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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68號(關於發布《海關監管作業場所(場地)設置規範》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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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68號(關於發布《海關監管作業場所(場地)設置規範》的公告)
公告〔2019〕68 號
2019年4月19日
發布機關:海關總署
海關總署網站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68號(關於發布《海關監管作業場所(場地)設置規範》的公告)

公告〔2019〕68 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監管區管理暫行辦法》(海關總署令第232號)有關規定,海關總署制定了《海關監管作業場所(場地)設置規範》,現予以發布。

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海關監管作業場所設置規範》(海關總署公告2017年第52號)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海關總署

2019年4月19日

海關監管作業場所(場地)設置規範


第一章  總則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監管區管理暫行辦法》的相關規定,制定本規範。

二、本規範的海關監管作業場所(場地)劃分為:

(一)監管作業場所,包括水路運輸類海關監管作業場所、公路運輸類海關監管作業場所、航空運輸類海關監管作業場所、鐵路運輸類海關監管作業場所、快遞類海關監管作業場所等。

(二)集中作業場地,包括旅客通關作業場地、郵檢作業場地、進境動物隔離檢疫場等。

三、海關監管作業場所(場地)內的功能區劃分為:

(一)口岸前置攔截作業區,包括車體及輪胎消毒場所、核生化監測處置場所、指定檢疫車位、指定檢疫廊橋或指定檢疫機位、檢疫錨地或泊位、指定檢疫軌道等。具體設置要求詳見《海關口岸前置攔截作業區設置規範》(附件1)。

(二)查驗作業區,該功能區以查驗為主,配套設置必要的儲存區、暫時存放區、扣檢區、技術整改區等。海關監管作業場所(場地)涉及運營進口汽車、普通食品、進口冷鏈食品、進境食用水生動物、進境水果、進境木材、進境糧食、進境種苗、進口廢物原料、供港澳鮮活產品、血液等特殊物品、集裝箱/箱式貨車承載貨物等業務,以及有公路口岸客車進出境的,相應的查驗作業區具體設置要求詳見《海關監管作業場所(場地)查驗作業區設置規範》(附件2)。

(三)檢疫處理區,該功能區以檢疫處理和衛生處理為主,配套設置必要的查驗區、存放區等。包括進境原木檢疫處理區、進境大型苗木檢疫處理場等,具體設置要求詳見《海關監管作業場所(場地)檢疫處理區設置規範》(附件3)。

四、海關監管作業場所(場地)設置規範的適用原則:

(一)以水路、航空、鐵路、公路運輸方式辦理貨物進出境的海關監管作業場所,應當適用本規範中對應的運輸方式海關監管作業場所設置規範。

(二)以快遞方式辦理貨物進出境業務的海關監管作業場所,應當優先適用本規範中快遞類海關監管作業場所設置規範。

(三)旅客通關作業場地、郵檢作業場地、進境動物隔離檢疫場等集中作業場地,應當適用本規範中對應的海關集中作業場地設置規範。

(四)海關監管作業場所(場地)內的功能區,應在滿足上述對應海關監管作業場所(場地)設置規範要求的基礎上,同時滿足對應功能區的設置規範的要求。

(五)開展跨境電子商務直購進口或跨境電子商務一般出口業務的監管作業場所應按照快遞類海關監管作業場所或者郵檢作業場地規範設置。

五、2個及以上海關監管作業場所(場地)設置在同一區域內的,在滿足海關監管要求的前提下,可以設置統一的隔離圍網(牆)和通道出入卡口;同一區域內各海關監管作業場所(場地)之間應當建立隔離設施以及設置區分標識。

六、設置在同一口岸監管區內的海關監管作業場所(場地),在滿足開展海關監管作業要求的條件下,可根據實際情況共同使用有關的技術用房。

七、海關監管作業場所(場地)應建立滿足海關監管要求的監控攝像頭及相應系統,符合《海關監管作業場所(場地)監控攝像頭設置規範》。

八、從事保稅貨物進出、裝卸、儲存、集拼、暫時存放等有關活動的作業場所,不適用本規範。

九、法律法規對有關場所、場地或區域的設置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十、海關實施本規範的規定不妨礙其他部門依法履行其職責。

