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 (201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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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 |
深圳市公安局. 深圳市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 深圳市公安局. 2018-03-30. |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以下简称交通违法行为)的举报与奖励工作,鼓励市民积极参与,共创有序、安全、畅通的道路交通环境,保障交通参与者的生命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以下简称市公安交警局)负责全市的交通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工作。
市公安交警局在本局指挥中心设立“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受理中心”,负责对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举报交通违法行为的受理、分办、奖励金发放等工作。
市公安交警局在机动训练大队设立“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互联网举报受理中心”,负责对通过微信、微博、支付宝、智能行车记录仪、信息员QQ群、手机客户端、深圳交警官网以及来访等方式举报交通违法行为的受理、分办、奖励金发放等工作。
同时设立咨询服务电话,由专人负责受理市民对交通违法行为的举报及咨询等事项。
第三条 市民可以采取公开或者匿名方式,通过下列方式对交通违法行为举报:
(一)电话:拨打110或0755-83333333;
(二)短信:发送信息至12110短信平台;
(三)互联网官方网站:登录市公安交警局门户网站;
(四)微博:编写“#举报#+举报内容”私信或者@深圳交警 新浪官方微博;
(五)微信:将举报内容发至微信公众号“深圳交警”;
(六)智能行车记录仪:持智能行车记录仪并按技术协议接入市公安交警局互联网“举报平台”的,可上传平台举报;
(七)支付宝:在支付宝“城市版块”进行举报;
(八)手机客户端:将举报内容发至“深圳交警”手机客户端相应版块;
(九)来访:直接到市公安交警局、辖区交警大队或者向执勤交通民警举报交通违法行为;
(十)其他形式。
第四条 市公安交警局及下属单位应当及时受理、调查核实举报线索,并对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严格保密。
第五条 对交通违法行为的举报经查证属实的,按下列标准予以奖励:
(一)举报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的,根据案件性质予以奖励。追究刑事责任的每宗奖励3000元,作出行政处理的每宗奖励1000元:
1、伪造、故意制造交通事故进行敲诈勒索的;
2、在道路上追逐竞驶的;
3、伪造、故意制造交通事故骗取保险赔偿的;
4、公路客运车辆严重超载的;
5、未经批准从事道路危险品(包括“环保油”、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运输的。
其中,对公路客运车辆严重超载的交通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理的,查获超1人奖励50元,累计不超过1000元。
(二)举报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的,每宗奖励2000元:
6、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汽车类机动车号牌、登记证书、行驶证的;
7、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8、机动车向地下管网偷排泥浆的;
9、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的;
10、拼装、出售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汽车或已达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
11、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悬挂机动车号牌的。
(三)举报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的,每宗奖励1000元:
12、市公安交警局公布的50次以上(含)违法未处理的车辆,且被交警查获的;
13、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挖掘道路的;
14、擅自改变现有道路交通组织的(如双向行驶改单向行驶);
15、虚构、编造违法事实,买卖驾驶证记分的。
(四)举报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的,每宗奖励500元:
16、客运车辆在高速公路上下客的;
17、市公安交警局公布的10次以上(含)、50次以下(不含)违法未处理的车辆,且被交警查获的;
18、泥头车有严重超载违法行为的;
19、在未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占道施工,或者未按规定在距离占道施工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
20、核发的占道项目许可证已过期,但未及时恢复道路原状或者办理延期手续的;
21、未经批准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损毁交通标志、交通标线、交通护栏、交通信号灯、交通监控等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
22、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指路标志的。
(五)举报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的,每宗奖励200元:
23、货运机动车车厢内违反规定载人的;
24、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非汽车类机动车号牌、登记证书、行驶证的;
25、绿化、养护、环卫作业等市政工程或者其他工程擅自在交通高峰时段施工作业的。
(六)举报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的,每宗奖励100元:
26、长期违法停放且3个检验周期以上(含3个)未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
27、驾驶改变、加装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灯光装置、动力装置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28、客运车辆(包括营运客车、旅游客车等)不按照标识指引、民警指挥接受安全检查的;
29、因违法停车引发交通事故或者交通严重拥堵的;
30、驾驶公交车驾驶员驾驶公交车时手持接听拨打电话、吸烟、聊天等妨碍安全驾驶行为的。
