80家生产厂家,74个代理经营和进口企业。该市场年水果蔬菜交易量90万吨。南方私营市场是专营水果蔬菜的,每年交易量130万吨,该市场有250家批发企业,营业额10亿欧元。

  由于大型零售商占绝大多数市场份额,它与批发市场、生产者的关系比较紧张。进入流通环节的水果蔬菜24%经过批发环节,其余76%通过大型零售超市。批发市场的主要客户包括:大型超市占43%,其他零售商38%,餐饮业占19%。

  三、对水果蔬菜市场的监管

  法国和欧洲法律的基本原则是:“销售者对自己产品的品质和安全负完全责任”,国家只进行抽检。抽检是通过风险分析后确定,抽检的内容包括品质标准、农药残留等。

  (一)品质标准

  对批发商进行分类:

  1、安全的企业。检查其有无完整的内部检查机制(总局与行业工会签订公约,专门用于检查企业内的自我检查机制。总局认可该内部检查机制。总局与进口商也签定公约,认可其内部检查机制和农药残留情况等)。

  2、与总局未签公约,但符合ISO标准的企业。

  3、没有任何检查机制的企业。

  根据企业归类等级来决定对其进行检查频率。如1类企业每三年2次,对2类企业也是如此,对3类企业(总量较大)的检查频率尚未确定。经过这种分类,修改资料库,能够从检查结果的角度来跟踪企业。

  (二)农药残留

  依照有无前科的标准,确定几类重点检查的农药,向全欧盟通报。还要根据产品的气候条件及其他相关资讯来决定(探测是否使用禁用药,特别是在欧盟其他国家购买的药品)。

  制定了两种风险分析计划:跟踪监督型(根根欧盟通报跟踪某一种农药);根据法国的风险因素制定的检查计划。

  全国共有8个试验室,取样3500个,平均每个样品的化验要寻找250种农药成分。

  (三)处罚措施

  1、行政处罚:如不符合标准,可以以行政命令形式要求其达标。如使用禁用农药,可以要求生产者改变做法,遵守最低限量要求。总局有执法权。

  2、刑事处罚:司法介入,收缴或销毁产品(由法官宣判。一是违禁处罚:450欧元/单件产品。二是对情节严重的,处以37000欧元罚款并2年以下监禁。如涉及公共安全,加倍处罚。

  (四)相关问题

  1、检查不收费。每次化验费250欧元、样品提取费200欧元,由违规者支付。

  2、检查包括大型超市,也包括批发市场。从初次上市环节开始检查,各环节承担相关责任。

  3、总局只负责进入流通环节之后的检查。果园内的农药检查由农业部负责。

  4、如查出违禁产品,除销毁外,很少有清除污染,做无害化处理的情况。不排除个别情况下可作特殊安排,但要重新化验。

  5、检查标准:部分是欧洲标准,也有一部分是国家标准。争取1-2年内全部统一为欧洲标准。欧洲标准也要考虑国际标准。

  6、检查法律依据是《消费法典》和《商法典》,法律对检查程序作了明确规定。

  7、哪个环节出问题,哪个环节负法律责任。如流通企业进货没有把关、且又没有发票证明供货商,则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四、对动物性产品的监管

  对肉类产品的检查工作不同于植物性产品的地方在于,农业部兽医局介入很深。对所有的养殖户和生产企业的检查由农业部进行,产品的卫生标准也由农业部进行检查。总局负责产品的品质标准,而非卫生标准。总局的检查更侧重于食品的成分、添加剂的使用,是否有注水情况等。此外,对产品标识、名称,标签内容的真实性等也要进行检查。当发生危机的时候,所有政府部门要密切合作。

  对相关问题的解释:

  1、“X”起诉。消费者在不能确知谁应对劣质产品负责时,可以向法院提起无特定对象起诉,以避免因起诉对象不当而导致败诉。经法院和行政机关调查后确认应负责的企业和个人,均应承担法律责任。

  2、在刑事司法没有判决前,不可以发生民事判决。因此在确定产品质量责任前,流通企业不先行赔付。

  3、屠宰场必须装备检查设备。流通环节企业则不要求必须装备检查设备,可以将样品送到专门的检查机构进行检查。

  4、零售商采购时,要对生产商提出技术指标的要求,符合要求才进行采购。零售商也可通过自有设备对产品进行检查。

  5、法国对屠宰企业的管理:所有屠宰场的卫生标准都是欧洲统一的,欧盟刚刚修订了卫生标准。欧盟的标准已升级为直接法律,各成员国直接执行,不须转为本国法律。所有屠宰场出产的产品必须经过兽医检查,每个屠宰场有兽医检疫部门代表常驻,负责加盖检疫章。屠宰场没有国有的,但有地方政府所有的,数量越来越少。屠宰场是提供服务的企业。屠宰行为是受管制的,必须有资格认可。禽类屠宰也要在屠宰场进行。农户自己养殖的大型牲畜,必须要在屠宰场屠宰,猪、羊、禽类等有例外条款。

  五、预警通报系统

  无论是动物性产品还是植物性产品,都有一套预警通报系统。一旦发生事件,不仅需要本国相关部门之间合作,而且考虑到产品可能已出口,还要各成员国相关部门之间合作。各成员国之间相互通报,能够尽快将危机限制在最小范围内。而且发生危机时,不仅政府部门工作,企业也要参与,彼此各有分工。如销售企业必须要召回相关产品、产品下架;政府部门负责检查,进入企业进行调查,找到问题的根源,使消费者尽可能少地遭受危险。通过报警系统可以作出快速反应。

  总局参与了最近发生的禽流感应对工作。特别是产品的禁用,如家禽、羽毛制品等。兽医发挥主要作用。如,目前决定对所有家禽实行圈养,以便兽医检查。兽医还要跟踪感染问题,负责监督宰杀、销毁工作的进行。现在已有更大规模的计划,包括卫生部、国防部等都参加,设计药品、口罩、疫苗等的标准。一方面保护家禽,另一方面保护人类。

  此外,对粮食流通的管理,主要监督有无污染和农药残留,还要检查加工环节、成分等。有应对危机的机制。一旦发生危机,可能会实行配给制度等预案。总局参与,但不牵头。大型超市在食品销售中占主导地位,在发生紧急问题时要发挥大型超市的作用。但一般大型超市都实行“零库存”以降低成本。一旦发生危机,需要有别的办法来解决问题。

  (吴国华 王健整理 耿洪洲核)

记录稿之八:法国汽车及零部件市场的组织及法规[编辑]

