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國商品市場建設與管理的經驗與啟示—商務部赴法高級研討班考察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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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務部辦公廳關於印發《法國商品市場建設與管理的經驗與啟示-商務部赴法高級研討班考察報告》的通知
商建字〔2006〕26號
2006年2月1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文件

  2005年11月21日至12月2日,商務部市場體系建設司陳林副司長為團長率「商務部現代商品市場建設與管理高級研討班」赴法國進行研討。研討班成員由商務部人事司、政研室、條法司、歐洲司、市場建設司、商改司、市場運行司、駐法國經商參處、駐歐盟經商參處、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以及安徽、甘肅、湖南、湖北省商務廳共計17位同志組成。為使研討取得更好成效,研討班在赴法前作了細緻的準備,認真學習了2003年我部赴法研討的成果,圍繞 「零供關係」、「商業網點規劃」及「農產品流通」等重點題目準備了參考資料,向法方提交了詳細的問題清單。研討期間,研討班與法國經濟財政工業部、商業手工業中小企業部、高等行政法院、有關協會的政府官員、法官、專家以及家樂福公司的高層管理人員進行了深入地交流和討論,實地考察了農產品批發市場、大型超市和物流配送中心。現將研討班所了解的情況、學習到的經驗以及思考與建議公布。

商務部  

市場體系建設司

人  事  司

二OO六年二月


  附件:

法國商品市場建設與管理的經驗與啟示
--商務部赴法高級研討班考察報告

總報告:法國商品市場建設與管理的經驗與啟示[編輯]

  2005年11月21日至12月2日,商務部市場體系建設司陳林副司長為團長率「商務部現代商品市場建設與管理高級研討班」赴法國進行研討。研討班成員由商務部人事司、政研室、條法司、歐洲司、市場建設司、商改司、市場運行司、駐法國經商參處、駐歐盟經商參處、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以及安徽、甘肅、湖南、湖北省商務廳共計17位同志組成。為使研討取得更好成效,研討班在赴法前作了細緻的準備,認真學習了2003年我部赴法研討的成果,圍繞 「零供關係」、「商業網點規劃」及「農產品流通」等重點題目準備了參考資料,向法方提交了詳細的問題清單。研討期間,研討班與法國經濟財政工業部、商業手工業中小企業部、高等行政法院、有關協會的政府官員、法官、專家以及家樂福公司的高層管理人員進行了深入地交流和討論,實地考察了農產品批發市場、大型超市和物流配送中心。現將研討班所了解的情況、學習到的經驗以及思考與建議報告如下:

  一、法國的商業立法

  法國被認為是一個工業政策的發明國,一直積極推進其工業政策,而商業從來沒有像工業那樣得到同等的重視。因此,法國商業的發展主要靠企業自身,國家對商業的特定支持很少。法國商業法律法規體系範圍很廣,主要包括商業、競爭和消費者保護等。有關商業的法律法規匯編為《商法典》,有關競爭的法律法規匯編為《競爭法典》,有關消費的法律法規匯編為《消費法典》。法典中除了法律法規外,還收錄了一些可援引的典型判例,供審理案件時參考。在引用法典中某一部法律時,往往不用該部法律的名稱,而直接引用法典第幾冊第幾條。法國商業立法的特點是,在堅持市場化的前提下,貫徹法國憲法和歐盟法律關於商品安全、公眾安全、保護消費者權益、改善競爭環境、國土整治、保護僱工權益等基本原則,着重解決消費安全、反壟斷、反欺詐、保護小商戶不受大型零售商的侵害、協調零售商與供應商的關係、支持城區小型商業的現代化改造等問題。目前越來越多地執行歐盟統一政策。歐盟法律直接適用於法國,而歐盟的指令需要轉化為法國法律後才適用。

  法國商業立法主要包括兩個方面:一是對零售業經營行為進行規範的法律。1986年頒布《價格與競爭自由法》,1996年頒布《加朗法》,2001年頒布《新經濟調整法》,2005年8月頒布《加朗法修正案》(又稱《居泰法》),(實施期限是2006、2007兩年)。這些法律主要規範零售企業銷售行為、零售商和供應商關係兩類經濟行為,目的是保護消費者和供應商的權益,維護公平競爭。二是對商業設施設立進行審批管理的法律。1973年頒布了《商業和手工業法》(又稱《魯瓦耶法》),1996年由時任商業部長的拉法蘭主持進行了重大修改,稱《拉法蘭法》。這部法律主要規範商業網點的設立、變更和營業時間,目的是使商業網點均衡發展,保護中小商業企業的權益。

  二、對零售企業銷售行為的規範

  (一)禁止低於進價銷售。禁止低於進價銷售主要是為了保護小商戶的利益,防止大型零售商利用其雄厚的財力在市場上執行排他性價格、限制競爭。因為大型零售商可能憑藉足夠的財力在相當長時間內對某些商品執行超低價格,以排擠、打壓競爭對手,待競爭對手消失後再把價格提高,不利於消費者。同時,這種超低價格對供應商保持生產的穩定性也是不利的。

  《價格與競爭自由法》規定禁止低於進價銷售,《加朗法》進一步規定禁止低於進價銷售就是禁止低於「實際採購價」再銷售,否則追究刑事責任。「實際採購價」指採購發票上註明的價格,零售商向供應商收取的各種費用(反過來說即供應商在銷售價格以外給與零售商的各種優惠,簡稱貨款外優惠)不允許計算在「實際採購價」中。

  禁止低於進價銷售雖然保護了小商戶及供應商的利益,但由於零售商索要貨款外優惠,供應商將給予零售商的貨款外優惠加到供貨價格上,造成價格指數的上升。據統計,1996年,法國的消費品價格是全歐洲最低的,而10年後的今天,消費品價格幾乎是最高的。因此,對禁止低於進價銷售的爭議很大。歐盟曾經討論過取消禁止低於進價銷售的規定,但因為德、法兩國的堅決反對而最終放棄。

  為了應對價格上漲,將於2006年生效的《加朗法修正案》規定,零售商可以將獲取的貨款外優惠扣除貨款(採購發票註明的價格)的20%後餘下的部分計算在「實際採購價」中,也就是說「實際採購價」等於採購發票價減去貨款外優惠與20%的貨款之差。這是一種折中的方案,是平衡各方利益的產物。一種觀點認為,貨款外優惠應該全部納入,以反映真實的價格,並使消費者能夠分享這種優惠。而另一種觀點認為,全部納入與現行做法相差太大,應該循序漸進;而且全部納入會造成更為激烈的價格競爭,對零售商和供應商的利益都會有損害。中小零售商也反對,因為全部納入會造成其與大超市的價差拉大。

  禁止低於進價銷售只有兩個例外:一是降價銷售,二是清倉銷售。

  (二)降價銷售。鑑於商業界自身沒有能力控制降價銷售行為,為了避免競相殺價、無序競爭,法國法律專門對降價銷售作了明確規定。在每個日曆年度最多可以有兩次,每次不超過6周。在降價銷售期,可以對庫存商品以低於成本價的價格銷售。降價銷售的條件之一是必須進行廣告,之二是旨在加速銷售,之三是銷售的必須是庫存商品,不能為降價而採購新的產品。降價銷售期的適用範圍主要是以省為單位,由省長在徵求有關部門意見後公布降價銷售期的開始時間和結束時間。在全國範圍內,由商業部長對降價銷售期的大致時間做出指示(但不規定降價幅度)。從實際情況看,在降價銷售期,真正虧本銷售的是少數,銷售庫存商品的也是少數,目前降價銷售已成為促銷的一種重要手段。

  (三)清倉銷售。清倉銷售不是集體行為,而是單個商戶的行為。清倉商品可以虧本銷售。商戶要進行清倉銷售必須要證明:(1)擬停止營業,無論是長期的還是季節性的;(2)擬改換經營內容;(3)經營條件發生重大變化(如裝修)。商戶清倉銷售必須個案向省長申報、備案(曾一度需要審批)。

  (四)促銷。對促銷進行規範的目的是保護消費者利益。促銷商品不能虧本銷售。零售商進行促銷要遵守相應的規範:一是要向消費者提供基本信息,如公示產品特性、價格、質量保證條件等。二是廣告。法律對某些特殊產品的廣告有限制,如武器、煙、酒、藥品等。如禁止某些媒體對這些產品作廣告,即使在能做廣告的媒體上也必須明示這類商品(如煙酒)對身體有害。對於在社會保險制度下能報銷的藥品也禁止做廣告。虛假和欺騙性的廣告受到禁止,否則可能面臨刑事處罰。對於電視廣告,還有特殊規定,為了保護小商戶的利益,2007年前禁止大型超市在電視上做廣告,2007年之後仍然禁止大型超市在電視上對促銷做廣告。三是銷售合同必須公平、公正。法律禁止霸王條款,也就是說,合同中帶有損害買方利益的條款是無效的,消費者有權要求賠償。四是對特殊促銷行為的限制。如對於降價促銷行為,要求企業所公布的降價是真實的,在標籤上必須標明原價和現價兩個價格。對於以特殊低價(有特別吸引力的價格,也稱號召性價格)銷售的,必須保證貨物供應,但號召性價格不能低於成本價。對於消費貸款,允許商家提供無息貸款,但這類廣告只能在商店內做,以避免消費者過高負債。對有獎銷售,要求獎品必須是無償的,且不得強迫消費者再購買其他商品,但禁止現金獎勵。對返券銷售,法律沒有禁止,屬於灰色地帶。

  三、對供貨商與零售商關係的規範

  零售商和供應商的關係雖然是合同關係,但鑑於大型零售商和供應商的力量對比不平衡,大型零售商有可能濫用其市場優勢地位,破壞公共經濟秩序,因此法國政府認為有必要積極介入,通過立法進行調控和管理。

  (一)交易必須要有發票。這既是經濟法和稅法的要求,也是衛生安全和可追溯的要求,同時也便於執法機關檢查。不遵守此規定將追究刑事責任。發票是提供貨物或服務的單據,不是結算憑證。供貨商在提交貨物後即使還沒有收到貨款也必須立即開具發票。發票上必須註明買賣雙方的名稱、地址、商品品名、型號、顏色、數量、單價、折扣和付款期等,否則處以罰款。

  (二)貨款外優惠。90年代末,法國大型零售商在發展過程中又出現了新的趨勢:一是拓展國際市場,二是發展自有品牌。為解決資金需求,大型零售商紛紛向供貨商索要貨款外優惠,而這種優惠並不提供相關服務,比如店慶費、貨架費等。由於法國大型零售商已形成寡頭競爭的局面,供貨商丟掉一個零售渠道就有可能丟掉所有利潤,因此,無論是大供貨商還是小供貨商都只能被迫接受各種不合理費用。貨款外優惠最高可達貨款的60%,平均為32%。供貨商雖然非常不滿,但為了維持交易關係,不敢去打官司。

  為了扭轉這一局面,2001年法國頒布了《新經濟調整法》,其核心是規定零售商不能收取不提供相應服務的優惠,否則可由國家向商業法庭起訴。具體的做法是由主管經濟的部長代表供貨商到商業法庭向零售商提起訴訟,指控其做法擾亂經濟秩序。如果商業法庭認定指控成立,可要求零售商停止該行為、退還供貨商款項並可進行民事罰款。目前已審結的案子有10多個,另有約30個正在進行審理中。

  當然,如果零售商提供了促銷服務,收取相關服務費則是合理的。對此,法律沒有禁止,但必須在合同中明確。《新經濟調整法》規定,供貨商向零售商支付貨款外款項必須簽訂合同。

  (三)付款期要求。現代商業經營中的供貨和結算不是傳統的一筆一結算方式,訂貨、送貨和結算分開進行,貨到不能馬上付款,因此付款期(也稱帳期)的存在就成為必然。另外,付款期與商品實際銷售期的時間差,也是大型零售商獲取利潤的重要來源,這已成為零售業經營的潛規則。

  但是,付款期過長會影響供應商特別是生產企業的再生產,損害供應商的利益。為限制大型零售商濫用付款期、長期占壓供應商貨款,法國法律對付款期作了嚴格規定:發票必須要註明付款期;食品類商品付款期最長不得超過30天;合同未約定付款期的,則一律視為30天。零售商如果遲延支付貨款,除須向供應商繳納滯納金外,還將面臨刑事處罰。實際上,法國零售商的付款期一般為90天。

  (四)禁止突然中止供貨關係。法國零售業高度集中,5家大企業市場占有率達70%以上(還有人說高達80-90%)。供應商對大型零售商高度依賴,如果任何一個零售商解除其供貨關係,都有可能對供應商造成嚴重影響。因此,法律規定零售商不能隨意解除與供貨商的關係。解除合同要預先通知生產商,給生產商足夠的時間調整生產。供應商實力不同,所需要的預先通知期也不同。如生產商生產的是零售商定製的產品,就需要很長的預先通知期。因此,法律未規定具體預先通知期,而由零供雙方協商確定;有分歧的,由法官判定預先通知期是否合理。

  (五)其他規範性要求。主要有:一是法律規定供應商要向零售商通告產品總體銷售條件(包括單價、折扣、付款方式等)。總體銷售條件不能談判(也就是說,價格由供應商確定)。零售商須於每年2月15日前與供應商簽訂採購合同。大型零售商認為這一規定加強了供應商定價的權利,是不合理的。但實際上是對供應商的約束,供應商不能區別對待不同的零售商。這一規定並未妨礙競爭,因為生產同類產品的供應商確定的總體銷售條件不同,零售商有足夠的選擇空間。二是禁止零售商在未經供應商查實證明前,以供應商不遵守送貨期限或產品不符為由拒絕收貨、退貨或要求賠償。三是要求零售商應於每年1月底前向供應商通告前一年所提供服務的酬勞總額。四是發生糾紛後,由零售商承擔取證義務。這些規定加大了對供應商的保護力度。

  四、對商業設施設立的規範

  法國認為傳統商業傳承着法國的文化和消費習慣,但由於中小企業居多,市場競爭力弱,容易受到現代大商業的衝擊,應當予以保護。因此,法國政府要求各省以省為主體制定商業網點規劃,並通過立法對商業網點的設立實行行政許可制。這種做法為大中小商業創造了和諧發展的環境,既保護了傳統小商業的網絡,也沒有阻礙現代商業的發展。

  (一)需要審批的情形。任何新建、擴建營業面積300平方米以上的商業設施,或30個房間(巴黎市50個房間)以上的酒店。值得注意的是,併購現有商業設施如果涉及經營類型的轉換,也需要審批。

  之所以將併購納入審批,是因為法國政府認為在審核商業設施設立時應當運用競爭法(反壟斷法)原理,防止形成壟斷地位。商法與競爭法相輔相成,不能截然分開。

  法律規定,對未經批准就開業或擅自擴大營業面積的,要追究刑事責任,罰款金額為每平方米每天1500歐元。但實際上很難關閉,一般是責令其重新申請許可。如獲得批准,可以繼續營業;如果遭到拒絕,則必須關閉。

  (二)審批機構。按照《拉法蘭法》規定,商業設施的審批分為地方和中央兩個層面。

  地方層面是省級商業設施委員會,該委員會由6名委員組成,其中3名是民選官員的代表(如市鎮長、市鎮聯合體代表等),另外3名分別是工商會、手工業會和消費者協會的代表。這個機構是商業設施審批的主要機構,每年約審批3000至4000份申請,這些申請中的80%以上會得到批准。

  國家層面是全國商業設施委員會,該委員會由8名成員組成,4名來自政府有關機構,其中1名來自最高行政法院,擔任該委員會召集人,其餘分別由審計法院主席、金融總檢察長、橋梁和河堤總委員會各指定1位成員;另外4名是分別由商業部長、就業部長、國民議會議長和上議院議長分別推薦的專業人士。該委員會不審批具體的申請,而是作為省級商業設施委員會審批決定的複議機構,負責對被提起上訴的省級委員會的決議進行複議。全國商業設施委員會有權撤消省級商業設施委員會的批准決定。

  根據法律,兩個委員會是獨立的行政機構(或稱執行局),負責行使政府依法移交的行政職權,其組成包括政府官員和專業人士。

  在審批中,法國經濟財政工業部競爭、消費和反欺詐總局在各省的省局(垂直領導),代表國家向省級商業設施委員會提交初審意見。沒有省局的初審意見,省級商業設施委員會不予審批。省局還負責核查應當取得許可的商業設施的營業面積、酒店的房間數量。對於上訴到全國商業設施委員會的項目,則由法國中小企業、商業、手工業和自由職業部商業手工業和自由職業司代表國家負責受理和提交初審意見(酒店由法國旅遊部受理和提出初審意見)。