第二章  海關監管作業場所設置規範
第一節  水路運輸類海關監管作業場所

一、封閉及卡口設置

(一)應當具有獨立的封閉區域,設立高度不低於2.5米的隔離圍網(牆)。

(二)凡需以公路運輸方式載運貨物出入海關監管作業場所的,應當建立通道出入卡口,配置符合海關監管要求的卡口控制系統和設備,並且與海關聯網。

二、場地設置

(一)具有儲存或者裝卸、集拼、暫時存放海關監管貨物的倉庫或場地,配備相應設施,並且設置明顯區分標識。

(二)如需實施海關查驗,應當設置滿足海關查驗作業要求的場地,配備海關實施查驗、安全防護的設備以及相應的專業操作人員。

(三)根據海關監管需要,預留大型集裝箱/車輛檢查設備、輻射探測設備等所需的場地和設施,自行安裝且供海關使用的集裝箱/車輛檢查設備及輻射探測設備等應當與海關聯網。

(四)具備存放海關暫不予放行貨物的倉庫或者場地。

(五)地面平整、硬化,無病媒生物孳生地,場地及周圍環境應具備有效的防控鼠類的設施,符合國家標準《病媒生物綜合管理技術規範環境治理鼠類》(GB/T31712)的相關要求。

(六)具有必要的病媒生物控制措施,具備完善的衛生管理制度(包括衛生保潔制度、貨物堆放制度、病媒生物防控制度)與有效的衛生控制措施。

(七)根據海關監管需要,設置檢疫處理區,用於對進出境貨物、集裝箱進行檢疫處理。

(八)根據海關監管需要,對食品、動植物及其產品、廢舊物品儲存等,應設置專門區域。

三、場所用房

(一)根據海關監管需要,提供採樣室、樣品室、病媒生物和有害生物初篩鑑定室等技術用房,以及更衣室、工具室等配套設施,滿足開展感官檢驗、取制樣品、初篩鑑定及標本存放、留樣存放、藥品與器械存儲等作業要求。

(二)根據海關衛生檢疫工作需要,提供檢疫查驗、衛生監督、衛生處理技術用房及配套設施,滿足開展醫學排查、隔離留驗、傳染病快速監測、衛生監督採樣檢測、病媒生物監測與控制等作業要求。

(三)提供具備網絡通訊、取暖降溫、休息衛生等條件的海關備勤、辦公場所。

四、信息化管理系統

(一)根據海關監管需要,配備與海關聯網的信息化管理系統,能夠接收海關相關指令信息,並按照海關要求實現貨物進場、出場、存儲狀態等電子數據的傳送、交換。

(二)根據海關監管需要,企業自用信息化管理系統應當向海關開放有關功能的授權。

(三)建立符合海關網絡安全要求的機房或機櫃,並且建立滿足海關對運輸工具登臨檢查、貨物查驗、場所(場地)巡查等工作要求的無線網絡。

五、其他

(一)對因機械吊裝、履帶運輸、水岸泊位、鐵路軌道等因素無法實現完全封閉的海關監管作業場所,相應區域可以調整封閉設置。

(二)對不涉及貨物儲存及暫時存放的海關監管作業場所,在保證海關監管的條件下,可以對「二、場地設置」的要求進行相應調整。

第二節  公路運輸類海關監管作業場所

一、封閉及卡口設置

(一)應當具有獨立的封閉區域,設立高度不低於2.5米的隔離圍網(牆)。

(二)建立通道出入卡口,配置符合海關監管要求的卡口控制系統和設備,並且與海關聯網。

二、場地設置

(一)具有儲存或者裝卸、集拼、暫時存放海關監管貨物的倉庫或場地,配備相應設施,並且設置明顯區分標識。

(二)設置符合海關要求的功能區域,設置區域標識牌,並且標識場內的通行、分流路線。

(三)如需實施海關查驗,應當設置滿足海關查驗作業要求的場地,配備海關實施查驗、安全防護的設備以及相應的專業操作人員。

(四)根據海關監管需要,預留大型集裝箱/車輛檢查設備、輻射探測設備等所需的場地和設施,自行安裝且供海關使用的集裝箱/車輛檢查設備及輻射探測設備等應當與海關聯網。

(五)提供存放海關暫不予放行貨物的倉庫或者場地。

(六)地面平整、硬化,無病媒生物孳生地,場地及周圍環境應具備有效的防控鼠類的設施,符合國家標準《病媒生物綜合管理技術規範環境治理鼠類》(GB/T31712)的相關要求。

