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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68号(关于发布《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设置规范》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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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68号(关于发布《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设置规范》的公告)
公告〔2019〕68 号
2019年4月19日
发布机关: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网站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68号(关于发布《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设置规范》的公告)

公告〔2019〕68 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区管理暂行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32号)有关规定,海关总署制定了《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设置规范》,现予以发布。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海关监管作业场所设置规范》(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52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9年4月19日

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设置规范


第一章  总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区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二、本规范的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划分为:

(一)监管作业场所,包括水路运输类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公路运输类海关监管作业场所、航空运输类海关监管作业场所、铁路运输类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快递类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等。

(二)集中作业场地,包括旅客通关作业场地、邮检作业场地、进境动物隔离检疫场等。

三、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内的功能区划分为:

(一)口岸前置拦截作业区,包括车体及轮胎消毒场所、核生化监测处置场所、指定检疫车位、指定检疫廊桥或指定检疫机位、检疫锚地或泊位、指定检疫轨道等。具体设置要求详见《海关口岸前置拦截作业区设置规范》(附件1)。

(二)查验作业区,该功能区以查验为主,配套设置必要的储存区、暂时存放区、扣检区、技术整改区等。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涉及运营进口汽车、普通食品、进口冷链食品、进境食用水生动物、进境水果、进境木材、进境粮食、进境种苗、进口废物原料、供港澳鲜活产品、血液等特殊物品、集装箱/箱式货车承载货物等业务,以及有公路口岸客车进出境的,相应的查验作业区具体设置要求详见《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查验作业区设置规范》(附件2)。

(三)检疫处理区,该功能区以检疫处理和卫生处理为主,配套设置必要的查验区、存放区等。包括进境原木检疫处理区、进境大型苗木检疫处理场等,具体设置要求详见《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检疫处理区设置规范》(附件3)。

四、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设置规范的适用原则:

(一)以水路、航空、铁路、公路运输方式办理货物进出境的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应当适用本规范中对应的运输方式海关监管作业场所设置规范。

(二)以快递方式办理货物进出境业务的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应当优先适用本规范中快递类海关监管作业场所设置规范。

(三)旅客通关作业场地、邮检作业场地、进境动物隔离检疫场等集中作业场地,应当适用本规范中对应的海关集中作业场地设置规范。

(四)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内的功能区,应在满足上述对应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设置规范要求的基础上,同时满足对应功能区的设置规范的要求。

(五)开展跨境电子商务直购进口或跨境电子商务一般出口业务的监管作业场所应按照快递类海关监管作业场所或者邮检作业场地规范设置。

五、2个及以上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设置在同一区域内的,在满足海关监管要求的前提下,可以设置统一的隔离围网(墙)和通道出入卡口;同一区域内各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之间应当建立隔离设施以及设置区分标识。

六、设置在同一口岸监管区内的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在满足开展海关监管作业要求的条件下,可根据实际情况共同使用有关的技术用房。

七、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应建立满足海关监管要求的监控摄像头及相应系统,符合《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监控摄像头设置规范》。

八、从事保税货物进出、装卸、储存、集拼、暂时存放等有关活动的作业场所,不适用本规范。

九、法律法规对有关场所、场地或区域的设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海关实施本规范的规定不妨碍其他部门依法履行其职责。

第二章  海关监管作业场所设置规范
第一节  水路运输类海关监管作业场所

一、封闭及卡口设置

(一)应当具有独立的封闭区域,设立高度不低于2.5米的隔离围网(墙)。

(二)凡需以公路运输方式载运货物出入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的,应当建立通道出入卡口,配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卡口控制系统和设备,并且与海关联网。

二、场地设置

(一)具有储存或者装卸、集拼、暂时存放海关监管货物的仓库或场地,配备相应设施,并且设置明显区分标识。

(二)如需实施海关查验,应当设置满足海关查验作业要求的场地,配备海关实施查验、安全防护的设备以及相应的专业操作人员。

(三)根据海关监管需要,预留大型集装箱/车辆检查设备、辐射探测设备等所需的场地和设施,自行安装且供海关使用的集装箱/车辆检查设备及辐射探测设备等应当与海关联网。

(四)具备存放海关暂不予放行货物的仓库或者场地。

(五)地面平整、硬化,无病媒生物孳生地,场地及周围环境应具备有效的防控鼠类的设施,符合国家标准《病媒生物综合管理技术规范环境治理鼠类》(GB/T31712)的相关要求。

