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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舉報獎勵實施辦法 (201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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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深圳市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舉報獎勵實施辦法
深公規〔2018〕1號
2018年4月3日
發布機關:深圳市公安局
2020年
深圳市公安局. 深圳市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舉報獎勵實施辦法. 深圳市公安局. 2018-03-30. 

  第一條 為規範我市對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以下簡稱交通違法行為)的舉報與獎勵工作,鼓勵市民積極參與,共創有序、安全、暢通的道路交通環境,保障交通參與者的生命財產安全及其他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以下簡稱市公安交警局)負責全市的交通違法行為舉報獎勵工作。

  市公安交警局在本局指揮中心設立「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舉報受理中心」,負責對通過電話、短信等方式舉報交通違法行為的受理、分辦、獎勵金發放等工作。

  市公安交警局在機動訓練大隊設立「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互聯網舉報受理中心」,負責對通過微信、微博、支付寶、智能行車記錄儀、信息員QQ群、手機客戶端、深圳交警官網以及來訪等方式舉報交通違法行為的受理、分辦、獎勵金發放等工作。

  同時設立諮詢服務電話,由專人負責受理市民對交通違法行為的舉報及諮詢等事項。

  第三條 市民可以採取公開或者匿名方式,通過下列方式對交通違法行為舉報:

  (一)電話:撥打110或0755-83333333;

  (二)短信:發送信息至12110短信平台;

  (三)互聯網官方網站:登錄市公安交警局門戶網站;

  (四)微博:編寫「#舉報#+舉報內容」私信或者@深圳交警 新浪官方微博;

  (五)微信:將舉報內容發至微信公眾號「深圳交警」;

  (六)智能行車記錄儀:持智能行車記錄儀並按技術協議接入市公安交警局互聯網「舉報平台」的,可上傳平台舉報;

  (七)支付寶:在支付寶「城市版塊」進行舉報;

  (八)手機客戶端:將舉報內容發至「深圳交警」手機客戶端相應版塊;

  (九)來訪:直接到市公安交警局、轄區交警大隊或者向執勤交通民警舉報交通違法行為;

  (十)其他形式。

  第四條 市公安交警局及下屬單位應當及時受理、調查核實舉報線索,並對舉報人身份、舉報內容嚴格保密。

  第五條 對交通違法行為的舉報經查證屬實的,按下列標準予以獎勵:

  (一)舉報下列交通違法行為之一的,根據案件性質予以獎勵。追究刑事責任的每宗獎勵3000元,作出行政處理的每宗獎勵1000元:

  1、偽造、故意製造交通事故進行敲詐勒索的;

  2、在道路上追逐競駛的;

  3、偽造、故意製造交通事故騙取保險賠償的;

  4、公路客運車輛嚴重超載的;

  5、未經批准從事道路危險品(包括「環保油」、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以及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運輸的。

  其中,對公路客運車輛嚴重超載的交通違法行為,作出行政處理的,查獲超1人獎勵50元,累計不超過1000元。

  (二)舉報下列交通違法行為之一的,每宗獎勵2000元:

  6、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汽車類機動車號牌、登記證書、行駛證的;

  7、駕駛拼裝的機動車或者已達報廢標準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

  8、機動車向地下管網偷排泥漿的;

  9、吸食、注射毒品後駕駛機動車的;

  10、拼裝、出售不符合國家安全技術標準的汽車或已達報廢標準的機動車的;

  11、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故意遮擋、污損或者不按規定安裝、懸掛機動車號牌的。

  (三)舉報下列交通違法行為之一的,每宗獎勵1000元:

  12、市公安交警局公布的50次以上(含)違法未處理的車輛,且被交警查獲的;

  13、未經批准擅自占用、挖掘道路的;

  14、擅自改變現有道路交通組織的(如雙向行駛改單向行駛);

  15、虛構、編造違法事實,買賣駕駛證記分的。

  (四)舉報下列交通違法行為之一的,每宗獎勵500元:

  16、客運車輛在高速公路上下客的;

  17、市公安交警局公布的10次以上(含)、50次以下(不含)違法未處理的車輛,且被交警查獲的;

  18、泥頭車有嚴重超載違法行為的;

