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軍禮節條例 (民國20年)
海軍禮節條例(廢止) 立法於民國20年2月7日(非現行條文) 1931年2月7日 1931年2月23日 公布於民國20年2月23日 |
海軍禮節條例 (民國21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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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總則
[编辑]第一條
- 凡海軍軍人、軍艦、軍隊之敬禮、禮砲、旗章之儀節及海軍軍人之喪禮,均依本條例之規定。
第二條
- 本條例稱軍人者,指軍官、軍佐及其同等官並軍士、士兵、兵卒。
- 稱軍官者,指海軍學校畢業見習期滿之航海輪機軍官。
- 稱軍佐者,指軍醫、軍需、造械、造艦、海軍航空、航務並軍士長、副軍士長。
- 稱同等官者,指文官、軍法官及管理無線電者。
- 稱資深官者,指官階較高或官階相同而受任較先者。
- 稱上官者,指官職在上者。
- 稱軍士者,指上士、中士、下士。
- 稱士兵者,指一等兵、二等兵、三等兵。
- 稱兵卒者,指下級兵役或練兵。
第三條
- 本條例所規定對於外賓之禮節,僅限於公式時行之,本國文武官往來於軍艦者,亦同。
第二篇 敬禮
[编辑]第一章 通則
[编辑]第四條
- 軍人對於上官應行敬禮,上官應即答禮,同級者相遇應互相行禮。
第五條
- 凡敬禮以受禮者之制服為準,惟對於素識之上官,不問其是否服服制,均應行禮。
第六條
- 不同級之軍人二人以上同行,於應行答禮時,僅由最高級者行之。
第七條
- 軍人聞奏國樂,無論何時何地,均應立正,表示敬意,樂止復舊。
第八條
- 對於外國元首、皇儲之敬禮,除有特別規定外,與對於國民政府主席之敬禮同。
- 對於外國元首、皇儲行敬禮時,應奏該國國樂。
第九條
- 外國皇族以其文武官之資格相接見時,僅按其官階行相當之敬禮。
第十條
- 對於陸軍軍人、軍隊應行之敬禮,與對於海軍軍人、軍隊同,對於外國陸海軍軍人、軍隊及文官應行之敬禮,與對於本國陸海軍軍人、軍隊及文官同。
第十一條
- 工作及操練時,除別有規定外,不行敬禮。
第十二條
- 凡敬禮為本條例所未規定者,所在海軍資深官得臨時酌定之。但應隨時報明海軍部。
第二章 軍人之敬禮
[编辑]第一節 室內之敬禮
[编辑]第十三條
- 室內之敬禮,應先立正,向受禮者注目鞠躬,以右手執帽簷,垂直放下,帽之內部靠近右側。如有佩刀,脫其上鉤,左手握刀柄之上部。
第十四條
- 軍人入室時,應先於門外脫帽。但士兵攜槍時,不在此限。
第十五條
- 軍人入他室時,應先叩門,俟得應許,始得入內。
第十六條
- 軍人入上官室內時,應於距席約六步之處先行敬禮,然後進至席前。如上官為二人或二人以上,應先向上級者行禮,次及其他,出室時同。
第十七條
- 軍人在室內受領勳章、獎章或其他證書時,應於距席約六步之處先行敬禮,然後進至席前,挾帽於左脅,接受物品後,稍退行禮而去。
第十八條
- 軍人在室內受上官命令、訓示或陳述事件或送呈物品於上官時,其敬禮與前條同。
第十九條
- 軍人與上官同席宴會時、不得先上官就席或離席。
第二十條
- 上官或同級者入室時,在室者均應起立,出室時同。
第二十一條
- 下級者入室時,上官得就席答禮。
第二十二條
- 官佐入士兵室時,室中最先見者應呼立正,在室者均起立。
第二十三條
- 官佐入士兵室時,對於士兵之敬禮,應注目答禮,如戴帽時,舉手答禮。
第二節 室外之敬禮
[编辑]第二十四條
- 室外之敬禮,分舉手、脫帽二種:
- 一、舉手:立正,向受禮者注目,舉右手,手指合併伸直,將食指按帽簷之右側,如有佩刀,左手握刀柄之上部。
- 二、脫帽:右手執帽簷,垂直放下,帽之內部靠近右側。
第二十五條
- 軍人對於軍隊之敬禮或答禮,僅向其隊長行之。
第二十六條
- 軍人在室外受領勳章、獎章或其他證書時,應於距席約六步之處先行舉手禮,然後進至席前接受物品後,稍退行禮而去。
第二十七條
- 軍人在室外受上官命令、訓示或陳述事件或送呈物品於上官時,其敬禮與前條同。
第二十八條
- 軍人乘車馬遇上官時,得就車馬上行敬禮。
第二十九條
- 軍人與上官同行時,應在其左或其後。如為導引時,不在此限。
第三十條
- 軍人在途中遇軍人之葬儀時,應向靈柩行敬禮。
第三十一條