(六)具有必要的病媒生物控制措施,具备完善的卫生管理制度(包括卫生保洁制度、货物堆放制度、病媒生物防控制度)与有效的卫生控制措施。

(七)根据海关监管需要,设置检疫处理区,用于对进出境货物、集装箱进行检疫处理。

(八)根据海关监管需要,对食品、动植物及其产品、废旧物品储存等,应设置专门区域。

三、场所用房

(一)根据海关监管需要,提供采样室、样品室、病媒生物和有害生物初筛鉴定室等技术用房,以及更衣室、工具室等配套设施,满足开展感官检验、取制样品、初筛鉴定及标本存放、留样存放、药品与器械存储等作业要求。

(二)根据海关卫生检疫工作需要,提供检疫查验、卫生监督、卫生处理技术用房及配套设施,满足开展医学排查、隔离留验、传染病快速监测、卫生监督采样检测、病媒生物监测与控制等作业要求。

(三)提供具备网络通讯、取暖降温、休息卫生等条件的海关备勤、办公场所。

四、信息化管理系统

(一)根据海关监管需要,配备与海关联网的信息化管理系统,能够接收海关相关指令信息,并按照海关要求实现货物进场、出场、存储状态等电子数据的传送、交换。

(二)根据海关监管需要,企业自用信息化管理系统应当向海关开放有关功能的授权。

(三)建立符合海关网络安全要求的机房或机柜,并且建立满足海关对运输工具登临检查、货物查验、场所(场地)巡查等工作要求的无线网络。

五、其他

(一)对因机械吊装、履带运输、水岸泊位、铁路轨道等因素无法实现完全封闭的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相应区域可以调整封闭设置。

(二)对不涉及货物储存及暂时存放的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在保证海关监管的条件下,可以对“二、场地设置”的要求进行相应调整。

第二节  公路运输类海关监管作业场所

一、封闭及卡口设置

(一)应当具有独立的封闭区域,设立高度不低于2.5米的隔离围网(墙)。

(二)建立通道出入卡口,配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卡口控制系统和设备,并且与海关联网。

二、场地设置

(一)具有储存或者装卸、集拼、暂时存放海关监管货物的仓库或场地,配备相应设施,并且设置明显区分标识。

(二)设置符合海关要求的功能区域,设置区域标识牌,并且标识场内的通行、分流路线。

(三)如需实施海关查验,应当设置满足海关查验作业要求的场地,配备海关实施查验、安全防护的设备以及相应的专业操作人员。

(四)根据海关监管需要,预留大型集装箱/车辆检查设备、辐射探测设备等所需的场地和设施,自行安装且供海关使用的集装箱/车辆检查设备及辐射探测设备等应当与海关联网。

(五)提供存放海关暂不予放行货物的仓库或者场地。

(六)地面平整、硬化,无病媒生物孳生地,场地及周围环境应具备有效的防控鼠类的设施,符合国家标准《病媒生物综合管理技术规范环境治理鼠类》(GB/T31712)的相关要求。

(七)具有必要的病媒生物控制措施,具备完善的卫生管理制度(包括卫生保洁制度、货物堆放制度、病媒生物防控制度)与有效的卫生控制措施。

(八)根据海关监管需要,设置检疫处理区,用于对进出境货物、集装箱进行检疫处理。

(九)根据海关监管需要,对食品、废动植物及其产品、废旧物品储存等,应设置专门区域。

三、场所用房

(一)根据海关监管需要,提供采样室、样品室、病媒生物及有害生物初筛鉴定室等技术用房,以及更衣室、工具室等配套设施,满足开展感官检验、取制样品、初筛鉴定及标本存放、留样存放、药品与器械存储等作业要求。

(二)根据海关卫生检疫工作需要,提供检疫查验、卫生监督、卫生处理技术用房及配套设施,满足开展医学排查、隔离留验、传染病快速监测、卫生监督采样检测、病媒生物监测与控制等作业要求。

