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鎮鐵路草合同
津鎮鐵路草合同 1899年5月18日 |
督辦大臣工部左侍郎許,幫辦大臣候補四品京堂張,欽奉上諭,爲中國國家建造天津至鎮江鐵路,向德華銀行暨匯豐銀行以及匯豐所約之怡和洋行代中英公司定立草合同,後凡用德英銀行公司名目,俱書銀行等字樣。
第一款中國國家准銀行等辦中國國家五厘利息借款,數目係約英金七百四十萬鎊,俟勘定路後再定准數。
第二款此借款應用以建造官路二道:其一由天津或附近天津之處過山東德州、濟南府至附近山東南界之嶧縣,此段名爲津鎮路北段;其一由嶧縣至附近長江之瓜洲、鎮江,此段名爲津鎮路南段。此次所造之鐵路共長約九百八十二啓羅邁當,合中國一千八百餘里。
第三款此借款本銀應用以購辦車輛、材料、經理行車等事,並付該鐵路未造成時應付之利息。該鐵路工程自開辦借款之日起約五年內可告竣,俟勘定路後再行定准。
第四款此借款按原借銀數常年五厘行息,於議定造路期內,此利息由借款本銀交付,嗣後由鐵路進款交付。其應付之數目,每六個月爲一期,按後定詳細合同附表內所開辦理。
第五款此借款以五十年爲期,自開辦借款之日至第十一年起還本,第五十年還清。其本銀每年應付還銀數,由進款內交付德華銀行暨匯豐銀行,每銀行應分若干,俟定詳細合同再定。其付還之數目,每十二個月爲一期,按後定詳細合同附表內所開辦理。
第六款此借款還本,自開辦借款之日起三十年後,中國國家或中國商民備本,無論何時願將全款還清,或照定數多還,届時先與銀行等商酌辦法。
第七款每年應還之本銀、每半年應付之利息,除第四款載明外,由鐵路進項按後定詳細合同附表所開付還與德華暨匯豐銀行,每銀行應分若干,俟定詳細合同再定。每期於二十一日前由總局預備上海通行規銀若干,以便在泰西交還金錢,每一磅合銀兩若干,應向銀行等同日按照公道行市商辦。此項付還本利經手人之費用,計每四百兩另加費用一兩,交付兩銀行查收。
第八款此借款本利,中國國家應允按期清還,如有鐵路進項不敷還本利之時,應由督/幫辦大臣奏明,必須設法以別款補足還清,以便於付本利期之二十一日前按照所需之數付給銀行等查收。此款俟定詳細合同時,再行商酌辦法。
第九款此借款應以第二款內載明鐵路二段全路工程、車輛、一切産業暨津鎮鐵路進項先爲抵償歸還本利。倘應還之本利到期不付,應將鐵路全路及其一切産業歸與銀行等管理,設法以保執股票人之利權,俟此借款全數清還,即照第二十九款辦理。再此路借款當未還清以先,若無兩銀行特允之明文,不得以鐵路抵借他款。
第十款此借款全數准銀行等出股票,以英金鎊爲價,此股票係何式樣以及何種字並數目若干,均由銀行隨時自定。此股票由督/幫辦大臣或駐德國或駐英國出使大臣加蓋關防,以照信守,並在詳細合同內訂明股票遺失、被竊、焚毀如何辦理之法。
第十一款此借款股票息票及付還收還之款,嗣後不納中國各稅。
第十二款此借款賣股票、交銀收銀等事出招帖所有詳細各節,此合同內尚未言明者,由銀行等隨時自定。俟詳細合同簽字蓋印後,即准銀行等出此借款招帖,招買股票。惟中國國家應飭駐德、英兩國出使大臣等,遇有應商等事,同銀行等經手人商辦。此借款招帖,按照柏林銀行章程,應由中國駐柏林大臣簽字。
第十三款此借款股票或一次或分數次發賣,由銀行等酌量情形,總以股票不滯銷,中國不吃虧。此項股票無論中外人等,均可向兩銀行購買。中國商民與外國商民一律照章辦理,以昭平允。
第十四款此借款銀行等按照原借款數九扣交付,其銀在柏林德華暨倫敦匯豐銀行按照購票章程內定購票人付給銀之日期,陸續代津鎮鐵路收存,聽候支用。該銀行等應將所存之數,隨時生發利息。除鐵路未成時應付利息並經手費用外,其餘本銀暨生發利息各銀,德華所存者聽候鐵路北段總局支用,匯豐所存者聽候鐵路南段總局支用。各總局每用款項時,應於十四日前與銀行等聲明,以便預備。
第十五款設若建造鐵路時,銀行等陸續所付本銀並所生利息,除付還借款利息外一時不敷修造鐵路,所需之銀若干,仍應向兩銀行續借補足,其利息並條款仍照原合同辦理,惟扣成數目,臨時再商。若行車後其津鎮鐵路借款本銀未經用盡,由銀行等收存,以備中國國家應允補還不敷之數,即係第八款內載明之款支用。
第十六款按此借款未出之先,如有泰西或他處關係大局、錢市格外之事,於中國向來借款股票價銀妨礙甚重,致此次借款未能按以上各節賣票,則銀行等可隨時酌情緩辦,亦可辭辦此事,將合同作爲廢紙。
第十七款德華銀行暨匯豐銀行所約之怡和洋行代中英公司承辦此借款,應由德華銀行暨匯豐銀行所約之怡和洋行代中英公司彼此自行酌核,各認多寡,彼此不相牽連。