(七)具有必要的病媒生物控制措施,具備完善的衛生管理制度(包括衛生保潔制度、貨物堆放制度、病媒生物防控制度)與有效的衛生控制措施。

(八)根據海關監管需要,設置檢疫處理區,用於對進出境貨物、集裝箱進行檢疫處理。

(九)根據海關監管需要,對食品、廢動植物及其產品、廢舊物品儲存等,應設置專門區域。

三、場所用房

(一)根據海關監管需要,提供採樣室、樣品室、病媒生物及有害生物初篩鑑定室等技術用房,以及更衣室、工具室等配套設施,滿足開展感官檢驗、取制樣品、初篩鑑定及標本存放、留樣存放、藥品與器械存儲等作業要求。

(二)根據海關衛生檢疫工作需要,提供檢疫查驗、衛生監督、衛生處理技術用房及配套設施,滿足開展醫學排查、隔離留驗、傳染病快速監測、衛生監督採樣檢測、病媒生物監測與控制等作業要求。

(三)提供具備網絡通訊、取暖降溫、休息衛生等條件的海關備勤、辦公場所。

四、信息化管理系統

(一)根據海關監管需要,配備與海關聯網的信息化管理系統,能夠接收海關相關指令信息,並按照海關要求實現貨物進場、出場、存儲狀態等電子數據的傳送、交換。

(二)根據海關監管需要,企業自用信息化管理系統應當向海關開放有關功能的授權。

(三)建立符合海關網絡安全要求的機房或機櫃,並且建立滿足海關對運輸工具登臨檢查、貨物查驗、場所巡查等工作要求的無線網絡。

第三節  航空運輸類海關監管作業場所

一、封閉及卡口設置

(一)應當具有獨立的封閉區域,設立高度不低於2.5米的隔離圍網(牆)。

(二)凡需以公路運輸方式載運貨物出入海關監管作業場所的,應當建立通道出入卡口,配置符合海關監管要求的卡口控制系統和設備,並且與海關聯網。

二、場地設置

(一)具有儲存或者裝卸、集拼、暫時存放海關監管貨物的倉庫或場地配備相應設施;監管貨物按照進口、出口、暫不予放行等進行分類存放並隔離,設置明顯區分標識。

(二)根據海關監管需要,配置非侵入式檢查設備、自動傳輸分揀設備,並與海關聯網。預留安裝大型集裝箱/車輛檢查設備和輻射探測設備等所需的場地,自行安裝且供海關使用的大型集裝箱/車輛檢查設備、輻射探測設備等應當與海關聯網。

(三)如需實施海關查驗,應當設置滿足海關查驗作業要求的場地,配備海關實施查驗、安全防護的設備以及相應的專業操作人員。

(四)提供存放海關暫不予放行貨物的倉庫或者場地。

(五)地面平整、硬化,無病媒生物孳生地,場地及周圍環境應具備有效的防控鼠類的設施,符合國家標準《病媒生物綜合管理技術規範環境治理鼠類》(GB/T31712)的相關要求。

(六)具有必要的病媒生物控制措施,具備完善的衛生管理制度(包括衛生保潔制度、貨物堆放制度、病媒生物防控制度)與有效的衛生控制措施。

(七)根據海關監管需要,設置檢疫處理區,用於對進出境貨物、集裝箱進行檢疫處理。

(八)根據海關監管需要,對食品、動植物及其產品、廢舊物品儲存等,應設置專門區域。

三、場所用房

(一)根據海關監管需要,提供採樣室、樣品室、病媒生物及有害生物初篩鑑定室等技術用房,以及更衣室、工具室等配套設施,滿足開展感官檢驗、取制樣品、初篩鑑定及標本存放、留樣存放、藥品與器械存儲等作業要求。

(二)根據海關衛生檢疫工作需要,提供檢疫查驗、衛生監督、衛生處理技術用房及配套設施,滿足開展醫學排查、隔離留驗、傳染病快速監測、衛生監督採樣檢測、病媒生物監測與控制等作業要求。