  (三)審查內容。省級商業設施委員會進行審批時主要考慮的因素有:(1)保證市場的公平競爭,防止壟斷的出現;(2)新設立的商業設施是否創造了新的就業機會,是否會對已存在的商業設施造成損害;(3)新設立的商業設施是否會對周邊的環境造成影響。具體審查標準有6項:

  (1)商業網點密度指標:計算適當的市場範圍(即商圈)內同類商業網點的密度,與省平均數、全國平均數進行對比。這是最重要的指標。若低於平均數,在符合城市規劃的前提下,不再考慮其他標準,即予批准。否則,還要綜合考慮其他各項標準才能審批。所謂密度,指的是每千人擁有商業網點(特指300平方米以上零售網點)的面積,單位是每千人平方米。這樣規定,實際上起到了鼓勵到商業網點不足的邊遠地區開店、限制商業設施過度密集的作用。

  (2)競爭標準:分析申請項目在商圈內是否是新的商號。如果是新的商號,即使網點密度已較高,但由於提高了競爭程度,也有利於獲得批准。如果是已有商號在同一商圈內設立(含收購)店鋪,且其市場占有率超過40%,就要考慮是否會造成壟斷。所謂市場占有率,指同一商號所開店鋪的營業面積占該商圈內所有同類店鋪營業面積之和的比例。市場占有率不是絕對的指標。如在農村,店鋪稀少,開一個店鋪其市場占有率就可能超過50%,也很容易得到批准。

  (3)經濟標準:考慮對傳統商業的影響,商店現代化水平,購物舒適程度。鼓勵對現有商店的現代化改造。

  (4)城市規劃要求:由基礎建設部設在省里的省局提出意見,是否符合城市規劃,是否改善城市景觀。

  (5)交通便利要求。是否會引起消費者住所、交通路線的改變,若導致交通堵塞則不允許。

  (6)就業要求:創造的就業機會能否超過小商店遭受衝擊而消失所造成的失業。

  由於商圈對計算密度指標進而對批准決定影響很大,因此確定商圈的大小十分重要。申請材料的一項重要內容就是劃定商圈,而審批部門也花費較多精力審查商圈劃定的是否合理。簡單地說,商圈就是一個商業網點對周圍居民有足夠吸引力的地理區域,涵蓋80-90%潛在消費群體。用相同的行車時間到達商店為標準劃定,即居住在商圈最外圍的居民到達商店的時間相等。商圈大小用半徑表示,商店越大,商圈半徑也越大。在法國,一般來說1500平方米以下商店商圈的半徑為10分鐘(車程),1500-10000平方米商店商圈的半徑為15分鐘,10000平方米以上商店商圈的半徑為30分鐘。

  對全國及省商業設施平均密度的統計是審批工作的基礎。法國各省設有商業設施觀察所,負責統計300平方米以上的商業設施,製作商店清單,繪製商業設施圖,並及時更新。不同類的商業網點密度分別進行統計。國家和省經常就商業網點密度情況進行公告。目前法國超市的全國平均密度是300平方米/千人。

  (四)審批程序。省委員會的審批程序分為三個階段:(1)申請方將申請材料及項目可研報告送交給委員會成員(在該階段,反對方亦可單獨聯繫委員會成員陳述意見);(2)委員會就提交的申請徵求省級相關局意見(競爭消費和反欺詐局、就業局、基礎設施局),相關局就此出具報告,此外還徵求商會意見;(3)召開委員會會議,聽取申請人陳述,如需要亦可召集相關局代表就其出具的報告進行說明。最後進行投票,6票中4票同意即可批准該項申請。

  企業要建的商店面積越大,需要遞交的材料越繁瑣。對超過1000平米的大型建設項目,還要對周邊環境帶來的影響進行市場衝擊研究。對於超過6000平米的特大型建設項目,還要進行「公共調查」。所謂「公共調查」,即在新聞媒體發布消息(公示);任命專門的調查員,負責收集所有關於該申請項目的公民意見,組織環境、規劃及建築等方面的專家進行評審,調查報告及調查員本人意見要交給省委員會。

  從省委員會人員組成和進行公共調查可以看出,審批機構具有廣泛的代表性,審批過程也充分傾聽了公民意見。因此,法律沒有再設置專門的聽證程序。

  新建商業設施除了需要得到商業設施許可外,還需要建築許可。根據1993年頒布的《公共生活淨化法》,為了避免腐敗,這兩項審批分開進行,建築許可由市鎮長負責審批,建築審批須以商業設施審批為前提,即未獲商業設施許可的,無法得到建築許可。

  設立旅館和電影院的審批程序與商業設施相同,只不過旅館審批由旅遊部門負責,電影院審批由文化部門負責。

  (五)修改動向。目前,法國對《拉法蘭法》進行了修訂。修訂遵循五大原則:一是保證競爭秩序;二是鼓勵創造就業;三是領土整治原則;四是保護環境和改善建築風格;五是滿足消費者的需求。

  具體的修改內容有:(1)設立跨省際商業設施審批委員會,負責對影響區域跨越省際的大型商業設施的設立或擴建進行審批,該委員會為非常設機構,由商業設施擬建地的省長主持,相關省派人參加。(2)現有法律將商業設施分為3類,規定同類設施之間轉讓不需要審批,跨類別轉讓需要審批。由於分類過粗,實踐中存在規避現象,因而擬由3類細化為6類(如食品店、建材店、體育休閒用品店、服裝店等)。(3)簡化申請手續。

  (六)商業網點規劃。由各省負責編制。展望今後若干年人口、交通 、經濟發展,測算對商業的需求,既為企業發展提供指導,也為今後決策提供依據。規劃是諮詢性文件,感興趣者皆可查閱。以法國第94省的商業網點規劃為例,內容主要包括經濟環境分析、地區商業結構、商業發展項目計劃、刺激市場復甦的舉措、對經濟發展的建議等。其中,「地區商業結構」描述了12種商業結構和226個商業業態、大型商業的配置;「商業發展項目計劃」描述了與商業網點有關的交通設施、建設用地、相關產業等。

  五、農產品流通

  (一)農產品流通概況。2004年,法國食品批發貿易額1060億元,其中果菜、肉類、水產品、奶製品等生鮮農產品占46%,飲料占18%,速凍、糖果等其他食品占36%。食品總零售額1470億歐元。

  法國農產品流通的大體渠道是:農業生產者(農戶)首先將農產品交售給初次上市批發商和農業合作組織,農戶直接向零售企業或消費者銷售的很少。初次上市批發商和農業合作組織再出售給二級批發商、大型零售商、食品加工業、出口企業。二級批發商再出售給中小零售商、集體食堂、餐館等。

  大型零售商往往越過批發環節直接向農產品生產者採購。從食品零售終端看,大型超市占食品總銷售額的68%。大型零售商銷售的水果蔬菜的比例更高達76%(其餘的18%通過集貿市場銷售,6%通過其他小商業銷售)。

  初次上市批發商在農產品流通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承銷了60%的初次上市的農產品(其餘40%由農業合作社承銷)。初次上市批發商直接與農業生產者打交道,在農產品銷售方面與農業合作社是競爭關係。初次上市批發商一般活躍在產地批發市場。

  大型零售商直接從農產品生產者或農業合作組織採購農產品,引發一些批發企業倒閉,批發市場的交易量與交易額也呈下降趨勢。目前,通過批發環節的水果蔬菜只占總銷售量的24%。批發市場不得不轉變經營方式,尋找新的客戶,餐飲、學校及單位食堂等成為批發市場重要的客戶。據法國批發業貿易協會統計,水果蔬菜批發市場的客戶結構為:大型超市占43%,其他零售商38%,餐飲業等約占19%。

  (二)農產品批發市場的建設與管理。二戰後,為促進法國商業的現代化,改變農產品批發市場的落後面貌,改善大中城市的交通狀況,法國政府對批發市場的建設和監管進行了立法,直接投資在全國建立了20個國家級現代化農產品批發市場。市場所用土地及基礎設施均為國家所有。政府對市場實行區域保護政策,即以批發市場為中心,合理劃定商圈,在商圈之內禁止建設其他農產品批發市場,商圈內原來的批發市場要遷走(政府給予補償)。市場建好後一般委託地方政府或公私合營的公司進行管理。如巴黎的漢吉斯市場,董事長由國家任命,法國商業部、農業部直接派出司局級官員進入其董事會行使管理職能。市場不對消費者個人開放,只面向企業和機構。這種建設和管理方式對促進法國農產品流通的規模化、規範化起了不可低估的作用。

  目前,法國農業、商業都發生了很大變化,大規模農業合作社的成立,新型現代零售業態的湧現,新的交易方式、交易手段都對農產品批發市場提出了挑戰,削弱了農產品批發市場在農產品流通中的地位。在此情況下,法國政府對現行法規進行了改革與完善,新的法規已經起草完畢,準備發布。改革的主要內容有:(1)對全國性農產品批發市場進行了定義:即提供公共服務的、具有公益性質的市場,進入市場的只限於商戶與生產者,有利於促進農產品、食品的流通、有利於促進行業競爭,促進食品的安全。(2)簡化法律框架:申請新建全國性批發市場的權利下放到大區,但是最終審批權仍然在中央;全國性批發市場的管理權可以通過招標授權民營公司管理;市場可以建在民間土地上;批發市場的擴建與遷建下放各省長審批。(3)放鬆區域保護制度:保護年限最多30年,取消絕對的保護制度。只要有利於提高流通效率,在保護範圍內可以建立別的批發市場,批准權也下放給各省長。(4)租戶可以投資改造批發市場,承認其財產權。

  (三)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法律規定農產品生產與經營者對農產品質量負完全責任。法國農業部主要負責對農產品生產領域質量安全的管理,經濟財政與工業部主要負責農產品流通領域的質量安全管理。管理採取抽檢方式,抽檢的內容既包括質量也包括農藥殘留。法國政府把批發商分為三類進行檢驗檢查:第一類是比較安全的,經濟財政工業部競爭消費反欺詐總局與行業公會簽約,檢查市場內部檢驗檢測機制,並認可其機制;第二類是沒有簽約,但是獲得了ISO認證;第三類是沒有自我檢查機制也沒有獲得任何認定的市場。對第一和第二類市場,國家三年進行兩次抽檢,對第三類市場,抽檢的頻率不確定。檢查結果進入資料庫,以便跟蹤。對農藥殘留,法國政府還制定了兩種風險監測計劃,一是根據歐盟通報,跟蹤監督;二是根據法國法律制定檢查計劃。全國共有8個試驗室,取樣3500個,平均每個樣品的化驗要檢測250種農藥成分。對違反農產品質量安全的處罰有兩大類:一是行政處罰,對不符合標準的可用行政命令要求其達到標準或限期改正;二是刑事處罰,收繳產品或銷毀產品,也可以起訴,最高可判2年監禁,並罰款3.7萬歐元。對處罰對象,法律沒有規定生產和流通企業責任如何分擔,由法官根據實際情況判定。但是,如果流通企業沒有發票證明產品購自何處,就要承擔全部責任。

  法國建立了突發事件應對和報警機制,能夠作出快速反應。本國相關部門之間、各成員國相關部門之間相互合作,儘快將危機限制在最小範圍內。而且發生危機時,不僅政府部門,企業也要參與,彼此各有分工。如銷售企業必須要召回相關產品、產品下架;政府部門負責檢查,進入企業進行調查,找到問題的根源,使消費者儘可能少地遭受危險。

  六、法國行業協會的作用

  法國行業協會分為兩類,一類包括農會、商會和手工業會(商會和手工業會簡稱工商會),法律性質為國家公共事業單位。工商會的預算部分來自專門的稅種,部分來自會費和有償服務收費。法國有150個工商會,有大區聯合會和全國聯合會,向企業提供諮詢服務。工商會內設企業手續中心,作為企業與相關政府部門的「窗口」,為企業辦理註冊、變更等手續。工商會還受政府委託經營機場、港口、展會等,並直接領導商校,負責職業培訓。政府對工商會進行財務審計、組織主席選舉、檢查其內部規則等,並聽取工商會的意見和建議。

  另一類是直接代表會員企業利益的行業公會。我們考察的法國商業和零售業企業聯合會、法國市中心商業聯合會、法國企業間貿易聯合會、法國特許經營聯合會、法國遠程銷售企業聯合會都屬於行業公會。其主要作用,一是代表會員企業與供應商和生產企業或其行業公會打交道,與工會打交道,與政府有關部門打交道(如參與法律的制修訂);二是制訂行業規範或行業公約,進行行業自律;三是交流情況和經驗。上述兩個聯合會都參與了《加朗法》的修訂。行業公會制訂的行業規範或行業公約履行立法程序經政府部門公布後,就具備法律效力,企業必須執行,違反就要受到政府和法律的追究。如法國商業和零售業企業聯合會制訂的勞工條件集體公約,規定了最低工資標準,勞工部公布實施,企業必須遵守。未經政府部門公布的行業規範或行業公約,企業(不限於會員企業)自願執行。如法國特許經營聯合會制訂的特許經營行業道德規範,未經政府部門公布,由企業自願執行,執行情況良好,避免了政府通過立法強制干預。

  七、思考與建議

  中法兩國雖然政治制度不同、經濟發展水平不同,但法國管理商業的理念值得我們思考:

  一是政府行使公共管理職能,不是僅僅站在行業發展的狹隘立場上。政府認為該管的管得非常具體、細緻。政府管理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方面立法對具體經濟關係加以干預和調節,不是一概排斥審批,而是將審批作為科學管理的必要手段。如上所述對零供關係和商業網點建設的管理,有力地維護了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為商業的平衡、協調、和諧發展創造了良好的發展環境。另一方面又通過國家投資促進流通基礎設施的發展。如將農產品批發市場作為公益性設施,國家投入巨資,並派代表參與管理。我國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商業是市場競爭最充分的領域。但是,市場經濟是法制經濟,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對商業的管理不是無所作為,而是大有可為。法國政府積極干預市場的理念,與我們提出的科學發展觀不謀而合,應當借鑑。那種一說市場經濟就全部推給市場、政府無所作為的觀念應予糾正。

  二是充分發揮行業協會的作用。法國的行業協會是真正代表和維護企業利益的行業組織,受會員企業或政府委託開展工作,不是行業管理機構,不與政府主管部門衝突。就會員企業的共同利益與政府部門和相關利益主體進行溝通和協調,並通過行規行約加強自律,既維護了企業的利益,也有利於行業的健康發展。我國的行業組織要發揮好作用,政府和協會都需要進一步轉變職能。

  借鑑法國的成功經驗,結合我國商業發展的實際,提出以下幾點建議:

  一要加快出台商業網點建設管理的法規。近年來商業網點建設布局不合理,大型商業設施建設規模一直居高不下,對中小商業造成衝擊,對交通、環境造成不利影響。一個重要原因就是商業網點建設缺乏規劃,缺乏必要、科學的審批程序,商務主管部門對商業網點建設沒有發言權。為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轉變商業增長方式,構建和諧社會,使商業網點建設健康有序地進行,必須儘快出台商業網點建設管理的法規,大型商業網點應經商務主管部門依據規劃核准後方可設立。

  二要加快出台調整零售商和供應商關係的法規。零售商任意拖欠供應商貨款、收取不合理的費用等不僅嚴重侵犯了供應商和生產企業的權益,還嚴重擾亂了正常的市場秩序,成為誘發社會不穩定的因素之一,已到了非整頓與規範不可的時候。建議儘快出台規範零供關係的規定,在實行一段時間後上升為法規。

  三要儘快出台規範零售商促銷行為的法規。近年來零售商採取打折、返券、超低價銷售等各種名目繁多的促銷活動層出不窮,有些促銷手段涉嫌欺詐,促銷活動缺乏相應的安全管理措施,損害了零售商自身形象,引發了惡性競爭,擾亂了市場競爭秩序,侵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亟需加以規範。建議儘快出台規範零售商促銷行為的規定。