- 軍人到艦上舷梯時,應徐行從上官之後,離艦下舷梯時,應疾行居上官之先。
第三十二條
- 在艦軍人至艙面後部時,應向海軍旗行舉手禮。
第三十三條
- 士兵受司令或艦長之檢閱時,應聽上官之號令、行脫帽禮,但在艙面,應行舉手禮。
第三十四條
- 士兵應司令或艦長呼點,到該長官之前時,應行脫帽禮,但在艙面,應行舉手禮。
第三十五條
- 士兵有過犯,受上官之審訊時,應行脫帽禮。
第三十六條
- 士兵在艙面經過官佐前,或官佐自其前經過時,應行舉手禮。
第三十七條
- 士兵在艙面見有官佐乘舢舨或小汽艇經過本艦近旁時,應行舉手禮。
第三十八條
- 士兵攜槍時之敬禮,行進中應注目,停止中應立正。
第三十九條
- 士兵兩手持物或肩荷物件不能行舉手禮時,僅向受禮者注目。
第四十條
- 兵卒行經衛兵前,應向衛兵行舉手禮,攜槍時僅注目。
第三章 軍艦之敬禮
[编辑]第四十一條
- 軍艦升降海軍旗時,應奏國樂或吹號,在艙面之軍人,除攜槍者應行舉槍禮外,其餘均應向旗立正行舉手禮。
第四十二條
- 凡船舶、燈塔、砲臺或他處對軍艦下旗行禮時,軍艦應如式答禮。
第四十三條
- 凡軍艦與外國運艦商船相遇,應俟彼方先下旗行禮,始行答禮,但彼此得同時下旗。
第四十四條
- 外國軍艦對於中國軍艦,如有衛兵站隊行舉槍禮或奏中國國樂致敬時,中國軍艦應行相當之答禮,如中國軍艦應先行禮者,依式行之。
第四十五條
- 國民政府主席蒞軍艦時,軍艦人員均服禮服,其敬禮如左。
- 一、海軍司令、參謀長、艦長及當值官序列於舷門,其他官佐序列於後舷側。
- 二、梯侍六名立於梯側,軍士長或副軍士長一人吹號笛。
- 三、衛兵站隊行舉槍禮,並奏國樂或吹號。
- 四、士兵全體站*,聽副長之號令,歡呼中華民國萬歲三次。
第四十六條
- 陸海空軍總司令蒞軍艦時,軍艦人員均服禮服,其敬禮如左。
- 一、海軍司令、參謀長、艦長及當值官序列於舷門,其他官佐序列於後舷側。
- 二、梯侍四名立於梯側,軍士長或副軍士長一人吹號笛。
- 三、衛兵站隊行舉槍禮,並奏致敬軍樂或吹號。
- 四、士兵序列於艙面前部。
第四十七條
- 海軍部長、次長及特派將官蒞軍艦時,軍艦人員均服公服,其敬禮與前條同。
第四十八條
- 海軍司令出入旗艦時,參謀長、艦長及當值官送迎於舷門,衛兵站隊行舉槍禮,並奏致敬軍樂或吹號,梯侍二名立於梯側,軍士一名吹號笛。
第四十九條
- 輪機將官或其同等官蒞軍艦時,艦長及當值官送迎於舷門,梯侍二名立於梯側。
第五十條
- 上中校之參謀長赴任蒞艦或解職離艦時,艦上人員均服公服,其敬禮如左:
- 一、艦長、參謀長及當值官送迎於舷門,其他官佐序列於後舷側。
- 二、梯侍二名立於梯側,軍士一名吹號笛。
- 三、衛兵半隊站隊行舉槍禮。
- 四、士兵序列於艙面前部。
第五十一條
- 艦長赴任蒞艦或解職離艦時,艦上人員均服公服,其敬禮如左:
- 一、艦長、副長及當值官送迎於舷門,其他官佐序例於後舷側。
- 二、梯侍二名立於梯側,軍士一名吹號笛。
- 三、衛兵半隊站隊行舉槍禮。
- 四、士兵序列於艙面前部。
第五十二條
- 參謀長出入本艦時,副長、當值官送迎於舷門,
- 梯侍二名立於梯側,軍士一名吹號笛。
第五十三條
- 艦長出入本艦時,副長及當值官送迎於舷門,梯侍二名立於梯側,軍士一名吹號笛。
第五十四條
- 軍官代表艦長,乘舢舨或小汽艇,懸其長旒,任訪候之職務者,於其進出本艦時,當值官送迎於舷門,梯侍二名立於梯側,軍士一名吹號笛。如外國軍官來訪候時,副長亦應送迎於舷門。
第五十五條
- 校官或其同等官出入本艦時,當值官送迎於舷門,梯侍一名立於梯側。
第五十六條
- 尉官及同等官出入本艦時,副值官送迎於舷門,梯侍一名立於梯側。
第五十七條
- 他艦艦長乘舢舨或小汽艇,懸其長旒來艦時,本艦艦長、副長及當值官送迎於舷門,梯侍二名立於梯側,軍士一名吹號笛,衛兵半隊站隊行舉槍禮,艇隊長或外國艦長來艦時,其敬禮同。
第五十八條
- 他艦校尉官或其同等官來艦時,當值官送迎於舷門,梯侍一名立於梯側。
第五十九條
- 國民政府委員、五院院長、各部部長、參謀總長、訓練總監、軍事參議院院長、特命全權大使、全權大使來艦時,其敬禮依照第四十六條之規定,全權公使、代理公使依照第四十七條之規定。
第六十條
- 駐外領事來艦時,其敬禮依照第五十七條之規定,但僅限於該領事所駐之境內。
第六十一條
- 簡任文官來艦時,艦長及當值官送迎於舷門,梯侍二名立於梯側,軍士一名吹號笛。
第六十二條
- 荐任文官來艦時,當值官送迎於舷門,梯侍一名立於梯側。