法国汽车及零部件市场的组织及法规

  讲课人: 经济财政工业部企业总局汽车工业及

  汽车零部件处处长 弗朗索瓦.德拉博先生

  时 间:2005年11月24日下午

  地 点:法国巴黎 经济财政工业部

  一、企业总局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是对工业企业提供支持,如支持企业R&D;二是经财部另一部门负责对汽车工业产品标准进行检查(是否符合欧洲标准),参与和欧盟其他成员国相关部门共同制定和执行相关的标准,包括汽车污染指标、汽车安全部件标准等。

  新法规允许汽车经销商相对于汽车生产商有一定的独立性,但是,汽车经销商必须要遵守一些视觉特征等方面的规定。新法规还规定一个经销商可以同时经销多个本国或进口汽车品牌,这么做的出发点是为降低成本。新法规还规定可以将汽车销售和维修分开。但无论如何,在欧洲要想拥有汽车经销权,首先必须获得汽车供应商(生产商)的授权,还必须拥有经销网络(市场要求)。

  二、相关问题

  1、从今年10月1日起,取消经销的地理范围限制,只要有授权,可以到任何地方销售。

  2、目前已经有多品牌经销商,但多经销外国品牌,同时经销法国品牌的情况还没有。

  3、分离并不是必须分离。新法规做出的相关规定,是为了让一些新的没有维修能力的经销商也可以进入汽车销售市场。现在已经有生产企业支援进行汽车维修特许经营的情况,汽车生产厂家主要是寻求经济利益,因为它们很大一部分利润来自零部件销售。原则上,汽车经销商从生产厂商获得汽车资源后,必须把它销售给最终消费者。但在实践中,也存在个别经销商从别的经销商而不是从生产厂家直接获得汽车的情况。这种经销商在法国被称为“代理商”,但实际上,称其为“代理商”并不准确,因为它与经销商是买断的关系,称其为“二级经销商”可能更贴切。这是一个灰色区域,很难处理。

  4、法国的国家扶持机构:

  (1)竞争优势中心;

  (2)法国工业创新署(提供可偿还垫款形式的融资支援);

  (3)主管跨部门的关于运输的研究项目的机构(选择研究项目,如使用清洁能源车辆、车辆安全等,并提供财政支援);

  (4)法国全国研究署(针对上游阶段的研究,包括运输)。

  5、清洁能源车辆的发展

  欧洲的汽车市场包括法国比较特殊,柴油发动机使用较广。在法国,70%的新车使用柴油发动机,汽车保有量中有约一半使用柴油发动机。这是因为,柴油发动机不仅节省能源,而且经过装备防污染设备后,比汽油发动机更清洁。目前,所有的汽车生产厂家都投入大量资金和人员研究清洁的柴油动力汽车。如果现在要求它们转而研究混合动力汽车,难度较大。但法国政府非常重视燃料电池,制定了全国“氢计划”,对混合动力汽车项目也非常支持,资助了几个项目,但对厂家来说主要是经济问题。积极支援电动车发展,有几个汽车生产厂家已经有了产品。目前,消费者购买混合动力和电动汽车,政府在税收方面有优惠,如果因购买新车淘汰老的污染比较严重的传统动力汽车,减税幅度还要增加。此外,还研究“生物燃料”汽车,包括乙醇燃料(甜菜、甘蔗)。

  6、欧盟关于“电子垃圾”的指令不包括汽车电子产品,欧盟有专门的关于报废车辆的指令,处理汽车电子产品。欧盟关于6种有害物质的规定对汽车行业适用。欧盟关于报废车辆的指令2005年已转化为法国法令,关于“电子垃圾”的指令正在转化为本国法令。关于报废车辆工作的管理,各国情况不同。法国成立了专门机构,包括拆除和粉碎两个行业。如果这些行业的企业产生亏损,汽车生产厂家有责任全部或部分弥补损失。汽车生产企业在设计阶段就要考虑未来报废拆解的问题,一旦涉及新的标准问题(回收率),就会增加生产商的成本。经财部对“生产设计”方面没有专门的支持措施。因为各生产厂家都要满足标准,不会造成竞争关系的扭曲,相反可以利用它来宣传自己的形象。报废汽车指令要求回收利用率达到75%。回收企业有义务回收所有报废车辆,相应的,如果某种车辆不好拆解、回收率低,相关生产厂家要给予更多补偿。

  7、政府部门工作的内容之一是对汽车行业,包括零部件生产行业的支持。对法国大型跨国汽车生产企业提供支持,如果中小企业有R&D能力,也对其提供支持。此外,对行业整体的政策支援也对中小企业产生影响。但政府工作的原则是“参与”而非“牵头”,具体项目由企业自己进行,“参与”包括财务、组织(组织圆桌会议)和建立网络等。

  8、法国汽车企业进入中国市场的情况在好转,包括一些新的车型开发。关注雪铁龙和雷诺卡车在中国的发展情况。标致车型在欧洲非常成功,但在中国的情况不太了解。雪铁龙当初进入中国有法国政府贷款的支持,但现在已经不可能再有这种情况。

  (吴国华 王健整理 康英杰核)

记录稿之九:律师如何看待和处理供应商和零售商的关系[编辑]

律师如何看待和处理供应商和零售商的关系

  讲课人:德尚律师事务所  Lesquins先生

  时 间:2005年11月28日上午

  地 点:法国巴黎  白海莎女士办公室

  法国德尚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72年,系法国的商业律师事务所之一,而且已在亚洲开展业务。在北京和上海,德尚都已设立分所,广州的分所正在建立。

  在中国,德尚律师事务所的业务目标有以下两方面,一是帮助法国企业在华投资;二是从法律的角度协助中国企业进入欧洲市场,如帮助在《海关法》和《反倾销法》等方面遇到问题的中国企业。

  从德尚律师事务所的经验来看,无论哪个历史时期,供应商和零售商的关系都是矛盾而复杂的,一方面二者相互依存,一方面又要分享利益,所以二者之间是非常复杂的辨证关系。其中,供应商的优势在于其具有品牌和知名度;而零售商的优势在于拥有销售场地这个稀缺资源(当然这也导致零售商追求在一定面积上的收益最大化),了解消费者的需求并且具有一定的技术,可向消费者推荐或促使其购买某一商品。

  为了更好的说明如何处理供应商和零售商之间的关系,德尚律师事务所从以下三方面进行了案例分析。

  第一,如何保护供应商免受零售商要求过多优惠的做法。

  案例:针对一家生产食用盐的企业,零售商要求得到达到价格40%的货款外优惠,供应商拒绝,合同中断,供应商随即起诉至商业法庭,要求判决服务合同无效。但存在的问题是,供应商提出上诉时,供货合同已中断,司法方式动用的太晚,导致供应商的利益没有得到保护。这个案例也从一方面说明政府应该随时跟踪企业,在适当的时候可以代替企业行使法律权利。

