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镇铁路草合同
津镇铁路草合同 1899年5月18日 |
督办大臣工部左侍郎许,帮办大臣候补四品京堂张,钦奉上谕,为中国国家建造天津至镇江铁路,向德华银行暨汇丰银行以及汇丰所约之怡和洋行代中英公司定立草合同,后凡用德英银行公司名目,俱书银行等字样。
第一款中国国家准银行等办中国国家五厘利息借款,数目系约英金七百四十万镑,俟勘定路后再定准数。
第二款此借款应用以建造官路二道:其一由天津或附近天津之处过山东德州、济南府至附近山东南界之峄县,此段名为津镇路北段;其一由峄县至附近长江之瓜洲、镇江,此段名为津镇路南段。此次所造之铁路共长约九百八十二启罗迈当,合中国一千八百馀里。
第三款此借款本银应用以购办车辆、材料、经理行车等事,并付该铁路未造成时应付之利息。该铁路工程自开办借款之日起约五年内可告竣,俟勘定路后再行定准。
第四款此借款按原借银数常年五厘行息,于议定造路期内,此利息由借款本银交付,嗣后由铁路进款交付。其应付之数目,每六个月为一期,按后定详细合同附表内所开办理。
第五款此借款以五十年为期,自开办借款之日至第十一年起还本,第五十年还清。其本银每年应付还银数,由进款内交付德华银行暨汇丰银行,每银行应分若干,俟定详细合同再定。其付还之数目,每十二个月为一期,按后定详细合同附表内所开办理。
第六款此借款还本,自开办借款之日起三十年后,中国国家或中国商民备本,无论何时愿将全款还清,或照定数多还,届时先与银行等商酌办法。
第七款每年应还之本银、每半年应付之利息,除第四款载明外,由铁路进项按后定详细合同附表所开付还与德华暨汇丰银行,每银行应分若干,俟定详细合同再定。每期于二十一日前由总局预备上海通行规银若干,以便在泰西交还金钱,每一磅合银两若干,应向银行等同日按照公道行市商办。此项付还本利经手人之费用,计每四百两另加费用一两,交付两银行查收。
第八款此借款本利,中国国家应允按期清还,如有铁路进项不敷还本利之时,应由督/帮办大臣奏明,必须设法以别款补足还清,以便于付本利期之二十一日前按照所需之数付给银行等查收。此款俟定详细合同时,再行商酌办法。
第九款此借款应以第二款内载明铁路二段全路工程、车辆、一切产业暨津镇铁路进项先为抵偿归还本利。倘应还之本利到期不付,应将铁路全路及其一切产业归与银行等管理,设法以保执股票人之利权,俟此借款全数清还,即照第二十九款办理。再此路借款当未还清以先,若无两银行特允之明文,不得以铁路抵借他款。
第十款此借款全数准银行等出股票,以英金镑为价,此股票系何式样以及何种字并数目若干,均由银行随时自定。此股票由督/帮办大臣或驻德国或驻英国出使大臣加盖关防,以照信守,并在详细合同内订明股票遗失、被窃、焚毁如何办理之法。
第十一款此借款股票息票及付还收还之款,嗣后不纳中国各税。
第十二款此借款卖股票、交银收银等事出招帖所有详细各节,此合同内尚未言明者,由银行等随时自定。俟详细合同签字盖印后,即准银行等出此借款招帖,招买股票。惟中国国家应饬驻德、英两国出使大臣等,遇有应商等事,同银行等经手人商办。此借款招帖,按照柏林银行章程,应由中国驻柏林大臣签字。
第十三款此借款股票或一次或分数次发卖,由银行等酌量情形,总以股票不滞销,中国不吃亏。此项股票无论中外人等,均可向两银行购买。中国商民与外国商民一律照章办理,以昭平允。
第十四款此借款银行等按照原借款数九扣交付,其银在柏林德华暨伦敦汇丰银行按照购票章程内定购票人付给银之日期,陆续代津镇铁路收存,听候支用。该银行等应将所存之数,随时生发利息。除铁路未成时应付利息并经手费用外,其馀本银暨生发利息各银,德华所存者听候铁路北段总局支用,汇丰所存者听候铁路南段总局支用。各总局每用款项时,应于十四日前与银行等声明,以便预备。
第十五款设若建造铁路时,银行等陆续所付本银并所生利息,除付还借款利息外一时不敷修造铁路,所需之银若干,仍应向两银行续借补足,其利息并条款仍照原合同办理,惟扣成数目,临时再商。若行车后其津镇铁路借款本银未经用尽,由银行等收存,以备中国国家应允补还不敷之数,即系第八款内载明之款支用。
第十六款按此借款未出之先,如有泰西或他处关系大局、钱市格外之事,于中国向来借款股票价银妨碍甚重,致此次借款未能按以上各节卖票,则银行等可随时酌情缓办,亦可辞办此事,将合同作为废纸。
第十七款德华银行暨汇丰银行所约之怡和洋行代中英公司承办此借款,应由德华银行暨汇丰银行所约之怡和洋行代中英公司彼此自行酌核,各认多寡,彼此不相牵连。