  19、在未經批准的路段和時間內占道施工,或者未按規定在距離占道施工地點來車方向安全距離處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和採取安全防護措施的;

  20、核發的占道項目許可證已過期,但未及時恢復道路原狀或者辦理延期手續的;

  21、未經批准擅自設置、移動、占用、損毀交通標誌、交通標線、交通護欄、交通信號燈、交通監控等道路交通安全設施的;

  22、未經批准擅自設置指路標誌的。

  (五)舉報下列交通違法行為之一的,每宗獎勵200元:

  23、貨運機動車車廂內違反規定載人的;

  24、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非汽車類機動車號牌、登記證書、行駛證的;

  25、綠化、養護、環衛作業等市政工程或者其他工程擅自在交通高峰時段施工作業的。

  (六)舉報下列交通違法行為之一的,每宗獎勵100元:

  26、長期違法停放且3個檢驗周期以上(含3個)未進行安全技術檢驗的。

  27、駕駛改變、加裝不符合國家安全技術標準的燈光裝置、動力裝置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

  28、客運車輛(包括營運客車、旅遊客車等)不按照標識指引、民警指揮接受安全檢查的;

  29、因違法停車引發交通事故或者交通嚴重擁堵的;

  30、駕駛公交車駕駛員駕駛公交車時手持接聽撥打電話、吸煙、聊天等妨礙安全駕駛行為的。

  (七)舉報下列交通違法行為之一的,每宗獎勵100元,舉報人每人每月獎勵金額不超過500元:

  31、駕駛人、乘車人向車外拋灑物品的;

  32、不按交替通行規則通行的;

  33、視頻或者圖片舉報泥頭車有逆行、沖紅燈、「沖禁令」、隨意亂變線、不按規定車道行駛、駕駛機件不符合規定、未粘貼反光標誌以及有其他違反通行管理規定違法行為的;

  34、非法改裝、拼裝機動車或者電動自行車的;

  35、大型汽車(7座以上)駕駛人和乘客不按規定使用安全帶的;

  36、從事建築廢棄物、裝修材料、生活垃圾、建材等運輸的輕型自卸貨車(簡稱「小泥頭車」)非法加裝檔板的;

  (八)舉報下列交通違法行為之一的,每宗獎勵50元,舉報人每人每月獎勵金額不超過500元:

  37、違法占用應急車道通行的;

  38、行人、非機動車輛進入城市快速路、高速公路的;

  39、貨運機動車超過核載定載質量的;

  40、小型汽車(7座以下)駕駛人和乘客不按規定使用安全帶的。

  41、舉報機動車在通過路段、路口時在網狀線區域即「黃方格」內停車排隊等候或緩慢行駛的。

  (九)舉報下列交通違法行為之一的,每宗獎勵50元,舉報人每人每月獎勵金額不超過200元:

  42、舉報在公交站點違法停車的;

  43、機動車在人行道、人行橫道、消防通道、道路網狀線區(「黃方格」)違法停車的違法行為,被處罰款1000元以上的。

  (十)舉報下列交通違法行為之一的,每宗獎勵20元,舉報人每人每月獎勵金額不超過200元:

  44、違法占用公交車專用道行駛的;

  (十一)舉報下列交通違法行為的,按數量進行獎勵:

  45、機動車在公安交警部門劃定的交通繁忙路段(以公告為準)違法停車,被處罰款500元的,達5宗獎勵50元,舉報人每人每月獎勵金額不超過200元;

  第六條 舉報交通肇事逃逸行為的,舉報人應當提供逃逸車輛的車號、車型或者肇事者等有利於逃逸案件查獲的信息。

  對於成功查獲肇事者的,對舉報人按下列標準予以獎勵:財產損失案件獎勵1000元,傷人案件獎勵2000元;重大案件中造成1—2人死亡的案件獎勵5000元;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者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案件獎勵10000至20000元。

  對於交通肇事逃逸行為的舉報,可以匿名舉報。

  第七條 協助城市交通管理工作或提出合理化建議,經公安交警部門信息收集有效的,參照舉報違法行為獎勵標準予以獎勵:

  (一)對道路交通安全隱患、設施故障等交通安全管理問題發布信息或提出建議的,經查證屬實或建議被採納的每宗獎勵5元。

  (二)非事故當事人協助上傳輕微道路交通事故相關信息經核實採用的,1宗獎勵50元,舉報人每人每月不超過500元;