  第二,零售商通过选择性采购的方式使供货商的产品一般化

  案例1:一家摩托车头盔和附属产品的生产厂家的产品被在一个汽车零部件的大型超市中不加任何区别的销售,供货商认为自己的产品被一般化销售;

  案例2:取暖用的锅炉被放在大型超市中销售,但是零售商并没有提供任何安装建议和售后服务,影响了供货商的质量形象。

  从以上两个案例可以初步分析出如何保护供货商的利益--即供货商可以通过选择性销售来避免使自己的产品被零售商一般化的对待。所谓选择性销售是指:供货商只供货给对自己作出过承诺的零售商,如要求零售商在一定的品牌环境中销售自己的产品,并且配有专门的培训和销售演示以及良好的售后服务。但是,这种“选择性销售”的方法并不是无原则的保护供货商而忽视零售商的利益,因为它要求供货商只有在特定条件下才能使用,具体条件有两条:一是供货商必须事先通知零售商自身列出的销售条件;二是这些销售条件必须是非歧视性的销售条件,即只要零售商能符合要求满足这些条件,供货商就应该承诺销售。

  第三,滥用优势地位,突然终止合同的情况

  从理论上来讲,零售商有权终止合同,也有权决定采购商品的量。但是,终止供货合同在有些情况下是不允许的,如零售商想利用终止供货合同来限制某一产品进入市场。根据法国法律规定,零售商终止供货合同必须要提前适当的时间通知供货商。而所谓滥用优势地位终止合同是指零售商在没有提前一段时间事前告知的情况下,就终止了供货合同。

  但是用司法方式并不能在零售商滥用终止合同的情况下充分保护供货商的利益,主要因为在技术操作层面上会有时间延误。主要难点:第一,部分终止供货合同的界定,即很难判断零售商减少进货量就是部分终止合同;第二,如何界定零售商应该提前多长时间通知供货商以使其转产,因为这和技术更新的周期也有很大的关系;第三,很难非常精确的计算供货商因为零售商滥用优势地位终止合同到底受到了多大的损失,如库存再难卖出,或是否为专门生产零售商的商品进行了投资等等因素都应该综合考虑,但有时从操作层面上来讲,很难考虑周全。中止合同的诉讼效果难尽人意,和解是很好的途径。

  从保护自身利益的角度出发,零售商可以采取一些措施来加强自身的优势,如:

  第一,加强采购优势。即几个零售商联合在一起,加大采购量,以便得到更加优惠的价格。从法律的角度来看,这种做法是完全被允许的,但同时,法律也对这种做法作出了三点限制:一是严格规定了可以得到优惠价格的时间。如几个零售商从2005年6月1号开始联合采购,那么他们能得到优惠价格的时间就必须从6月1号以后开始计算,而且必须在确实增加了采购量后执行。二是不能要求供货商做与其无关的事情,如装修商店。三是禁止向供货商索取不提供服务的优惠或费用。

  第二,零售商将自己享受的优惠给消费者。如零售商在不违反进价销售规定的前提下,采取返券等形式给予消费者一定优惠。

  第三,发展自有品牌产品。名牌产品价格高、利润厚。名牌产品的生产企业与零售商势均力敌。为防止其坐享其成,零售商应发展自有品牌产品。例如,液化气瓶生产企业将利润率定得很高,因此零售商发展自有品牌、委托生产企业贴牌生产,价格低于生产企业的品牌产品,有利于促进竞争。当然,这也可能导致生产企业品牌产品市场份额下降,进而导致零售商减少向品牌生产企业的订货甚至中止供货合同。因此零售商发展贴牌产品应当公正。

  对研讨班成员提问,德尚律师事务所回答如下:

  1、关于市场垄断。法律未明确规定市场份额标准,但有些判例判定25%即构成垄断。法律对滥用优势地位作了明确规定,如不能随意中止与供货商的合同。

  2、关于改善零供关系。政府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来调节零供矛盾,促进商业发展:一是制订行业规范、培养行业道德,通过商业行为检查委员会来促进行业道德规范的形成;二是提供一些服务和采取一定的措施,使中小供货商方便举证、减少动用司法形式的难度;三是国家干预,如接受投诉、直接起诉、调查、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等来调节大型零售商与供应商之间的关系。

  (张丽 樊欣整理  康英杰核)

记录稿之十:法国商业和零售业企业联合会的作用[编辑]

法国商业和零售业企业联合会的作用

  讲课人:法国商业和零售业企业联合会主席

  热罗姆.贝迪耶先生

  时 间:11月28日上午

  地 点:法国巴黎 法国商业和零售业企业联合会

  一、商业分销业企业联合会情况简介

  商业分销业企业联合会成立于1906年3月,最初由一些食品业的连锁小店构成,到现在已经有近100年的历史了,它的性质是行业公会,同时也是欧洲商业组织和法国雇主协会的成员。该联合会是食品分销领域中的唯一行业代表,目前有300家企业会员,均是食品业的大型零售企业,所代表的企业有65万雇员,在法国有近2万家商店,2004年完成1500亿欧元的销售额。联合会工作人员20名,包括主席、传播和欧洲事务两个顾问、农艺师等。该协会的主要作用有两点,一是和政府对话;二是和上游企业即生产企业对话,所以和农业界以及生产企业联系很频繁。该联合会曾参与过《加朗法》的修订。

  商业和分销业企业联合会通过工作组和工作委员会来开展工作,由成员企业来提出具体研究课题。当出现问题或危机时,就会成立专门的危机小组,作为政府和相关企业的联系单位,来研究应对措施。

  二、讨论问题归纳

  1.在参与《加朗法》的修订过程中对其修改有何建议?

  《加朗法》在2005年夏季刚刚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给了供货商更大的权利,但是希望不会因为《加朗法》的修改而引起价格大战,因为这种因法律的修改而引起价格混乱的情况在荷兰曾经出现过。

  2.联合会在制定行业规范方面做了哪些工作?

  首先,行业组织可以制定行业规范,行业规范分为两类,一种在政府的公报上官方公布,这样的行业规范具有法律效力;另一种不具有法律强制力。该联合会制定过食品卫生领域的行业标准和劳工条件集体公约,在一定程度上也简化了政府工作。具体来说,针对每个行业规范,都首先成立工作委员会,这一委员会没有政府部门参加,但是有各企业的成员参加,在各方尽可能取得一致后,出台行业规范。而且,《行业职业规范手册》是完全对外公开的,没有著作权,不收取使用费用。

  3.行业组织制定的行业规范是否需要有上位法的支持?