  四要加大國家對農產品批發市場的投入力度。我國農產品批發市場是農產品流通的主渠道。但布局不合理,基礎設施陳舊,經營方式落後。國家雖然對農產品批發市場改造給予國債貼息等支持,但支持力度太小。鑑於農產品批發市場對農產品流通和消費安全的重要性,建議一方面通過立法加強對農產品批發市場產品質量安全的監管,提高市場自身改造升級的積極性,堅決淘汰一批造成嚴重質量安全的市場。另一方面,應把農產品批發市場納入農村基礎設施建設範疇,國家和各級政府應以直接投資改造、新建或收購的方式,建設一批現代化的國家級或區域性農產品批發市場,完善農產品批發市場的檢驗檢測、信息、結算、垃圾和污水處理等設施,更好地發揮其農產品流通主渠道的作用。

  五要加強行業協會的建設,使其真正成為政府與企業之間的橋梁和紐帶。我國的行業協會大多是從原來政府部門「改制」而成,工作方式帶有一定的行政色彩,在行業自律方面發揮的作用不夠,有時與政府部門職能產生衝突。協會應當適應市場經濟的要求,加快職能轉變,真正成為企業利益代言人,發揮行業組織應有的作用。同時,應完善有關法律,培育和支持由企業自發組織產生的行業組織。

  (吳國華 曹德榮執筆  陳林校核)

  附件:1、研討班記錄稿(16篇)

     2、研討班成員名單

二〇〇六年二月



附件1: 研討班記錄稿(16篇)[編輯]

記錄稿之一:法國政府管理商業的部門及法國商業政策簡介[編輯]

法國政府管理商業的部門及
法國商業政策簡介

  講課人:經濟財政工業部財政經濟技術交流署

  中國事務部主任 白海莎女士

  主任助理 埃雷歐諾爾.威廉姆女士

  中小企業商業手工業和自由職業部

  商業手工業自由職業司副司長 格拉絲女士

  時 間:2005年11月21日

  地 點:法國巴黎 經濟財政工業部

  一、經濟財政工業部主要職能

  法國經濟財政工業部有18萬工作人員,大部分駐在外省。部長一般是政治家,但現任部長曾是工業家,擔任過幾個大的跨國集團的董事長。部里還有三個部長級代表(或稱國務秘書,與部長一起同為內閣成員)分別負責某一個領域的工作。該部的職能廣泛,主要職能是:

  (一)預算。負責向國家機器提供資金。主要司局包括:預算司負責編制預算、監督預算的執行;公共會計總局,在地方設有分支機構,負責執行預算資金支付,相當於中國財政部國庫司;稅務總局,負責計算稅基和部分徵稅工作(另一部分稅收由會計總局徵收)。

  (二)國家出資人職能。這項職能由國庫及經濟政策總司承擔,內設國家股權署,相當於中國的國資委,行使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能。國有企業的預算由預算司負責,監督由經濟財政監察總署負責。

  (三)參與經濟政策制訂。國庫及經濟政策總司還負責經濟政策的諮詢及制訂,以及派出駐外機構、對外債權和債務管理、國際談判、國際組織事務等工作。下設對外經濟關係司、國庫司、預測司。

  (四)市場法規建設。主要是維護競爭秩序、保護消費者權益。競爭消費反欺詐總局是主要職能部門,該局與中國工商總局對口。有關工業司局,如能源及原材料總局、企業總局等,負責相關行業法規,政府與企業的關係,參與國際談判等。

  由於經濟財政工業部職能領域較廣,部長要求各司局密切合作,秘書長負責協調。目前,經濟財政工業部正在進行行政程序重新設計,以保證各環節、司局之間工作順暢、協調。

  二、中小企業商業手工業和自由職業部主要職能

  商業手工業自由職業司於1998年成立,原來是經濟財政工業部的一個司,2005年1月成立中小企業商業手工業和自由職業部後,劃歸該部(只有一個司),但業務上受兩個部管轄。在商業、服務業、手工業、自由職業、工業、科技、金融、農業等國民經濟各部門中,這個司主管的商業、服務業、手工業、自由職業的從業人數、企業數和附加值最大,而且還主管雇員在250人以下的所有行業的企業。因此,商業手工業自由職業司管理的中小企業數量達到200萬個,占法國企業總數的99.8%,就業人數占2/3,銷售額占50%,附加值也占50%。該司主要發揮四個方面的作用:一是提供信息,二是接受諮詢,三是提出建議,四是決策執行。商業手工業自由職業司內設機構如下:

  (一)研究統計局。主要是對內貿行業進行統計、研究,在統計工作中重視與行業組織對話。一是參加統計信息全國理事會,一些行業組織如雇主協會、工會、消協、高校等也參加,共同研究制定統計技術、商業調查表。監督統計工具能否反映中小企業實際情況。二是主管行業信息諮詢委員會:如全國商業核算委員會,每年召開兩次會議,分析法國商業情況;服務業核算委員會。與行業協會密切聯繫,保證統計數字可靠性。三是與參與制訂發展方向的諮詢機構保持聯繫:如流動商業全國委員會,每年開兩次會,研究集市貿易問題,集市上使用的冰箱供電電源的標準化就由該委員會討論;全國自由職業委員會,這是2003年新建立的,主要面向醫生、律師等個體戶和非常小的企業,討論如房屋租約、企業轉讓等共性問題。

  (二)法律及社會事務局。主要職責是從立法方面解決企業面臨的問題,通過分析企業反映的情況,找出共性問題,提出修改法律的建議,由部長與議會交涉修改法律。一般每兩年提出一項重大立法草案。其他部門制定涉及商業、中小企業的法律要徵求該部的意見。例如,社會保障問題歸衛生和社會保障部管理,但商戶是老闆,不願意與受薪員工放在一起管理。因此,該部提出建議修改了法律。又如修訂《勞工法》,因涉及中小企業僱工政策,由該部牽頭與勞工部共同修改。

  (三)經濟事務局。主管企業經濟事務,包括商業網點法規執法和公共商業政策。國家於1989年專門設立了服務業、手工業和商業發展基金,撥款1億歐元,用於補貼遭受自然災害的商戶或振興某一個行業。基金符合歐洲公共補貼政策。基金的用途有嚴格的法律規定,不得擅自挪用。舉一個補貼受損企業的例子,最近法國部分地區發生騷亂,商店被燒,我們主要做了以下工作:一是統計受災情況。通過省局上報受損情況。二是評估損失。大約1000萬歐元。三是分析問題。國家負有治安責任,企業因騷亂受損保險公司不會賠償,應由國家賠償。四是提出建議,修改現行法規,使用發展基金對受損企業予以救助。

  再舉一個振興行業的例子。基層小店經營者老齡化,後繼乏人,影響居民生活。為幫助基層小店發展,2005年修改了基金法規,對基層企業予以補貼。具體操作辦法是,總理頒布法令開展項目投標,通過工商會、電視廣告宣傳,通知所有成員,這個過程用了2個月時間。然後,各省省長組織篩選上報,部里組織全國篩選委員會確定項目清單,報部長簽署。由中央發放補貼,避免了對企業的偏袒,也保證地區之間的平衡。需要說明的是,在實施公共政策時,為保證審批有充分依據,要制定公正、明確、詳細的標準。商業網點管理立法的宗旨是既讓大企業發展,也要讓中小企業發展。該法與競爭、消費法有交叉,是商業管理的基本法。涉及經濟利益巨大,因此程序細緻、複雜,申請文件信息量很大,審核時很多政府部門介入,由國家機關主持一個委員會,不同利益主體要參加,集體決定,且有上訴機制,徹底透明化,避免腐敗。

  (四)商會和培訓局。法國有三個商會體系,包括農會、工商會和手工業會,它們都是公共事業單位,代表國家。除農會外都歸我們管理。全國工商會成立於1815年,1895年出台了相關法律,其法律性質為國家公共事業單位。工商會的預算部分來自專門的稅種,部分來自會費和有償服務收費。工商會的主席是企業家,經選舉產生。目前,法國有150個工商會,有大區聯合會和全國聯合會,代表企業利益,並提供諮詢服務。企業手續中心是一個重要的內設機構,作為企業與相關政府部門的「窗口」,為企業辦理註冊、變更等手續,效率很高。另外,工商會還受政府委託經營機場、港口、展會等,直接領導商校。政府對工商會進行財務審計、組織主席選舉、檢查其內部規則等,並聽取工商會的政策建議。

  三、法國商業概況

  商業的定義是為賣而買,包括三個領域:零售、批發、汽車貿易和維修。法國商業年營業額超過1萬億歐元,其中零售業占34%,批發業占52%,汽車貿易業占14%。商業增加值占全國的10%;就業占全國就業人數的20%。批發業萎縮,主要是因為大型零售企業與供應商直接聯繫,建立流通平台。尤其是在食品行業,家樂福、歐尚等大型零售商占統治地位,占60%的市場份額。汽車貿易及維修業的發展比較穩定。商業就業人數(受薪員工)為330萬人,占全國總就業人口的14%,大於農業5%的比例。在商業就業人數中,零售業占49%,批發業占34%,汽車貿易及維修業占17%。

  (一)零售業情況。半時工作多,食品業40%的工作不是全時工作。商店每周休息一天,65%的商店周六工作,35%的商店周日工作。零售業的就業人口中60%為女性。個體性質的零售商店數量比較大,約占60-70%。近年居民消費增長放緩,其中,非食品減少,食品持平。消費物價指數降低,約為2%。非食品如鞋、服裝等,每年只能在一月和七月降價,水果蔬菜價格與季節有關。

  (二)農產品批發業情況。農產品批發的供貨來源有兩個渠道,一是與生產者簽訂年度合同的「初次上市批發商」,二是農業合作社。由於零售商可以直接向生產者、「初次上市批發商」、農業合作社採購,因此農產品批發業競爭激烈。農產品流通有多條渠道:農戶→初次上市批發商(或合作社)→批發商→零售商(或食品加工企業、集體食堂、餐飲企業),農戶→初次上市批發商(或合作社)→大型零售商(也稱採購中心),農戶→大型零售商(也稱採購中心)。如蘋果,採購中心直接向農戶採購的比例占80%,從初次上市批發商採購占20%;草莓,採購中心主要從初次上市批發商採購;土豆,採購中心向合作社採購的比例占20%,從初次上市批發商採購占80%;桃子,採購中心直接向合作社採購的比例占60%,從初次上市批發商採購占40%。農產品批發市場的土地國有,由國家投資建設,委託公司經營管理,入場商戶(批發商)租賃場地開展經營活動。

  (三)政府職責。政府不干預企業經營,但對農產品有最低保護價,另外,為防止農產品過剩,會發放生產配額限制產量。國家商業管理的理念是自由企業原則,這是在大革命時期形成的,已經成為憲法原則。但是,自由必須受法規約束,例如煙草、酒類等特殊商品實行專營,麵包店、肉店經營者必須持有專業資格證,1976頒布的一個法律對有關行業領域列了一個清單。幫助企業解決困難也是政府的職責,例如,為防止大型零售企業對小企業的損害,1973年的一個法律規定對商業網點建設進行審批。另外,對低於進價銷售、擺攤銷售、降價銷售、每周休息一天等經營行為也有法律規定。

  *註:法國政府管理商業的部門主要是經濟財政工業部和中小企業商業手工業和自由職業部。

  (耿洪洲 蔡海泉整理 曹德榮核)

記錄稿之二:法國國內貿易法律法規概況[編輯]

法國國內貿易法律法規概況

  講課人:中小企業商業手工業和自由職業部

  商業手工業和自由職業司法律和社會事務局局長

  呂克.奧比諾先生

  時 間:2005年11月22日上午

  地 點:法國巴黎 中小企業商業手工業和自由職業部

  法國商業法規體系範圍很廣,包括商業、競爭和消費者保護等各個方面。法國被認為是一個發明工業政策的國家,一直積極推進其工業政策。相反,商業從來沒有像工業那樣得到同等的重視。因此,法國商業的發展主要靠市場自發,國家對商業的特定支持很少。法國對商業的綜合性政策主要是消費者保護、反壟斷、反欺詐、調節零供關係等,針對行業政策主要有:支持城區小商業的現代化改造;鼓勵小商戶合併;保護小商戶不受大型零售商的侵害。法國商業的立法是在市場開放的前提下,堅持自由市場的原則。目前立法越來越多地採用歐盟的一些規則。商業立法貫徹法國憲法和歐盟法律關於商品安全、公眾安全、保護消費者權益、改善競爭條件、國土整治、保護僱工權益等基本原則,主要包括兩個方面:一是對零售業經營行為進行規範的法規,二是對商業設施設立的法規。第一個方面的法規主要有四個方面的內容:(1)禁止低於進價銷售;(2)降價銷售;(3)清倉銷售;(4)促銷。

  一、禁止低於進價銷售

  禁止低於進價銷售是一項基本規定,96年頒布的《加朗法》對這一原則進一步予以確認,規定禁止低於實際採購價再銷售。但是對實際採購價的計算標準有一個發展變化的過程。在2005年8月以前,實際採購價指的是發票上註明的價格,也就是說,供應商在銷售價格以外給與零售商的各種優惠條件不允許計算在實際採購價中。2005年8月後,上述優惠條件的80%可以納入實際採購價,以降低物價水平。80%這個比例的確定也是大小零售商平衡的結果。大型零售商要求100%都計算進去,而小商戶不同意這種做法,因為其基本不享受這種優惠。80%是一種妥協,這個規定2006年開始實施。

  禁止低於進價銷售主要是為了保護小商戶的利益,防止大型零售商利用其雄厚的財力在市場上執行排他性價格。因為大型零售商又足夠的財力在相當長時間內在某些商品上執行超低價格,以排擠、打壓競爭對手,待競爭對手消失後再把價格提上去。歐盟曾經討論過要取消虧本銷售的禁令,但因為德、法兩國的堅決反對的最終放棄。禁止低於進價銷售有兩個例外:一是降價銷售,二是清倉銷售。

  二、降價銷售

  法國法律有降價銷售期的規定,在每個日曆年度最多可以有兩次,每次不超過6周。在降價銷售期,可以對庫存商品以低於成本價的價格銷售。降價銷售的條件一是必須進行廣告,二是目的是為了加速銷售,三是銷售的必須是庫存商品。降價銷售期是以省為單位,由省長在徵求有關部門意見後公布降價銷售期的開始時間和結束時間。在全國範圍內,由商業部長對降價銷售期的大致時間做一個指示。國家之所以干預是因為商業界沒有能力控制降價銷售不演變為無序競爭。從實際情況看,在降價銷售期,真正虧本銷售的是少數,銷售庫存商品的也是少數,目前降價銷售已成為促銷的一種重要手段。

  三、清倉銷售

  清倉銷售不是集體行為,而是單個商戶的行為。商戶要進行清倉銷售必須要證明:(1)停止營業,無論是長期的還是季節性的;(2)要改換經營內容;(3)經營條件發生重大變化。清倉銷售必須要向省長申報、備案。

  四、促銷

  對促銷進行規範的宗旨是要保護消費者利益。零售商進行促銷要遵守相應的規範。一是要向消費者提供基本信息,如公示價格、質量保證條件等。二是法律對銷售合同中的霸王條款有限制,也就是說,合同中帶有損害買方立法的不合理條款是無效的,消費者有權要求賠償。三是廣告限制。對某些特殊產品的廣告有限制,如武器、煙、酒、藥品等。如在某些類別的媒體上,禁止對煙和酒作廣告,即使在能做廣告的媒體上也必須明示這類商品對身體有害。對於在社會保險制度下能報銷的藥品也禁止做廣告。當然,對於做廣告還有一般性的規定,即禁止虛假和欺騙性的廣告。對於電視廣告,還有特殊規定,為了保護小商戶的利益,禁止大型超市在電視上做廣告。歐盟委員會認為這一規定違法,目前法規已逐步放開,2004年起允許在有線電視和衛星電視上做廣告,2007年起全面放開,但仍然禁止大型超市在電視上對促銷做廣告。四是對特殊促銷行為的限制。如對於降價,要求公布的降價是真實的,在標籤上必須標明原價和現價兩個價格。對於以特殊低價(有特別吸引力的價格)銷售的,還必須保證貨物供應。如對於消費貸款,允許商家提供無息貸款,但這類廣告只能在商店內做。再如有獎銷售,要求獎品必須是無償的,不得強迫消費者再購買其他商品。

  (康英傑 鄧波整理 曹德榮核)

記錄稿之三:法國商業設施設立的審批[編輯]