第六十三條
- 軍艦經過旗艦近旁時,衛兵站隊行舉槍禮,並奏致敬軍樂或吹號,在艙面之人員均須立正。如旗艦與旗艦相遇,由資淺者首先行禮。
第六十四條
- 懸掛將旗之舢舨或小汽艇,經過軍艦近旁時,軍艦依照前條之規定行禮,如該艦為旗艦並資格較深者,不在此限。
第六十五條
- 軍艦與軍艦相遇時,衛兵站隊行舉槍禮,吹立正號,艙面人員均應立正。
第六十六條
- 對於懸海軍部長或次長旗之艦艇,其敬禮依照第六十三條及第六十四條之規定。
第六十七條
- 第五十四條規定訪候之職務,其規則由海軍部另定之。
第六十八條
- 海軍所屬船舶之敬禮,除有特別規定外,依照本條例行之。
第四章 舢舨及小汽艇之敬禮
[编辑]第六十九條
- 乘坐舢舨或小汽艇時之敬禮,依下列附表所定。
- 一、附表所列各種敬禮,除舉手及注目應於經過受禮者之近旁時舉行外,其餘均於相距約二十碼之處舉行。惟對於國民政府主席,應於相距約四十碼之處舉行,禮畢復舊。
- 二、舢舨張有天幕時,本表所列立槳之敬禮,得以平槳代之、艇上人員無庸起立。
- 三、附表所列就位注目之敬禮,指揮官或管艇軍士應發向左或向右看之令,俟至適宜之處再發向前看之令。
- 四、舢舨拖帶他艇或被他艇拖帶或滿載貨物時,無庸停止行駛。
- 五、對於薦任以上文官依本條例有受禮砲之資格者,應比較其官階行相當之敬禮,若無受禮砲之資格者,則除行舉手禮外,附表所列各種敬禮不適用之。
- 六、凡輸機官或其同等官所乘舢舨或小汽艇之敬禮,與航海軍官同。
- 七、對於下級者之答禮、僅由最上級者行之。
- 八、舢舨參列喪禮時,除對於國民政府主席外,不行敬禮。
- 九、凡遇裝載簡任以上文武官員靈柩之舢舨時,雙槳舢舨應立槳,小汽艇及單槳舢舨亦應參照附表之規定,行相當之敬禮。
- 附:舢舨及小汽艇敬禮附表
第七十條
- 軍艦升降海軍旗時,附近水上之舢舨或小汽艇應立槳或停輪,用帆時放鬆主帆腳索。
第七十一條
- 乘坐舢舨或小汽艇者受禮砲時,該舢舨或小汽艇應停止行駛。但國民政府主席、陸海空軍總司令所坐之舢舨或小汽艇,不在此限。
第五章 軍隊之敬禮
[编辑]第七十二條
- 軍隊之敬禮,停止間應立正,進行間應由隊長發向左或向右看之令,全隊向受禮者注目,隊長行舉刀禮。
第七十三條
- 凡行舉刀禮,應依操典規定之姿勢。
第七十四條
- 軍隊與軍隊相遇時,無論停止或進行,其隊長官階較低者先行敬禮,如係同級,互相行禮。
第七十五條
- 軍官率領軍隊,對於軍士率領軍隊之答禮,僅由隊長行之。
第七十六條
- 軍隊進行間與軍隊相遇時,各就所向道路之左側進行,約相距六步之處即行敬禮,俟兩相經過後復舊。
第七十七條
- 軍隊對於國民政府主席之敬禮,無論停止或進行間,應即列隊道旁,上刺刀,行舉槍禮,並奏國樂或吹號,隊長行舉刀禮,軍隊如未攜槍,應立正,隊長行舉手禮。
第七十八條
- 軍隊對於陸海空軍總司令之敬禮,無論停止或進行間,應即列隊道旁,上刺刀,行舉槍禮,並奏致敬軍樂或吹號,隊長行舉刀禮,軍隊如未攜槍,應立正,隊長行舉手禮。
第七十九條
- 軍隊對於海軍部長、次長或將官之敬禮,停止間應上刺刀,行舉槍禮,並奏致敬軍樂或吹號,進行間由隊長發向左或向右看之令,全體向受禮者注目,隊長行舉刀禮,如未攜槍,隊長行舉手禮。
第八十條
- 除前條規定外,軍隊對於軍官之敬禮,依第七十二條之規定,對於同等官僅由隊長行禮。
第八十一條
- 第七十七條及七十八條之敬禮,約距三十步處即應舉行,俟經過約距十五步處復舊。
第八十二條
- 第七十九條及第八十條之敬禮,停止間約距八十步處即應舉行,俟經過約距五步處復舊,進行間約距六步處即應舉行,俟經過後復舊。
第八十三條
- 軍隊對於准尉以上之葬儀,應對其靈柩行禮,如死者之等級低于該隊隊長,僅由隊長行禮。
第八十四條
- 軍隊參列慶典或祭典行禮時,應列橫隊或縱隊,上刺刀,行舉槍禮。
第八十五條
- 軍樂隊之敬禮準用第七十二條之規定,該隊隊長應用指揮杖行禮,其式與舉刀同,但當奏樂中僅由隊長行禮。
第六章 衛兵之敬禮
[编辑]第八十六條
- 衛兵對于官佐,應行持槍禮,對于軍士之敬禮或兵卒之答禮,持槍立正。
- 一、持步槍時,以持搶立正姿勢,同時將左小臂水平橫貼胸前,手掌向內,五指略併微屈,加護槍之上端。
- 二、持馬槍或手提機關槍時,左手應取之姿勢與持步槍同,但手掌無庸護槍之上端。
第八十七條
- 官佐經過衛兵之前約距六步處,該衛兵即應行敬禮,俟經過約距六步處復舊。
第八十八條
- 軍隊經過衛兵之前,衛兵持槍立正,如隊長階級在准尉以上者,向隊長行持槍禮。
第八十九條