  不一定要有法律的支持,有些规定完全是行业企业自愿的原则,是行业的自律行为。

  4.联合会在城市商业网点规划的工作中是否应该介入更多?

  法国的历史习惯是行业组织并不介入经济调节的细节工作。

  5.加入联合会的条件是什么?

  只要符合以下三个条件,就可以加入联合会:第一,是该相关领域的行业;第二,接受联合会的章程;第三,交纳一定数量的会费。而对企业规模并没有具体的限制。

  (张丽 樊欣整理 王健核)

记录稿之十一:市中心商业及其振兴[编辑]

{{c|市中心商业及其振兴

  讲课人:法国市中心商业联合会主席 雅克.佩里利亚先生

  时 间:2005年11月28日下午

  地 点:法国巴黎 市中心商业联合会

  法国市中心大型商业联合会是全国大型百货商场的行业组织,是法国雇主协会成员。创建于19世纪,现有会员15家,共有600家商店。

  联合会不是从商业经营角度,而是从经营环境和条件上为企业服务。一是代表企业进行社会谈判。二是鉴于政府在规划、交通、安全等方面的决定可能影响会员企业利益,因此还代表企业与政府(中央政府、市镇及欧盟)对话。协会参与了付款期规则的制定工作

  成员企业是大型百货商场,如老佛爷(营业面积55000平方米)、春天、BHV、C&A等,经营品种涉及纺织品、书籍、家具等。这些商店都是大集团的一部分。现在社会变迁,大商场也在变。

  二、讨论问题归纳

  1.传统百货业不景气,如何看待传统商业的未来?

  大型商场占零售市场份额5%。与市中心相比,市郊商业发展快。

  大型超市只是新的流通方式和消费途径之一,一旦新鲜感过去了,消费者就会改变消费方式。大超市35年前兴起,主要销售食品,价格便宜、一站购齐。但现在35岁以下居民对食品的消费减少了一倍。因此,超市向销售其他产品发展。其他商业有发展的空间,大型百货肯定有一席之地。法国立法防止超市摧毁传统商业。但这也只是延缓,而并没有阻止其发展。现在一些折扣店,效益非常好。

  2.成员企业在国外经营的情况如何?

  在国际上发展很困难,老佛爷在美国纽约第五大街建了一个店,损失很大。柏林有一个店,但运转不好。原因不清楚。

  3.关于付款期限的规定如何?

  一般是根据产品的周转期来定:一般食品付款期限30天,酸奶是8天,家具是6个月,纺织品是一个季度。

  4.会员企业是否收店庆费?

  会员企业不收这类费用。这是大超市的做法。

  5.大商场经营方式是怎样的?

  有的柜台演示人员是品牌生产厂家的,与商场员工一道工作,大约占三分之一左右。

  6.价外优惠的程度?

  超市熟肉可达60%,而大型商场纺织品是5-6%,家具没有优惠。

  (李淑琴整理  王健核)

记录稿之十二:法国的消费市场和零供关系[编辑]

法国的消费市场和零供关系

  讲课人: 法国家乐福法律部主任 阿兰.高文先生

  食品采购部总经理:勒巴尔.比埃先生

  时 间:2005年11月29日上午

  地 点:法国巴黎 法国家乐福总部

  一、法国的消费市场

  从2003年以来,法国消费市场不断下降。商品量总体没有太多变化。价格下降。法国消费者喜欢自有品牌,因为比较便宜。

  二、法国的销售商和供货商

  采购中心目前只有9个,家乐福占24.7%,占据第一位。家乐福的供应商总共有1401家,大的生产厂家占的比重非常大(采购量)。中小企业859,占61%,但营业额只占15%,中小企业主要是自有品牌。中小企业很难在市场上打出自己的品牌。“法国印象”是家乐福的自有品牌,主要是中小企业生产的各地土特产品。

  三、加朗法带来的后果

  1996年7月出台《加朗法》,1997年1月实行。2005年8月出台新的法律(即《居泰法》),2006年1月实行。大型超市和折扣店打价格战,平均价差为12%左右。加朗法实施后,差价越来越少,平均为5%左右。今年新法实施后,估计价差会拉大,恢复原来的12%。价格差在12%的时候,小型超市比较难以存活。因此今年新法案出台后,小型超市受的影响会比较大。

  大宗消费品的售价演变。1990年,国家级品牌与最便宜的商品的价差是40%。随着加朗法的实施,价格放开,国家级品牌价格越来越高,但最便宜的商品价格基本上在原地踏步。家乐福的高档商品随着国家级品牌走,其余的基本商品随着最便宜的商品走,甚至更低,平均低10%。到2005年,国家级品牌与最便宜商品的价差达到150%。原法律不允许以比进货价更低的价格销售商品,消费者都选择去买最便宜的产品,这对大品牌不利。

  四、对中小企业有利的2005年8月法案

  法国市场是一个非常特殊的市场,非常成熟。零售商或者供应商的竞争非常激烈。理解法国新出台的法律,需要回顾原来的法律。法国的商业法始于拿破仑时代,一直持续到二战。1945年出台的法律对价格有所规定,禁止工业生产厂家乱抬价,现在情况完全相反。现在零售商遭到人们谴责,因为采购实力太强。1986年12月1日,法国的市场才走出国家制定价格的时期,法国的消费市场自由制定价格只有20年的时间。现在法国零售市场的各种业态是60年代末产生的。当时,大的生产厂商拒绝把商品卖给零售商,政府出台的法律要求卖给零售商,使消费者能买到商品。60年代末,产生大型零售商,有足够的采购能力,不受供应商压迫。1989年,出台了最低销售价的概念,即零售商销售价格底线。这也是价格控制的一种办法。加朗法1997年实施,新的法律对最低抛售价又有了新的限制,如果零售商违反,可以受到刑事处罚。2005年新的法律,政府说有效期只有两年的时间,给销售商带来的是一种不稳定。立法者不应该参与商业交易关系当中,会“竹篮打水”一场空。所有的交易应该建立在合同的基础之上,并且这个合同根据非常明确的法律来制定。也就是说球赛进行要有一个很好的裁判,但裁判本身不应参与比赛。

  家乐福认为法律的目的是保护中小企业,但实施效果对中小企业是不利的。法律起草得非常糟糕。后果与想到达到的目的可能是完全相反的。家乐福对新法律有关条款的立场如下:

  1.综合销售条件及价位区分

  有保留地赞同此条款。条款规定采购合同要在每年2月15日前做完(综合销售条件)。而没有规定供应商在什么时间内将综合销售条件交给零售商。家乐福认为:2月15日做完是完全没有道理的,特别是采购一些季节性产品。如果法律规定最终谈判日期,那也应该规定销售综合条件和价位的出台日期。

