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版權局關於改進版權貿易工作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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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版權局關於改進版權貿易工作的意見
浙新出版權字〔1989〕第169號
1989年11月27日
發布機關:浙江省版權局

  各出版社、浙江省出版對外貿易公司:

  在改革、開放中,我省出版工作立足本省、面向全國、走向世界,積極開展了與海外的版權貿易工作。今年,部分出版社已與台、港出版單位簽訂了一些版權貿易合同,取得了初步的成績。但由於缺乏經驗,不熟悉有關規定和這方面的業務知識,也存在一些問題,不利於保障作者和出版社自身的權益。為了更好地開展這項工作,提出以下意見:

  一、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審批手續。與台港澳出版單位簽訂的版權貿易合同,須及時報我局審核,並編發審核登記號(尚未公開出版或選題尚未批准的,在簽訂合同前,須先報省新聞出版局審批),否則,所簽合同一律無效,不受法律保護。與外國的合作出版(包括版權貿易),其合作項目須先報省新聞出版局審批,所簽合同須報我局審核後上報國家版權局備案。

  二、出版社與海外出版單位進行版權貿易,除版權歸屬本社的外,均是受作者委託而進行的版權代理業務,應尊重和保護作者的版權,防止侵權。

  1.向海外出版單位轉讓或許可使用哪項權利,須取得作者對這項權利的書面授權,否則,無權代理。

  2.注意保護作者的人身權利(精神權利)。合同中須規定保證作者的署名權、作品的完整性權,如需增加序言、後記或其他內容,要對作品的內容進行某些修改,須經我方同意並經我方審定後才能付印。

  3.維護作者因使用其作品的經濟利益。一方面在作者的授權書中要有付酬的方式和數量的內容,並按約定的數量向作者付酬,防止發生糾紛;另一方面在與海外出版單位商洽時,應要求對方付給合理的版權使用費,這既是維護作者的經濟權利,也是出版社進行版權代理的責任和利益所在。

  4.保障作者原稿的安全。作者對其作品原稿享有財產權(物權)和因使用其作品而產生的版權。如將原稿交對方使用,在合同中要有退稿的時間和損壞、遺失原稿的賠償條款;貴重的原稿還應付給押金,促使對方重視作者對其原稿所享有的權利。

  三、有限制的轉讓或許可使用版權。除合作出版(指與海外出版單位共同制定選題、共同選擇作者創作、共同編輯、共同署名出版、共同投資、共同承擔風險、利潤共同分配的形式)其版權共有外,版權貿易為出版社受作者委託向海外出版單位轉讓或許可某種形式的使用權,其版權由出版社代表作者占有,不能雙方共有,而且應有限制地授權使用。

  1.一本書籤訂一個合同,不要一個合同授權使用多部作品。

  2.有限制的授權使用一部作品的版權。一是使用形式的限制,只轉讓或許可使用(一般採取許可使用)一種形式的使用權,如中文繁體字版本的出版權或某種外文的翻譯出版權,並在合同中明確規定,未經我方同意,對方不得將授予的權利轉讓第三者;除授予的某種形式的使用權外,其他權利為我方所有,未經我方同意,對方不得使用,或對方如需使用,須經我方同意並商簽合同。二是發行地區的限制,根據文種不同情況,限定對方的發行地區,一般不授予在大陸的發行權。三是使用期的限制,規定合同的有效期,一般不超過五年;採取一次性稿酬辦法的,以不超過三年為宜(必要時可用合同中規定延期辦法的條款)。

  四、爭取合理的版權使用費。進行版權貿易,首先要注重社會效益,同時也要講求經濟效益。在洽談時既不能要價過高,也不能過於遷就。現在的問題是有的付酬偏低或過低,使作品被降格,不僅影響了作者及其作品的聲譽,而且損害了作者應有的經濟利益。

