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金華市養犬管理規定》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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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金華市養犬管理規定》的決定
制定機關:浙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8年7月27日
(2018年7月27日浙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七十二條第二款規定,浙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對金華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的《金華市養犬管理規定》進行了審議,現決定予以批准,由金華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施行。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定、決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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