第十八款该铁路北段所有建造、行车一切事宜,由德华银行代为经理南段;所有建造、行车一切事宜,由中英公司代为经理。每段应设立总局一处,按照督/帮办大臣与德华银行暨中英公司所订章程,办理铁路一切事宜。
第十九款督/帮办大臣应有驻节办公之所,其南北两段所设之各总局,每总局应派华洋员五人,由督/帮办大臣派委总办二员,又由德华银行暨中英公司派委银行代办一员、洋总办一员、总工程司一员,如总局华洋人员有不相洽之处,仍由督/帮办大臣与德华银行暨中英公司彼此商酌办理。所有铁路上华洋员司暨提调一员,应由总局派委,并禀报督/帮办大臣。至遇有派紧要员司,可由华总办先行禀商督/帮大臣办理。凡铁路上要紧之员司,必须用练达之洋人,如有熟悉工程经理各事宜之华人堪用者,亦可派用。如铁路上华洋员司实有才具不优、品行不端者,由总局撤退,一面禀报督/帮办大臣。所有总局华洋人员五人以及华洋各员司之薪水,由督/帮办大臣商同德华银憎行暨中英公司核定,由各该总局支给。
第二十款总工程司勘明造路地段、绘图各事,应呈总局华洋办核准。其总工程司指明造路应用之地,应由华总办买收,其价俟勘量后分别等第酌定。所买之地须足敷双行铁轨之用。倘拟买之地遇有城郭、村镇、坟墓、屋庐实与百姓有碍等情,应由总工程司与总局设法绕避,以免碍难。
第二十一款铁路经过之省,所运之货物、牲口等应征厘税,俟勘定路线后,查明各省章程,督/帮办大臣与德华银行暨中英公司商议办法。
第二十二款所有造路之材料建造工程或由外国或由中国各省购办者以及铁路之进项,均准免纳进口或内地厘税,应由中国政府转饬各省海关、厘局悉知遵照。应用料物并车辆,应托德华银行暨中英公司经理购买,应如何办法,俟详细合同再定。其各绘图工程底稿、估单并应购材料等件,总工程司必先开单,商明华洋总办分别禀请督/帮办大臣核准,由德华银行暨中英公司代为经理,务求善法,以物美价廉为准。若汉阳各该厂所造材料果能按期造成,并经该管工程司验明合式,即行先向各该厂购办。
第二十三款行车后铁路各工程以及房屋、车辆、产业一切,德华银行暨中英公司必须妥为修理,以期全路完善。
第二十四款如有附近与此路有益者,应添造支路或展接之路,临时由督/帮办大臣与银行等商酌办理。
第二十五款铁路行车应收车价、货脚若干,由洋总办拟列清单交总局,按照中国已兴铁路之则例从廉核定,以广招徕,亦准其与别处接连之路商订转运之则例。凡遇有军务,无论外侮内乱,中国调遣兵丁、转运饷械及军营用物,又中国因赈饥运粮等事奉有督/帮办大臣切实凭据,此铁路须尽先载用,运车价减半,专听督/帮办大臣命令。倘与中国有损之事,皆不得用此铁路。
第二十六款所有铁路出入款项,均归总局管理。行车后一切预估出入款项,亦呈总局查核。其收支数目,须有汉文及洋文为凭。至每年帐目,应禀请督/帮办大臣移送总署之路矿总局暨户部备案。
第二十七款建造铁路之时,若造成一段行车后,所得进项应归入工程总帐项下。
第二十八款将来凡有与中国国家有益铁路运脚有利之事,由德华银行暨中英公司会商督/帮办大臣,设法请办。
第二十九款此借款未还清之际,所有造路、行车事宜,均由德华银行暨中英公司代为经理。此借款一经全还,所有合同即时作废,并此合同内所载之铁路及其一切产业,全归中国国家管理,悉听自定。
第三十款每年铁路所收搭客、载货车价以及他项进款,应先尽经理行车、养路、修葺轨道、车辆、机器各费,次又按照德华银行暨中英公司酌定提出足备意外修理之款,再除付息还本外,所馀款项即为盈馀。合南北两段每年共计若干,先提十分之二归银行等作为酬劳,次提原进项十分之一作为借款公积,交两银行存储,尚馀若干,均归中国国家收用。此借款公积数目,每年报明总署之路矿总局及户部。倘本路进项有不敷付息还本,方准将此公积支用。此路借款清还之后,公积所馀多寡,全归中国国家收用。
第三十一款督/帮办大臣如遇升调,所有事权,钦派接办之大臣亦照此办理。银行等除分内应行各事外,准其将应有之权利分别交与他德、英国人或他德、英公司承管。
第三十二款督/帮办大臣与银行等倘有争执事件,均由总署会同德、英驻京大臣秉公评断。
第三十三款此草合同一经签押后,中国国家准银行等之工程司前往勘路报明,若报情形与银行等合意,即将此草合同订定,再立详细合同。如有尚未详洽之处,可由督/帮办大臣与银行等和衷商改。
第三十四款此草合同章程签字后,应即请旨允准,由总理衙门分别照会德、英两国驻京大臣悉知查照。
第三十五款此合同应缮华、英文各五分,一分送总署,一分送路矿总局,其馀各存一分,遇有文辞可疑之处,以英文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