  新法律对综合销售条件作了区别对待,原来法律就有此内容,但又新加了一些,从营业额和业态等方面做了区分。对供应商限制太大。因为家乐福在市场上有各种业态,因此对家乐福没有意义。供应商希望能区别对待,但不要通过法律,而是通过合同。零售商可以向供应商提供特殊服务,这些特殊服务的价值是非常高的。

  2.向供应商提供的服务

  家乐福认为,服务必须是真实的且比例合理。鉴于原来法律有相应规定,因此不需要新的法律再去规定。但新的法律又重申这点,说明政府有意强调这个方面。公平交易中世纪以来一直就有。在2月15日之后,供应商或者销售商任何一方都没有可能重新探讨合作关系。政府在法律出台后又出台了一个文件,使得本来比较模糊的法律更看不懂了。零售商可以在年初与供应商签订一个框架合同,但在年初很难估计到一年内会有什么变化。其他服务,与促销产品没有关系,如销售统计数据的提供。在新的法律中,还规定零售商签订国际合同获得的优惠可以纳入最低销售价格;零售商应在每年12月1日前向供应商提交零售商的销售和收益情况。家乐福认为,上述规定不合理,特别是后者对供应商没有意义,而对零售商是非常繁重的工作,因此希望取消这些规定。

  3.底价甩卖的合法最低限

  这一法律规定是法国特有的。零售商无权在最低销售价格以下销售商品(即不能低于进价销售)。立法者想将所有的服务价格纳入到计算最低销售价格中。新的法律预计到2007年进行简化。希望重新回到自由定价的阶段。

  4.新的处罚措施

  禁止通过促销妨碍其他同类商品进入市场。禁止要求与其他客户已经取得的有利条件拉齐。禁止在未经供应商查实证明前,因不遵守送货期限或产品不符而拒绝收货,退货或要求赔偿。不准两个零售商结合在一起跟供应商谈价格。不允许供应商给予条件相同的零售商不同的价格。

  违法行为的惩罚过重,希望取消刑事制裁条款。

  5.异地竞拍采购(远程采购)

  现在法国基本上没有竞拍采购了。不管竞拍采购地点在什么地方,只要顾客在法国,这个规则就适用。希望采用法国雇主协会采用的规则标准。竞拍采购是可以的,但法律规定了各种各样的限制,所以家乐福基本上不用。农产品不能进行异地竞拍采购。

  6.取证义务

  法律规定由零售商承担是否履行合同的举证责任,而且法律规定证据要保留3年,即可以要求零售商提供3年前的证据。给零售商带来很大麻烦。

  五、家乐福集团与其供应商的合同

  合同主要条款包括厂商价格、付款方式、物流、撤货退货、售后服务和保险、合同期限及其取消。撤货退货有三种情况,一是政府有关部门要求;二是生产厂家告诉我们某种产品有制造缺陷,三是消费者投诉后,我们经过检测发现有问题。如果合同规定的期限与法律规定的不同,按照法律规定执行(指合同取消的规定)。鉴于法律规定供应商应公布综合销售条件,零售商不能与供应商谈判价格,可以谈判的只是零售商可以向供应商提供什么服务(从而可以获得价款外优惠),因此家乐福的采购总经理叫销售服务总经理更妥帖。服务包括制作销售目录、杂志和网页上的宣传、发送购物券等。采购人员的工作是向供应商推销服务,所有服务要作为供货合同的副本。按照新的法律规定,家乐福拟取消在货架前边摆商品的服务及相应收费,因为法律规定任何时候都要提供证据,而这类服务很难提供证据,所以现在不敢收货架费。而是采取变通的方式,如在目录上摆上该商品,然后收费。新的法律在向供应商提供服务方面会造成扭曲。还有其他服务,与促销商品没有关系。如统计数据卖给供货商、与供应商共同分析如何更好的发展某种商品;设计商品的摆放位置;新品上市帮助设计销售场所等;向供货商提供集中的付款地点等服务。服务合同有时候长达50页。

  六、初期反映

  中小企业(供货商)对新的法律感到失望,希望能够保留加朗法。担忧大的供货商和零售商会有专门的法律人员去分析法律实施可能产生的后果,而中小企业没有这样的力量。签订合同较麻烦,造成很多不必要的费用。所有大公司的名牌商品有能力作广告宣传,中小企业没有能力宣传。所以中小企业对企业是否能够存活下去比较担忧。

  大型工业供货商对法律感到欢迎,因为大企业非常会做市场研究。他们打出的口号是维护中小企业的利益,而实际的后果可能是造成中小企业的倒闭。现在大企业的价格不断上涨,一个原因也是零售商卖的服务越来越多。大型企业会在媒体上过多宣传,削弱中小企业。

  因为供货商必须在2月15日之前公布销售条件、与零售商达成供货协议,因此不可能在2月15日后再搞促销。这样就造成行政管理成本的增加。立法者希望把价格降低,但可能是形式上的降低,实际上不可能降低价格。

  大型销售商都反对,不光是家乐福。商业活动有必要予以规范,但法律一定要平衡。目前的惩罚措施与所犯的错误不成正比。采购人员对交易活动中可能受到刑事处罚感到害怕,以后可能没有人愿意从事采购工作。刑事上受到处罚将进入个人档案,对今后找新的工作都有影响。新法可能阻碍商业发展。

  七、新法案的可能后果

  首先会造成食品市场的紧缩,政界很希望食品价格能保持低价。零售商如在食品上降价,就会与供应商谈服务、以获得优惠。如果利润下降,就影响创新。这种法律促使供应商和零售商出现矛盾,关系恶化。

  由于零售商利润空间减少,要降低各方面开支,减少人员,造成失业率上升。只有食品价格降低还不够,食品价格在法国的价格指数中只占10%,所以不会起到什么作用。法国经济的重要支柱是法国消费者的消费。法国的工薪阶层与政府谈价格的时候,主张降低价格以提高购买力。但企业利润空间减少,国家的收入也会减少。新的法律将造成食品零售行业更加困难。业内商家更趋集中。

  新的法律的有效期为两年。这可能是第一个明确提出法律有效期的。这个法律是为了一时一事政治利益,并没有从商家的角度去考虑。家乐福希望能与供应商一起提出一个法律建议草案,在2007年出台一个新的法律。商业领域中,采购商和供应商的合作是最重要的。

  八、讨论问题归纳

  1.付款期

  法律规定如果合同没有规定付款期,付款期限为收货后30天,合同有规定的按合同执行。但食品付款期不得超过30天。

  2.终止交易关系

  终止交易关系要预先通知,通知的期限决定于交易关系的长短、交易额、所占的比例等。这一规定不利于零售商与采购中小企业产品,因为家乐福的采购量大,可能会占中小企业很大的比例。如果终止合同就要提前很多的时间去通知。

