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華縣人民法院(78)金法刑字第14號刑事判決書
外觀
浙江省金華縣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78)金法刑字第14號 金華縣人民法院 1978年1月25日 |
現行反革命犯高鳳宅,又名毛毛,男,現年27歲,家庭出身偽職,本人成分學生,浙江省寧波人,捕前系浙江省十里坪農場勞動改造人員。
高犯思想反動,仇視我黨和社會主義制度,於1976年散步反動言論被送勞教三年,不但不思悔改,反而變本加厲,利用惡劣手段撕毀偉大領袖毛主席著作第四章1295頁至1402頁。發泄其反革命仇恨,氣焰囂張,罪行嚴重。
上述罪行,經審理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為保衛毛主席的無產階級革命路線,狠狠打擊現行反革命分子的破壞活動,進一步鞏固和加強無產階級專政,特依法盼處現行反革命犯高鳳宅有期徒刑伍年,刑期自1977年12月30日起至1982年12月29日止。
如不服從本判決,可於接到判決的第二天起,十天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及付本,上訴於金華地區中級人民法院。
金華縣人民法院
1978年1月25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