(三)提供具備網絡通訊、取暖降溫、休息衛生等條件的海關備勤、辦公場所。

四、信息化管理系統

(一)根據海關監管需要,配備與海關聯網的信息化管理系統,能夠接收海關相關指令信息,並按照海關要求實現貨物進場、出場、存儲狀態等電子數據的傳送、交換。

(二)根據海關監管需要,企業自用信息化管理系統應當向海關開放有關功能的授權。

(三)建立符合海關網絡安全要求的機房或機櫃,並且建立滿足海關對運輸工具登臨檢查、貨物查驗、場所(場地)巡查等工作要求的無線網絡。

第四節  鐵路運輸類海關監管作業場所

一、封閉及卡口設置

(一)應當具有獨立的封閉區域,設立高度不低於2.5米的隔離圍網(牆)。

對因鐵路軌道因素導致隔離圍網(牆)不能全封閉的,應當設置監控設施,滿足海關監管要求。

(二)凡需以公路運輸方式載運貨物出入海關監管作業場所的,應當建立通道出入卡口,配置符合海關監管要求的卡口控制系統和設備,並且與海關聯網。

二、場地設置

(一)具有儲存或者裝卸、集拼、暫時存放海關監管貨物的倉庫或場地,配備相應設施,並且設置明顯區分標識。

(二)如需實施海關查驗,應當設置滿足海關查驗作業要求的場地,配備海關實施查驗、安全防護的設備以及相應的專業操作人員。

(三)根據海關監管需要,預留大型集裝箱/車輛檢查設備、輻射探測設備等所需的場地和設施,自行安裝且供海關使用的集裝箱/車輛檢查設備及輻射探測設備等應當與海關聯網。

(四)提供存放海關暫不予放行貨物的倉庫或者場地。

(五)地面平整、硬化,無病媒生物孳生地,場地及周圍環境應具備有效的防控鼠類的設施,符合國家標準《病媒生物綜合管理技術規範環境治理鼠類》(GB/T31712)的相關要求。

(六)具有必要的病媒生物控制措施,具備完善的衛生管理制度(包括衛生保潔制度、貨物堆放制度、病媒生物防控制度)與有效的衛生控制措施。

(七)根據海關監管需要,設置檢疫處理區,用於對進出境貨物、集裝箱進行檢疫處理。

(八)根據海關監管需要,對食品、動植物及其產品、廢舊物品儲存等,應設置專門區域。

三、場所用房

(一)根據海關監管需要,提供採樣室、樣品室、病媒生物及有害生物初篩鑑定室等技術用房,以及更衣室、工具室等配套設施,滿足開展感官檢驗、取制樣品、初篩鑑定及標本存放、留樣存放、藥品與器械存儲等作業要求。

(二)根據海關衛生檢疫工作需要,提供檢疫查驗、衛生監督、衛生處理技術用房及配套設施,滿足開展醫學排查、隔離留驗、傳染病快速監測、衛生監督採樣檢測、病媒生物監測與控制等作業要求。

(三)提供具備網絡通訊、取暖降溫、休息衛生等條件的海關備勤、辦公場所。

四、信息化管理系統

(一)根據海關監管需要,配備與海關聯網的信息化管理系統,能夠接收海關相關指令信息,並按照海關要求實現貨物進場、出場、存儲狀態等電子數據的傳送、交換。

(二)根據海關監管需要,企業自用信息化管理系統應當向海關開放有關功能的授權。

(三)建立符合海關網絡安全要求的機房或機櫃,並且建立滿足海關對運輸工具登臨檢查、貨物查驗、場所(場地)巡查等工作要求的無線網絡。

第五節  快遞類海關監管作業場所

一、封閉及卡口設置

(一)應當具有獨立的封閉區域,設立高度不低於2.5米的隔離圍網(牆)。

(二)凡需以公路運輸方式載運貨物出入海關監管作業場所的,應當建立通道出入卡口,配置符合海關監管要求的卡口控制系統和設備,並且與海關聯網。

二、場地設置

(一)具有儲存或者裝卸、集拼、暫時存放海關監管貨物的倉庫,配備相應設施;海關監管貨物按照進口、出口等進行分類存放並隔離,設置明顯區分標識;放行區和未放行區應進行物理隔離。