法國商業設施設立的審批

  講課人:法國中小企業商業手工業和自由職業部商業手工業和自由職業司司長 讓.克里斯托弗.馬丹先生

  時 間:2005年11月22日上午

  地 點:法國巴黎 中小企業商業手工業和自由職業部

  法國有關商業設施審批的法律規定是1973年出台的《魯瓦耶法》,該法在1996年由時任商業部長的拉法蘭主持進行了重大修改,稱《拉法蘭》,一直沿用至今。該法修改時讓.克.馬丹先生在朱佩總理辦公室工作,是兩個起草人之一。該法的主要出發點是通過對商業設施的設立和改建進行審批,防止現代商業無序發展和發展過快,從而保護傳統商業。

  按照目前的法律規定,商業設施的審批分為地方和中央兩個層面。

  地方層面是省級商業設施審批委員會,該委員會由6名委員組成,其中3名是民選官員的代表(如市鎮長、市鎮聯合體代表等),另外3名分別是工商會、手工業會和消費者協會的代表。它是商業設施審批的主要機構,每年約審批3000至4000份申請,合計營業面積約400萬平方米,這些申請中的80%以上會得到批准。

  國家層面有全國商業設施審批委員會,該委員會由8名成員組成,4名是來自政府的人士,其中1名來自最高行政法院,擔任該委員會召集人,其他4名是分別由商業部長、就業部長、國民議會議長和參議院議長分別推薦的專業人士。該委員會不審批具體的申請,而是作為省級商業設施審批委員會審批決定的複議機構,負責對被提起上訴的省級委員會的決議進行複議。這種複議的特點是,既可以否決省級商業設施審批委員會否決項目的決定,即批准被省級商業設施審批委員會否決的項目;也可以否決省級商業設施審批委員會批准項目的決定,既否決被省級商業設施審批委員會批准的項目。

  根據法律,兩個委員會是獨立的行政機構(或稱執行局),負責行使政府依法移交的行政職權,其組成包括政府官員和專業人士。

  省級商業設施審批委員會進行審批時主要考慮的因素為:(1)保證市場的公平競爭,防止壟斷的出現;(2)新設立的商業設施是否創造了新的就業機會,是否會對已存在的商業設施造成損害;(3)新設立的商業設施是否會對周邊的環境造成影響。

  省級委員會的審批程序分為3個階段:

  1、申請方將申請材料送交給委員會成員(在該階段,反對方亦可單獨聯繫委員會成員陳述意見);

  2、委員會就提交的申請徵求省級相關局意見(競爭消費和反欺詐局、就業局、基礎設施局),相關局就此出具報告,此外還徵求商會意見;

  3、召開委員會會議,聽取申請人陳述,如需要亦可召集相關局代表就其出具的報告進行說明。最後進行投票,6票中4票同意即可批准該項申請。

  對於超過6000平米的特大型建設項目,還要進行「公共調查」。所謂「公共調查」,即召開會議,聽取大家意見(3個月),組織環境、規劃及建築等方面的專家進行評審,形成調查報告。

  從省委員會人員組成和進行公共調查可以看出,審批機構具有廣泛的代表性,審批過程也充分傾聽了公民意見。因此,法律沒有再設置專門的聽證程序。

  新設立的商業設施除了需要得到商業設施許可外,還需要建築許可。根據1993年頒布的《公共生活淨化法》,為了避免腐敗,這兩項審批分開進行,建築許可由市鎮長負責審批,建築審批須以商業設施審批為前提,即未獲商業設施許可的,無法得到建築許可。

  設立旅館和電影院的審批程序與商業設施相同,只不過旅館審批由旅遊部門負責,電影院審批由文化部門負責。

  目前,商業部門正準備就商業設施審批的有關法律進行修改。新的修訂遵循5大原則:(1)競爭原則,保證遵守競爭秩序;(2)鼓勵創造就業原則;(3)協調領土整治原則;(4)改善環境和建築風格;(5)滿足消費者的需求。

  主要修改內容是:(1)設立跨省際商業設施審批委員會,負責對影響區域跨越省際的大型商業設施的設立或擴建進行審批,該委員會為非常設機構,由商業設施擬建地的省派人主持,相關省派人參加,在進行跨省級商業設施審批中,將加入公眾意見調查的環節;(2)現有法律將商業設施分為3類,規定同類設施之間的轉讓不需要審批,跨類別的轉讓或改建需要審批。由於目前分類過粗,實踐中存在規避現象,擬在法規修改中將商業設施的分類由3類細化為6類;(3)簡化申請手續。

  商業網點建設管理法律出台30多年了,並未阻礙現代商業的發展,相反,防止了大店的無序發展,創造了統一、和諧的發展環境,傳統商業受到了保護並逐步實現了現代化。

  此外,政府對邊遠地區、農村、郊區、傳統市中心的商店建設也給予補貼,但不是發給商戶,而是發給市鎮。因為市鎮是業主,擔負促進商業現代化的責任。有一個例外,即購買巡迴售貨卡車、麵包店改造,政府可給予商戶直接補貼。

  (鄭江整理  曹德榮核)

記錄稿之四:法國非傳統商業的發展和管理[編輯]

法國非傳統商業的發展和管理

  講課人:法國特許經營聯合會總幹事

  尚達爾.基梅爾女士  Vitali先生

  法國遠程銷售企業聯合會總幹事

  馬克.奧利維埃先生

  經濟財政工業部競爭、消費和反欺詐總局

  保護消費者利益處 呂克.達尼埃爾先生

  時 間:2005年11月23日上午

  地 點:法國巴黎 法國遠程銷售企業聯合會

  中小企業商業手工業和自由職業部和經濟財政工業部負責指導各種遠程銷售(郵銷、網上銷售)和特許經營的發展,與有關行業組織聯繫等。

  一、特許經營

  特許經營的定義:是兩個商業企業間的合作,一方是盟主,一方是加盟店。盟主是創建商業理念及開發此理念的企業,加盟店是在某一個區域中代表盟主利益的企業。

  三十年前特許經營在法國開始發展,初期也有一些不規範的問題。加盟企業自發組織起來成立協會,解決發展中出現的問題,維護盟主和加盟店的利益。協會是自願加入原則,財務獨立,沒有也不尋求國家補貼。

  特許經營屬於有組織的商業(合夥商業),在法國商業中占40%的份額。目前,已有835個特許經營網絡,3.7萬個加盟店,420億歐元的銷售額。盟主和加盟店是特許經營的兩個方面,他們的關係通過特許加盟合同來確定。法國特許經營在服裝、食品、服務行業(例如家教服務)發展很快。

  1、盟主的資格

  (1)向加盟店傳授理念,有客戶認同的標識(商標/商號)並交加盟店使用。

  (2)有一整套成熟商業、技術經驗(經過實踐檢驗證明是成功的,並形成文字,也叫操作手冊)賣給加盟店。

  (3)可對加盟店提供技術和商業支持。

  2、盟主的義務

  (1)開業前要培訓加盟店主與雇員

  盟主通過培訓,將經驗傳授給加盟店,平均三十五天(最短2天最長12個月),使加盟店主與雇員掌握現代商業技術手段。

  (2)開業後續培訓

  要使加盟店主保持商業理念的更新,提高技術水平。

  (3)保證加盟店遵守加盟品牌的統一規則(使消費者在全國任何地方、任何一個店得到同等水平的服務)。

  (4)制訂整個網絡的發展戰略。

  3、加盟店的義務

  (1)自負經營責任,嚴格遵守品牌的商業理念,維護品牌形象。

  (2)是一個獨立的企業,自己負責投資。

  (3)必須簽訂特許經營合同(3年至20年不等,一般投資越大、合同期越長,以保證合同期內可以收回投資)。

  (4)繳納加盟費。

  A.加盟費:一般每月2萬歐元,最少是0,最多7萬歐元。

  B.商號使用費:每月交一次,一般按銷售額的百分比計算,平均6%,最少0,最多18%,用於技術支持、繼續培訓、研究開發等。

  C.廣告宣傳費:用於不斷提升品牌的知名度。

  4、特許經營合同

  法國尚沒有特許經營的專門法律。1972年法國制訂了特許經營行業職業道德規範,現已成為歐洲特許經營行業職業道德規範。《杜班法》(為所有合夥經營而制訂)保護加入商業網絡企業的利益。盟主有義務在合同簽訂前,提供相關的信息。比如,股本構成、組織結構圖(尤其是管理層)、網絡信息(子公司情況)、分號及加盟店、資產狀況(近兩年資產負債與損益表、宏觀和微觀市場情況、合同有關條款、收費情況。披露信息資料需要在合同簽訂前20天提供給加盟戶。

  盟主對加盟店的配送比例,從0到100%,平均達到80%。在特許經營食品店中很少有對配送率要求的條款,因為食品加盟店一般都由大型採購中心供貨,盟主只派稽查員定期去檢查加盟店是否符合規範。

  依據合同,特許經營要求理念、產品統一,但嚴禁價格統一。盟主可制定價格上限,不能規定最低價及利潤幅度,搞建議價、指導價是違法的。

  對特許經營合同的解除,在合同中有提前解除合同的條款。有下列情況存在時可提前解除合同:沒有交使用費;不遵守合同;不遵守相關經營標準等(原則上要有損害加盟品牌整體形象的行為)。

  工業特許經營,如CoCa等,在法國不普遍。

  汽車銷售不屬於特許經營範疇,視為轉讓經營權。廠家允許使用品牌標識,但無義務轉讓經營經驗。

  國外品牌進入法國的形式:直接加盟;兩級盟主;合資公司。

  二、遠程銷售

  1、概況:遠程銷售包括傳統郵購、電話、電視、網上銷售,遠程銷售聯合會共340個會員企業、500個網站(由傳統郵購企業、新興網站企業和大型零售商建立)。

  2、協會主要職能:交流信息、促進發展、維護本行業利益、研究行業發展情況。

  3、遠程銷售在法國商業中的地位:雖然近年來法國消費總體放緩,但遠程銷售特別是電子商務增長很快,2004年分別增長13%和54%。電子商務在遠程銷售中的比重從2000年的8%上升到2004年的46%,預計2005年可達到50%。非食品領域遠程銷售占整個商業的比重已從過去的2%上升到今天的7%,今後兩到三年可達10%。

  4、電子商務的發展

  特點:發展速度快,消費行為、消費習慣的變化使網上消費人數的增長大於網民增長,網上採購的人數已占到1/4。網上消費者從35歲左右的富有者向普通居民發展,向女性發展。品種主要是書籍、DVD、旅遊、服裝及高科技產品。因特網正在改變傳統商業的面貌。

  協會目前關注多渠道銷售方式的融合研究,調查表明,80%的消費者希望既有商店,又有商店的網站,兩者相互補充,相互促進。

  電子商務迅速發展的原因:(1)網絡技術的發展特別是政府鼓勵寬帶入戶。(2)顧客信任:一是網上銷售的法律框架的建立,增強消費信心,適合發展(法規和行業道德規範的雙重調節);二是網站服務質量提高。(3)網上產品內容豐富,多樣化。

  網上銷售75%是通過網上信用卡支付,網上支付很安全。

  5、遠程銷售法律

  遠程銷售要遵守1997年歐盟制定的對消費者最低限度的保護法律《消費者保護法》,2001年法國制定的關於遠程銷售的政令。其法律定義是:

  (1)銷售關係在企業與消費者之間的銷售合同;

  (2)銷售合同的達成是遠程的,在雙方不見面的情況下;

  (3)使用了一種遠程通信手段(可以是電話,也可以是網絡)。

  保護消費者的方式:

  (1)信息披露:消費者知道誰在銷售,法律規定賣方識別信息(銷售商名稱、註冊地址、工商註冊號、電話;合同條款包括交貨方式、支付方式、價格、質量保證條件等);

  (2)消費者接受報價後,銷售企業必須再確認(作為雙方的證據,必須是可保存的);

  (3)消費者的反悔權: 消費者只有收到商品時才知道商品的情況,所以規定有七天的反悔期。消費者必須知道自己有反悔權。但是也有例外商品:如水果等生鮮產品、訂製的產品和部分服務產品(如立即提供的信息)等,在例外情況下,銷售者要明示消費者沒有反悔權並得到消費者認可。

  有關法規新企業不了解,違法、違規非常高,政府部門經常進行驗查(每年1000次)。企業知道後80%及時改正,其餘20%再次檢查。沒有改正可以進行司法追究,到目前為止,刑事處罰的不多,消費者對遠程銷售比較放心。

  (楊寶京 鄭江整理 陳素紅核)

記錄稿之五:供貨商與零售商關係及零售業法規的演變[編輯]

供貨商與零售商關係及零售業法規的演變

  講課人:經濟財政工業部競爭、消費和反欺詐總局

  競爭政策局長 卡羅琳.蒙達爾西諾女士

  時 間:2005年11月23日下午

  地 點:法國巴黎 經濟財政工業部

  法國關於供貨商和零售商關係的規定主要是1986年頒布的政令,即《價格與競爭自由法》。其後不斷修改,最後一次是2005年8月。這個政令已納入到法國商法典第四冊第四章。主要內容:

  1、透明度要求。交易必須要有發票,這是經濟法和稅法的要求,也是衛生安全和可追溯的要求,同時也方便有關檢查機關的檢查。發票上必須有商品名稱。供貨商的銷售總條件。零供關係必須是合同關係。

  2、規範競爭。(1)禁止低於進價銷售,違反的可追究刑事責任。(2)規定最低銷售價也是違法的。(3)涉及到零供之間一般商業關係,如歧視行為發生糾紛時,不追究刑事責任,只追究經濟責任,由商業法庭審判。(4)關於貨款外優惠條件,法規隨着經濟形勢的變化而變化,在法國貨款外優惠平均32%,最高達60%。(5)零售商在採購時採用遠程競價的方式受到約束。

  1986年政令變化最少的是有關發票的規定。發票必須要規定付款期,如果遲延支付的話要有滯納金。付款期對供貨商是很重要的,因為付款期限即使很長,也比沒有期限無限期等待強。法國法律規定必須在完成服務或提交貨物後即開具發票,即使這個時候供貨商還沒有收到貨款。發票上必須要註明買賣雙方的名稱、地址、商品的品名、折扣等。如果不開發票,要追究責任,自然人罰款0.5萬歐元,法人罰款7.5萬歐元。有關發票的規定的執行情況比較好,這部分法律沒有太大的變化。

  法國大型零售企業始於20世紀60年代,在六七十年代,大型零售商和供應商基本上是一種合作關係,因為這個時期大型零售企業處在起步階段,消費需求也比較旺盛。隨着時間的推移,大型零售商越來越多,競爭也隨之越來越激烈。因此,一些零售商採用號召性價格(超低價格)的促銷手段,具體的做法是將以前的折扣累積起來,開在同一張發票上。96年頒布的《加朗法》禁止了這種做法。90年代末,大型零售商在發展過程又出現了新的趨勢,一是拓展國際市場;二是發展自有品牌。為解決資金需求,大型零售商紛紛向供貨商要求貨款外優惠,而這種優惠是不提供相關服務的,比如店慶費、貨架費等。供貨商對此非常不滿意,但是由於法國大型零售商已形成寡頭競爭的局面,丟掉一個零售渠道就有可能丟掉所有利潤,因此,無論大小供貨商都不能丟掉任何一個零售渠道,只能被迫接受各種費用。

  為了扭轉這種局面,即供貨商被迫向零售商支付各種沒有對價的優惠,為維持交易關係,供貨商不敢去打官司,2001年,法國通過了《新經濟調整法》,由政府代表供貨商到商業法庭起訴。具體的做法是由主管經濟的部長代表供貨商到商業法庭向零售商提起訴訟,認為其做法擾亂經濟秩序。如果商業法庭予以認定,可要求零售商停止該行為、退還供貨商款項並可進行民事罰款。這樣的案例目前已有15件,另有約30件正在進行中。整個程序會持續比較長的時間。

  《新經濟調整法》的核心是規定零售商不能收取不提供相應服務的貨款外優惠。還有一條重要的規定是供貨商向零售商支付貨款外款項必須簽訂合同。2001年這個法令實施後,消費價格有所上漲,在這樣一種形勢下,連鎖折扣店逐步興起,每年增長1-2%,到折扣店去的消費者多了,而到大型超市的相對減少。2004年,工業部長與大型零售商簽訂協議,要求商品降價2%。