第十八款該鐵路北段所有建造、行車一切事宜,由德華銀行代爲經理南段;所有建造、行車一切事宜,由中英公司代爲經理。每段應設立總局一處,按照督/幫辦大臣與德華銀行暨中英公司所訂章程,辦理鐵路一切事宜。
第十九款督/幫辦大臣應有駐節辦公之所,其南北兩段所設之各總局,每總局應派華洋員五人,由督/幫辦大臣派委總辦二員,又由德華銀行暨中英公司派委銀行代辦一員、洋總辦一員、總工程司一員,如總局華洋人員有不相洽之處,仍由督/幫辦大臣與德華銀行暨中英公司彼此商酌辦理。所有鐵路上華洋員司暨提調一員,應由總局派委,並稟報督/幫辦大臣。至遇有派緊要員司,可由華總辦先行稟商督/幫大臣辦理。凡鐵路上要緊之員司,必須用練達之洋人,如有熟悉工程經理各事宜之華人堪用者,亦可派用。如鐵路上華洋員司實有才具不優、品行不端者,由總局撤退,一面稟報督/幫辦大臣。所有總局華洋人員五人以及華洋各員司之薪水,由督/幫辦大臣商同德華銀憎行暨中英公司核定,由各該總局支給。
第二十款總工程司勘明造路地段、繪圖各事,應呈總局華洋辦核准。其總工程司指明造路應用之地,應由華總辦買收,其價俟勘量後分別等第酌定。所買之地須足敷雙行鐵軌之用。倘擬買之地遇有城郭、村鎮、墳墓、屋廬實與百姓有礙等情,應由總工程司與總局設法繞避,以免礙難。
第二十一款鐵路經過之省,所運之貨物、牲口等應徵厘稅,俟勘定路綫後,查明各省章程,督/幫辦大臣與德華銀行暨中英公司商議辦法。
第二十二款所有造路之材料建造工程或由外國或由中國各省購辦者以及鐵路之進項,均准免納進口或內地厘稅,應由中國政府轉飭各省海關、厘局悉知遵照。應用料物並車輛,應託德華銀行暨中英公司經理購買,應如何辦法,俟詳細合同再定。其各繪圖工程底稿、估單並應購材料等件,總工程司必先開單,商明華洋總辦分別稟請督/幫辦大臣核准,由德華銀行暨中英公司代爲經理,務求善法,以物美價廉爲准。若漢陽各該廠所造材料果能按期造成,並經該管工程司驗明合式,即行先向各該廠購辦。
第二十三款行車後鐵路各工程以及房屋、車輛、産業一切,德華銀行暨中英公司必須妥爲修理,以期全路完善。
第二十四款如有附近與此路有益者,應添造支路或展接之路,臨時由督/幫辦大臣與銀行等商酌辦理。
第二十五款鐵路行車應收車價、貨脚若干,由洋總辦擬列清單交總局,按照中國已興鐵路之則例從廉核定,以廣招徠,亦准其與別處接連之路商訂轉運之則例。凡遇有軍務,無論外侮內亂,中國調遣兵丁、轉運餉械及軍營用物,又中國因賑饑運糧等事奉有督/幫辦大臣切實憑據,此鐵路須儘先載用,運車價减半,專聽督/幫辦大臣命令。倘與中國有損之事,皆不得用此鐵路。
第二十六款所有鐵路出入款項,均歸總局管理。行車後一切預估出入款項,亦呈總局查核。其收支數目,須有漢文及洋文爲憑。至每年帳目,應稟請督/幫辦大臣移送總署之路礦總局暨戶部備案。
第二十七款建造鐵路之時,若造成一段行車後,所得進項應歸入工程總帳項下。
第二十八款將來凡有與中國國家有益鐵路運脚有利之事,由德華銀行暨中英公司會商督/幫辦大臣,設法請辦。
第二十九款此借款未還清之際,所有造路、行車事宜,均由德華銀行暨中英公司代爲經理。此借款一經全還,所有合同即時作廢,並此合同內所載之鐵路及其一切産業,全歸中國國家管理,悉聽自定。
第三十款每年鐵路所收搭客、載貨車價以及他項進款,應先儘經理行車、養路、修葺軌道、車輛、機器各費,次又按照德華銀行暨中英公司酌定提出足備意外修理之款,再除付息還本外,所餘款項即爲盈餘。合南北兩段每年共計若干,先提十分之二歸銀行等作爲酬勞,次提原進項十分之一作爲借款公積,交兩銀行存儲,尚餘若干,均歸中國國家收用。此借款公積數目,每年報明總署之路礦總局及戶部。倘本路進項有不敷付息還本,方准將此公積支用。此路借款清還之後,公積所餘多寡,全歸中國國家收用。
第三十一款督/幫辦大臣如遇升調,所有事權,欽派接辦之大臣亦照此辦理。銀行等除分內應行各事外,准其將應有之權利分別交與他德、英國人或他德、英公司承管。
第三十二款督/幫辦大臣與銀行等倘有爭執事件,均由總署會同德、英駐京大臣秉公評斷。
第三十三款此草合同一經簽押後,中國國家准銀行等之工程司前往勘路報明,若報情形與銀行等合意,即將此草合同訂定,再立詳細合同。如有尚未詳洽之處,可由督/幫辦大臣與銀行等和衷商改。
第三十四款此草合同章程簽字後,應即請旨允准,由總理衙門分別照會德、英兩國駐京大臣悉知查照。
第三十五款此合同應繕華、英文各五分,一分送總署,一分送路礦總局,其餘各存一分,遇有文辭可疑之處,以英文爲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