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县人民法院(78)金法刑字第14号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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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金华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78)金法刑字第14号 金华县人民法院 1978年1月25日 |
现行反革命犯高凤宅,又名毛毛,男,现年27岁,家庭出身伪职,本人成分学生,浙江省宁波人,捕前系浙江省十里坪农场劳动改造人员。
高犯思想反动,仇视我党和社会主义制度,于1976年散步反动言论被送劳教三年,不但不思悔改,反而变本加厉,利用恶劣手段撕毁伟大领袖毛主席著作第四章1295页至1402页。发泄其反革命仇恨,气焰嚣张,罪行严重。
上述罪行,经审理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为保卫毛主席的无产阶级革命路线,狠狠打击现行反革命分子的破坏活动,进一步巩固和加强无产阶级专政,特依法盼处现行反革命犯高凤宅有期徒刑伍年,刑期自1977年12月30日起至1982年12月29日止。
如不服从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的第二天起,十天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及付本,上诉于金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金华县人民法院
1978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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