(二)具備自動傳輸和分揀設備,配置可實現圖像採集分析功能的檢查設備,並且實現快件報關單與機檢圖像同屏對比功能。預留安裝輻射探測等海關監管設備所需的場地,自行安裝且供海關使用的設備等應當與海關聯網。

(三)如需實施海關查驗,應當設置滿足海關查驗作業要求的場地,配備海關實施查驗、安全防護的設備以及相應的專業操作人員。

(四)提供存放海關暫不予放行貨物的倉庫或者場地。

(五)地面平整、硬化,無病媒生物孳生地,場地及周圍環境應具備有效的防控鼠類的設施,符合國家標準《病媒生物綜合管理技術規範環境治理鼠類》(GB/T31712)的相關要求。

(六)具有必要的病媒生物控制措施,具備完善的衛生管理制度(包括衛生保潔制度、貨物堆放制度、病媒生物防控制度)與有效的衛生控制措施。

(七)根據海關監管需要,設置檢疫處理區,用於對進出境貨物、集裝箱進行檢疫處理。

(八)根據海關監管需要,對食品、動植物及其產品、廢舊物品儲存等,應設置專門區域。

三、場所用房

(一)根據海關監管需要,提供採樣室、樣品室、病媒生物及有害生物初篩鑑定室等技術用房,以及更衣室、工具室等配套設施,滿足開展感官檢驗、取制樣品、初篩鑑定及標本存放、留樣存放、藥品與器械存儲等作業要求。

(二)提供具備網絡通訊、取暖降溫、休息衛生等條件的海關備勤、辦公場所。

四、信息化管理系統

(一)根據海關監管需要,配備與海關聯網的信息化管理系統,能夠接收海關相關指令信息,並按照海關要求實現貨物進場、出場、存儲狀態等電子數據的傳送、交換。

(二)根據海關監管需要,企業自用信息化管理系統應當向海關開放有關功能的授權。

(三)建立符合海關網絡安全要求的機房或機櫃,並且建立滿足海關對運輸工具登臨檢查、貨物查驗、場所(場地)巡查等工作要求的無線網絡。

第三章  海關集中作業場地設置規範
第一節  旅客通關作業場地

根據海關監管需要,旅客通關作業場地一般劃分為現場作業區和現場辦公區兩個主要區域;航空口岸等旅客通關作業場地還應當根據海關監管需要設置行李先期機檢區、旅客中轉區和過境區。

一、現場作業區設置要求

(一)基本要求。

1. 辦理旅客和行李物品監管通關手續的區域,應當相對封閉、獨立,包括衛生檢疫區(現場監測作業區、現場排查處置作業區)和行李物品監管區(申報區、旅客通道、查驗區、處置區)。

2. 現場作業區各區域應當設置明顯的標識。

3. 建立符合海關網絡安全要求的機房或機櫃,並且建立滿足海關工作要求的無線網絡。

(二)衛生檢疫區設置要求。

衛生檢疫區作為對進出境旅客和行李物品實施衛生檢疫、核生化有害因子監測並進行相應處置的區域,應設置在口岸範圍內旅客進境、出境區域的最前部。包括現場監測作業區、現場排查處置作業區和現場辦公區。

1.現場監測作業區。

(1)應當位於衛生檢疫區前部,相對封閉、獨立,設置劃分為人員衛生檢疫等候區和查驗區。

(2)查驗區分為紅外測溫區和醫學巡查區,兩個區域可以交叉或重疊。

(3)區內設置衛生檢疫查驗台、健康申報台、諮詢台、進出境人員查驗通道,配備體溫監測設備、核生化有害因子監測設備等。

(4)各區域應當懸掛海關標識,設置明顯標識。

現場監測作業區場地及業務用台、進出境人員查驗通道設置具體要求詳見《衛生檢疫現場監測作業區場地及業務用台、人員查驗通道設置規範》(附件4)。

2.現場排查處置作業區。

(1)一般應當設置於衛生檢疫區後部,設置醫學排查室、(負壓)隔離室、傳染病病原體快速檢測實驗室、旅行健康室、突發衛生事件應急處置室、洗消室、應急物資儲備室、獨立轉診通道、流行病學調查室等專業用房。

