淞滬警察廳報滬埠罷市第三日情事致內務部警政司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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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電
中華民國淞滬警察廳 廳長徐國梁
中華民國8年(1919年)6月7日
1919年6月7日

內務部王司長鈞鑒:

機密,六日電計達。今日為滬埠罷市第三日,工界已有響應。華界、租界經警廳與領事,分別挨戶勸諭開市,未有何等效力。昨今兩日只有少數蔬菜應市,居民得肉食者鮮。南京路一帶,有西捕持械驅逐立定閑人,發生沖突,誤傷華人情事,幸未釀成暴動。學生之手執警告白旗遊行,事為警廳,西捕所阻,遂改以布纏腰背。今午軍使邀集各界在總商會開臨時會議,解決方法。並聞南京亦有罷市之訊,謹聞。餘續電。鏗叩。

七日。借廳印。

中華民國《著作權法》:

第九條(著作權標的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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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品來自上列各款,在中華民國,屬於公有領域。詳情請參見章忠信著作權筆記著作權法第九條釋義。另外請注意司法院釋字第5號解釋:「行憲後各政黨辦理黨務人員,不能認為刑法上所稱之公務員。」所以自從1947年(民國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華民國憲法施行以來,各政黨黨務作品,不能認為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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