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上海市扩大利用外资项目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关于上海市扩大利用外资项目 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1986年9月24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
文件 |
为了振兴上海市的经济,巩固和发展上海市在亚太地区的地位和作用,国务院以国函[1986]94号文批复,同意上海市扩大利用外资规模,以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工业技术改造,增加出口创汇能力,发展第二产业和旅游业。现将国务院国函[1986]94号批复随文转发,请认真贯彻执行。其中有关税收优惠问题,经与财政部研究,明确如下:
一、对中外合资、合作经营、外商独资经营企业,其利用外资时,按现行的税收优惠规定办理,即按(83)署税字第995、(84)署税字第233、(84)署货字第490、(85)署货字第283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对利用政府间贷款或世界银行贷款的项目,所需进口的机器设备和基建材料,予以免征进口关税和产品税(或增值税)。在具体执行时,可按(84)署税字第457、698号文的规定办理。
三、利用其他外资安排的基础设施和工业项目所需进口的机器设备,如确属国内不能制造或供应不足的,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主管部门审批确认后,予以免征关税和产品税(或增值税)。
另外,上海市规划中提出的利用外资十四亿美元搞基础设施项目,主要安排建设地下铁道一期工程,污水合流治理一期工程、黄浦江大桥、虹桥机场候机楼、二十万门程控电话,如不是利用外国政府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而是属于利用一般的国外贷款时,上述项目所需进口的建筑材料和安装加工机器设备所需要的材料,也仍可以免税。
四、对旅游项目所需进口的设备、材料,按现行的优惠税收规定办理,即按原外贸部(79)贸关税字第579、对外经贸部(85)外经贸法字第34号文[关税司以(85)税征字第83号文转发]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对利用其他外资举办的第三产业项目,其所需进口的设备、材料,应予照章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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