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金华市养犬管理规定》的决定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金华市养犬管理规定》的决定
制定机关: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8年7月27日
(2018年7月27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对金华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的《金华市养犬管理规定》进行了审议,现决定予以批准,由金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本作品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决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所以属于公有领域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