  關於禁止低於進價銷售。根據1996年《加朗法》,虧本銷售的計算基線是發票上註明的價格,也就是說,零售商獲取的各種貨款外優惠是不允許計算在基線中的。這種規定使消費者不能分享貨款外優惠。而根據目前的規定,零售商獲取的貨款外優惠中超過20%的部分是可以計算在基線中的,這是一種折中的方案,是為平衡各方利益的產物。一種觀點認為,貨款外優惠應該全部納入,以反映真實的價格,並使消費者能夠分享這種優惠。而另有觀點認為,如果全部納入的話就與現行做法相差太大了,應該循序漸進;而且全部納入會造成更為激烈的價格競爭,對零售商和供應商的利益都會有所損害。由於全部納入會造成中小零售商與大超市的價差拉大,影響其競爭力,因此中小零售商也反對。

  禁止低於進價銷售的一個執行後果是造成價格指數的上升,據統計,1996年,法國的消費品價格是全歐洲最低的,而10年後的今天,消費品價格幾乎是最高的。因此,對禁止低於進價銷售的規定爭議很大,OECD和EU都對此提出過質疑。

  法國有關零售商和供應商關係立法的目標是限制大型零售商濫用其龐大的購買力。對付款期的規定也是如此,實際上法國許多零售商就是利用付款期的時間差來運營的。時間差是大型零售商獲取利潤的重要來源。

  法國目前只剩下5個大型採購中心,零售業高度壟斷,但事實上,法國還不是最嚴重的,英國、挪威的情況還要更糟。正是因為大型零售採購中心的稀缺,准入權顯得尤為重要。任何一個採購中心取消准入權,就有可能引起供應商的破產。正是因為如此,有必要制定相應規定來平衡零供關係。政府進行管理是認為目前零售商和供應商的力量對比是不平衡的,零售商和供應商的關係雖然是合同關係,但由於涉及公共經濟秩序,政府有必要介入。但事實上,僅僅制定規範零供關係的法律很難改變某種經濟地位,更重要的是要在上游區(如商業網點設立時)控制,避免造成壟斷。

  法國法律規定突然中止供貨關係是禁止的,要預先通知生產商,給生產商足夠的時間去調整生產。但具體預先通知的時間由法官根據個案具體判定。如生產商生產的是零售商定製的產品,這就需要很長的預先通知期。

  另外一種值得重視的現象是,大型零售商自有品牌占用的份額越來越大,德國最為普遍,在折扣店中1/2以上的商品是貼牌生產。法國也有同樣的趨勢,如家樂福從低端到高端都有自有品牌商品。這種現象在西歐是非常普遍的,但在美國幾乎沒有。

  (康英傑整理 陳素紅核)

記錄稿之六:法國農產品流通及管理[編輯]

法國農產品流通及管理

  講課人: 經濟財政工業部競爭、消費和反欺詐總局農產品市場處副處長 貝爾特朗.烏德里先生

  第94省競爭、消費和反欺詐局局長 菲力普.奎莫爾先生

  企業間貿易聯合會官員

  時 間:2005年11月24日上午

  地 點:法國巴黎 經濟財政工業部

  一、法國農業與農產品流通總體概況

  法國是農業生產大國。蔬菜、水果種植面積分別為30萬公頃、16萬公頃,年產蔬菜600萬噸,水果300萬噸,出口蔬菜、水果86萬噸和137萬噸,進口蔬菜、水果150和280萬噸,加工蔬菜、水果150萬噸和140萬噸,農產品物流量很大。2004年,法國食品批發貿易額1060億歐元,其中果菜、肉類、水產品、奶製品等生鮮農產品占46%。

  法國農產品批發市場在農產品流通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尤其是農產品初次上市後,批發市場起到了主要的集散作用。初次上市批發商承銷了60%的初次上市的農產品,農業合作組織承銷40%。法國有國家級農產品批發市場20個;按批發市場所處的地理位置分,分為初級批發市場(類似於中國的產地批發市場)與銷地批發市場。目前,活躍在法國農產品批發市場的水果和蔬菜批發商1250家。

  近年來,隨着大型零售商的迅速崛起,大型採購中心越過批發企業直接從農產品生產者或農業合作組織採購農產品,一些批發企業倒閉,批發市場的交易量與交易額也呈下降趨勢。目前,通過銷地批發市場銷售的水果蔬菜只占總銷售量的24%。批發市場不得不轉變經營方式,尋找新的客戶,餐飲、學校及單位食堂等成為批發市場重要的客戶,據法國批發業貿易協會統計,農產品批發市場的客戶結構為:大型零售超市占43%,其他零售商38%,餐飲業等約占19%。法國農產品最終消費中,通過大型超市銷售的占74.3%,通過集貿市場銷售的占18%,通過其他小商業銷售的占6%。

  大型採購中心直接從農產品生產者或農業合作組織採購農產品,開始階段對農民安排生產、出售產品提供了方便,但是,實行的時間長了,容易形成超市對農產品價格和市場的壟斷,當農民意識到這個問題時已經無可奈何,已經完全依附於超市了,政府公共權力也不容易干預。

  法國農產品市場營銷方式是多種多樣的。在零售環節除了超市以外,還有各種各樣的便利店、肉店、菜店,特別是還保留了相當數量的集貿市場。例如,巴黎市政府規定,全市20個區,每個區至少要建一個集貿市場。據介紹,這已經成為區政府必辦的一件事項和重要「政績」。巴黎市政府做出這一決策的出發點,一是保護中小工商業者的利益,增加就業崗位;二是鼓勵不同類型營銷方式和企業之間的競爭;三是方便居民就近購買,尊重消費者的選擇;四是聚集人氣,為居民提供相互溝通、交流和休閒的場所。

  二、政府在農產品批發市場建設與管理中的作用

  二戰後,為促進法國商業的現代化,改變農產品批發市場的落後面貌,同時改善大中城市的交通狀況,法國政府決定在全國建立若干個農產品批發市場,並對其設施現代化。法國政府對農產品批發市場實行統籌規劃與合理布局,在大中城市的近郊,投資建設了20個國家級農產品批發市場。市場建成後進行規範化的公司制運作。為了使建成的批發市場有一個良好的經營環境,及方便政府對批發商戶的統一監管,政府還制定了相關的法律法規維護市場的公平競爭。規定農產品批發市場不直接向消費者個人提供產品與服務,只能是B to B開展交易,交易必須有發票,另外,政府對國家級批發市場還實行區域保護政策,即以批發市場為中心,劃定一個合理的商圈,在商圈之內禁止建設其他農產品批發市場,對商圈內原來的批發企業或者遷走或者停業後給予補貼。法國財政經濟與工業部競爭總局對此進行監督,對違規企業予以處罰 。

  法國政府還對農產品質量安全進行嚴格管理,農業部主要負責對農產品生產領域質量安全的管理,經濟財政與工業部主要負責農產品流通領域的質量安全管理。農產品生產與經營者對農產品質量負完全責任,國家只進行抽檢,抽檢的內容既包括質量也包括農藥殘留,法國政府把批發商分為三類進行檢驗檢查:第一類是比較安全的,經濟財政工業部競爭、消費、反舞弊局與行業公會簽了約,檢查市場的內部檢驗檢測機制,並認可其機制;第二類是沒有與經濟財政工業部競爭、消費、反舞弊局簽約,但是獲得了ISO認證;第三類是沒有自我檢查機制也沒有獲得任何認定的市場。對第一和第二類市場,國家三年進行兩次抽檢,對第三類市場,抽檢的頻率不確定,根據需要隨時抽檢。對農藥殘留,法國政府還制定了兩種風險監測計劃,一是根據歐盟指令,跟蹤監督;二是根據法國法律制定檢查計劃。在法國共有8個國家實驗室,可對3500份樣品進行檢驗。對違反農產品質量安全的處罰有兩大類:一是行政處罰:對不符合標準的可用行政命令要求達到標準或限期改正;二是刑事處罰收繳產品或銷毀產品,也可以起訴,最高可判2年監禁,並罰款3.7萬歐元。

  三、法國政府對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改革的新動態

  法國政府對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的有關法規是2 0年前制定的。20年來,它們對促進農產品流通的規模化、規範化起到了不可低估的作用。與此同時,法國農業、商業都發生了很大變化,大規模的農業合作社的成立,新型現代零售業態的湧現,新的交易方式、交易手段都對農產品批發市場提出了挑戰,削弱了農產品批發市場在農產品流通中的地位。在此情況下,法國政府對現行法規進行了改革與完善,新的法規已經起草完畢,準備發布。改革的主要內容有:

  1、對全國性農產品批發市場進行了定義:即一個提供公共服務的、具有公益性質的市場,進入市場的只限於商戶與生產者,有利於促進農產品、食品的流通、有利於促進行業競爭,促進食品的安全。

  2、簡化法律框架:

  (1)對新建全國性批發市場的權利下放到大區,但是最終審批權仍然在中央一級。

  (2)把全國性批發市場的管理簡化,規定可以通過招標委託授權民營公司管理。

  (3)建設的市場可以在民間的土地上,不一定是國家的土地。

  (4)批發市場的擴建與遷建審批權可以下放到各省。

  3、放鬆了區域保護制度:不必象從前一樣建立嚴格的區域保護制度。批發市場的保護年限最多30年,取消絕對的保護制度。在某些情況下,在保護範圍內可以建立別的批發市場,只要證明有利於提高流通生產力即可,而且這種例外的批准由原來的部長批准改為省長。

  4、批發市場的租戶(批發商)可以對市場中的固定資產如冰櫃等投資,承認其財產權。

  總之,改革的目標是進一步提高批發市場的效率。

  (陳素紅 王湛整理  耿洪洲核)

記錄稿之七:法國食品安全及質量監管[編輯]

法國食品安全及質量監管

  講課人: 經濟財政工業部競爭、消費和反欺詐總局

  植物源性食品處副處長 菲利普.馬爾蒂諾先生

  動物源性食品處  MORHANGE先生

  時 間:2005年11月24日下午

  地 點:法國巴黎 經濟財政工業部

  法國為了加強對食品安全的監督管理,於1999年經國民議會批准,將原本分散在相關部門的食品安全管理職能集中起來,成立了「食品和環境安全監察署」,並通過了相應的法令。目前,法國的蔬菜、水果及生鮮產品已全部推行歐盟規定的統一標準和規格化包裝,每種產品上市都執行質量安全標準,嚴格市場准入。經濟財政工業部競爭、消費和反欺詐總局負責對流通領域食品安全的監管。

  一、法國水果蔬菜市場

  法國蔬菜水果平均年產量900萬噸,其中600萬噸蔬菜,300萬噸水果。蔬菜種植面積30萬公頃,水果16萬公頃。出口量共250萬噸,其中蔬菜86萬噸,水果137萬噸。進口量430萬噸,其中蔬菜150萬噸,水果280萬噸。蔬菜水果年加工量280萬噸,蔬菜150萬噸,水果140萬噸。從銷售環節看(對消費者的銷售),74.3%由大型零售商銷售,18%通過露天集市,其餘6%由小型零售商銷售。

  二、法國水果蔬菜批發市場

  法國有1250個水果蔬菜市場,其中組成4個網絡。全國性批發市場共17家,此外法國南部還有1家私營的批發市場。全國17個市場農產品交易量370萬噸。

  巴黎漢吉斯(Rungis)農產品批發市場有227個水果蔬菜批發商,80家生產廠家,74個代理經營和進口企業。該市場年水果蔬菜交易量90萬噸。南方私營市場是專營水果蔬菜的,每年交易量130萬噸,該市場有250家批發企業,營業額10億歐元。

  由於大型零售商占絕大多數市場份額,它與批發市場、生產者的關係比較緊張。進入流通環節的水果蔬菜24%經過批發環節,其餘76%通過大型零售超市。批發市場的主要客戶包括:大型超市占43%,其他零售商38%,餐飲業占19%。

  三、對水果蔬菜市場的監管

  法國和歐洲法律的基本原則是:「銷售者對自己產品的品質和安全負完全責任」,國家只進行抽檢。抽檢是通過風險分析後確定,抽檢的內容包括品質標準、農藥殘留等。

  (一)品質標準

  對批發商進行分類:

  1、安全的企業。檢查其有無完整的內部檢查機制(總局與行業工會簽訂公約,專門用於檢查企業內的自我檢查機制。總局認可該內部檢查機制。總局與進口商也簽定公約,認可其內部檢查機制和農藥殘留情況等)。

  2、與總局未簽公約,但符合ISO標準的企業。

  3、沒有任何檢查機制的企業。

  根據企業歸類等級來決定對其進行檢查頻率。如1類企業每三年2次,對2類企業也是如此,對3類企業(總量較大)的檢查頻率尚未確定。經過這種分類,修改資料庫,能夠從檢查結果的角度來跟蹤企業。

  (二)農藥殘留

  依照有無前科的標準,確定幾類重點檢查的農藥,向全歐盟通報。還要根據產品的氣候條件及其他相關資訊來決定(探測是否使用禁用藥,特別是在歐盟其他國家購買的藥品)。

  制定了兩種風險分析計劃:跟蹤監督型(根根歐盟通報跟蹤某一種農藥);根據法國的風險因素制定的檢查計劃。

  全國共有8個試驗室,取樣3500個,平均每個樣品的化驗要尋找250種農藥成分。

  (三)處罰措施

  1、行政處罰:如不符合標準,可以以行政命令形式要求其達標。如使用禁用農藥,可以要求生產者改變做法,遵守最低限量要求。總局有執法權。

  2、刑事處罰:司法介入,收繳或銷毀產品(由法官宣判。一是違禁處罰:450歐元/單件產品。二是對情節嚴重的,處以37000歐元罰款並2年以下監禁。如涉及公共安全,加倍處罰。

  (四)相關問題

  1、檢查不收費。每次化驗費250歐元、樣品提取費200歐元,由違規者支付。

  2、檢查包括大型超市,也包括批發市場。從初次上市環節開始檢查,各環節承擔相關責任。

  3、總局只負責進入流通環節之後的檢查。果園內的農藥檢查由農業部負責。

  4、如查出違禁產品,除銷毀外,很少有清除污染,做無害化處理的情況。不排除個別情況下可作特殊安排,但要重新化驗。

  5、檢查標準:部分是歐洲標準,也有一部分是國家標準。爭取1-2年內全部統一為歐洲標準。歐洲標準也要考慮國際標準。

  6、檢查法律依據是《消費法典》和《商法典》,法律對檢查程序作了明確規定。

  7、哪個環節出問題,哪個環節負法律責任。如流通企業進貨沒有把關、且又沒有發票證明供貨商,則承擔全部法律責任。

  四、對動物性產品的監管

  對肉類產品的檢查工作不同於植物性產品的地方在於,農業部獸醫局介入很深。對所有的養殖戶和生產企業的檢查由農業部進行,產品的衛生標準也由農業部進行檢查。總局負責產品的品質標準,而非衛生標準。總局的檢查更側重於食品的成分、添加劑的使用,是否有注水情況等。此外,對產品標識、名稱,標籤內容的真實性等也要進行檢查。當發生危機的時候,所有政府部門要密切合作。

  對相關問題的解釋:

  1、「X」起訴。消費者在不能確知誰應對劣質產品負責時,可以向法院提起無特定對象起訴,以避免因起訴對象不當而導致敗訴。經法院和行政機關調查後確認應負責的企業和個人,均應承擔法律責任。

  2、在刑事司法沒有判決前,不可以發生民事判決。因此在確定產品質量責任前,流通企業不先行賠付。

  3、屠宰場必須裝備檢查設備。流通環節企業則不要求必須裝備檢查設備,可以將樣品送到專門的檢查機構進行檢查。

  4、零售商採購時,要對生產商提出技術指標的要求,符合要求才進行採購。零售商也可通過自有設備對產品進行檢查。

  5、法國對屠宰企業的管理:所有屠宰場的衛生標準都是歐洲統一的,歐盟剛剛修訂了衛生標準。歐盟的標準已升級為直接法律,各成員國直接執行,不須轉為本國法律。所有屠宰場出產的產品必須經過獸醫檢查,每個屠宰場有獸醫檢疫部門代表常駐,負責加蓋檢疫章。屠宰場沒有國有的,但有地方政府所有的,數量越來越少。屠宰場是提供服務的企業。屠宰行為是受管制的,必須有資格認可。禽類屠宰也要在屠宰場進行。農戶自己養殖的大型牲畜,必須要在屠宰場屠宰,豬、羊、禽類等有例外條款。