  (康英杰 刘俊峰整理 陈素红核)

记录稿之十三:商业设施规划和法国相关的制度法规[编辑]

商业设施规划和法国相关的制度法规

  讲课人:法国最高行政法院法官 马克·当德罗先生

  时 间:2005年12月1日下午

  地 点:法国巴黎 家乐福集团总部

  法国最高行政法院和中国在法律领域的合作,始于1997年,时任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的张穹先生率团访法。法国最高行政法院与中国中央和地方政府保持频繁的接触和访问。

  一、法国的《商业与手工业法》发展历程

  《商业与手工业法》(即《拉法兰法》)在法国非常重要,近30-40年时间里解决了法国商业领域的许多重要问题。

  60年代以来,法国商业发生了重大改变,出现了许多新型业态(如超市及大型超市),在一定程度上冲击了小型商业,引起政府关注。60年代甚至出现了一些专门的政党,为小企业服务,其代言人为当时的图尔市市长鲁瓦耶。在他的推动下,法国通过了关于商业和手工业的法律《鲁瓦耶法》。1997年和2004年经过两次重大修改,至今仍然有效,并发挥重要作用。

  二、《商业与手工业法》的基本原则

  (一)各业态之间光明正大的竞争原则,大中小型商业企业共同存在,互相平等正当竞争。

  (二)小型商业企业不应受到压制和避免商业设施浪费的原则。

  (三)发展商业的同时要考虑国土整治和就业的原则。

  (四)大型商业设施的新建和改扩建要得到事先行政许可的原则。

  三、商业设施规划许可制度

  新建商业设施达到一定面积(300平米,指店面的营业面积,不是货架面积),其建设就必须事先申请许可证。300平方米是一个很大的面积。改扩建使面积扩大时需要再次申请许可。成立专门的商业设施规划委员会负责行政许可。

  四、商业设施设立的程序

  (一)申请人提交相关材料:

  1.明确商业覆盖区域;

  2.是何种商业形态;

  3.建立该商业企业对周围经济活动的影响;

  4.证明店铺的建立符合法律要求等。

  企业要建的商店面积越大,需要递交的材料就越繁琐。对于大型的建设项目(超过1000平米),还要进行市场冲击研究,即研究对于周边环境所带来的一切影响。

  (二)审批机构进行公共调查。对于特大型的建设项目(超过6000平米),还要进行“公共调查”,即在新闻媒体发布消息,任命专门的调查员,负责收集所有关于该专案的民意,并形成报告,调查员据此提出意见,并把报告及调查员本人意见交商业设施规划委员会。所有有关公民的意见都能得到倾听。

  在地方(每个省)有商业设施规划委员会。这是一个初级的批准委员会,委员会成员代表相关利益方:政府、中小商业、大型商业、消费者以及独立人士。企业和消费者代表由相关协会派出。一个项目的申请应先由地方的商业设施委员会进行审查。审查前广泛听取意见。

  地方商业设施委员会之上还设有国家商业设施委员会,可以对地方商业设施委员会的决议进行复议。这种复议与中国法律的复议的不同在于,如有人对地方批准的项目有不同意见,也可提交上级复议。如国家委员会的决议仍不能得到满足,还可进一步向法国最高行政法院提出上诉。

  五、法国最高行政法院的职权

  法国最高行政法院有两大职能:向政府提出建议和行政事务的司法终审。

  法国最高行政法院通过审理“上诉案”来监督行政决策的合法性。

  商业设施规划委员会的决定作为行政决定,可以被提请向法国最高行政法院上诉。

  法国最高行政法院的释法对于商业设施规划的应用起到重要影响。

  六、法国商业设施法规的主要问题

  (一)法律条文复杂,原则众多且有时相互冲突。

  (二)有些法律条文具有口号色彩(如“避免对小型商业企业的压迫”)。

  (三)省级商业设施规划委员会更接近地方势力,工作上有一定压力(作为补救,可以向国家商业设施委员会上诉)。

  七、释法

  该法有许多法律条文没有明确详细的规定,需要通过释法加以明确,以使之更有操作性。释法与法律条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一)商业圈(商业覆盖区域)的定义

  是指涵盖80-90%潜在消费群体的地理区域(法律无明确定义)。行政法院对商业圈的定义逐步细化,商圈边缘依据等时曲线确定,考虑交通通达因素,以相同的行车时间到达商店。不因其他竞争性商业设施的存在而缩小区域范围。商业区域的确定没有固定标准,要逐案进行研究。

  (二)发放许可证各项准则的主次顺序

  释法确定了法律规定的许可证各项要求准则的主次顺序。首要准则是商业覆盖区域内各种业态的平衡不可破坏。

  如果需要建设一个面积超过300平米的商业设施,需要申请许可。首先要确定它的商圈,其次确定商圈内同类商业网点的密度(如果拟建设的店是食品店,则计算密度时只考虑食品店),并将这一密度与省级和国家级的商业密度平均水准进行比较。如果密度小于平均水准,自动颁发许可;如果大于平均水准,则需要进行更深入的分析,研究建成该项目可能造成的其他利益得失(如就业、国土整治、环境、竞争等),决定是否颁发许可。

  (三)整顿控制

  法律规定许可证要在项目开发前发放。

  对于面积不确定或未经许可已开业的超市,很难让它关闭,但可重新申请许可,如获得批准,可以继续营业;如果不被批准,则必须关闭。

  法国行政法院通过对政府行政许可的监督实现对商业设施规划的整顿控制。

  八、总结

  法国的商业法律虽然很多,但由于行政法院的释法,这些法规并没有阻碍商业设施的发展。今天,在大型商业企业发展的同时,中小商业企业得到了更多的重视。中小商业企业与大型企业的矛盾总是存在的,但在颁发许可证过程中发生纠纷的次数与颁发许可的总数相比并不多,即经申请得到许可的比例非常大。如2004年受理3579件申请,批准2909件,平均面积1132平方米。目前看来,针对经济发展的需要,对制度进行务实的改革(如针对“折扣店”出现的情况)很有必要。政府通过在各地设立“观察站”,由政府人员和商业人员组成观察员,每个地区的观察员每年就其观察到的情况提出报告,并提出如何根据实际情况变化来修改法律的意见。

  九、讨论问题归纳

  1.违法建设的比例占多少?

  非常少,因为法律已为大家所了解。行政法院审理的案件多为300平米左右测量错误的情况。

  2.如最高行政法院终审裁决不批准,能否修改项目条件重新申请?

