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關於撤銷蒼南縣龍港鎮設立縣級龍港市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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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關於同意浙江省設立縣級龍港市的批覆 浙江省人民政府關於撤銷蒼南縣龍港鎮設立縣級龍港市的通知
浙政發〔2019〕19號
2019年8月27日於杭州市
發布機關:浙江省人民政府

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屬各單位:

依據《民政部關於同意浙江省設立縣級龍港市的批覆》(民函〔2019〕83號),經國務院批准,撤銷蒼南縣龍港鎮,設立縣級龍港市。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撤銷蒼南縣龍港鎮,以原龍港鎮的行政區域為龍港市的行政區域,龍港市人民政府駐鎮前路195號。龍港市由省直轄,溫州市代管。

二、龍港撤鎮設市各項工作要深入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和黨的十九大精神,加強黨的領導,加強總體規劃,體現改革精神,着力推進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要認真落實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尊重和順應城市發展規律,優化國土空間格局,統籌做好規劃、建設和管理,提高新型城鎮化質量和水平,增強城市綜合承載能力。要按照黨的十九屆三中全會關於構建簡約高效基層管理體制的精神,統籌研究撤鎮設市涉及的行政體制改革事宜,進一步細化量化嚴控機構編制的工作目標。要嚴格執行中央關於厲行節約的規定和國家土地管理法規政策,落實國務院「約法三章」規定,不新建政府性樓堂館所,不增加財政供養人員,不增加「三公」經費。涉及的行政區域界線要按規定及時勘定並更新行政區劃圖,所需人員編制和經費由溫州市自行解決。要強化組織領導,明確工作責任,加強對行政區劃調整工作的監督、指導,做好社會穩定風險評估與處置,落實各項工作措施,確保行政區劃調整有序穩妥實施。行政區劃調整的完成情況要及時向省政府報告。

浙江省人民政府
2019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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