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撤销苍南县龙港镇设立县级龙港市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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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同意浙江省设立县级龙港市的批复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撤销苍南县龙港镇设立县级龙港市的通知
浙政发〔2019〕19号
2019年8月27日于杭州市
发布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依据《民政部关于同意浙江省设立县级龙港市的批复》(民函〔2019〕83号),经国务院批准,撤销苍南县龙港镇,设立县级龙港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撤销苍南县龙港镇,以原龙港镇的行政区域为龙港市的行政区域,龙港市人民政府驻镇前路195号。龙港市由省直辖,温州市代管。

二、龙港撤镇设市各项工作要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加强党的领导,加强总体规划,体现改革精神,着力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要认真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尊重和顺应城市发展规律,优化国土空间格局,统筹做好规划、建设和管理,提高新型城镇化质量和水平,增强城市综合承载能力。要按照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关于构建简约高效基层管理体制的精神,统筹研究撤镇设市涉及的行政体制改革事宜,进一步细化量化严控机构编制的工作目标。要严格执行中央关于厉行节约的规定和国家土地管理法规政策,落实国务院“约法三章”规定,不新建政府性楼堂馆所,不增加财政供养人员,不增加“三公”经费。涉及的行政区域界线要按规定及时勘定并更新行政区划图,所需人员编制和经费由温州市自行解决。要强化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加强对行政区划调整工作的监督、指导,做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与处置,落实各项工作措施,确保行政区划调整有序稳妥实施。行政区划调整的完成情况要及时向省政府报告。

浙江省人民政府
2019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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