  五、預警通報系統

  無論是動物性產品還是植物性產品,都有一套預警通報系統。一旦發生事件,不僅需要本國相關部門之間合作,而且考慮到產品可能已出口,還要各成員國相關部門之間合作。各成員國之間相互通報,能夠儘快將危機限制在最小範圍內。而且發生危機時,不僅政府部門工作,企業也要參與,彼此各有分工。如銷售企業必須要召回相關產品、產品下架;政府部門負責檢查,進入企業進行調查,找到問題的根源,使消費者儘可能少地遭受危險。通過報警系統可以作出快速反應。

  總局參與了最近發生的禽流感應對工作。特別是產品的禁用,如家禽、羽毛製品等。獸醫發揮主要作用。如,目前決定對所有家禽實行圈養,以便獸醫檢查。獸醫還要跟蹤感染問題,負責監督宰殺、銷毀工作的進行。現在已有更大規模的計劃,包括衛生部、國防部等都參加,設計藥品、口罩、疫苗等的標準。一方面保護家禽,另一方面保護人類。

  此外,對糧食流通的管理,主要監督有無污染和農藥殘留,還要檢查加工環節、成分等。有應對危機的機制。一旦發生危機,可能會實行配給制度等預案。總局參與,但不牽頭。大型超市在食品銷售中占主導地位,在發生緊急問題時要發揮大型超市的作用。但一般大型超市都實行「零庫存」以降低成本。一旦發生危機,需要有別的辦法來解決問題。

  (吳國華 王健整理 耿洪洲核)

記錄稿之八:法國汽車及零部件市場的組織及法規[編輯]

法國汽車及零部件市場的組織及法規

  講課人: 經濟財政工業部企業總局汽車工業及

  汽車零部件處處長 弗朗索瓦.德拉博先生

  時 間:2005年11月24日下午

  地 點:法國巴黎 經濟財政工業部

  一、企業總局的主要工作職責

  一是對工業企業提供支持,如支持企業R&D;二是經財部另一部門負責對汽車工業產品標準進行檢查(是否符合歐洲標準),參與和歐盟其他成員國相關部門共同制定和執行相關的標準,包括汽車污染指標、汽車安全部件標準等。

  新法規允許汽車經銷商相對於汽車生產商有一定的獨立性,但是,汽車經銷商必須要遵守一些視覺特徵等方面的規定。新法規還規定一個經銷商可以同時經銷多個本國或進口汽車品牌,這麼做的出發點是為降低成本。新法規還規定可以將汽車銷售和維修分開。但無論如何,在歐洲要想擁有汽車經銷權,首先必須獲得汽車供應商(生產商)的授權,還必須擁有經銷網絡(市場要求)。

  二、相關問題

  1、從今年10月1日起,取消經銷的地理範圍限制,只要有授權,可以到任何地方銷售。

  2、目前已經有多品牌經銷商,但多經銷外國品牌,同時經銷法國品牌的情況還沒有。

  3、分離並不是必須分離。新法規做出的相關規定,是為了讓一些新的沒有維修能力的經銷商也可以進入汽車銷售市場。現在已經有生產企業支援進行汽車維修特許經營的情況,汽車生產廠家主要是尋求經濟利益,因為它們很大一部分利潤來自零部件銷售。原則上,汽車經銷商從生產廠商獲得汽車資源後,必須把它銷售給最終消費者。但在實踐中,也存在個別經銷商從別的經銷商而不是從生產廠家直接獲得汽車的情況。這種經銷商在法國被稱為「代理商」,但實際上,稱其為「代理商」並不準確,因為它與經銷商是買斷的關係,稱其為「二級經銷商」可能更貼切。這是一個灰色區域,很難處理。

  4、法國的國家扶持機構:

  (1)競爭優勢中心;

  (2)法國工業創新署(提供可償還墊款形式的融資支援);

  (3)主管跨部門的關於運輸的研究項目的機構(選擇研究項目,如使用清潔能源車輛、車輛安全等,並提供財政支援);

  (4)法國全國研究署(針對上游階段的研究,包括運輸)。

  5、清潔能源車輛的發展

  歐洲的汽車市場包括法國比較特殊,柴油發動機使用較廣。在法國,70%的新車使用柴油發動機,汽車保有量中有約一半使用柴油發動機。這是因為,柴油發動機不僅節省能源,而且經過裝備防污染設備後,比汽油發動機更清潔。目前,所有的汽車生產廠家都投入大量資金和人員研究清潔的柴油動力汽車。如果現在要求它們轉而研究混合動力汽車,難度較大。但法國政府非常重視燃料電池,制定了全國「氫計劃」,對混合動力汽車項目也非常支持,資助了幾個項目,但對廠家來說主要是經濟問題。積極支援電動車發展,有幾個汽車生產廠家已經有了產品。目前,消費者購買混合動力和電動汽車,政府在稅收方面有優惠,如果因購買新車淘汰老的污染比較嚴重的傳統動力汽車,減稅幅度還要增加。此外,還研究「生物燃料」汽車,包括乙醇燃料(甜菜、甘蔗)。

  6、歐盟關於「電子垃圾」的指令不包括汽車電子產品,歐盟有專門的關於報廢車輛的指令,處理汽車電子產品。歐盟關於6種有害物質的規定對汽車行業適用。歐盟關於報廢車輛的指令2005年已轉化為法國法令,關於「電子垃圾」的指令正在轉化為本國法令。關於報廢車輛工作的管理,各國情況不同。法國成立了專門機構,包括拆除和粉碎兩個行業。如果這些行業的企業產生虧損,汽車生產廠家有責任全部或部分彌補損失。汽車生產企業在設計階段就要考慮未來報廢拆解的問題,一旦涉及新的標準問題(回收率),就會增加生產商的成本。經財部對「生產設計」方面沒有專門的支持措施。因為各生產廠家都要滿足標準,不會造成競爭關係的扭曲,相反可以利用它來宣傳自己的形象。報廢汽車指令要求回收利用率達到75%。回收企業有義務回收所有報廢車輛,相應的,如果某種車輛不好拆解、回收率低,相關生產廠家要給予更多補償。

  7、政府部門工作的內容之一是對汽車行業,包括零部件生產行業的支持。對法國大型跨國汽車生產企業提供支持,如果中小企業有R&D能力,也對其提供支持。此外,對行業整體的政策支援也對中小企業產生影響。但政府工作的原則是「參與」而非「牽頭」,具體項目由企業自己進行,「參與」包括財務、組織(組織圓桌會議)和建立網絡等。

  8、法國汽車企業進入中國市場的情況在好轉,包括一些新的車型開發。關注雪鐵龍和雷諾卡車在中國的發展情況。標緻車型在歐洲非常成功,但在中國的情況不太了解。雪鐵龍當初進入中國有法國政府貸款的支持,但現在已經不可能再有這種情況。

  (吳國華 王健整理 康英傑核)

記錄稿之九:律師如何看待和處理供應商和零售商的關係[編輯]

律師如何看待和處理供應商和零售商的關係

  講課人:德尚律師事務所  Lesquins先生

  時 間:2005年11月28日上午

  地 點:法國巴黎  白海莎女士辦公室

  法國德尚律師事務所成立於1972年,系法國的商業律師事務所之一,而且已在亞洲開展業務。在北京和上海,德尚都已設立分所,廣州的分所正在建立。

  在中國,德尚律師事務所的業務目標有以下兩方面,一是幫助法國企業在華投資;二是從法律的角度協助中國企業進入歐洲市場,如幫助在《海關法》和《反傾銷法》等方面遇到問題的中國企業。

  從德尚律師事務所的經驗來看,無論哪個歷史時期,供應商和零售商的關係都是矛盾而複雜的,一方面二者相互依存,一方面又要分享利益,所以二者之間是非常複雜的辨證關係。其中,供應商的優勢在於其具有品牌和知名度;而零售商的優勢在於擁有銷售場地這個稀缺資源(當然這也導致零售商追求在一定面積上的收益最大化),了解消費者的需求並且具有一定的技術,可向消費者推薦或促使其購買某一商品。

  為了更好的說明如何處理供應商和零售商之間的關係,德尚律師事務所從以下三方面進行了案例分析。

  第一,如何保護供應商免受零售商要求過多優惠的做法。

  案例:針對一家生產食用鹽的企業,零售商要求得到達到價格40%的貨款外優惠,供應商拒絕,合同中斷,供應商隨即起訴至商業法庭,要求判決服務合同無效。但存在的問題是,供應商提出上訴時,供貨合同已中斷,司法方式動用的太晚,導致供應商的利益沒有得到保護。這個案例也從一方面說明政府應該隨時跟蹤企業,在適當的時候可以代替企業行使法律權利。

  第二,零售商通過選擇性採購的方式使供貨商的產品一般化

  案例1:一家摩托車頭盔和附屬產品的生產廠家的產品被在一個汽車零部件的大型超市中不加任何區別的銷售,供貨商認為自己的產品被一般化銷售;

  案例2:取暖用的鍋爐被放在大型超市中銷售,但是零售商並沒有提供任何安裝建議和售後服務,影響了供貨商的質量形象。

  從以上兩個案例可以初步分析出如何保護供貨商的利益--即供貨商可以通過選擇性銷售來避免使自己的產品被零售商一般化的對待。所謂選擇性銷售是指:供貨商只供貨給對自己作出過承諾的零售商,如要求零售商在一定的品牌環境中銷售自己的產品,並且配有專門的培訓和銷售演示以及良好的售後服務。但是,這種「選擇性銷售」的方法並不是無原則的保護供貨商而忽視零售商的利益,因為它要求供貨商只有在特定條件下才能使用,具體條件有兩條:一是供貨商必須事先通知零售商自身列出的銷售條件;二是這些銷售條件必須是非歧視性的銷售條件,即只要零售商能符合要求滿足這些條件,供貨商就應該承諾銷售。

  第三,濫用優勢地位,突然終止合同的情況

  從理論上來講,零售商有權終止合同,也有權決定採購商品的量。但是,終止供貨合同在有些情況下是不允許的,如零售商想利用終止供貨合同來限制某一產品進入市場。根據法國法律規定,零售商終止供貨合同必須要提前適當的時間通知供貨商。而所謂濫用優勢地位終止合同是指零售商在沒有提前一段時間事前告知的情況下,就終止了供貨合同。

  但是用司法方式並不能在零售商濫用終止合同的情況下充分保護供貨商的利益,主要因為在技術操作層面上會有時間延誤。主要難點:第一,部分終止供貨合同的界定,即很難判斷零售商減少進貨量就是部分終止合同;第二,如何界定零售商應該提前多長時間通知供貨商以使其轉產,因為這和技術更新的周期也有很大的關係;第三,很難非常精確的計算供貨商因為零售商濫用優勢地位終止合同到底受到了多大的損失,如庫存再難賣出,或是否為專門生產零售商的商品進行了投資等等因素都應該綜合考慮,但有時從操作層面上來講,很難考慮周全。中止合同的訴訟效果難盡人意,和解是很好的途徑。

  從保護自身利益的角度出發,零售商可以採取一些措施來加強自身的優勢,如:

  第一,加強採購優勢。即幾個零售商聯合在一起,加大採購量,以便得到更加優惠的價格。從法律的角度來看,這種做法是完全被允許的,但同時,法律也對這種做法作出了三點限制:一是嚴格規定了可以得到優惠價格的時間。如幾個零售商從2005年6月1號開始聯合採購,那麼他們能得到優惠價格的時間就必須從6月1號以後開始計算,而且必須在確實增加了採購量後執行。二是不能要求供貨商做與其無關的事情,如裝修商店。三是禁止向供貨商索取不提供服務的優惠或費用。

  第二,零售商將自己享受的優惠給消費者。如零售商在不違反進價銷售規定的前提下,採取返券等形式給予消費者一定優惠。

  第三,發展自有品牌產品。名牌產品價格高、利潤厚。名牌產品的生產企業與零售商勢均力敵。為防止其坐享其成,零售商應發展自有品牌產品。例如,液化氣瓶生產企業將利潤率定得很高,因此零售商發展自有品牌、委託生產企業貼牌生產,價格低於生產企業的品牌產品,有利於促進競爭。當然,這也可能導致生產企業品牌產品市場份額下降,進而導致零售商減少向品牌生產企業的訂貨甚至中止供貨合同。因此零售商發展貼牌產品應當公正。

  對研討班成員提問,德尚律師事務所回答如下:

  1、關於市場壟斷。法律未明確規定市場份額標準,但有些判例判定25%即構成壟斷。法律對濫用優勢地位作了明確規定,如不能隨意中止與供貨商的合同。

  2、關於改善零供關係。政府主要從以下三個方面來調節零供矛盾,促進商業發展:一是制訂行業規範、培養行業道德,通過商業行為檢查委員會來促進行業道德規範的形成;二是提供一些服務和採取一定的措施,使中小供貨商方便舉證、減少動用司法形式的難度;三是國家干預,如接受投訴、直接起訴、調查、行政處罰、刑事處罰等來調節大型零售商與供應商之間的關係。

  (張麗 樊欣整理  康英傑核)

記錄稿之十:法國商業和零售業企業聯合會的作用[編輯]

法國商業和零售業企業聯合會的作用

  講課人:法國商業和零售業企業聯合會主席

  熱羅姆.貝迪耶先生

  時 間:11月28日上午

  地 點:法國巴黎 法國商業和零售業企業聯合會

  一、商業分銷業企業聯合會情況簡介

  商業分銷業企業聯合會成立於1906年3月,最初由一些食品業的連鎖小店構成,到現在已經有近100年的歷史了,它的性質是行業公會,同時也是歐洲商業組織和法國雇主協會的成員。該聯合會是食品分銷領域中的唯一行業代表,目前有300家企業會員,均是食品業的大型零售企業,所代表的企業有65萬雇員,在法國有近2萬家商店,2004年完成1500億歐元的銷售額。聯合會工作人員20名,包括主席、傳播和歐洲事務兩個顧問、農藝師等。該協會的主要作用有兩點,一是和政府對話;二是和上游企業即生產企業對話,所以和農業界以及生產企業聯繫很頻繁。該聯合會曾參與過《加朗法》的修訂。

  商業和分銷業企業聯合會通過工作組和工作委員會來開展工作,由成員企業來提出具體研究課題。當出現問題或危機時,就會成立專門的危機小組,作為政府和相關企業的聯繫單位,來研究應對措施。

  二、討論問題歸納

  1.在參與《加朗法》的修訂過程中對其修改有何建議?

  《加朗法》在2005年夏季剛剛進行了修改,修改後給了供貨商更大的權利,但是希望不會因為《加朗法》的修改而引起價格大戰,因為這種因法律的修改而引起價格混亂的情況在荷蘭曾經出現過。

  2.聯合會在制定行業規範方面做了哪些工作?

  首先,行業組織可以制定行業規範,行業規範分為兩類,一種在政府的公報上官方公布,這樣的行業規範具有法律效力;另一種不具有法律強制力。該聯合會制定過食品衛生領域的行業標準和勞工條件集體公約,在一定程度上也簡化了政府工作。具體來說,針對每個行業規範,都首先成立工作委員會,這一委員會沒有政府部門參加,但是有各企業的成員參加,在各方儘可能取得一致後,出台行業規範。而且,《行業職業規範手冊》是完全對外公開的,沒有著作權,不收取使用費用。

  3.行業組織制定的行業規範是否需要有上位法的支持?

  不一定要有法律的支持,有些規定完全是行業企業自願的原則,是行業的自律行為。

  4.聯合會在城市商業網點規劃的工作中是否應該介入更多?

  法國的歷史習慣是行業組織並不介入經濟調節的細節工作。

  5.加入聯合會的條件是什麼?