(七)举报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的,每宗奖励100元,举报人每人每月奖励金额不超过500元:
31、驾驶人、乘车人向车外抛洒物品的;
32、不按交替通行规则通行的;
33、视频或者图片举报泥头车有逆行、冲红灯、“冲禁令”、随意乱变线、不按规定车道行驶、驾驶机件不符合规定、未粘贴反光标志以及有其他违反通行管理规定违法行为的;
34、非法改装、拼装机动车或者电动自行车的;
35、大型汽车(7座以上)驾驶人和乘客不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
36、从事建筑废弃物、装修材料、生活垃圾、建材等运输的轻型自卸货车(简称“小泥头车”)非法加装档板的;
(八)举报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的,每宗奖励50元,举报人每人每月奖励金额不超过500元:
37、违法占用应急车道通行的;
38、行人、非机动车辆进入城市快速路、高速公路的;
39、货运机动车超过核载定载质量的;
40、小型汽车(7座以下)驾驶人和乘客不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
41、举报机动车在通过路段、路口时在网状线区域即“黄方格”内停车排队等候或缓慢行驶的。
(九)举报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的,每宗奖励50元,举报人每人每月奖励金额不超过200元:
42、举报在公交站点违法停车的;
43、机动车在人行道、人行横道、消防通道、道路网状线区(“黄方格”)违法停车的违法行为,被处罚款1000元以上的。
(十)举报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的,每宗奖励20元,举报人每人每月奖励金额不超过200元:
44、违法占用公交车专用道行驶的;
(十一)举报下列交通违法行为的,按数量进行奖励:
45、机动车在公安交警部门划定的交通繁忙路段(以公告为准)违法停车,被处罚款500元的,达5宗奖励50元,举报人每人每月奖励金额不超过200元;
第六条 举报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举报人应当提供逃逸车辆的车号、车型或者肇事者等有利于逃逸案件查获的信息。
对于成功查获肇事者的,对举报人按下列标准予以奖励:财产损失案件奖励1000元,伤人案件奖励2000元;重大案件中造成1—2人死亡的案件奖励5000元;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奖励10000至20000元。
对于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举报,可以匿名举报。
第七条 协助城市交通管理工作或提出合理化建议,经公安交警部门信息收集有效的,参照举报违法行为奖励标准予以奖励:
(一)对道路交通安全隐患、设施故障等交通安全管理问题发布信息或提出建议的,经查证属实或建议被采纳的每宗奖励5元。
(二)非事故当事人协助上传轻微道路交通事故相关信息经核实采用的,1宗奖励50元,举报人每人每月不超过500元;
第八条 对其他严重交通安全隐患和交通违法行为的举报、建议或意见,由市公安交警局视情况给予奖励。
第九条 举报人领取奖励金应当提供真实姓名、身份证件、住址和联系电话。
第十条 举报的线索应当有交通违法行为内容、车型、车牌号码和地点等具体信息,并经市公安交警局或其下属单位查实。
市民现场发现具有第五条规定的严重交通违法人员,将其扭送至市公安交警局及其下属单位,经查证属实的,视同举报。
第十一条 举报线索的查实及奖励金的发放程序如下:
(一)对市民举报的事项,市公安交警局及其下属单位应当组织专人进行核查办理,从正式受理之日起,在30日内查结并向举报人反馈;期限内无法查结的,应及时告知举报人工作进展。对匿名举报的严重违法行为和有价值的线索问题应组织核查,应限时完成。
对已查结的举报应及时反馈。属于实名举报的,可采用电话、书信、当面约见等方式向举报人反馈。反馈时,应告知处理结果,听取举报人对处理结果的意见,做好记录;对匿名举报或其他原因无法进行反馈的,应注明原因。
(二)奖励金额经审批确定后,由受理举报部门通知举报人领取奖励金。匿名举报线索经查实的,可以根据举报人提供的开户行名称和银行账号,直接将奖励金划拨到举报人的账户。
(三)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后,可以选择现金、转账、微信(支付宝)红包及其他第三方支付方式或者充值话费等方式领取奖励金:
1、选择现金领取的,凭举报时已登记的能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者证明到交警部门指定地点领取奖励金。举报人在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领取奖励金,逾期不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2、选择转账领取的,需提供开户行名称和银行账号且该账号为举报人本人实名持有。因举报人提供账号信息错误造成转账失败且经补正后再次因信息错误致转账失败的,视为自动放弃。
3、注册深圳交警星级用户且通过微信或支付宝进行举报的,查实后可以通过微信或支付宝转账(红包)方式领取奖金;非星级用户通过微信或支付宝进行举报的,所举报违法行为属于奖励范围,可以现金方式领取奖金。但须保证微信及支付宝账户真实有效。因账户异常情况造成奖金发放失败的,微信红包发放后72小时内因拒领造成奖金退回的,均视为自动放弃。
4、选择充值话费领取的,所充值的电话号码需为举报所用电话或者举报人实名名下。
同一事项有2个及以上单位或者个人举报的,按举报时间先后奖励第一举报人;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奖励金可以平均分配。
第十二条 下列情况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奖励范围:
(一)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自首、主动归案的;
(二)共犯检举的;
(三)在案件侦查、审查、审理过程中发现或者本人交代的;
(四)案件受害人提供和指认的;
(五)人民警察、警务辅助人员、在职交通协管员(督导员)、实习交通民警、交通警察机构雇员等的举报行为。
第十三条 奖励金的使用实行年度预算管理,由市公安交警局每年度提出预算额度申请。
第十四条 市公安交警局应当依法保管奖励金的会计档案和收支业务的有关材料。每季度定期向市财政委报送奖励金业务统计报表和奖励经费支出、结余情况。
第十五条 市公安交警局负责奖励金的财务管理和账务核算,并接受政府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六条 市公安交警局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布举报奖励的实施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 举报人举报应当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不得故意虚构或者恶意举报。对恶意或者虚假举报、干扰办案活动的相关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16年8月7日发布的《深圳市公安局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深公规〔2016〕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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