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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總署關於上海市擴大利用外資項目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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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上海市擴大利用外資項目
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

1986年9月24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
文件

  為了振興上海市的經濟,鞏固和發展上海市在亞太地區的地位和作用,國務院以國函[1986]94號文批覆,同意上海市擴大利用外資規模,以加強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加快工業技術改造,增加出口創匯能力,發展第二產業和旅遊業。現將國務院國函[1986]94號批覆隨文轉發,請認真貫徹執行。其中有關稅收優惠問題,經與財政部研究,明確如下:

  一、對中外合資、合作經營、外商獨資經營企業,其利用外資時,按現行的稅收優惠規定辦理,即按(83)署稅字第995、(84)署稅字第233、(84)署貨字第490、(85)署貨字第283號文的有關規定執行。

  二、對利用政府間貸款或世界銀行貸款的項目,所需進口的機器設備和基建材料,予以免徵進口關稅和產品稅(或增值稅)。在具體執行時,可按(84)署稅字第457、698號文的規定辦理。

  三、利用其他外資安排的基礎設施和工業項目所需進口的機器設備,如確屬國內不能製造或供應不足的,經上海市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主管部門審批確認後,予以免徵關稅和產品稅(或增值稅)。

  另外,上海市規劃中提出的利用外資十四億美元搞基礎設施項目,主要安排建設地下鐵道一期工程,污水合流治理一期工程、黃浦江大橋、虹橋機場候機樓、二十萬門程控電話,如不是利用外國政府或國際金融組織貸款,而是屬於利用一般的國外貸款時,上述項目所需進口的建築材料和安裝加工機器設備所需要的材料,也仍可以免稅。

  四、對旅遊項目所需進口的設備、材料,按現行的優惠稅收規定辦理,即按原外貿部(79)貿關稅字第579、對外經貿部(85)外經貿法字第34號文[關稅司以(85)稅征字第83號文轉發]的有關規定辦理。

  五、對利用其他外資舉辦的第三產業項目,其所需進口的設備、材料,應予照章徵稅。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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