  最高行政法院是终审法院。但如果最高行政法院作出否定的终裁,商业企业可以根据商业覆盖区域密度变化的情况,或按照新的业态形式重新提出申请。

  3.如果对省级和国家的平均水准不同,怎么办?

  在两种平均水准不同的情况下,先以省级水准为标准。如果一个省的商业密度已经超过国家平均密度,需要慎重考虑。自动发放许可是在同时低于省级和国家两个平均水准的基础上作出的。如果超过一个标准,都不能自动获得许可。

  4.拒绝发放许可案例的主要原因是什么?

  主要是超过了商业覆盖区域的密度水准。主要是一些食品类企业,以及其他出售手工工具(建材店)和园艺用品的企业,也包括影院开业的申请。

  5.有无批准后被关闭的情况?有无批准后在当地造成垄断的情况?

  如果某一区域密度已经饱和,不再批任何新项目。商业领域关店的情况经常发生,重新要求开店的申请也不断发生,因此不能以发放许可证的总量来判断国家总体商业项目量,因为同时有很多商店关门。

  6.商业网点密度是审批的主要依据,这一密度由谁来确定?是否因不同经营类别而有不同的密度指标?

  因为人口不断变化、商店不断开关,因此密度是不断变化的。省和国家要经常测量商业网点的密度(主要由政府派驻各地的商业观察人员来反映情况),要经常就商业密度情况进行公告。密度指标分为不同类别,食品店、花店、建材店是不同类别的店。

  7.对不同经营内容的商业企业如何分类?

  对等级、类别的分类并无法律规定,要按照具体情况来定。如现在出现的“电影城”,一家店里其实包含了十几家店。由各地区的商业规划委员会根据情况的变化来对分类标准提出建议。

  8.商店停业后重新开业是否需要申请?

  许可是与商家本身的名字联系在一起的,是不可转让的,必须由委员会颁发。如果停业时间很短,许可不会吊销;而长期停业的这种情况比较少见。

  9.收购是否需要重新报批?

  如果由新的商家接手,即使商业密度未发生变化,原许可作废,需要重新申请。因为委员会要执行竞争的原则,尤其要防止出现“垄断”的情况。同样的一家企业或同样一个集团的企业在一个地区的占有率不能超过25%。如果新商家在该地区已经占有垄断地位,超过25%,则肯定不会被批准。如果新商家申请进入一个网点密度很高、同时现有商家市场占有率也很高的地区,则可能得到特批。

  (王健 刘宝俊整理 张丽核)

记录稿之十四:法国商业法律法规发展演变的前景[编辑]

法国商业法律法规发展演变的前景

  讲课人:家乐福集团法律部主任 弗兰克.塔桑先生

  时 间:2005年12月2日上午

  地 点:法国巴黎  家乐福集团总部

  任何法律规章都是根据法律的具体情况而制定出来的,不可以转抄到其他国家去。前天介绍的是法国的情况,从整个欧洲的情况看,欧盟制定了关于竞争的规定,对所有成员国都适用。欧洲所制定的有关供求关系及其它方面的规定是为了使成员国达到协调一致。在有关供应商和零售商关系方面,委员会制定了很多规定,如,关于商品促销、广告的规定。为了能以更全面的观点看各国的法律,以利于家乐福在各国开展工作,家乐福正在做一个欧洲各国商业法规的比较,2005年年底会出初步结果。

  在所有的欧洲国家中,每个国家都制定了一些零供关系规则。这种规则更多的目的是为了限制或者减少野蛮竞争,而法国在这方面的工作则更加复杂,更加繁琐。应该说,大家可能看到了法国的供求关系是出于一个不断升级恶化的过程,大家都同意在供求关系上需要一个规章框架,但是在框架之下,对于各方的参与者应该留有一个自由竞争的空间。从1986年以来,不断出台繁多而复杂的规定,因为法国政府认为原来的规定是没有效力的。不断出台新的规章和法律所涉及的细节越来越多,对供货商和零售商有更多的限制。这样复杂的法律条文,宗旨是好的,但是否与市场的现实相符合,却值得商榷。立法者的基本原则应该是使法律简明易行,保障商业贸易自由公正的进行,如果过于繁琐复杂就会使市场参与者总是寻求如何绕过法律行事,反而适得其反。

  法律要更加简单、灵活、可行.首先,法律应该是便于理解的,供应商和零售商能够真正了解法律的界限在哪里。家乐福这样的企业想寻求一种法律的安全感,所以立法者在出台一个法律之前,应该从要遵守法律的商家去考虑,要便于商家理解。一个法律如果越来越复杂,那么执法的程序就越多,出现违法的情况相应也会加大;其次,法律要与市场的实际情况相符合,法国的法律是不适应于其他国家的。当家乐福在研究欧洲供求关系时,发现各个国家都作了规定,法国跟其他国家最大的区别在于是根据自己的市场情况、政治情况来制定的,因而也比其他国家更复杂。

  具体来说,法国与其他国家法律的区别,在于违法的时候,法国法律制定的惩罚措施多数是刑事处罚。违法行为有三种处罚,民事、刑事、行政。家乐福认为经济运作的规则不应该导致刑事处罚。拿供求关系来举例,家乐福认为供求关系属于商家之间的合作关系,与刑事犯罪没有任何关系。刑法在法国和欧洲是为了处罚对社会造成危害的刑事罪犯。另外,在出现经济违法的时候,这种处罚主要是由经济法庭来处罚,而经济法庭对刑事法律并不了解。另外,经济活动应该是自由贸易,与刑事执法没有关系。这种刑事制裁对于商家来说很容易触犯刑律,是非常危险的(尤其是在法律复杂不易理解的情况下)。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家乐福坚决反对在商业法律纳入刑事处罚的内容。家乐福希望在商业贸易的违章应该受到的是民事的惩罚,在供求关系上出现问题应该由专业的法庭来处罚。家乐福曾经向政府建议,但是没有被采纳。

  所有国家的立法者在制定法规的时候要根据自己的市场的特点,中国的情况可能与法国不一样。法律的制定要有具体的目标,要考虑是要保护生产厂家还是消费者。作为零售商来讲,家乐福愿意把最好的商品以最低的价格销售给消费者。不论是大的供应商还是大的零售商,目前总体没有出现大的不平衡。家乐福认为,中小供应商与家乐福等大的零售商合作也是平等的、和谐的,可以带动中小企业,并且有可能将中小企业的产品销售到中小企业本身不可能到的市场去。家乐福认为在制定商业法律方面,首先是要确定一个目标。家乐福认为首要目标是要使消费者以最低的价格买到最好的商品,要把目标放在消费者身上。至于供应商与零售商的关系可以通过市场竞争来自由调节。法律关注的中心点是消费者,为了达到这个目标,是否有必要用很多条文去调整供求关系?弗兰克.塔桑先生认为国家没有必要对供求关系作过多的文章;太多的法律法规规定,反而会造成目前法律执行的后果与所要达到的目标不一致。而其中最糟糕的情况,就是商业法律与市场情况完全不符(如亚洲、拉丁美洲的一些国家)。

  不是所有的零售商都会压迫中小供应商。家乐福作为一个国际化的商业企业,在各国的经营都是以家乐福的商业合同为基础的,采取合作的方式,在合同中规定了各方的权利义务。家乐福与供应商是良好的伙伴关系。立法者制定规章的目的,应该是要整治少数的违法行为。对于中国的立法者,不可能出台一个规章适用于所有的商家,关键是要准确把握中国自身的商业情况。

  讨论问题归纳

  1.法国商业法中为什么会有刑事处罚?