(2)應當在口岸內預留用於發生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時,大量受染人群的臨時隔離處置區域。

現場排查處置作業區專業用房設置具體要求詳見《衛生檢疫現場排查處置作業區專業用房設置規範》(附件5)。

(三)行李物品監管區。

1. 申報區設置要求。

申報區為旅客向海關辦理行李物品申報手續的區域。申報區設置申報台,配備主動放棄箱、音視頻採集及辦理監管業務必需的設施、設備。

2. 識別和攔截區設置要求。

(1)根據國際通用的「紅綠通道」通關模式,識別和攔截區的旅客通道應當分別設置「申報通道」、「無申報通道」及「工作人員通道」。

(2)根據海關監管需要,可以單獨設置「外交、禮遇通道」。

(3)各通道應當相對封閉、相互之間隔離,便於海關監管,設置總體要求應當保持狹長,通道內配備滿足海關智能識別要求的設施、設備等。

3. 查驗區設置要求。

(1)查驗區為海關對旅客行李物品實施查驗的區域。查驗區劃分為旅客候檢區、人體機檢區、行李機檢區、人工開箱查驗區等,並根據海關監管需要設置工作犬查檢區。

(2)查驗區應當設置查驗台,配備滿足海關查驗工作需要的設施、設備等。

4. 處置區設置要求。

(1)處置區為對查驗後的行李物品進行後續處置的區域,應當配備辦理監管業務必需的設施、設備等。

(2)根據實際監管需要,現場作業區內應當配置執法調查室、毒品檢測室、人身檢查室、印刷品音像製品審查室、徵稅辦理室、檢疫初篩鑑定室、檢疫處理室、寵物檢疫室、寵物留觀室、工作犬休息室、易腐敗截留物的暫存庫(冷庫)、暫不予放行物品存放倉庫、禁止進境物截留存放倉庫、貴重物品保管倉庫等業務用房。

5. 有旅客行李託運業務的口岸,核生化有害因子監測並進行相應處置的區域應設置在行李物品監管區,並預留相關輻射探測設備的安裝場地。

二、現場辦公區設置要求

(一)應當根據海關監管工作需要,設置辦公室、會議室、更衣室、監控指揮室、設備間、備勤室、機房等。

(二)現場辦公用房的面積和位置應當考慮監管業務的需求,滿足通風、照明、衛生、網絡通訊、取暖降溫等需要,並具備防輻射、隔音等條件。

三、其他要求

(一)場地設置應當布局科學、大小適宜,便於旅客和行李物品通關,便於海關安裝和使用監管設施、設備。因場地面積客觀條件限制、衛生檢疫區與行李物品監管區毗鄰等情況,可根據海關監管要求適當進行區域整合。

(二)海關旅客通道與口岸邊檢通道之間應當預留縱深緩衝區,在緩衝區內懸掛統一設計的海關標識,設置法規公告欄或電子公告屏。

(三)航空口岸等旅客通關作業場地根據海關監管需要應當設置先期機檢區,具備滿足安裝、使用先期機檢設備的場地、電源、網絡以及配套設施等條件,並設置集中審圖室等先期機檢業務用房。

(四)在出境實行開放式布局的航空口岸等旅客通關作業場地,根據海關監管需要,應配備具有遠程審圖和操控的行李系統和五級安檢系統,並配備相應的網絡、設備,實時、準確提供出境旅客託運行李電子信息。

(五)航空口岸等旅客通關作業場地根據海關監管需要應當設置旅客中轉區、過境區的,應當參照本設置要求配置海關現場作業區和現場辦公區。配備相應的網絡、設備,實時、準確提供中轉旅客航程信息及託運行李電子信息電子信息。

第二節  郵檢作業場地

根據海關對郵遞物品監管業務和作業流程的需要,郵檢作業場地劃分為海關現場作業區和海關現場辦公區兩個主要區域。郵政企業應當按照本規範建設滿足海關監管需要的作業場地,並承擔相應的安全管理職責。郵檢作業場地的設置應當布局合理,流程順暢,便於海關安裝和使用監管設施、設備,並按口岸存儲場地衛生監督相關要求設置。

