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版权局关于改进版权贸易工作的意见
浙江省版权局关于改进版权贸易工作的意见 浙新出版权字〔1989〕第169号 1989年11月27日 发布机关:浙江省版权局 |
各出版社、浙江省出版对外贸易公司:
在改革、开放中,我省出版工作立足本省、面向全国、走向世界,积极开展了与海外的版权贸易工作。今年,部分出版社已与台、港出版单位签订了一些版权贸易合同,取得了初步的成绩。但由于缺乏经验,不熟悉有关规定和这方面的业务知识,也存在一些问题,不利于保障作者和出版社自身的权益。为了更好地开展这项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审批手续。与台港澳出版单位签订的版权贸易合同,须及时报我局审核,并编发审核登记号(尚未公开出版或选题尚未批准的,在签订合同前,须先报省新闻出版局审批),否则,所签合同一律无效,不受法律保护。与外国的合作出版(包括版权贸易),其合作项目须先报省新闻出版局审批,所签合同须报我局审核后上报国家版权局备案。
二、出版社与海外出版单位进行版权贸易,除版权归属本社的外,均是受作者委托而进行的版权代理业务,应尊重和保护作者的版权,防止侵权。
1.向海外出版单位转让或许可使用哪项权利,须取得作者对这项权利的书面授权,否则,无权代理。
2.注意保护作者的人身权利(精神权利)。合同中须规定保证作者的署名权、作品的完整性权,如需增加序言、后记或其他内容,要对作品的内容进行某些修改,须经我方同意并经我方审定后才能付印。
3.维护作者因使用其作品的经济利益。一方面在作者的授权书中要有付酬的方式和数量的内容,并按约定的数量向作者付酬,防止发生纠纷;另一方面在与海外出版单位商洽时,应要求对方付给合理的版权使用费,这既是维护作者的经济权利,也是出版社进行版权代理的责任和利益所在。
4.保障作者原稿的安全。作者对其作品原稿享有财产权(物权)和因使用其作品而产生的版权。如将原稿交对方使用,在合同中要有退稿的时间和损坏、遗失原稿的赔偿条款;贵重的原稿还应付给押金,促使对方重视作者对其原稿所享有的权利。
三、有限制的转让或许可使用版权。除合作出版(指与海外出版单位共同制定选题、共同选择作者创作、共同编辑、共同署名出版、共同投资、共同承担风险、利润共同分配的形式)其版权共有外,版权贸易为出版社受作者委托向海外出版单位转让或许可某种形式的使用权,其版权由出版社代表作者占有,不能双方共有,而且应有限制地授权使用。
1.一本书签订一个合同,不要一个合同授权使用多部作品。
2.有限制的授权使用一部作品的版权。一是使用形式的限制,只转让或许可使用(一般采取许可使用)一种形式的使用权,如中文繁体字版本的出版权或某种外文的翻译出版权,并在合同中明确规定,未经我方同意,对方不得将授予的权利转让第三者;除授予的某种形式的使用权外,其他权利为我方所有,未经我方同意,对方不得使用,或对方如需使用,须经我方同意并商签合同。二是发行地区的限制,根据文种不同情况,限定对方的发行地区,一般不授予在大陆的发行权。三是使用期的限制,规定合同的有效期,一般不超过五年;采取一次性稿酬办法的,以不超过三年为宜(必要时可用合同中规定延期办法的条款)。
四、争取合理的版权使用费。进行版权贸易,首先要注重社会效益,同时也要讲求经济效益。在洽谈时既不能要价过高,也不能过于迁就。现在的问题是有的付酬偏低或过低,使作品被降格,不仅影响了作者及其作品的声誉,而且损害了作者应有的经济利益。
1.要采取合适的付酬形式。原则上采用版税的形式;如印数少、发行量小,采取版税不合算的,可采取一次性稿酬的办法。
2.报酬的数量要合理。要根据作品的质量、作者的声望、图书的装帧形式、市场的需求等情况,与对方协商确定合理的版税率;如有重印条款,还要规定每次重印的版税率(国际上一般是递增的)。如采取稿酬的办法,要了解并按对方当地的稿酬标准或惯例计酬。
3.规定付酬办法。一般可采取两次付酬的办法:第一次在签订合同或交书稿时预付版税或稿酬的百分之三十至五十(采取稿酬办法,如对方愿意,也可在预付时一次付清);第二次在图书出版后的规定期限内(如一个月或两个月)结清。也可采取三次付酬的办法,即签订合同和交书稿时各付百分之三十,其余在出版后定期结清。
4.关于版税纳税问题,可采取简便的办法,在合同中写明我方所得为净收入,对方所在地要征的税收由对方负责。
5.除版权使用费外,有时还可根据特殊情况要求对方支付其他费用,如提供图片、软件另付使用费或制作费;如提供外文书稿,视翻译难易另收翻译费;等等。
五、合同要尽可能全面、具体、明确。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如有漏洞或含义不清,一旦发生纠葛就难以解决,使我方遭受不应有的损失。可参考我局[1988]新浙出版权字第134号《关于对台、港、澳版权贸易有关事项的通知》转发的“出版协议书”范本,结合每本书的具体情况进行拟订。从目前签订的合同来看,除注意二、三、四等方面的问题外,请注意下列几个问题:
1.要规定对方出版的时间或期限,以利版权使用费的及时结算。如对方不能按期出版,可在合同中规定一种处理办法:或另行商定一个出版时间,但对方应按合同规定的付酬标准支付应付的版税(稿酬);或另行商定一个出版时间,如届时仍不能出版,应按合同规定的付酬标准支付应付的版税(稿酬),我方并可终止合同。
2.采取版税办法的,最好按国际惯例,在合同中规定查账的条款,即我方怀疑对方少付了应付的版税,可以派人到对方查账,如果查明确实少付了一定的百分比(如百分之二),对方不仅要承担查账的全部费用,并且加倍偿还应付的版税。这是威胁性的条款。如果没有这一条,万一发生了问题就无法追究,使我方遭受损失。
3.仲裁条款中的仲裁者和适用的法律,要考虑对我方便、有利,尽可能由我境内的第三者(比如中华版权代理总公司)依照我国的法律、法规、规章进行仲裁;如未协商一致,也可先原则规定由双方同意的单位进行仲裁,在发生纠纷又不能自行协商解决时再商定仲裁者和适用的法律。
4.合同须由双方的法人代表签字才有效;非法人代表签字必须有法人代表的书面授权,否则,所签合同无效,一旦一方违约也无法追究。
5.通过中介人与对方签订合同,要在合同中写明应付的中介费及其他所承担的义务,并须写明中介人的单位、地址,并有中介人的签字。如与代理商签订合同,必须写明被代理的出版单位,并应将他与被代理单位签订的合同副本抄送我方,特别要防止上皮包商的当。
六、从组织上加强版权贸易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各出版社要在深化改革中,把与海外的版权贸易作为改革和发展出版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积极开拓。为此,各出版社领导特别是分管版权的负责人要努力熟悉国家在这方面的规定和有关的业务知识,加强领导,并把具体的管理工作列为版权管理人员的职责,其任务是掌握本社版权贸易的动态、办理版权所有者的书面授权、起草或协同有关编辑室草拟合同、参加与外商的谈判、办理上报审批手续、统一管理已经签订的合同、及时办理或协同有关编辑室办理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各项工作等。各社领导要为他们创造条件,帮助他们积累经验,不断提高政策水平和业务水平,当好领导的参谋和助手。
各出版社版权贸易的进行情况,请及时向我局通报;拟订合同或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可随时向我局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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