  只要符合以下三個條件,就可以加入聯合會:第一,是該相關領域的行業;第二,接受聯合會的章程;第三,交納一定數量的會費。而對企業規模並沒有具體的限制。

  (張麗 樊欣整理 王健核)

記錄稿之十一:市中心商業及其振興[編輯]

{{c|市中心商業及其振興

  講課人:法國市中心商業聯合會主席 雅克.佩里利亞先生

  時 間:2005年11月28日下午

  地 點:法國巴黎 市中心商業聯合會

  法國市中心大型商業聯合會是全國大型百貨商場的行業組織,是法國雇主協會成員。創建於19世紀,現有會員15家,共有600家商店。

  聯合會不是從商業經營角度,而是從經營環境和條件上為企業服務。一是代表企業進行社會談判。二是鑑於政府在規劃、交通、安全等方面的決定可能影響會員企業利益,因此還代表企業與政府(中央政府、市鎮及歐盟)對話。協會參與了付款期規則的制定工作

  成員企業是大型百貨商場,如老佛爺(營業面積55000平方米)、春天、BHV、C&A等,經營品種涉及紡織品、書籍、家具等。這些商店都是大集團的一部分。現在社會變遷,大商場也在變。

  二、討論問題歸納

  1.傳統百貨業不景氣,如何看待傳統商業的未來?

  大型商場占零售市場份額5%。與市中心相比,市郊商業發展快。

  大型超市只是新的流通方式和消費途徑之一,一旦新鮮感過去了,消費者就會改變消費方式。大超市35年前興起,主要銷售食品,價格便宜、一站購齊。但現在35歲以下居民對食品的消費減少了一倍。因此,超市向銷售其他產品發展。其他商業有發展的空間,大型百貨肯定有一席之地。法國立法防止超市摧毀傳統商業。但這也只是延緩,而並沒有阻止其發展。現在一些折扣店,效益非常好。

  2.成員企業在國外經營的情況如何?

  在國際上發展很困難,老佛爺在美國紐約第五大街建了一個店,損失很大。柏林有一個店,但運轉不好。原因不清楚。

  3.關於付款期限的規定如何?

  一般是根據產品的周轉期來定:一般食品付款期限30天,酸奶是8天,家具是6個月,紡織品是一個季度。

  4.會員企業是否收店慶費?

  會員企業不收這類費用。這是大超市的做法。

  5.大商場經營方式是怎樣的?

  有的櫃檯演示人員是品牌生產廠家的,與商場員工一道工作,大約占三分之一左右。

  6.價外優惠的程度?

  超市熟肉可達60%,而大型商場紡織品是5-6%,家具沒有優惠。

  (李淑琴整理  王健核)

記錄稿之十二:法國的消費市場和零供關係[編輯]

法國的消費市場和零供關係

  講課人: 法國家樂福法律部主任 阿蘭.高文先生

  食品採購部總經理:勒巴爾.比埃先生

  時 間:2005年11月29日上午

  地 點:法國巴黎 法國家樂福總部

  一、法國的消費市場

  從2003年以來,法國消費市場不斷下降。商品量總體沒有太多變化。價格下降。法國消費者喜歡自有品牌,因為比較便宜。

  二、法國的銷售商和供貨商

  採購中心目前只有9個,家樂福占24.7%,占據第一位。家樂福的供應商總共有1401家,大的生產廠家占的比重非常大(採購量)。中小企業859,占61%,但營業額只占15%,中小企業主要是自有品牌。中小企業很難在市場上打出自己的品牌。「法國印象」是家樂福的自有品牌,主要是中小企業生產的各地土特產品。

  三、加朗法帶來的後果

  1996年7月出台《加朗法》,1997年1月實行。2005年8月出台新的法律(即《居泰法》),2006年1月實行。大型超市和折扣店打價格戰,平均價差為12%左右。加朗法實施後,差價越來越少,平均為5%左右。今年新法實施後,估計價差會拉大,恢復原來的12%。價格差在12%的時候,小型超市比較難以存活。因此今年新法案出台後,小型超市受的影響會比較大。

  大宗消費品的售價演變。1990年,國家級品牌與最便宜的商品的價差是40%。隨着加朗法的實施,價格放開,國家級品牌價格越來越高,但最便宜的商品價格基本上在原地踏步。家樂福的高檔商品隨着國家級品牌走,其餘的基本商品隨着最便宜的商品走,甚至更低,平均低10%。到2005年,國家級品牌與最便宜商品的價差達到150%。原法律不允許以比進貨價更低的價格銷售商品,消費者都選擇去買最便宜的產品,這對大品牌不利。

  四、對中小企業有利的2005年8月法案

  法國市場是一個非常特殊的市場,非常成熟。零售商或者供應商的競爭非常激烈。理解法國新出台的法律,需要回顧原來的法律。法國的商業法始於拿破崙時代,一直持續到二戰。1945年出台的法律對價格有所規定,禁止工業生產廠家亂抬價,現在情況完全相反。現在零售商遭到人們譴責,因為採購實力太強。1986年12月1日,法國的市場才走出國家制定價格的時期,法國的消費市場自由制定價格只有20年的時間。現在法國零售市場的各種業態是60年代末產生的。當時,大的生產廠商拒絕把商品賣給零售商,政府出台的法律要求賣給零售商,使消費者能買到商品。60年代末,產生大型零售商,有足夠的採購能力,不受供應商壓迫。1989年,出台了最低銷售價的概念,即零售商銷售價格底線。這也是價格控制的一種辦法。加朗法1997年實施,新的法律對最低拋售價又有了新的限制,如果零售商違反,可以受到刑事處罰。2005年新的法律,政府說有效期只有兩年的時間,給銷售商帶來的是一種不穩定。立法者不應該參與商業交易關係當中,會「竹籃打水」一場空。所有的交易應該建立在合同的基礎之上,並且這個合同根據非常明確的法律來制定。也就是說球賽進行要有一個很好的裁判,但裁判本身不應參與比賽。

  家樂福認為法律的目的是保護中小企業,但實施效果對中小企業是不利的。法律起草得非常糟糕。後果與想到達到的目的可能是完全相反的。家樂福對新法律有關條款的立場如下:

  1.綜合銷售條件及價位區分

  有保留地贊同此條款。條款規定採購合同要在每年2月15日前做完(綜合銷售條件)。而沒有規定供應商在什麼時間內將綜合銷售條件交給零售商。家樂福認為:2月15日做完是完全沒有道理的,特別是採購一些季節性產品。如果法律規定最終談判日期,那也應該規定銷售綜合條件和價位的出台日期。

  新法律對綜合銷售條件作了區別對待,原來法律就有此內容,但又新加了一些,從營業額和業態等方面做了區分。對供應商限制太大。因為家樂福在市場上有各種業態,因此對家樂福沒有意義。供應商希望能區別對待,但不要通過法律,而是通過合同。零售商可以向供應商提供特殊服務,這些特殊服務的價值是非常高的。

  2.向供應商提供的服務

  家樂福認為,服務必須是真實的且比例合理。鑑於原來法律有相應規定,因此不需要新的法律再去規定。但新的法律又重申這點,說明政府有意強調這個方面。公平交易中世紀以來一直就有。在2月15日之後,供應商或者銷售商任何一方都沒有可能重新探討合作關係。政府在法律出台後又出台了一個文件,使得本來比較模糊的法律更看不懂了。零售商可以在年初與供應商簽訂一個框架合同,但在年初很難估計到一年內會有什麼變化。其他服務,與促銷產品沒有關係,如銷售統計數據的提供。在新的法律中,還規定零售商簽訂國際合同獲得的優惠可以納入最低銷售價格;零售商應在每年12月1日前向供應商提交零售商的銷售和收益情況。家樂福認為,上述規定不合理,特別是後者對供應商沒有意義,而對零售商是非常繁重的工作,因此希望取消這些規定。

  3.底價甩賣的合法最低限

  這一法律規定是法國特有的。零售商無權在最低銷售價格以下銷售商品(即不能低於進價銷售)。立法者想將所有的服務價格納入到計算最低銷售價格中。新的法律預計到2007年進行簡化。希望重新回到自由定價的階段。

  4.新的處罰措施

  禁止通過促銷妨礙其他同類商品進入市場。禁止要求與其他客戶已經取得的有利條件拉齊。禁止在未經供應商查實證明前,因不遵守送貨期限或產品不符而拒絕收貨,退貨或要求賠償。不准兩個零售商結合在一起跟供應商談價格。不允許供應商給予條件相同的零售商不同的價格。

  違法行為的懲罰過重,希望取消刑事制裁條款。

  5.異地競拍採購(遠程採購)

  現在法國基本上沒有競拍採購了。不管競拍採購地點在什麼地方,只要顧客在法國,這個規則就適用。希望採用法國雇主協會採用的規則標準。競拍採購是可以的,但法律規定了各種各樣的限制,所以家樂福基本上不用。農產品不能進行異地競拍採購。

  6.取證義務

  法律規定由零售商承擔是否履行合同的舉證責任,而且法律規定證據要保留3年,即可以要求零售商提供3年前的證據。給零售商帶來很大麻煩。

  五、家樂福集團與其供應商的合同

  合同主要條款包括廠商價格、付款方式、物流、撤貨退貨、售後服務和保險、合同期限及其取消。撤貨退貨有三種情況,一是政府有關部門要求;二是生產廠家告訴我們某種產品有製造缺陷,三是消費者投訴後,我們經過檢測發現有問題。如果合同規定的期限與法律規定的不同,按照法律規定執行(指合同取消的規定)。鑑於法律規定供應商應公布綜合銷售條件,零售商不能與供應商談判價格,可以談判的只是零售商可以向供應商提供什麼服務(從而可以獲得價款外優惠),因此家樂福的採購總經理叫銷售服務總經理更妥帖。服務包括製作銷售目錄、雜誌和網頁上的宣傳、發送購物券等。採購人員的工作是向供應商推銷服務,所有服務要作為供貨合同的副本。按照新的法律規定,家樂福擬取消在貨架前邊擺商品的服務及相應收費,因為法律規定任何時候都要提供證據,而這類服務很難提供證據,所以現在不敢收貨架費。而是採取變通的方式,如在目錄上擺上該商品,然後收費。新的法律在向供應商提供服務方面會造成扭曲。還有其他服務,與促銷商品沒有關係。如統計數據賣給供貨商、與供應商共同分析如何更好的發展某種商品;設計商品的擺放位置;新品上市幫助設計銷售場所等;向供貨商提供集中的付款地點等服務。服務合同有時候長達50頁。

  六、初期反映

  中小企業(供貨商)對新的法律感到失望,希望能夠保留加朗法。擔憂大的供貨商和零售商會有專門的法律人員去分析法律實施可能產生的後果,而中小企業沒有這樣的力量。簽訂合同較麻煩,造成很多不必要的費用。所有大公司的名牌商品有能力作廣告宣傳,中小企業沒有能力宣傳。所以中小企業對企業是否能夠存活下去比較擔憂。

  大型工業供貨商對法律感到歡迎,因為大企業非常會做市場研究。他們打出的口號是維護中小企業的利益,而實際的後果可能是造成中小企業的倒閉。現在大企業的價格不斷上漲,一個原因也是零售商賣的服務越來越多。大型企業會在媒體上過多宣傳,削弱中小企業。

  因為供貨商必須在2月15日之前公布銷售條件、與零售商達成供貨協議,因此不可能在2月15日後再搞促銷。這樣就造成行政管理成本的增加。立法者希望把價格降低,但可能是形式上的降低,實際上不可能降低價格。

  大型銷售商都反對,不光是家樂福。商業活動有必要予以規範,但法律一定要平衡。目前的懲罰措施與所犯的錯誤不成正比。採購人員對交易活動中可能受到刑事處罰感到害怕,以後可能沒有人願意從事採購工作。刑事上受到處罰將進入個人檔案,對今後找新的工作都有影響。新法可能阻礙商業發展。

  七、新法案的可能後果

  首先會造成食品市場的緊縮,政界很希望食品價格能保持低價。零售商如在食品上降價,就會與供應商談服務、以獲得優惠。如果利潤下降,就影響創新。這種法律促使供應商和零售商出現矛盾,關係惡化。

  由於零售商利潤空間減少,要降低各方面開支,減少人員,造成失業率上升。只有食品價格降低還不夠,食品價格在法國的價格指數中只占10%,所以不會起到什麼作用。法國經濟的重要支柱是法國消費者的消費。法國的工薪階層與政府談價格的時候,主張降低價格以提高購買力。但企業利潤空間減少,國家的收入也會減少。新的法律將造成食品零售行業更加困難。業內商家更趨集中。

  新的法律的有效期為兩年。這可能是第一個明確提出法律有效期的。這個法律是為了一時一事政治利益,並沒有從商家的角度去考慮。家樂福希望能與供應商一起提出一個法律建議草案,在2007年出台一個新的法律。商業領域中,採購商和供應商的合作是最重要的。

  八、討論問題歸納

  1.付款期

  法律規定如果合同沒有規定付款期,付款期限為收貨後30天,合同有規定的按合同執行。但食品付款期不得超過30天。

  2.終止交易關係

  終止交易關係要預先通知,通知的期限決定於交易關係的長短、交易額、所占的比例等。這一規定不利於零售商與採購中小企業產品,因為家樂福的採購量大,可能會占中小企業很大的比例。如果終止合同就要提前很多的時間去通知。

  (康英傑 劉俊峰整理 陳素紅核)

記錄稿之十三:商業設施規劃和法國相關的制度法規[編輯]

商業設施規劃和法國相關的制度法規

  講課人:法國最高行政法院法官 馬克·當德羅先生

  時 間:2005年12月1日下午

  地 點:法國巴黎 家樂福集團總部

  法國最高行政法院和中國在法律領域的合作,始於1997年,時任中國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的張穹先生率團訪法。法國最高行政法院與中國中央和地方政府保持頻繁的接觸和訪問。

  一、法國的《商業與手工業法》發展歷程

  《商業與手工業法》(即《拉法蘭法》)在法國非常重要,近30-40年時間裡解決了法國商業領域的許多重要問題。

  60年代以來,法國商業發生了重大改變,出現了許多新型業態(如超市及大型超市),在一定程度上衝擊了小型商業,引起政府關注。60年代甚至出現了一些專門的政黨,為小企業服務,其代言人為當時的圖爾市市長魯瓦耶。在他的推動下,法國通過了關於商業和手工業的法律《魯瓦耶法》。1997年和2004年經過兩次重大修改,至今仍然有效,並發揮重要作用。

  二、《商業與手工業法》的基本原則

  (一)各業態之間光明正大的競爭原則,大中小型商業企業共同存在,互相平等正當競爭。

  (二)小型商業企業不應受到壓制和避免商業設施浪費的原則。

  (三)發展商業的同時要考慮國土整治和就業的原則。

  (四)大型商業設施的新建和改擴建要得到事先行政許可的原則。

  三、商業設施規劃許可制度

  新建商業設施達到一定面積(300平米,指店面的營業面積,不是貨架面積),其建設就必須事先申請許可證。300平方米是一個很大的面積。改擴建使面積擴大時需要再次申請許可。成立專門的商業設施規劃委員會負責行政許可。

  四、商業設施設立的程序

  (一)申請人提交相關材料:

  1.明確商業覆蓋區域;

  2.是何種商業形態;

  3.建立該商業企業對周圍經濟活動的影響;

  4.證明店鋪的建立符合法律要求等。

  企業要建的商店面積越大,需要遞交的材料就越繁瑣。對於大型的建設項目(超過1000平米),還要進行市場衝擊研究,即研究對於周邊環境所帶來的一切影響。

  (二)審批機構進行公共調查。對於特大型的建設項目(超過6000平米),還要進行「公共調查」,即在新聞媒體發布消息,任命專門的調查員,負責收集所有關於該專案的民意,並形成報告,調查員據此提出意見,並把報告及調查員本人意見交商業設施規劃委員會。所有有關公民的意見都能得到傾聽。

  在地方(每個省)有商業設施規劃委員會。這是一個初級的批准委員會,委員會成員代表相關利益方:政府、中小商業、大型商業、消費者以及獨立人士。企業和消費者代表由相關協會派出。一個項目的申請應先由地方的商業設施委員會進行審查。審查前廣泛聽取意見。

  地方商業設施委員會之上還設有國家商業設施委員會,可以對地方商業設施委員會的決議進行複議。這種複議與中國法律的複議的不同在於,如有人對地方批准的項目有不同意見,也可提交上級複議。如國家委員會的決議仍不能得到滿足,還可進一步向法國最高行政法院提出上訴。