- 准尉以上之葬儀經過衛兵前,衛兵應向靈柩行持槍禮。
第九十條
- 軍士葬儀經過衛兵前,衛兵應向靈柩持槍立正。
第九十一條
- 衛兵對於簡任以上文官應行持槍禮,對於薦任文官持槍立正。
第九十二條
- 國慶日、紀念日,艦上人員於午前九時,依左列各款,舉行敬禮:
- 一、海軍司令、參謀長、艦長、副長序列後望台,其他官佐序列艙面後部,齊向國旗立正行舉手禮。
- 二、衛兵站隊行舉槍禮,並奏國樂或吹號。
- 三、士兵序列艙面,立正,聽副長之令歡呼中華民國萬歲三次。
第九十三條
- 練營學校及海軍所屬各官署局所,依照前條之規定,擇適宜之處舉行敬禮。
第三篇 禮砲
[编辑]第一章 通則
[编辑]第九十四條
- 軍艦放禮砲時,如該處駐有海軍資深官,應先經其認可。但對於國民政府主席、陸海空軍總司令或該資深官施放禮砲時,不在此限。
第九十五條
- 施放禮砲之期限,務在與受禮者相遇後二十四小時內行之,如在此時間內不能施行,應向受禮者說明理由。
第九十六條
- 凡軍艦對於來艦或離艦者,施放禮砲,應俟其登艦後或俟其離艦至適宜之距離時,方可施放。
第九十七條
- 當應受禮砲者之上位旗章已經懸掛時,對於下位之旗章不放禮砲。但外國文武官懸其旗章來訪者,不在此限。
第九十八條
- 應懸旗旒之文武官而不懸時,不放禮砲。
第九十九條
- 文武官兼有數職均在應受禮砲之例者,應按其最高之職施放禮砲。
第一百條
- 應放禮砲之海岸砲臺及軍艦,依左列之規定:
- 一、指定放禮砲之海岸砲臺。
- 二、備有三磅子彈或六磅子彈或十二磅子彈之快砲四尊以上之軍艦。
第一百零一條
- 對於外國國旗、元首、皇儲、文武官或其慶典,應放禮砲而該軍艦不適合於第一百條之規定者,應將不能放禮砲之理由向應受禮者說明,但有時為尊重國交起見,亦得從權施放。
第一百零二條
- 軍艦、砲臺一齊施放禮砲時,各艦及砲臺與海軍資深官所在之軍艦之第二發同時施放。
第一百零三條
- 日出前及日沒後不施放禮砲,停泊中之軍艦,於其海軍旗懸掛前及降下後亦同,如日沒後有應放禮砲情事,於其次日施行之。但特例雖在日出前日沒後如能識別受禮砲者之旗章時,不在此限。
第一百零四條
- 有受禮砲資格之文武官,得辭其禮砲。
第一百零五條
- 與外國交換禮砲,如彼此有厚薄之差,認為外交上不均衡時,所在海軍資深官得臨機處理,但以不損中國尊嚴為準,事後應將情由報告海軍部。
第一百零六條
- 對於外國國旗、元首、皇儲、文武官或其慶典施放禮砲,應以中國正式承認其政府之國為限。
第二章 對於國民政府主席之禮砲
[编辑]第一百零七條
- 國民政府主席禮砲二十一發。
第一百零八條
- 國民政府主席蒞港灣,於相當距離時,該處所有軍艦、砲臺均應依照前條規定,施放禮砲。
第一百零九條
- 國民政府主席蒞軍艦時,該艦應放禮砲,其他所在各軍艦應與該艦一齊施放,離艦時同。
第一百一十條
- 軍艦航行時,如遇懸國民政府主席旗之艦船或到懸有國民政府主席旗之地方,應放禮砲。
第一百一十一條
- 砲臺見懸國民政府主席旗之艦船經過該處時,應放禮砲。
第一百一十二條
- 國民政府主席如在境內停駐,第一百零八條規定之禮砲,僅於主席初到與最後離去時各施放一次,但第一百零九條規定之禮砲,不在此限。
第一百一十三條
- 國民政府主席旗懸於某地時,該地除外國海軍對中國國旗放禮砲時應答砲外,其餘各種禮砲均不施放。
第一百一十四條
- 國民政府主席受禮時,不答砲。
第三章 慶典禮砲
[编辑]第一百一十五條
- 國慶日軍艦及砲臺應於正午放禮砲二十一發,如有外國軍艦同泊一處,所在海軍資深官應於前一日派遣軍官通知各國軍艦。
- 如在外國港灣,應通知該地地方官轉告各軍艦及各砲臺,該地如駐有中國外交官,應先通知該外交官,由其轉達對於曾鳴禮砲致敬之各國軍艦及砲臺,應於次日派遣軍官致謝。
- 國內港灣僅有外國軍艦停泊時,應由該地地方長官派員施行前各項事宜。
第四章 對於文武官之禮砲
[编辑]第一百一十六條
- 對於文武官之禮砲,依禮砲附表所定。
第一百一十七條
- 對於司令之禮砲,依左列各款所規定:
- 一、新任司令如為所在海軍軍官中之資深官,始懸其旗章時,所在次席之海軍資深官應對之施放禮砲。
- 二、海軍資深司令因進級換懸旗章時,所在次席之海軍資深官應對之施放禮砲。
- 三、新任司令始懸其旗章或因進級換懸旗章時,所在海軍艦長中之較為資深者應對之施放禮砲。
- 四、司令與資深之司令相會時,應對之施放禮砲。
- 五、凡受第一款至第四款之禮砲者,應答以相等之砲數。但同時受兩艦以上之禮砲時,不必分別答砲,擇其中應受砲數最多者答之。