(三)提供具备网络通讯、取暖降温、休息卫生等条件的海关备勤、办公场所。

四、信息化管理系统

(一)根据海关监管需要,配备与海关联网的信息化管理系统,能够接收海关相关指令信息,并按照海关要求实现货物进场、出场、存储状态等电子数据的传送、交换。

(二)根据海关监管需要,企业自用信息化管理系统应当向海关开放有关功能的授权。

(三)建立符合海关网络安全要求的机房或机柜,并且建立满足海关对运输工具登临检查、货物查验、场所巡查等工作要求的无线网络。

第三节  航空运输类海关监管作业场所

一、封闭及卡口设置

(一)应当具有独立的封闭区域,设立高度不低于2.5米的隔离围网(墙)。

(二)凡需以公路运输方式载运货物出入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的,应当建立通道出入卡口,配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卡口控制系统和设备,并且与海关联网。

二、场地设置

(一)具有储存或者装卸、集拼、暂时存放海关监管货物的仓库或场地配备相应设施;监管货物按照进口、出口、暂不予放行等进行分类存放并隔离,设置明显区分标识。

(二)根据海关监管需要,配置非侵入式检查设备、自动传输分拣设备,并与海关联网。预留安装大型集装箱/车辆检查设备和辐射探测设备等所需的场地,自行安装且供海关使用的大型集装箱/车辆检查设备、辐射探测设备等应当与海关联网。

(三)如需实施海关查验,应当设置满足海关查验作业要求的场地,配备海关实施查验、安全防护的设备以及相应的专业操作人员。

(四)提供存放海关暂不予放行货物的仓库或者场地。

(五)地面平整、硬化,无病媒生物孳生地,场地及周围环境应具备有效的防控鼠类的设施,符合国家标准《病媒生物综合管理技术规范环境治理鼠类》(GB/T31712)的相关要求。

(六)具有必要的病媒生物控制措施,具备完善的卫生管理制度(包括卫生保洁制度、货物堆放制度、病媒生物防控制度)与有效的卫生控制措施。

(七)根据海关监管需要,设置检疫处理区,用于对进出境货物、集装箱进行检疫处理。

(八)根据海关监管需要,对食品、动植物及其产品、废旧物品储存等,应设置专门区域。

三、场所用房

(一)根据海关监管需要,提供采样室、样品室、病媒生物及有害生物初筛鉴定室等技术用房,以及更衣室、工具室等配套设施,满足开展感官检验、取制样品、初筛鉴定及标本存放、留样存放、药品与器械存储等作业要求。

(二)根据海关卫生检疫工作需要,提供检疫查验、卫生监督、卫生处理技术用房及配套设施,满足开展医学排查、隔离留验、传染病快速监测、卫生监督采样检测、病媒生物监测与控制等作业要求。

(三)提供具备网络通讯、取暖降温、休息卫生等条件的海关备勤、办公场所。

四、信息化管理系统

(一)根据海关监管需要,配备与海关联网的信息化管理系统,能够接收海关相关指令信息,并按照海关要求实现货物进场、出场、存储状态等电子数据的传送、交换。

(二)根据海关监管需要,企业自用信息化管理系统应当向海关开放有关功能的授权。

(三)建立符合海关网络安全要求的机房或机柜,并且建立满足海关对运输工具登临检查、货物查验、场所(场地)巡查等工作要求的无线网络。

第四节  铁路运输类海关监管作业场所

一、封闭及卡口设置

(一)应当具有独立的封闭区域,设立高度不低于2.5米的隔离围网(墙)。

对因铁路轨道因素导致隔离围网(墙)不能全封闭的,应当设置监控设施,满足海关监管要求。

(二)凡需以公路运输方式载运货物出入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的,应当建立通道出入卡口,配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卡口控制系统和设备,并且与海关联网。

二、场地设置

(一)具有储存或者装卸、集拼、暂时存放海关监管货物的仓库或场地,配备相应设施,并且设置明显区分标识。

(二)如需实施海关查验,应当设置满足海关查验作业要求的场地,配备海关实施查验、安全防护的设备以及相应的专业操作人员。

(三)根据海关监管需要,预留大型集装箱/车辆检查设备、辐射探测设备等所需的场地和设施,自行安装且供海关使用的集装箱/车辆检查设备及辐射探测设备等应当与海关联网。

(四)提供存放海关暂不予放行货物的仓库或者场地。

(五)地面平整、硬化,无病媒生物孳生地,场地及周围环境应具备有效的防控鼠类的设施,符合国家标准《病媒生物综合管理技术规范环境治理鼠类》(GB/T31712)的相关要求。