  五、法國最高行政法院的職權

  法國最高行政法院有兩大職能:向政府提出建議和行政事務的司法終審。

  法國最高行政法院通過審理「上訴案」來監督行政決策的合法性。

  商業設施規劃委員會的決定作為行政決定,可以被提請向法國最高行政法院上訴。

  法國最高行政法院的釋法對於商業設施規劃的應用起到重要影響。

  六、法國商業設施法規的主要問題

  (一)法律條文複雜,原則眾多且有時相互衝突。

  (二)有些法律條文具有口號色彩(如「避免對小型商業企業的壓迫」)。

  (三)省級商業設施規劃委員會更接近地方勢力,工作上有一定壓力(作為補救,可以向國家商業設施委員會上訴)。

  七、釋法

  該法有許多法律條文沒有明確詳細的規定,需要通過釋法加以明確,以使之更有操作性。釋法與法律條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一)商業圈(商業覆蓋區域)的定義

  是指涵蓋80-90%潛在消費群體的地理區域(法律無明確定義)。行政法院對商業圈的定義逐步細化,商圈邊緣依據等時曲線確定,考慮交通通達因素,以相同的行車時間到達商店。不因其他競爭性商業設施的存在而縮小區域範圍。商業區域的確定沒有固定標準,要逐案進行研究。

  (二)發放許可證各項準則的主次順序

  釋法確定了法律規定的許可證各項要求準則的主次順序。首要準則是商業覆蓋區域內各種業態的平衡不可破壞。

  如果需要建設一個面積超過300平米的商業設施,需要申請許可。首先要確定它的商圈,其次確定商圈內同類商業網點的密度(如果擬建設的店是食品店,則計算密度時只考慮食品店),並將這一密度與省級和國家級的商業密度平均水準進行比較。如果密度小於平均水準,自動頒發許可;如果大於平均水準,則需要進行更深入的分析,研究建成該項目可能造成的其他利益得失(如就業、國土整治、環境、競爭等),決定是否頒發許可。

  (三)整頓控制

  法律規定許可證要在項目開發前發放。

  對於面積不確定或未經許可已開業的超市,很難讓它關閉,但可重新申請許可,如獲得批准,可以繼續營業;如果不被批准,則必須關閉。

  法國行政法院通過對政府行政許可的監督實現對商業設施規劃的整頓控制。

  八、總結

  法國的商業法律雖然很多,但由於行政法院的釋法,這些法規並沒有阻礙商業設施的發展。今天,在大型商業企業發展的同時,中小商業企業得到了更多的重視。中小商業企業與大型企業的矛盾總是存在的,但在頒發許可證過程中發生糾紛的次數與頒發許可的總數相比並不多,即經申請得到許可的比例非常大。如2004年受理3579件申請,批准2909件,平均面積1132平方米。目前看來,針對經濟發展的需要,對制度進行務實的改革(如針對「折扣店」出現的情況)很有必要。政府通過在各地設立「觀察站」,由政府人員和商業人員組成觀察員,每個地區的觀察員每年就其觀察到的情況提出報告,並提出如何根據實際情況變化來修改法律的意見。

  九、討論問題歸納

  1.違法建設的比例占多少?

  非常少,因為法律已為大家所了解。行政法院審理的案件多為300平米左右測量錯誤的情況。

  2.如最高行政法院終審裁決不批准,能否修改項目條件重新申請?

  最高行政法院是終審法院。但如果最高行政法院作出否定的終裁,商業企業可以根據商業覆蓋區域密度變化的情況,或按照新的業態形式重新提出申請。

  3.如果對省級和國家的平均水準不同,怎麼辦?

  在兩種平均水準不同的情況下,先以省級水準為標準。如果一個省的商業密度已經超過國家平均密度,需要慎重考慮。自動發放許可是在同時低於省級和國家兩個平均水準的基礎上作出的。如果超過一個標準,都不能自動獲得許可。

  4.拒絕發放許可案例的主要原因是什麼?

  主要是超過了商業覆蓋區域的密度水準。主要是一些食品類企業,以及其他出售手工工具(建材店)和園藝用品的企業,也包括影院開業的申請。

  5.有無批准後被關閉的情況?有無批准後在當地造成壟斷的情況?

  如果某一區域密度已經飽和,不再批任何新項目。商業領域關店的情況經常發生,重新要求開店的申請也不斷發生,因此不能以發放許可證的總量來判斷國家總體商業項目量,因為同時有很多商店關門。

  6.商業網點密度是審批的主要依據,這一密度由誰來確定?是否因不同經營類別而有不同的密度指標?

  因為人口不斷變化、商店不斷開關,因此密度是不斷變化的。省和國家要經常測量商業網點的密度(主要由政府派駐各地的商業觀察人員來反映情況),要經常就商業密度情況進行公告。密度指標分為不同類別,食品店、花店、建材店是不同類別的店。

  7.對不同經營內容的商業企業如何分類?

  對等級、類別的分類並無法律規定,要按照具體情況來定。如現在出現的「電影城」,一家店裡其實包含了十幾家店。由各地區的商業規劃委員會根據情況的變化來對分類標準提出建議。

  8.商店停業後重新開業是否需要申請?

  許可是與商家本身的名字聯繫在一起的,是不可轉讓的,必須由委員會頒發。如果停業時間很短,許可不會弔銷;而長期停業的這種情況比較少見。

  9.收購是否需要重新報批?

  如果由新的商家接手,即使商業密度未發生變化,原許可作廢,需要重新申請。因為委員會要執行競爭的原則,尤其要防止出現「壟斷」的情況。同樣的一家企業或同樣一個集團的企業在一個地區的占有率不能超過25%。如果新商家在該地區已經占有壟斷地位,超過25%,則肯定不會被批准。如果新商家申請進入一個網點密度很高、同時現有商家市場占有率也很高的地區,則可能得到特批。

  (王健 劉寶俊整理 張麗核)

記錄稿之十四:法國商業法律法規發展演變的前景[編輯]

法國商業法律法規發展演變的前景

  講課人:家樂福集團法律部主任 弗蘭克.塔桑先生

  時 間:2005年12月2日上午

  地 點:法國巴黎  家樂福集團總部

  任何法律規章都是根據法律的具體情況而制定出來的,不可以轉抄到其他國家去。前天介紹的是法國的情況,從整個歐洲的情況看,歐盟制定了關於競爭的規定,對所有成員國都適用。歐洲所制定的有關供求關係及其它方面的規定是為了使成員國達到協調一致。在有關供應商和零售商關係方面,委員會制定了很多規定,如,關於商品促銷、廣告的規定。為了能以更全面的觀點看各國的法律,以利於家樂福在各國開展工作,家樂福正在做一個歐洲各國商業法規的比較,2005年年底會出初步結果。

  在所有的歐洲國家中,每個國家都制定了一些零供關係規則。這種規則更多的目的是為了限制或者減少野蠻競爭,而法國在這方面的工作則更加複雜,更加繁瑣。應該說,大家可能看到了法國的供求關係是出於一個不斷升級惡化的過程,大家都同意在供求關係上需要一個規章框架,但是在框架之下,對於各方的參與者應該留有一個自由競爭的空間。從1986年以來,不斷出台繁多而複雜的規定,因為法國政府認為原來的規定是沒有效力的。不斷出台新的規章和法律所涉及的細節越來越多,對供貨商和零售商有更多的限制。這樣複雜的法律條文,宗旨是好的,但是否與市場的現實相符合,卻值得商榷。立法者的基本原則應該是使法律簡明易行,保障商業貿易自由公正的進行,如果過於繁瑣複雜就會使市場參與者總是尋求如何繞過法律行事,反而適得其反。

  法律要更加簡單、靈活、可行.首先,法律應該是便於理解的,供應商和零售商能夠真正了解法律的界限在哪裡。家樂福這樣的企業想尋求一種法律的安全感,所以立法者在出台一個法律之前,應該從要遵守法律的商家去考慮,要便於商家理解。一個法律如果越來越複雜,那麼執法的程序就越多,出現違法的情況相應也會加大;其次,法律要與市場的實際情況相符合,法國的法律是不適應於其他國家的。當家樂福在研究歐洲供求關係時,發現各個國家都作了規定,法國跟其他國家最大的區別在於是根據自己的市場情況、政治情況來制定的,因而也比其他國家更複雜。

  具體來說,法國與其他國家法律的區別,在於違法的時候,法國法律制定的懲罰措施多數是刑事處罰。違法行為有三種處罰,民事、刑事、行政。家樂福認為經濟運作的規則不應該導致刑事處罰。拿供求關係來舉例,家樂福認為供求關係屬於商家之間的合作關係,與刑事犯罪沒有任何關係。刑法在法國和歐洲是為了處罰對社會造成危害的刑事罪犯。另外,在出現經濟違法的時候,這種處罰主要是由經濟法庭來處罰,而經濟法庭對刑事法律並不了解。另外,經濟活動應該是自由貿易,與刑事執法沒有關係。這種刑事制裁對於商家來說很容易觸犯刑律,是非常危險的(尤其是在法律複雜不易理解的情況下)。因此在這種情況下,家樂福堅決反對在商業法律納入刑事處罰的內容。家樂福希望在商業貿易的違章應該受到的是民事的懲罰,在供求關係上出現問題應該由專業的法庭來處罰。家樂福曾經向政府建議,但是沒有被採納。

  所有國家的立法者在制定法規的時候要根據自己的市場的特點,中國的情況可能與法國不一樣。法律的制定要有具體的目標,要考慮是要保護生產廠家還是消費者。作為零售商來講,家樂福願意把最好的商品以最低的價格銷售給消費者。不論是大的供應商還是大的零售商,目前總體沒有出現大的不平衡。家樂福認為,中小供應商與家樂福等大的零售商合作也是平等的、和諧的,可以帶動中小企業,並且有可能將中小企業的產品銷售到中小企業本身不可能到的市場去。家樂福認為在制定商業法律方面,首先是要確定一個目標。家樂福認為首要目標是要使消費者以最低的價格買到最好的商品,要把目標放在消費者身上。至於供應商與零售商的關係可以通過市場競爭來自由調節。法律關注的中心點是消費者,為了達到這個目標,是否有必要用很多條文去調整供求關係?弗蘭克.塔桑先生認為國家沒有必要對供求關係作過多的文章;太多的法律法規規定,反而會造成目前法律執行的後果與所要達到的目標不一致。而其中最糟糕的情況,就是商業法律與市場情況完全不符(如亞洲、拉丁美洲的一些國家)。

  不是所有的零售商都會壓迫中小供應商。家樂福作為一個國際化的商業企業,在各國的經營都是以家樂福的商業合同為基礎的,採取合作的方式,在合同中規定了各方的權利義務。家樂福與供應商是良好的夥伴關係。立法者制定規章的目的,應該是要整治少數的違法行為。對於中國的立法者,不可能出台一個規章適用於所有的商家,關鍵是要準確把握中國自身的商業情況。

  討論問題歸納

  1.法國商業法中為什麼會有刑事處罰?

  刑事制裁是自動的,只要違法就會受到處罰。形式主要有罰款,這是各國普遍的做法。

  2.家樂福的付款期限是如何規定的?

  除了法律規定,其他商品的付款期限是按照供貨合同來執行的,經常是由商店和物流中心的儲存期來定的。食品類平均付款期是45天,付款的情況在網上看到,也可以進行操作。如果某一個企業財務出現問題,可以要求家樂福提前貼現,這種貼現比銀行要好得多。加朗法修正案明年開始實施,家樂福希望繼續降低價格,希望供應商的供貨價格也能降下來。家樂福降低價格的唯一方式是出售更多的服務,這會帶來很多風險。家樂福努力提供更好的服務,避免法律風險。

  出台法律的本來旨在使商家提供較少的服務,降低價格。但實施的結果卻是為使價格降低,商家不得不去賣更多的服務。這樣看來,最好的降價方法是使採購的價格變低,但是採購價格不能談判(1986年以來的文本都有規定,具體的表述是,供貨商的總體銷售條件是採購的基石),家樂福只能從其他方面想辦法,包括延長付款期限。

  對商家來說,家樂福需要供貨商供貨,供貨商需要零售商銷售商品,所以其實本質上這不是一種競爭關係。但法國出台的商業法律是非常複雜的,立法者根本沒有考慮簡單的商業傳統。

  有關物流問題:家樂福在2008年之前要建立自己的物流中心,目前使用的物流中心有70家左右。家樂福估計要到120家到150家之間,建立物流中心才是可以維持的。在法國,物流配送非常發達,特別是第三方物流,所以家樂福使用別人的物流中心,物流中心的產權也不是家樂福的,但是家樂福認為這是最高效的一種方式。

  關於服務費用問題:在法國,服務費用占採購總價的30%,這種情況並不只存在於家樂福一家,整個行業都是如此。對供應商收費實際上在加朗法出台之前就有,但真正使收費成為習慣還是在加朗法出台以後。服務費用不是變相收費,而是基於零售商對供應商提供的服務,因為提供服務,總會有成本發生,就需要得到補償。與傳統的零售企業相比,現在的零售商更多的是提供一些增值的服務,如新產品的促銷等。實際上所有收費是以合同為基礎的,是平等協商的結果,供貨商可以不接受合同的條款。


  (康英傑 整理  張麗核)

附件2:現代商品市場建設與管理高級研討班成員名單[編輯]

┌──────────┬───┬──┬────────┬───┐
│    单位    │ 姓名 │性别│   职务   │ 备注 │
├──────────┼───┼──┼────────┼───┤
│商务部市场体系建设司│ 陈林 │ 男 │   副司长   │ 团长 │
│          │   │  │        │   │
│          │   │  │        │   │
│          ├───┼──┼────────┼───┤
│          │曹德荣│ 男 │  规划处处长  │   │
│          │   │  │        │   │
│          │   │  │        │   │
│          ├───┼──┼────────┼───┤
│          │陈素红│ 女 │农村市场处调研员│   │
│          │   │  │        │   │
│          │   │  │        │   │
├──────────┼───┼──┼────────┼───┤
│  商务部政研室  │吴国华│ 男 │ 贸易处调研员 │   │
│          │   │  │        │   │
│          │   │  │        │   │
├──────────┼───┼──┼────────┼───┤
│  商务部条法司  │康英杰│ 男 │ 市场流通法律处 │   │
│          │   │  │   副主科   │   │
│          │   │  │        │   │
├──────────┼───┼──┼────────┼───┤
│  商务部欧洲司  │ 王健 │ 男 │  一处副处长  │   │
│          │   │  │        │   │
│          │   │  │        │   │
├──────────┼───┼──┼────────┼───┤
│ 商务部商业改革司 │杨宝京│ 男 │ 服务业发展处 │   │
│          │   │  │  助理调研员  │   │
│          │   │  │        │   │
├──────────┼───┼──┼────────┼───┤
│ 商务部市场运行司 │耿洪洲│ 男 │ 市场调控处处长 │   │
│          │   │  │        │   │
│          │   │  │        │   │
├──────────┼───┼──┼────────┼───┤
│  商务部人事司  │ 邓波 │ 男 │ 干部三处主科 │   │
│          │   │  │        │   │
│          │   │  │        │   │
│          ├───┼──┼────────┼───┤
│          │ 张丽 │ 女 │ 教育培训处科员 │联络员│
│          │   │  │        │   │
│          │   │  │        │   │
├──────────┼───┼──┼────────┼───┤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王湛 │ 男 │经济发展部副主科│   │
│          │   │  │        │   │
│          │   │  │        │   │
├──────────┼───┼──┼────────┼───┤
│  安徽省商务厅  │李淑琴│ 女 │  市场建设处  │   │
│          │   │  │  助理调研员  │   │
│          │   │  │        │   │
├──────────┼───┼──┼────────┼───┤
│  甘肃省商务厅  │刘宝俊│ 女 │  办公室主科  │   │
│          │   │  │        │   │
│          │   │  │        │   │
├──────────┼───┼──┼────────┼───┤
│  湖南省商务厅  │ 樊欣 │ 男 │ 市场建设处处长 │   │
│          │   │  │        │   │
│          │   │  │        │   │
├──────────┼───┼──┼────────┼───┤
│  湖北省商务厅  │蔡海泉│ 男 │市场建设处副处长│   │
│          │   │  │        │   │
│          │   │  │        │   │
├──────────┼───┼──┼────────┼───┤
│ 驻法国使馆经商参处 │刘俊峰│ 男 │   一秘   │   │
├──────────┼───┼──┼────────┼───┤
│ 驻欧盟使团经商参处 │ 郑江 │ 男 │   干部   │   │
└──────────┴───┴──┴────────┴───┘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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