- 六、本條第四款規定之禮砲,僅於初次會面時施放一次。但進級時,不在此限。
第一百一十八條
- 司令免職,於其解任時,由部下之一艦施以官職相當之禮砲,其平日常駐軍艦者,於其離艦時,由所駐之艦施放禮砲。
- 司令或任艦長之海軍上校因進級解任,於其離艦或離署時,由所駐之艦或部下之一艦施以新任官職相當之禮砲。
第一百一十九條
- 司令變更旗艦懸其旗章時,不施放禮砲,在職中暫撤旗章隨即懸掛者,亦同。
第一百二十條
- 中國領域內砲臺對於海軍將官之禮砲,與軍艦同,惟軍艦與砲臺,無論何時,不得交換禮砲。
第五章 對於外國元首皇儲之禮砲
[编辑]第一百二十一條
- 對於外國元首、皇儲,除應懸該國海軍旗外,其禮砲之發數與對於國民政府主席同。
第六章 對於外國慶典之禮砲
[编辑]第一百二十二條
- 對於各國慶典應施放禮砲者,規定如左:
- 一、中國軍艦與外國軍艦同泊中國港灣,值該國之慶典時。
- 二、中國軍艦泊駐外國,值該國之慶典時。
- 三、中國軍艦泊駐外國,有他國軍艦同泊一處值該艦本國之慶典時。
- 前項禮砲,應俟對方正式通告後舉行,但不得過二十一發。
第七章 對於外國國旗之禮砲
[编辑]第一百二十三條
- 中國軍艦入外國港灣時,其地有堡壘砲台或該國軍艦確知其可答砲者,應對於該國旗放禮砲二十一發。但該國規定最多之砲數不及二十一發者,依其砲數。
第八章 對於外國文武官之禮砲
[编辑]第一百二十四條
- 中國軍艦與外國總司令或司令之旗章相遇時,如中國海軍資深官任職較彼為後者,應依禮砲附表施以相當之禮砲。但在外國港灣,應先與該國交換國旗禮砲後,方得施放。
第一百二十五條
- 中國軍艦同時與數國之總司令或司令之旗章相遇時,中國海軍資深官對於他國較為資深之總司令或司令旗章,由上位起依序施放禮砲。如受禮砲者之官階均相等時,應以最先在該地方者為始。如在外國港灣,不論官階之高下,對於該國總司令或司令之旗章,必先施放禮砲。如同時遇一國二總司令或二司令以上之旗章時,僅對上位者施放禮砲。
第一百二十六條
- 外國文武官至中國軍艦或砲臺訪候時,查照在其本國軍艦或砲臺應受之禮砲砲數,施以同數之禮砲,但不得過十九發。如其砲數較禮砲附表所列之相當官階減少時,得從中國之例。
- 外國全權大使、公使至中國砲臺所在地或由砲台所在地起程,應由砲台施以同數之禮砲。
- 附:禮砲附表
第一百二十七條
- 如外國軍艦、砲臺對於中國文武官施以中國規定以外之禮砲時,中國之軍艦、砲臺對於該國與中國相當官階之文武官,亦施以同數之禮砲。
第九章 答砲
[编辑]第一百二十八條
- 對於軍艦或砲臺施放之禮砲,應否答砲,規定如左:
- 一、對於國民政府主席之禮砲,不答砲。
- 二、對於中國文武官之禮砲,除第三款外,不答砲。
- 三、對於司令旗章之禮砲,如發自外國軍艦,施以同數之答砲,如發自中國軍艦、依第一百十七條之規定答砲。
- 四、外國軍艦入中國港灣或有數國軍艦同時駛入,各於其桅頂懸中國旗章施放禮砲時,應由駐在港中國軍艦循次答以同數之禮砲,無論何處砲臺不得答砲。但答此禮砲者,應由海軍資深官所駐之艦施行之。
第一百二十九條
- 由中國軍艦或砲臺對於外國軍艦、砲臺、國旗、元首、皇儲、文武官或其慶典施放之禮砲,應否受答砲,規定如左:
- 不受答砲者:
- 一、對於元首、皇儲之禮砲。
- 二、文武官至中國軍艦或砲台訪候時,所放之禮砲。
- 三、慶賀大典之禮砲。
- 受答砲者:
- 一、中國軍艦入外國港灣時,對於其國旗之禮砲。
- 二、中國軍艦與外國之總司令或司令會於海上或港灣時,對於其旗章之禮砲。
第一百三十條
- 商船或官用船舶對於將官旗或軍艦施放禮砲時,應以禮砲答之,其砲數一艘五發,二艘以上七發。
第十章 施放砲禮或答砲時旗章之懸掛法
[编辑]第一百三十一條
- 中國軍艦與外國軍艦或砲台交換禮砲時,或對於外國軍艦、砲臺、國旗、元首、皇儲、文武官及其慶典施放禮砲時,依左列之規定,懸掛其旗章。
- 一、對於外國元首皇儲施放禮砲時,依照第一百二十一條之規定。
- 二、在中國或外國港灣值外國慶典施放禮砲時,應以該國軍艦懸其海軍旗於主桅頂為準。
- 三、到外國港灣對於該國國旗施放禮砲時,應將該國海軍旗懸於主桅頂,外國軍艦對於中國國旗施放禮砲,中國軍艦答砲時,亦同。
- 四、對於外國海軍軍官施放禮砲或答砲時,應將該國海軍旗懸於前桅頂。
- 五、如遇外國文武官訪候應施放禮砲時,應將該國海軍旗懸於前桅頂。
第一百三十二條
- 對於國民政府委員、各部部長、陸軍軍官、外交官或領事官施放禮砲時,應將國旗懸於前桅頂。
第四篇 旗章
