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施行到達日期表
外观
法律施行到達日期表 民國37年11月17日(非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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茲修正法律施行到達日期表,公布之。此令
總 統 蔣中正
行政院院長 翁文灝
司法行政部部長 謝冠生
甲、 首都
- 五院三日
- 各部會七日
乙、 各省
- 江蘇上海十日
- 浙江安徽山東河南十五日
- 湖北福建十八日
- 江西河北山西湖南廣東臺灣二十日
- 吉林松江合江遼寧安東遼北察哈爾陝西四川二十五日
- 綏遠熱河黑龍江嫩江興安西康三十日
- 貴州三十五日
- 廣西寧夏甘肅雲南四十日
- 青海五十日
- 新疆蒙古六十日
- 西藏八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