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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告2018年第145号(关于《新食品原料许可证明》等2种监管证件实施联网核查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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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告2018年第145号(关于《新食品原料许可证明》等2种监管证件实施联网核查的公告)
公告〔2018〕145 号
2018年10月29日
发布机关:海关总署 卫生健康委
海关总署网站
海关总署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告2018年第145号(关于《[[
新食品原料许可证明
]]》等2种监管证件实施联网核查的公告)
公告〔2018〕145 号

为进一步优化口岸营商环境,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海关总署、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决定对《新食品原料许可证明》等2种监管证件实施电子数据联网核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新食品原料许可证明》《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暂予适用的标准》(以下简称证件)电子数据与进口货物报关单电子数据的联网核查。

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签发证件,将证件电子数据传输至海关,海关在通关环节进行比对核查,并按规定办理进口手续。联网核查实施前已签发的证件,企业可凭纸质证件在有效期内向海关办理进口手续。

三、报关企业按照海关通关作业无纸化改革的规定,可采用无纸方式向海关申报。因海关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核需要,或者计算机管理系统故障、通信网络故障、其他管理部门需要验核纸质证件等原因,也可以转为有纸报关作业或补充提交纸质证件。

四、企业可登陆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查询证件电子数据传输状态。

五、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为联网核查的技术支持部门。

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联系方式:010-95198。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8年10月29日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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