[编辑]第一章 通則
[编辑]第一百三十三條
- 海軍旗章分左列二種:
- 一、甲種旗章。
- 二、乙種旗章。
第一百三十四條
- 甲種旗章之名稱如左:
- 一、國民政府主席旗。
- 二、海軍部長旗。
- 三、海軍次長旗。
- 四、海軍上將旗。
- 五、海軍中將旗。
- 六、海軍少將旗。
- 七、海軍代將旗。
- 八、海軍隊長旗。
- 九、長旒。
第一百三十五條
- 乙種旗章之名稱如左:
- 一、海軍旗。
- 二、艦首旗。
- 三、當值旗。
- 四、運送船旗。
- 五、工作船旗。
- 六、紅十字旗。
第一百三十六條
- 海軍旗章之制式,另圖規定。
第一百三十七條
- 國民政府主席蒞軍艦或司令部時,應懸主席旗於主桅頂或司令旗杆,乘舢舨時懸於舢舨之首。
第一百三十八條
- 乙種旗章不得與國民政府主席旗同時懸於一桅頂。
第一百三十九條
- 國民政府主席所乘之軍艦,由日沒至日出,應懸白燈五盞於主桅樓之後部,中央一盞,左右直懸各二盞,上下相隔一公尺。
第一百四十條
- 對於外國元首,適用第一百三十七條及第一百三十九條之規定,懸該國海軍旗及白燈。
第一百四十一條
- 對於外國皇儲,適用第一百三十七條之規定,懸該國海軍旗,由日沒至日出,懸白燈四盞於主桅樓後部,左右直懸各二盞,上下相隔一公尺。
第一百四十二條
- 海軍部長乘軍艦或至司令部時,應懸部長旗於主桅頂或司令旗杆,乘舢舨時懸於舢舨之首。
第一百四十三條
- 海軍次長乘軍艦或至司令部時,應懸次長旗於前桅頂或司令旗杆。
第一百四十四條
- 現任司令之海軍將官乘軍艦時,應依下列各款,分別懸旗:
- 一、上將懸上將旗於主桅頂。
- 二、中將懸中將旗於前桅頂。
- 三、少將懸少將旗於後桅頂。
- 四、代將懸代將旗於後桅頂。
- 五、海軍司令駐陸上時,得懸相當之旗於部下之一艦或其司令旗杆。
- 六、海軍將官乘舢舨時,應懸相當之旗於舢舨之首。
第一百四十五條
- 魚雷艇及小汽艇,適用第一百三十七條至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懸甲種各旗章。
第一百四十六條
- 現任司令之海軍將官乘軍艦時,由日沒至日出,應依下列各款,分別懸白燈於主桅樓之後部:
- 一、上將,中央一盞,左右各一盞。
- 二、中將,左右各一盞。
- 三、少將,中央一盞。
- 四、代將,與少將同。
第一百四十七條
- 二艘以上之軍艦同在一處,無司令在該處時,資深艦長應懸隊長旗於主桅橫杆。
第一百四十八條
- 長旒為有全艦指揮權之軍官旗,應懸之於主桅頂。
- 雖非軍艦之船舶,如其船長為現任海軍軍官,應依前項之規定,懸長旒於主桅頂,艦長因公乘舢舨或小汽艇至外國艦訪候時,於其往返均懸長旒於舢舨或小汽艇之首。
第一百四十九條
- 一艦或一公署僅應懸甲種旗章一面,如有應懸旗章之官員二人以上同在一艦或一公署時,僅懸上位之旗章,但海軍部長旗、次長旗或將官旗可同時懸掛,隊長旗與長旒亦得同時懸掛。
- 外國元首,皇儲或其他官員之旗章,適用前項但書之規定。
第一百五十條
- 第一百四十條第一百四十一條及第一百四十六條規定之白燈,不得同時在一艦懸掛二種以上,應擇最多數之一種懸掛之。
第一百五十一條
- 軍艦或魚雷艇應懸海軍旗於後部旗杆。
- 艦營學校或海軍各機關所屬之船舶為海軍軍人所指揮者,應依前項之規定,懸海軍旗。
第一百五十二條
- 軍艦停泊中,應於上午八時懸海軍旗,至日沒時降下。
第一百五十三條
- 軍艦停泊中,當他艦懸海軍旗接近本艦或出港入港及施放禮砲時,雖在上午八時以前,日沒以後,如能辨識其旗章,應懸海軍旗。
第一百五十四條
- 依照前條之規定懸掛海軍旗,如在上午八時以前者,應於七時五十五分將海軍旗暫時降下,至八時再行懸掛,如在日沒以後者,於日沒時將海軍旗先行照常降下,隨即懸掛。
第一百五十五條
- 軍艦在海洋航行,不懸海軍旗,但能望見陸岸或通過砲壘燈臺之近旁時,應依第一百五十三條之規定,懸海軍旗。
第一百五十六條
- 軍艦當出港入港時,雖在上午八時以前、日沒以後,應依第一百五十三條之規定,懸海軍旗。
第一百五十七條
- 軍艦當夜間入港或出港時,應懸白燈二盞,上下相隔一公尺,於後部縱帆杆或其他易見之處。
- 軍艦停泊中,當他艦懸前項白燈出入時,本艦應懸同一之燈。
第一百五十八條
- 舢舨或小汽艇在離本艦至歸還之時間內,應懸海軍旗,依照本艦懸掛降下之時刻。但在本國境內,除左列各款規定外,無庸懸掛。
- 一、關於儀式敬禮時。
- 二、與外國艦船交接時。