一、現場作業區設置要求

(一)基本設置要求。

1. 現場作業區為海關對進出境郵遞物品實施監管和辦理相關手續的區域,包括郵件申報區、海關查驗作業區、海關處置區等。

2. 現場作業區應當相對獨立、封閉,設置明顯的標識。如以圍網(牆)隔離,高度一般不低於2.5米。各作業功能區應當設置明顯的標識。

3. 凡需以公路運輸方式載運貨物出入郵檢作業場地的,應當建立通道出入卡口,配置符合海關監管要求的卡口控制系統和設備,並且與海關聯網。

(二)申報區設置要求。

郵件申報區的設置應當便於海關監管,方便收寄件人辦理手續。

(三)機檢設備。

1. 具備自動傳輸和分揀設備配置可實現圖像採集分析功能的檢查設備。根據海關監管需要,具備申報信息與機檢圖像同屏對比功能。

2. 根據海關監管需要,預留安裝輻射探測等海關監管設備所需的場地,自行安裝且供海關使用的設備等應當與海關聯網。

(四)查驗作業區設置要求。

海關查驗作業區為海關對郵遞物品實施查驗的區域。根據實際工作需要,查驗區應當按配置滿足海關查驗工作需要的設施、設備等,並能夠實現海關對郵件的分流檢查。

(五)處置區設置要求。

海關處置區用於對查驗後的郵件進行後續處置。設置各類留存郵件倉庫及需要進行鑑定、隔離、檢疫處理等後續處理的場地及設施、設備等。

(六)其他設置要求。

1.郵檢作業場地內不得存放非進出境郵件。國際郵件的進口處理區、出口處理區應當單獨設立。未辦結海關手續的國際郵件應當按待申報、待查驗、待處置、已放行等分區存放,各區域之間應當進行物理隔離,並設置明顯標識。

2.根據海關監管需要,海關現場作業區內配套設置集中審圖室、智能審圖室、人工開拆查驗室、毒品快速檢測室、核生化爆防護監測設備存放室、海關工作犬舍、暫存郵件倉庫、收件人待辦倉庫、侵權郵件倉庫、隔離檢疫倉庫、檢疫鑑定初篩室、印刷品音像製品審查室、核生化爆隔離室、藥劑器械室、設備間等業務用房及符合消毒除害要求的檢疫處理區。

3.根據海關監管需要,現場作業區出入口應當配置門禁系統或保安人員。非工作人員不得進入海關現場作業區。郵政企業等人員因公進出海關現場作業區應當憑有效證件,並接受海關對其攜帶物品的監管查驗。

二、現場辦公區設置要求

應當提供具備網絡通訊、取暖降溫、休息衛生等條件的海關備勤、辦公場所。

三、其他要求

(一)應當配備與海關聯網的信息化作業系統,按照海關郵件信息化管理系統的要求實現郵件電子信息的傳送、交換,確保滿足海關對進出境郵遞物品進行有效監管的實際需要。

(二)建立符合海關網絡安全要求的機房或機櫃,並且建立滿足海關對貨物查驗、場所(場地)巡查等工作要求的無線網絡。

第三節  進境動物隔離檢疫場

一、一般建設要求

(一)需遠離相應的動物養殖場、(屠宰)加工廠、居民生活區、獸醫院及交通主幹道、動物交易市場等場所。

(二)具有獨立的封閉區域,設立隔離圍網(牆),並有醒目的警示標識;根據海關監管需要,建立通道出入卡口,配置符合海關監管要求的卡口控制系統和設備,並且與海關聯網。

(三)場內具備與申請進境動物種類和數量相適應的飼養條件和隔離檢疫設施,具有安全的防逃逸裝置。

(四)隔離檢疫場內布局合理,分設隔離檢疫區和生活辦公區。隔離檢疫區與生活辦公區嚴格分開。與外界及各區間的通道應設有消毒池(墊),用於進出人員腳底和車輛等的消毒設施,通道應避免交叉污染;水生動物隔離場還需在通道口設置洗手消毒設備。

