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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国(境)外引进农业种苗检疫审批单》等3种监管证件实施联网核查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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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国(境)外引进农业种苗检疫审批单》等3种监管证件实施联网核查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41号
2018年10月22日
发布机关: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 林草局
林草局网站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

等3种监管证件实施联网核查的公告

2018年第141号

为进一步优化口岸营商环境,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海关总署、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决定对《国(境)外引进农业种苗检疫审批单》等3种监管证件实施电子数据联网核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启动《国(境)外引进农业种苗检疫审批单》《引进林木种子、苗木检疫审批单》《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进口)》(以下简称证件)电子数据与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数据的联网核查。

二、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管理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签发证件,实时将证件电子数据传输至海关,海关在通关环节进行比对核查,并按规定办理进口手续。联网核查实施前已签发的证件,企业可凭纸质证件在有效期内向海关办理进口手续。

三、报关企业按照海关通关作业无纸化改革的规定,可采用无纸方式向海关申报。因海关和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管理部门审核需要,或计算机管理系统、通信网络故障等原因,可以转为有纸报关作业或补充提交纸质证件。

四、企业可登陆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查询证件电子数据传输状态。

五、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为联网核查的技术支持部门。联系方式:010-95198。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2018年10月22日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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