(六)具有必要的病媒生物控制措施,具备完善的卫生管理制度(包括卫生保洁制度、货物堆放制度、病媒生物防控制度)与有效的卫生控制措施。

(七)根据海关监管需要,设置检疫处理区,用于对进出境货物、集装箱进行检疫处理。

(八)根据海关监管需要,对食品、动植物及其产品、废旧物品储存等,应设置专门区域。

三、场所用房

(一)根据海关监管需要,提供采样室、样品室、病媒生物及有害生物初筛鉴定室等技术用房,以及更衣室、工具室等配套设施,满足开展感官检验、取制样品、初筛鉴定及标本存放、留样存放、药品与器械存储等作业要求。

(二)根据海关卫生检疫工作需要,提供检疫查验、卫生监督、卫生处理技术用房及配套设施,满足开展医学排查、隔离留验、传染病快速监测、卫生监督采样检测、病媒生物监测与控制等作业要求。

(三)提供具备网络通讯、取暖降温、休息卫生等条件的海关备勤、办公场所。

四、信息化管理系统

(一)根据海关监管需要,配备与海关联网的信息化管理系统,能够接收海关相关指令信息,并按照海关要求实现货物进场、出场、存储状态等电子数据的传送、交换。

(二)根据海关监管需要,企业自用信息化管理系统应当向海关开放有关功能的授权。

(三)建立符合海关网络安全要求的机房或机柜,并且建立满足海关对运输工具登临检查、货物查验、场所(场地)巡查等工作要求的无线网络。

第五节  快递类海关监管作业场所

一、封闭及卡口设置

(一)应当具有独立的封闭区域,设立高度不低于2.5米的隔离围网(墙)。

(二)凡需以公路运输方式载运货物出入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的,应当建立通道出入卡口,配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卡口控制系统和设备,并且与海关联网。

二、场地设置

(一)具有储存或者装卸、集拼、暂时存放海关监管货物的仓库,配备相应设施;海关监管货物按照进口、出口等进行分类存放并隔离,设置明显区分标识;放行区和未放行区应进行物理隔离。

(二)具备自动传输和分拣设备,配置可实现图像采集分析功能的检查设备,并且实现快件报关单与机检图像同屏对比功能。预留安装辐射探测等海关监管设备所需的场地,自行安装且供海关使用的设备等应当与海关联网。

(三)如需实施海关查验,应当设置满足海关查验作业要求的场地,配备海关实施查验、安全防护的设备以及相应的专业操作人员。

(四)提供存放海关暂不予放行货物的仓库或者场地。

(五)地面平整、硬化,无病媒生物孳生地,场地及周围环境应具备有效的防控鼠类的设施,符合国家标准《病媒生物综合管理技术规范环境治理鼠类》(GB/T31712)的相关要求。

(六)具有必要的病媒生物控制措施,具备完善的卫生管理制度(包括卫生保洁制度、货物堆放制度、病媒生物防控制度)与有效的卫生控制措施。

(七)根据海关监管需要,设置检疫处理区,用于对进出境货物、集装箱进行检疫处理。

(八)根据海关监管需要,对食品、动植物及其产品、废旧物品储存等,应设置专门区域。

三、场所用房

(一)根据海关监管需要,提供采样室、样品室、病媒生物及有害生物初筛鉴定室等技术用房,以及更衣室、工具室等配套设施,满足开展感官检验、取制样品、初筛鉴定及标本存放、留样存放、药品与器械存储等作业要求。

(二)提供具备网络通讯、取暖降温、休息卫生等条件的海关备勤、办公场所。

四、信息化管理系统

(一)根据海关监管需要,配备与海关联网的信息化管理系统,能够接收海关相关指令信息,并按照海关要求实现货物进场、出场、存储状态等电子数据的传送、交换。

(二)根据海关监管需要,企业自用信息化管理系统应当向海关开放有关功能的授权。

(三)建立符合海关网络安全要求的机房或机柜,并且建立满足海关对运输工具登临检查、货物查验、场所(场地)巡查等工作要求的无线网络。

第三章  海关集中作业场地设置规范
第一节  旅客通关作业场地

根据海关监管需要,旅客通关作业场地一般划分为现场作业区和现场办公区两个主要区域;航空口岸等旅客通关作业场地还应当根据海关监管需要设置行李先期机检区、旅客中转区和过境区。