  刑事制裁是自动的,只要违法就会受到处罚。形式主要有罚款,这是各国普遍的做法。

  2.家乐福的付款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除了法律规定,其他商品的付款期限是按照供货合同来执行的,经常是由商店和物流中心的储存期来定的。食品类平均付款期是45天,付款的情况在网上看到,也可以进行操作。如果某一个企业财务出现问题,可以要求家乐福提前贴现,这种贴现比银行要好得多。加朗法修正案明年开始实施,家乐福希望继续降低价格,希望供应商的供货价格也能降下来。家乐福降低价格的唯一方式是出售更多的服务,这会带来很多风险。家乐福努力提供更好的服务,避免法律风险。

  出台法律的本来旨在使商家提供较少的服务,降低价格。但实施的结果却是为使价格降低,商家不得不去卖更多的服务。这样看来,最好的降价方法是使采购的价格变低,但是采购价格不能谈判(1986年以来的文本都有规定,具体的表述是,供货商的总体销售条件是采购的基石),家乐福只能从其他方面想办法,包括延长付款期限。

  对商家来说,家乐福需要供货商供货,供货商需要零售商销售商品,所以其实本质上这不是一种竞争关系。但法国出台的商业法律是非常复杂的,立法者根本没有考虑简单的商业传统。

  有关物流问题:家乐福在2008年之前要建立自己的物流中心,目前使用的物流中心有70家左右。家乐福估计要到120家到150家之间,建立物流中心才是可以维持的。在法国,物流配送非常发达,特别是第三方物流,所以家乐福使用别人的物流中心,物流中心的产权也不是家乐福的,但是家乐福认为这是最高效的一种方式。

  关于服务费用问题:在法国,服务费用占采购总价的30%,这种情况并不只存在于家乐福一家,整个行业都是如此。对供应商收费实际上在加朗法出台之前就有,但真正使收费成为习惯还是在加朗法出台以后。服务费用不是变相收费,而是基于零售商对供应商提供的服务,因为提供服务,总会有成本发生,就需要得到补偿。与传统的零售企业相比,现在的零售商更多的是提供一些增值的服务,如新产品的促销等。实际上所有收费是以合同为基础的,是平等协商的结果,供货商可以不接受合同的条款。


  (康英杰 整理  张丽核)

附件2:现代商品市场建设与管理高级研讨班成员名单[编辑]

┌──────────┬───┬──┬────────┬───┐
│    单位    │ 姓名 │性别│   职务   │ 备注 │
├──────────┼───┼──┼────────┼───┤
│商务部市场体系建设司│ 陈林 │ 男 │   副司长   │ 团长 │
│          │   │  │        │   │
│          │   │  │        │   │
│          ├───┼──┼────────┼───┤
│          │曹德荣│ 男 │  规划处处长  │   │
│          │   │  │        │   │
│          │   │  │        │   │
│          ├───┼──┼────────┼───┤
│          │陈素红│ 女 │农村市场处调研员│   │
│          │   │  │        │   │
│          │   │  │        │   │
├──────────┼───┼──┼────────┼───┤
│  商务部政研室  │吴国华│ 男 │ 贸易处调研员 │   │
│          │   │  │        │   │
│          │   │  │        │   │
├──────────┼───┼──┼────────┼───┤
│  商务部条法司  │康英杰│ 男 │ 市场流通法律处 │   │
│          │   │  │   副主科   │   │
│          │   │  │        │   │
├──────────┼───┼──┼────────┼───┤
│  商务部欧洲司  │ 王健 │ 男 │  一处副处长  │   │
│          │   │  │        │   │
│          │   │  │        │   │
├──────────┼───┼──┼────────┼───┤
│ 商务部商业改革司 │杨宝京│ 男 │ 服务业发展处 │   │
│          │   │  │  助理调研员  │   │
│          │   │  │        │   │
├──────────┼───┼──┼────────┼───┤
│ 商务部市场运行司 │耿洪洲│ 男 │ 市场调控处处长 │   │
│          │   │  │        │   │
│          │   │  │        │   │
├──────────┼───┼──┼────────┼───┤
│  商务部人事司  │ 邓波 │ 男 │ 干部三处主科 │   │
│          │   │  │        │   │
│          │   │  │        │   │
│          ├───┼──┼────────┼───┤
│          │ 张丽 │ 女 │ 教育培训处科员 │联络员│
│          │   │  │        │   │
│          │   │  │        │   │
├──────────┼───┼──┼────────┼───┤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王湛 │ 男 │经济发展部副主科│   │
│          │   │  │        │   │
│          │   │  │        │   │
├──────────┼───┼──┼────────┼───┤
│  安徽省商务厅  │李淑琴│ 女 │  市场建设处  │   │
│          │   │  │  助理调研员  │   │
│          │   │  │        │   │
├──────────┼───┼──┼────────┼───┤
│  甘肃省商务厅  │刘宝俊│ 女 │  办公室主科  │   │
│          │   │  │        │   │
│          │   │  │        │   │
├──────────┼───┼──┼────────┼───┤
│  湖南省商务厅  │ 樊欣 │ 男 │ 市场建设处处长 │   │
│          │   │  │        │   │
│          │   │  │        │   │
├──────────┼───┼──┼────────┼───┤
│  湖北省商务厅  │蔡海泉│ 男 │市场建设处副处长│   │
│          │   │  │        │   │
│          │   │  │        │   │
├──────────┼───┼──┼────────┼───┤
│ 驻法国使馆经商参处 │刘俊峰│ 男 │   一秘   │   │
├──────────┼───┼──┼────────┼───┤
│ 驻欧盟使团经商参处 │ 郑江 │ 男 │   干部   │   │
└──────────┴───┴──┴────────┴───┘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注:中文维基文库社群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演讲,不总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