- 三、至外國艦船訪候,雖在第一百五十二條所規定之時限外,其往返時。
第一百五十九條
- 軍艦停泊中,應懸艦首旗於艦首之旗杆,其懸掛降下之時刻,依第一百五十二條之規定。
第一百六十條
- 軍艦懸掛半旗,應依本條例第五篇第二章之規定。
第一百六十一條
- 軍艦停泊中,由艦首經過各桅頂以至艦尾列懸旗旒並於各桅頂懸海軍旗者,為全艦飾,僅於各桅頂懸海軍旗者,為艦飾。但對於外國大典行全艦飾時,應懸該國海軍旗於主桅頂。
第一百六十二條
- 行全艦飾時,各桅頂懸海軍旗及外國旗章,依左列之規定。
- 一、在二桅以上之軍艦,懸國民政府主席旗之桅頂,不懸海軍旗及外國旗。但對於外國元首、皇儲或其慶典應懸該國旗章者,不在此限。
- 二、在二桅以上之軍艦,懸海軍部長旗、次長旗、將旗或隊長旗之桅頂,不懸海軍旗。但為外國慶典行全艦飾及艦飾時,應同時懸該國海軍旗。
- 三、在單桅之軍艦,當國民政府主席旗懸掛時,其桅頂不懸海軍旗及外國旗。但對於外國元首、皇儲或其慶典應懸該國旗章者,不在此限。
- 四、在單桅之軍艦,應懸海軍部長旗、次長旗、將官旗或隊長旗時,應同時懸海軍旗於桅頂,對於外國慶典,並應同時懸外國旗章。
第一百六十三條
- 本艦行全艦飾時,其所在水上之舢舨及小汽艇均應懸海軍旗。
第一百六十四條
- 對於左列各款,軍艦應行全艦飾,如值疾風暴雨,得以艦飾代之或全行省略。
- 一、國慶日。
- 二、對於國民政府主席施放禮砲之日。
- 三、對於外國元首、皇儲施放禮砲之日。
第一百六十五條
- 前條所列之慶典,如中國軍艦與外國軍艦同泊一處時,所在海軍資深官應於前一日遣部下軍官通告各外國海軍資深官,如中國軍艦在外國港灣時,應通知其所在地方官廳,如該地駐有中國外交官者,應先通知該外交官轉行此項手續。
- 對於曾致敬意之外國軍艦及砲臺,應於次日派遣軍官致謝。
- 國內港灣僅有外國軍艦停泊時,應由該地地方長官派員施行前各項事宜。
第一百六十六條
- 對於外國慶典應行全艦飾時,規定如左:
- 一、中國軍艦與外國軍艦同泊中國各港灣時,值該國之慶典。
- 二、中國軍艦泊駐外國時,值該國之慶典。
- 三、中國軍艦泊駐外國與他國軍艦同泊一處時,值該艦本國之慶典。
- 上列三款,應俟對方正式通告後,舉行全艦飾,但當中國軍艦入港之際,適遇外國慶典,見其軍艦均行全艦飾時,雖未接有通告,亦得直行全艦飾。
第一百六十七條
- 全艦飾之懸掛及降下時刻,與第一百五十二條之規定同。但因外國慶典行全艦飾時,其懸掛及降下之時刻應依照該國軍艦所定。
第一百六十八條
- 軍艦行全艦飾,當起錨時應即降下,改行艦飾。
第一百六十九條
- 兩艘以上之軍艦同泊一處時,所有海軍旗、艦首旗及全艦飾懸降時刻,當以資深官所在之軍艦為準。
第一百七十條
- 兩艘以上同泊一處時,應依所在海軍資深官之規定,於其一艦之橫杆端懸當值旗。
第一百七十一條
- 供軍用之運輸等船舶,應懸運送旗於主桅頂。但船長為海軍軍官,得不懸掛。
第一百七十二條
- 供軍用之工作船,應懸工作旗於主桅頂。
第一百七十三條
- 戰時或值事變之際,海軍病院之旗杆或病院船之主桅頂,應懸紅十字旗,運送海軍病院或病院船之治療材料及附屬品物之舟車等,均得懸紅十字旗。
第一百七十四條
- 以上各條所規定之旗章,在二桅艦船應懸於後桅頂者,得懸於前桅頂,在單桅艦船得懸於一桅頂。
第一百七十五條
- 同一桅頂應懸二面以上之旗章者,得同時並懸。
第一百七十六條
- 凡施放禮砲懸掛旗章時,應先將旗章捲疊升至桅頂,與禮砲同時展發。
第一百七十七條
- 國民政府主席、外國元首、皇儲或本國外國高級文武官蒞軍艦,應懸掛相當旗章時,當其來艦,視其所乘舢舨或小汽艇之旗章降下,本艦即將其旗章懸掛,當其離艦,視其所乘舢舨或小汽艇之旗章懸掛,本艦即將其旗章降下。
第一百七十八條
- 對於外國元首、皇儲、文武官或其慶典懸掛該國旗章,應以中國正式承認其政府之國為限。
第一百七十九條
- 旗章之懸掛與降下為本條例所未規定者,或外交上彼此生厚薄之差認為不均衡時,所在海軍資深官得臨機處置,但以不損中國之尊嚴為斷,事後應將情由報告海軍部。
第五篇 喪禮
[编辑]第一百八十條
- 現役海軍軍人及召集中之續備役、後備役海軍軍人,其喪禮均依本條例之規定。但死者在犯法受刑中,不在此限。
第一百八十一條
- 凡喪禮以死者之長官為主喪。
第一百八十二條
- 准尉以上之喪禮,其主喪應於死者同級或下一級軍官中指定一人或數人為喪禮幹事,如無此項軍官,得以上一級軍官充之。
第一百八十三條
- 喪禮幹事受主喪之指揮,掌一切喪禮事宜。
第一百八十四條