一、现场作业区设置要求

(一)基本要求。

1. 办理旅客和行李物品监管通关手续的区域,应当相对封闭、独立,包括卫生检疫区(现场监测作业区、现场排查处置作业区)和行李物品监管区(申报区、旅客通道、查验区、处置区)。

2. 现场作业区各区域应当设置明显的标识。

3. 建立符合海关网络安全要求的机房或机柜,并且建立满足海关工作要求的无线网络。

(二)卫生检疫区设置要求。

卫生检疫区作为对进出境旅客和行李物品实施卫生检疫、核生化有害因子监测并进行相应处置的区域,应设置在口岸范围内旅客进境、出境区域的最前部。包括现场监测作业区、现场排查处置作业区和现场办公区。

1.现场监测作业区。

(1)应当位于卫生检疫区前部,相对封闭、独立,设置划分为人员卫生检疫等候区和查验区。

(2)查验区分为红外测温区和医学巡查区,两个区域可以交叉或重叠。

(3)区内设置卫生检疫查验台、健康申报台、咨询台、进出境人员查验通道,配备体温监测设备、核生化有害因子监测设备等。

(4)各区域应当悬挂海关标识,设置明显标识。

现场监测作业区场地及业务用台、进出境人员查验通道设置具体要求详见《卫生检疫现场监测作业区场地及业务用台、人员查验通道设置规范》(附件4)。

2.现场排查处置作业区。

(1)一般应当设置于卫生检疫区后部,设置医学排查室、(负压)隔离室、传染病病原体快速检测实验室、旅行健康室、突发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室、洗消室、应急物资储备室、独立转诊通道、流行病学调查室等专业用房。

(2)应当在口岸内预留用于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大量受染人群的临时隔离处置区域。

现场排查处置作业区专业用房设置具体要求详见《卫生检疫现场排查处置作业区专业用房设置规范》(附件5)。

(三)行李物品监管区。

1. 申报区设置要求。

申报区为旅客向海关办理行李物品申报手续的区域。申报区设置申报台,配备主动放弃箱、音视频采集及办理监管业务必需的设施、设备。

2. 识别和拦截区设置要求。

(1)根据国际通用的“红绿通道”通关模式,识别和拦截区的旅客通道应当分别设置“申报通道”、“无申报通道”及“工作人员通道”。

(2)根据海关监管需要,可以单独设置“外交、礼遇通道”。

(3)各通道应当相对封闭、相互之间隔离,便于海关监管,设置总体要求应当保持狭长,通道内配备满足海关智能识别要求的设施、设备等。

3. 查验区设置要求。

(1)查验区为海关对旅客行李物品实施查验的区域。查验区划分为旅客候检区、人体机检区、行李机检区、人工开箱查验区等,并根据海关监管需要设置工作犬查检区。

(2)查验区应当设置查验台,配备满足海关查验工作需要的设施、设备等。

4. 处置区设置要求。

(1)处置区为对查验后的行李物品进行后续处置的区域,应当配备办理监管业务必需的设施、设备等。

(2)根据实际监管需要,现场作业区内应当配置执法调查室、毒品检测室、人身检查室、印刷品音像制品审查室、征税办理室、检疫初筛鉴定室、检疫处理室、宠物检疫室、宠物留观室、工作犬休息室、易腐败截留物的暂存库(冷库)、暂不予放行物品存放仓库、禁止进境物截留存放仓库、贵重物品保管仓库等业务用房。

5. 有旅客行李托运业务的口岸,核生化有害因子监测并进行相应处置的区域应设置在行李物品监管区,并预留相关辐射探测设备的安装场地。

二、现场办公区设置要求

(一)应当根据海关监管工作需要,设置办公室、会议室、更衣室、监控指挥室、设备间、备勤室、机房等。

(二)现场办公用房的面积和位置应当考虑监管业务的需求,满足通风、照明、卫生、网络通讯、取暖降温等需要,并具备防辐射、隔音等条件。

三、其他要求

(一)场地设置应当布局科学、大小适宜,便于旅客和行李物品通关,便于海关安装和使用监管设施、设备。因场地面积客观条件限制、卫生检疫区与行李物品监管区毗邻等情况,可根据海关监管要求适当进行区域整合。

(二)海关旅客通道与口岸边检通道之间应当预留纵深缓冲区,在缓冲区内悬挂统一设计的海关标识,设置法规公告栏或电子公告屏。

(三)航空口岸等旅客通关作业场地根据海关监管需要应当设置先期机检区,具备满足安装、使用先期机检设备的场地、电源、网络以及配套设施等条件,并设置集中审图室等先期机检业务用房。

