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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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政策性 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的通知

浙政办发〔2018〕113 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全面准确掌握全省政策性粮食库存情况,确保政策性粮食数量真实、质量良好、 储存安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的通 知》(国办发〔2018〕61 号)精神,省政府决定开展全省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 查(以下简称大清查)。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清查时点。以 2019 年 3 月末(统计结报日)为清查时点。 (二)清查范围。全省范围内各类企业存储的政策性粮食,以及存储政策性粮食企 业的商品粮。政策性粮食包括中央储备粮、最低收购价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国家一次 性储备粮、地方储备粮等。 (三)清查内容。 1 库存粮食数量。纳入清查范围的粮食库存实物数量、品种和粮权归属情况,以 及不同年份、不同性质、不同品种粮食分仓(货位)储存管理情况。承储企业粮食库存 实物与保管账、统计账、会计账、银行资金台账等账实相符、账账相符情况。 储存品质指标和食品安全主要指标。 2 库存粮食质量。政策性粮食的质量指标、 3 政策执行情况。对企业执行国家粮食收购政策、储备粮轮换管理、政策性粮食 库贷挂钩及财政补贴拨付等情况进行同步检查,验证库存粮食的真实可靠性。 二、清查步骤 按照准备、自查、普查、抽查、整改 5 个步骤,有序推进大清查工作。 (一)扎实准备。2019 年 3 月底前,做好粮食库存统计数据分解登统、检查器具配 备、文件资料梳理、粮食货位整理等准备工作;选派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人员参加 大清查工作,并认真做好检查人员动员培训。省、市、县(市、区)分级制定大清查工作 方案,建立协调机制,明确工作时间表。纳入清查范围的各类粮食承储企业要如实反映粮食库存情况。对已销售出库的粮食要及时进行账务处理,核减当月统计账,未回笼的 销售货款计入相应结算账户,不得以任何理由虚增库存。严禁以虚购虚销方式掩盖亏 库。

(二)认真自查。2019 年 4 月底前,县级以上政府要组织督导本行政区域内纳入清 查范围的所有政策性粮食承储企业(含中央和地方企业),严格按照大清查各项要求进 行自查。中储粮直属企业对其管理的本库、分库及其租赁库点的自查结果进行审核,并 报中储粮浙江分公司备案;其他中央企业和地方粮食企业对本企业及其租赁库点自查 结果进行审核,并报上一级主管单位备案。政策性粮食质量扦样和检验工作根据国家 有关要求,由省粮食物资局另行制定下达。

(三)全面普查。2019 年 5 月底前,由省政府统一组织,各设区市政府对本行政区 域内纳入清查范围的承储企业库存粮食逐货位进行检查。按照“统一抽调、混合编组、 集中培训、综合交叉、本地回避”原则,择优安排检查人员。中储粮直属库本库、分库及 其租赁库点由中储粮浙江分公司牵头检查,当地粮食等部门参与配合;地方粮食企业和 除中储粮以外的其他中央企业管理的承储企业及其租赁库点,由当地粮食等部门牵头 检查,中储粮系统参与配合。

(四)重点抽查。省政府将适时组织抽查,采取“四不两直”和“双随机、一公开”的 方式,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自查和普查情况进行抽查。同时,全省各地、各有关部门要 认真做好接受国务院有关部门抽查的准备。

(五)汇总整改。各地要在全面检查粮食库存的基础上,逐级汇总检查结果,编报 相关报表和检查工作报告。2019 年 6 月底前,各设区市政府、中储粮浙江分公司要向 省大清查协调小组办公室提交粮食库存清查结果和工作报告,同时提交所有承储政策 性粮食企业明细到储存货位的粮食数量和质量数据库。对大清查发现的问题,各地要 督促企业狠抓整改落实,建立整改台账,明确责任单位、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限,实行销号 整改。

三、责任划分

把建立完善长效机制贯穿大清查全过程,认真落实承储企业的主体责任、地方政府 的属地管理责任和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管责任。

(一)自查责任。企业法定代表人是本企业自查的第一责任人,租赁库点的自查结 果由承租企业负责。中储粮在浙直属企业对其管理的本库、分库及其租赁库点的自查 结果负全责,中储粮浙江分公司负连带责任;其他中央企业的在浙直属企业和地方粮食企业对本企业及其租赁库点自查结果负全责,上一级主管单位负连带责任。

(二)普查责任。由中储粮浙江分公司牵头的普查组,对直属库本库、分库及其租 赁库点的普查结果负主要责任,中储粮浙江分公司负连带责任;由各设区市粮食等部门 牵头的普查组,对其他粮食企业及其租赁库点的普查结果负主要责任,各设区市政府和 有关部门负连带责任。省政府及各有关部门对普查组织工作负责。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协调。省粮食安全和推进农业现代化工作协调小组负责统一组织 协调全省政策性粮食库存大清查工作。省粮食物资局作为协调小组办公室承担大清查 日常组织工作。各市、县(市、区)政府要建立由政府分管领导牵头、相关单位参与的工 作协调机制,确保大清查工作顺利开展。

(二)创新工作方法。对纳入清查范围的企业粮食库存,坚持有仓必到、有粮必 查、有账必核、查必彻底、全程留痕。突出重点品种、重点区域、重点企业,加大对重要 问题线索和涉粮案件的核查力度。加强政策性粮食“三个异常”(交易异常、资金异 常、运输异常)监测,拓宽问题线索发现渠道。从严掌握实物库存检查方法,强化对银 行信贷和财政补贴资金的账务核查。运用大数据、智能粮库等信息化手段,提高大清 查效率。及时处置“12325 ”全国粮食流通监管热线转办的问题线索,强化社会舆论 监督。

(三)严肃清查纪律。检查人员要严格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不得参加可能影响 大清查工作的任何活动;严格遵守保密制度,防止发生失泄密事件。按照谁检查、谁负 责的原则,认真落实清查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对违反纪律、不担当、不尽责的,要 依法依规严肃查处问责。

(四)加强案件核查。各地要高度重视大清查期间的举报案件受理和核查工作,建 立案件处理相关制度。对发现的涉粮案件,要及时安排精干力量进行查处,做到有诉必 应、有案必查、有查必果、有责必问、有错必纠。对重大违纪违法案件,要按照相关规定 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处理。

(五)落实经费保障。各地要按照厉行节约、降低成本、足额保障、分级负责的原 则,安排落实大清查工作经费。省级负责的全省粮食库存清查组织、培训和质检等相关 经费,由省本级财政承担。市、县(市、区)粮食库存数量、质量清查经费由当地财政承 担。

(六)注重宣传引导。各地要及时向社会公开大清查政策要求和方法步骤,提高工浙江省人民政府公报

2019

年第 2 期

作透明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要加强宣传报道,关注舆情动态,正确引导市场预期,维 护社会和谐稳定。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 年 12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