  第八條 對其他嚴重交通安全隱患和交通違法行為的舉報、建議或意見,由市公安交警局視情況給予獎勵。

  第九條 舉報人領取獎勵金應當提供真實姓名、身份證件、住址和聯繫電話。

  第十條 舉報的線索應當有交通違法行為內容、車型、車牌號碼和地點等具體信息,並經市公安交警局或其下屬單位查實。

  市民現場發現具有第五條規定的嚴重交通違法人員,將其扭送至市公安交警局及其下屬單位,經查證屬實的,視同舉報。

  第十一條 舉報線索的查實及獎勵金的發放程序如下:

  (一)對市民舉報的事項,市公安交警局及其下屬單位應當組織專人進行核查辦理,從正式受理之日起,在30日內查結並向舉報人反饋;期限內無法查結的,應及時告知舉報人工作進展。對匿名舉報的嚴重違法行為和有價值的線索問題應組織核查,應限時完成。

  對已查結的舉報應及時反饋。屬於實名舉報的,可採用電話、書信、當面約見等方式向舉報人反饋。反饋時,應告知處理結果,聽取舉報人對處理結果的意見,做好記錄;對匿名舉報或其他原因無法進行反饋的,應註明原因。

  (二)獎勵金額經審批確定後,由受理舉報部門通知舉報人領取獎勵金。匿名舉報線索經查實的,可以根據舉報人提供的開戶行名稱和銀行賬號,直接將獎勵金劃撥到舉報人的賬戶。

  (三)舉報人接到領獎通知後,可以選擇現金、轉賬、微信(支付寶)紅包及其他第三方支付方式或者充值話費等方式領取獎勵金:

  1、選擇現金領取的,憑舉報時已登記的能證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證件或者證明到交警部門指定地點領取獎勵金。舉報人在接到領獎通知之日起3個月內領取獎勵金,逾期不領取的,視為自動放棄。

  2、選擇轉賬領取的,需提供開戶行名稱和銀行賬號且該賬號為舉報人本人實名持有。因舉報人提供賬號信息錯誤造成轉賬失敗且經補正後再次因信息錯誤致轉賬失敗的,視為自動放棄。

  3、註冊深圳交警星級用戶且通過微信或支付寶進行舉報的,查實後可以通過微信或支付寶轉賬(紅包)方式領取獎金;非星級用戶通過微信或支付寶進行舉報的,所舉報違法行為屬於獎勵範圍,可以現金方式領取獎金。但須保證微信及支付寶賬戶真實有效。因賬戶異常情況造成獎金發放失敗的,微信紅包發放後72小時內因拒領造成獎金退回的,均視為自動放棄。

  4、選擇充值話費領取的,所充值的電話號碼需為舉報所用電話或者舉報人實名名下。

  同一事項有2個及以上單位或者個人舉報的,按舉報時間先後獎勵第一舉報人;多人聯名舉報同一事項的,獎勵金可以平均分配。

  第十二條 下列情況不屬於本辦法規定的獎勵範圍:

  (一)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自首、主動歸案的;

  (二)共犯檢舉的;

  (三)在案件偵查、審查、審理過程中發現或者本人交代的;

  (四)案件受害人提供和指認的;

  (五)人民警察、警務輔助人員、在職交通協管員(督導員)、實習交通民警、交通警察機構雇員等的舉報行為。

  第十三條 獎勵金的使用實行年度預算管理,由市公安交警局每年度提出預算額度申請。

  第十四條 市公安交警局應當依法保管獎勵金的會計檔案和收支業務的有關材料。每季度定期向市財政委報送獎勵金業務統計報表和獎勵經費支出、結餘情況。

  第十五條 市公安交警局負責獎勵金的財務管理和賬務核算,並接受政府審計部門的監督。

  第十六條 市公安交警局應當每年向社會公布舉報獎勵的實施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七條 舉報人舉報應當本着實事求是的原則,不得故意虛構或者惡意舉報。對惡意或者虛假舉報、干擾辦案活動的相關人員,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16年8月7日發布的《深圳市公安局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舉報獎勵實施辦法》(深公規〔2016〕1號)同時廢止。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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