- 葬分水葬、陸葬二種,但水葬限於不能陸葬時行之。
第一百八十五條
- 喪禮分左列五種:
- 一、半旗。
- 二、發引砲或發引槍。
- 三、衛隊。
- 四、葬砲或葬槍。
- 五、喪章。
第二章 半旗
[编辑]第一百八十六條
- 當軍艦應懸海軍旗艦首旗時,將各該旗半下為半旗。
- 如死者為司令或艦長,應同時將其旗半下。
第一百八十七條
- 半旗應依本篇第一表之規定,自得訃時或死者殮時起行之。
- 附:第一表半旗
第一百八十八條
- 本國軍艦與外國軍艦同泊一港,得外國軍艦照會,應懸半旗致弔時,即以相當時間舉行半旗。
第一百八十九條
- 軍艦遇有左列各官喪禮,應於當日懸半旗,至日沒止。
- 一、軍艦停泊地方,有本國現役陸軍將官或召集中之續備役、後備役陸軍將官之喪禮時。
- 二、軍艦停泊外國地方,有本國駐紮外交官或領事官之喪禮時。
第一百九十條
- 水葬者,應於葬時行半旗禮。
第三章 發引砲或發引槍
[编辑]第一百九十一條
- 發引砲每發應隔一分鐘至五分鐘,其發數依本條例第四篇禮砲附表之規定。
第一百九十二條
- 海上勤務將官之喪禮,其柩移出本艦載上舢舨時,由本艦或同泊港中之一艦施放發引砲。如該處有可放禮砲砲臺,其柩抵岸時,該砲臺亦應施放。
第一百九十三條
- 陸上勤務將官之喪禮,其柩遷出喪家時,由喪禮所在地港中停泊軍艦之一施放發引砲。如該處有可放禮砲砲臺,該砲臺亦應施放。
- 海上勤務將官之喪禮,其柩出發地如在陸上,適用本條之規定。
第一百九十四條
- 艦長之喪禮,其柩移出本艦載上舢舨時,由本艦施放發引砲。
第一百九十五條
- 軍艦遇左列各官喪禮,應於其柩遷出喪家時施放發引砲。如一港內泊有軍艦數艘,僅一艦行之。
- 一、軍艦停泊地方,有本國現役陸軍將官或召集中之續備役、後備後陸軍將官之喪禮時。
- 二、軍艦停泊外國地方,有本國駐紮外交官或領事官之喪禮時。
第一百九十六條
- 發引槍每發應隔一分鐘至五分鐘,由喪禮本艦之衛隊或另編隊伍施放,以三發為限。
- 准尉以上之喪禮,無受發引砲資格者,在海上於其柩由本艦移往陸上時,在陸上於其柩遷出喪家時,施放發引槍。
第四章 衛隊
[编辑]第一百九十七條
- 衛隊於出殯時分列柩之前後,掌道中衛護之事,但其護送路程不得逾一日以上。
第一百九十八條
- 衛隊之人數依本篇第二表之規定,如人數不足,臨時得由主喪者酌定。
- 附:第二表衛隊
第一百九十九條
- 軍艦在外國遇本國駐紮外交官或領事官出殯時,應按死者官階,酌定人數,派遣衛隊護送。
第二百條
- 司令或艦長出殯,如在海上應將其旗懸於載柩舢舨之首,在陸上由衛兵一名捧行於衛隊之前。
第二百零一條
- 在外國舉行出殯時,應用衛兵一名捧海軍旗前行。
第五章 喪砲或喪槍
[编辑]第二百零二條
- 葬砲每發應隔一分鐘,其發數依本條例第三篇禮砲附表之規定。
第二百零三條
- 將官或艦長陸葬,於其柩下壙時,由衛隊施放葬砲,水葬由本艦施放。
第二百零四條
- 葬槍每發應隔一分鐘,陸葬由衛隊施放,水葬由本艦衛兵或另編隊伍施放,以三發為限。
- 海軍軍人之安葬,無受葬砲資格者,其柩下壙或水葬時,施放葬槍。
第六章 喪章
[编辑]第二百零五條
- 喪章以黑紗為之。
- 殯葬行列中之旗章、樂器及衛隊與送喪者之左臂,均應纏喪章。
- 前項喪章式樣,依本篇第一至第四圖之規定。
- 附:喪章圖
第七章 附則
[编辑]第二百零六條
- 海軍軍人之喪禮,如不即葬,應以柩至殯所為喪禮終了,嗣後葬時不再行禮。但得於停柩時,依第五章之規定,施放葬砲或葬槍。
第二百零七條
- 喪禮如有特別原因不能依本條例施行時,得由主喪酌量省略之。
第二百零八條
- 不能施放發引砲或葬砲時,得以發引槍或葬槍代之。
第二百零九條
- 遇本國最高文武長官之喪禮,依本條例有受禮砲資格者,得由所在海軍資深官參照本條例酌定禮式,但應即時報告海軍部,或臨時由海軍部以部令定之。
第二百一十條
- 遇有外國喪禮應致弔時,所在海軍資深官得參照本條例並外國成例處置。但應即時報告海軍部或臨時由海軍部以部令定之。
第二百一十一條
- 本篇所稱外交官、領事官,係依照本條例有受禮砲資格者。
第二百一十二條
- 凡休職停職者之喪禮,依陸上勤務軍人例行之。
第二百一十三條
- 同時同地有兩人以上之喪禮,依官職之等級次第舉行應行之禮式,但其間至少應距三十分鐘,等級相同時,先對資深者行之。
- 兩人以上同時合行喪禮,依等級較高者之應行禮式行之。
第二百一十四條
-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