(五)應當配備供存放和運輸樣品、死亡動物的設備;場內設有死亡動物及廢棄物無害化處理設施;設有污水、糞便集中消毒處理的場所。

(六)場內應有必要的供水、電、保溫及通風等設施,水質符合國家相關標準。

(七)具有完善的動物飼養、衛生防疫等管理制度。配備獸醫專業技術人員。

(八)根據海關監管需要,配備與海關聯網的信息化管理系統,

能夠按照海關要求實現貨物相關電子數據的傳送、交換。

(九)根據海關監管需要,企業自用信息化管理系統應當向海關開放有關功能的授權。

(十)根據海關監管需要,建立符合海關網絡安全要求的機房或機櫃,並且建立滿足海關對運輸工具登臨檢查、貨物查驗、場所(場地)巡查等工作要求的無線網絡。

(十一)應當提供具備網絡通訊、取暖降溫、休息衛生等條件的海關備勤、辦公場所。

二、專用建設要求

以下類型的隔離檢疫場除滿足一般建設要求外,還應當滿足專用建設要求。

(一)進境觀賞/種用水生動物的指定隔離檢疫場。

1. 隔離場周邊沒有世界動物衛生組織(OIE)規定應當通報和國家主管部門規定須通報的水生動物疾病發生和流行;周圍1公里範圍內無水產品加工廠和水產品批發交易市場。

2. 具有獨立水源,水質符合我國漁業水質標準。

3. 隔離檢疫場內應當設有裝卸區、包裝處理區、隔離養殖區、患病動物觀察區、死亡動物處理區、飼料(餌料)儲存區、藥物儲存區和污水處理區。

4. 包裝處理區應當設置對進境動物包裝物料進行消毒處理的設施。

5. 隔離養殖區應當配備隔離養殖池,進排水應分設;配備有足量的工器具,已消毒工器具和未消毒工器具應分開擺放;建立養殖池(缸)隔離養殖動物記錄。

6. 患病動物觀察區應當配備患病水生動物專用隔離池(缸)。

7. 死亡動物處理區應當設置為無害化處理區域,能進行有效無害化處理。

8. 飼料(餌料)儲存區應當建有飼料(餌料)儲存庫,應具備防鼠、防蟲、防潮等設施;使用鮮活餌料的,配備相應的冷藏設備;儲存庫應建立購買和使用記錄。

9. 藥物儲存區應當建有藥物(含消毒劑)儲存室,儲存室由專人管理,藥物應按其說明書要求的儲存條件分類存放,集中發放,並有購買、使用、存放記錄。

(二)進境日本錦鯉隔離檢疫場。

除滿足進境動物隔離檢疫場一般建設要求以及進境觀賞/種用水生動物的指定隔離檢疫場專用建設要求外,還應設置配套養殖場,或在隔離檢疫場內設置進出水獨立的專用養殖區域,用於對錦鯉疱疹病毒、鯉春病毒進行至少一個水溫監測周期的監測。

(三)進境大中動物指定隔離檢疫場。

1.豬指定隔離場應當符合《進境種豬臨時隔離場建設規範》(SN/T 2032)。

2.牛、羊指定隔離場應當符合《進境牛羊指定隔離場建設要求》(SN/T 4233);馬、驢等其他大中動物指定隔離場參照該標準執行。

(四)進境實驗動物隔離檢疫場。

進境實驗猴指定隔離檢疫場應當符合《進出境實驗猴隔離場建設規範》(SN/T 4805);其他進境實驗動物的指定隔離檢疫場,應當符合《實驗動物環境及設施》(GB 14925)。

(五)進境陸生野生動物、寵物(犬、貓)及進境演藝、競技、展覽動物指定隔離檢疫場。

1. 具有專用捕捉、固定動物所需場地和設施。

2. 進境寵物(犬、貓)的指定隔離檢疫場,應當符合《進出境寵物犬、貓隔離場建設規範》(SN/T 4883)。

附件:

1.海關口岸前置攔截作業區設置規範

2.海關監管作業場所(場地)查驗作業區設置規範

3.海關監管作業場所(場地)檢疫處理區設置規範

4.衛生檢疫現場監測作業區場地及業務用台、人員查驗通道設置規範

5.衛生檢疫現場排查處置作業區專業用房設置規範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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