(四)在出境实行开放式布局的航空口岸等旅客通关作业场地,根据海关监管需要,应配备具有远程审图和操控的行李系统和五级安检系统,并配备相应的网络、设备,实时、准确提供出境旅客托运行李电子信息。

(五)航空口岸等旅客通关作业场地根据海关监管需要应当设置旅客中转区、过境区的,应当参照本设置要求配置海关现场作业区和现场办公区。配备相应的网络、设备,实时、准确提供中转旅客航程信息及托运行李电子信息电子信息。

第二节  邮检作业场地

根据海关对邮递物品监管业务和作业流程的需要,邮检作业场地划分为海关现场作业区和海关现场办公区两个主要区域。邮政企业应当按照本规范建设满足海关监管需要的作业场地,并承担相应的安全管理职责。邮检作业场地的设置应当布局合理,流程顺畅,便于海关安装和使用监管设施、设备,并按口岸存储场地卫生监督相关要求设置。

一、现场作业区设置要求

(一)基本设置要求。

1. 现场作业区为海关对进出境邮递物品实施监管和办理相关手续的区域,包括邮件申报区、海关查验作业区、海关处置区等。

2. 现场作业区应当相对独立、封闭,设置明显的标识。如以围网(墙)隔离,高度一般不低于2.5米。各作业功能区应当设置明显的标识。

3. 凡需以公路运输方式载运货物出入邮检作业场地的,应当建立通道出入卡口,配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卡口控制系统和设备,并且与海关联网。

(二)申报区设置要求。

邮件申报区的设置应当便于海关监管,方便收寄件人办理手续。

(三)机检设备。

1. 具备自动传输和分拣设备配置可实现图像采集分析功能的检查设备。根据海关监管需要,具备申报信息与机检图像同屏对比功能。

2. 根据海关监管需要,预留安装辐射探测等海关监管设备所需的场地,自行安装且供海关使用的设备等应当与海关联网。

(四)查验作业区设置要求。

海关查验作业区为海关对邮递物品实施查验的区域。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查验区应当按配置满足海关查验工作需要的设施、设备等,并能够实现海关对邮件的分流检查。

(五)处置区设置要求。

海关处置区用于对查验后的邮件进行后续处置。设置各类留存邮件仓库及需要进行鉴定、隔离、检疫处理等后续处理的场地及设施、设备等。

(六)其他设置要求。

1.邮检作业场地内不得存放非进出境邮件。国际邮件的进口处理区、出口处理区应当单独设立。未办结海关手续的国际邮件应当按待申报、待查验、待处置、已放行等分区存放,各区域之间应当进行物理隔离,并设置明显标识。

2.根据海关监管需要,海关现场作业区内配套设置集中审图室、智能审图室、人工开拆查验室、毒品快速检测室、核生化爆防护监测设备存放室、海关工作犬舍、暂存邮件仓库、收件人待办仓库、侵权邮件仓库、隔离检疫仓库、检疫鉴定初筛室、印刷品音像制品审查室、核生化爆隔离室、药剂器械室、设备间等业务用房及符合消毒除害要求的检疫处理区。

3.根据海关监管需要,现场作业区出入口应当配置门禁系统或保安人员。非工作人员不得进入海关现场作业区。邮政企业等人员因公进出海关现场作业区应当凭有效证件,并接受海关对其携带物品的监管查验。

二、现场办公区设置要求

应当提供具备网络通讯、取暖降温、休息卫生等条件的海关备勤、办公场所。

三、其他要求

(一)应当配备与海关联网的信息化作业系统,按照海关邮件信息化管理系统的要求实现邮件电子信息的传送、交换,确保满足海关对进出境邮递物品进行有效监管的实际需要。

(二)建立符合海关网络安全要求的机房或机柜,并且建立满足海关对货物查验、场所(场地)巡查等工作要求的无线网络。

第三节  进境动物隔离检疫场

一、一般建设要求

(一)需远离相应的动物养殖场、(屠宰)加工厂、居民生活区、兽医院及交通主干道、动物交易市场等场所。

(二)具有独立的封闭区域,设立隔离围网(墙),并有醒目的警示标识;根据海关监管需要,建立通道出入卡口,配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卡口控制系统和设备,并且与海关联网。

