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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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对人类尊严、自由和平等的尊重,

致力于和平、正义、容忍与和解,

深信民主政府体制和公平程序最容易在一个多元社会中创造和平关系,

深愿通过保护私有财产和提倡市场经济的方式促进大众的福祉和经济增长,

遵循《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

根据国际法决心维护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的主权、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

受到《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在民族、族裔、宗教和语言方面属于少数言辞群的人的权利宣言》以及其他人权文书的鼓舞,

回顾1995年9月8日和1995年9月26日分别在日内瓦和纽约达成的《基本原则》,

波族、克族和塞族等成员(及其他民族)以及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公民兹决定《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宪法》如下:

第一条: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编辑]

第二条:人权和基本自由[编辑]

第三条: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和两实体的机构的职责及彼此的关系[编辑]

第四条:议会[编辑]

第五条:主席团[编辑]

第六条:宪法法院[编辑]

第七条:中央银行[编辑]

第八条:财政[编辑]

第九条:总则[编辑]

第十条:修订[编辑]

第十一条:过渡安排[编辑]

第十二条:生效[编辑]

附件一: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境内适用的其他人权协定[编辑]

附件二:过渡性安排[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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