波斯尼亞和黑塞哥維那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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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於對人類尊嚴、自由和平等的尊重,

致力於和平、正義、容忍與和解,

深信民主政府體制和公平程序最容易在一個多元社會中創造和平關係,

深願通過保護私有財產和提倡市場經濟的方式促進大眾的福祉和經濟增長,

遵循《聯合國憲章》的宗旨和原則,

根據國際法決心維護波斯尼亞—黑塞哥維那的主權、領土完整和政治獨立,

受到《世界人權宣言》、《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和《在民族、族裔、宗教和語言方面屬於少數言辭群的人的權利宣言》以及其他人權文書的鼓舞,

回顧1995年9月8日和1995年9月26日分別在日內瓦和紐約達成的《基本原則》,

波族、克族和塞族等成員(及其他民族)以及波斯尼亞—黑塞哥維那公民茲決定《波斯尼亞—黑塞哥維那憲法》如下:

第一條:波斯尼亞—黑塞哥維那[編輯]

第二條:人權和基本自由[編輯]

第三條:波斯尼亞—黑塞哥維那和兩實體的機構的職責及彼此的關係[編輯]

第四條:議會[編輯]

第五條:主席團[編輯]

第六條:憲法法院[編輯]

第七條:中央銀行[編輯]

第八條:財政[編輯]

第九條:總則[編輯]

第十條:修訂[編輯]

第十一條:過渡安排[編輯]

第十二條:生效[編輯]

附件一:波斯尼亞—黑塞哥維那境內適用的其他人權協定[編輯]

附件二:過渡性安排[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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