(三)场内具备与申请进境动物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饲养条件和隔离检疫设施,具有安全的防逃逸装置。

(四)隔离检疫场内布局合理,分设隔离检疫区和生活办公区。隔离检疫区与生活办公区严格分开。与外界及各区间的通道应设有消毒池(垫),用于进出人员脚底和车辆等的消毒设施,通道应避免交叉污染;水生动物隔离场还需在通道口设置洗手消毒设备。

(五)应当配备供存放和运输样品、死亡动物的设备;场内设有死亡动物及废弃物无害化处理设施;设有污水、粪便集中消毒处理的场所。

(六)场内应有必要的供水、电、保温及通风等设施,水质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七)具有完善的动物饲养、卫生防疫等管理制度。配备兽医专业技术人员。

(八)根据海关监管需要,配备与海关联网的信息化管理系统,

能够按照海关要求实现货物相关电子数据的传送、交换。

(九)根据海关监管需要,企业自用信息化管理系统应当向海关开放有关功能的授权。

(十)根据海关监管需要,建立符合海关网络安全要求的机房或机柜,并且建立满足海关对运输工具登临检查、货物查验、场所(场地)巡查等工作要求的无线网络。

(十一)应当提供具备网络通讯、取暖降温、休息卫生等条件的海关备勤、办公场所。

二、专用建设要求

以下类型的隔离检疫场除满足一般建设要求外,还应当满足专用建设要求。

(一)进境观赏/种用水生动物的指定隔离检疫场。

1. 隔离场周边没有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规定应当通报和国家主管部门规定须通报的水生动物疾病发生和流行;周围1公里范围内无水产品加工厂和水产品批发交易市场。

2. 具有独立水源,水质符合我国渔业水质标准。

3. 隔离检疫场内应当设有装卸区、包装处理区、隔离养殖区、患病动物观察区、死亡动物处理区、饲料(饵料)储存区、药物储存区和污水处理区。

4. 包装处理区应当设置对进境动物包装物料进行消毒处理的设施。

5. 隔离养殖区应当配备隔离养殖池,进排水应分设;配备有足量的工器具,已消毒工器具和未消毒工器具应分开摆放;建立养殖池(缸)隔离养殖动物记录。

6. 患病动物观察区应当配备患病水生动物专用隔离池(缸)。

7. 死亡动物处理区应当设置为无害化处理区域,能进行有效无害化处理。

8. 饲料(饵料)储存区应当建有饲料(饵料)储存库,应具备防鼠、防虫、防潮等设施;使用鲜活饵料的,配备相应的冷藏设备;储存库应建立购买和使用记录。

9. 药物储存区应当建有药物(含消毒剂)储存室,储存室由专人管理,药物应按其说明书要求的储存条件分类存放,集中发放,并有购买、使用、存放记录。

(二)进境日本锦鲤隔离检疫场。

除满足进境动物隔离检疫场一般建设要求以及进境观赏/种用水生动物的指定隔离检疫场专用建设要求外,还应设置配套养殖场,或在隔离检疫场内设置进出水独立的专用养殖区域,用于对锦鲤疱疹病毒、鲤春病毒进行至少一个水温监测周期的监测。

(三)进境大中动物指定隔离检疫场。

1.猪指定隔离场应当符合《进境种猪临时隔离场建设规范》(SN/T 2032)。

2.牛、羊指定隔离场应当符合《进境牛羊指定隔离场建设要求》(SN/T 4233);马、驴等其他大中动物指定隔离场参照该标准执行。

(四)进境实验动物隔离检疫场。

进境实验猴指定隔离检疫场应当符合《进出境实验猴隔离场建设规范》(SN/T 4805);其他进境实验动物的指定隔离检疫场,应当符合《实验动物环境及设施》(GB 14925)。

(五)进境陆生野生动物、宠物(犬、猫)及进境演艺、竞技、展览动物指定隔离检疫场。

1. 具有专用捕捉、固定动物所需场地和设施。

2. 进境宠物(犬、猫)的指定隔离检疫场,应当符合《进出境宠物犬、猫隔离场建设规范》(SN/T 4883)。

附件:

1.海关口岸前置拦截作业区设置规范

2.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查验作业区设置规范

3.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检疫处理区设置规范

4.卫生检疫现场监测作业区场地及业务用台、人员查验通道设置规范

5.卫生检疫现场排查处置作业区专业用房设置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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