  1.要採取合適的付酬形式。原則上採用版稅的形式;如印數少、發行量小,採取版稅不合算的,可採取一次性稿酬的辦法。

  2.報酬的數量要合理。要根據作品的質量、作者的聲望、圖書的裝幀形式、市場的需求等情況,與對方協商確定合理的版稅率;如有重印條款,還要規定每次重印的版稅率(國際上一般是遞增的)。如採取稿酬的辦法,要了解並按對方當地的稿酬標準或慣例計酬。

  3.規定付酬辦法。一般可採取兩次付酬的辦法:第一次在簽訂合同或交書稿時預付版稅或稿酬的百分之三十至五十(採取稿酬辦法,如對方願意,也可在預付時一次付清);第二次在圖書出版後的規定期限內(如一個月或兩個月)結清。也可採取三次付酬的辦法,即簽訂合同和交書稿時各付百分之三十,其餘在出版後定期結清。

  4.關於版稅納稅問題,可採取簡便的辦法,在合同中寫明我方所得為淨收入,對方所在地要征的稅收由對方負責。

  5.除版權使用費外,有時還可根據特殊情況要求對方支付其他費用,如提供圖片、軟件另付使用費或製作費;如提供外文書稿,視翻譯難易另收翻譯費;等等。

  五、合同要儘可能全面、具體、明確。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如有漏洞或含義不清,一旦發生糾葛就難以解決,使我方遭受不應有的損失。可參考我局[1988]新浙出版權字第134號《關於對台、港、澳版權貿易有關事項的通知》轉發的「出版協議書」範本,結合每本書的具體情況進行擬訂。從目前簽訂的合同來看,除注意二、三、四等方面的問題外,請注意下列幾個問題:

  1.要規定對方出版的時間或期限,以利版權使用費的及時結算。如對方不能按期出版,可在合同中規定一種處理辦法:或另行商定一個出版時間,但對方應按合同規定的付酬標準支付應付的版稅(稿酬);或另行商定一個出版時間,如屆時仍不能出版,應按合同規定的付酬標準支付應付的版稅(稿酬),我方並可終止合同。

  2.採取版稅辦法的,最好按國際慣例,在合同中規定查賬的條款,即我方懷疑對方少付了應付的版稅,可以派人到對方查賬,如果查明確實少付了一定的百分比(如百分之二),對方不僅要承擔查賬的全部費用,並且加倍償還應付的版稅。這是威脅性的條款。如果沒有這一條,萬一發生了問題就無法追究,使我方遭受損失。

  3.仲裁條款中的仲裁者和適用的法律,要考慮對我方便、有利,儘可能由我境內的第三者(比如中華版權代理總公司)依照我國的法律、法規、規章進行仲裁;如未協商一致,也可先原則規定由雙方同意的單位進行仲裁,在發生糾紛又不能自行協商解決時再商定仲裁者和適用的法律。

  4.合同須由雙方的法人代表簽字才有效;非法人代表簽字必須有法人代表的書面授權,否則,所簽合同無效,一旦一方違約也無法追究。

  5.通過中介人與對方簽訂合同,要在合同中寫明應付的中介費及其他所承擔的義務,並須寫明中介人的單位、地址,並有中介人的簽字。如與代理商簽訂合同,必須寫明被代理的出版單位,並應將他與被代理單位簽訂的合同副本抄送我方,特別要防止上皮包商的當。

  六、從組織上加強版權貿易工作的領導和管理。各出版社要在深化改革中,把與海外的版權貿易作為改革和發展出版工作的一項重要內容,積極開拓。為此,各出版社領導特別是分管版權的負責人要努力熟悉國家在這方面的規定和有關的業務知識,加強領導,並把具體的管理工作列為版權管理人員的職責,其任務是掌握本社版權貿易的動態、辦理版權所有者的書面授權、起草或協同有關編輯室草擬合同、參加與外商的談判、辦理上報審批手續、統一管理已經簽訂的合同、及時辦理或協同有關編輯室辦理合同履行過程中的各項工作等。各社領導要為他們創造條件,幫助他們積累經驗,不斷提高政策水平和業務水平,當好領導的參謀和助手。

  各出版社版權貿易的進行情況,請及時向我局通報;擬訂合同或工作中遇到的問題,可隨時向我局諮詢。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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