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丰县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主要数据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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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丰县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主要数据公报
制定机关:清丰县自然资源局、清丰县统计局
2022年04月02日

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在省、市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指导下,2018年9月,我县开展了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以下简称“三调”)工作,以2019年12月31日为标准时点汇总数据。“三调”全面采用国家下发的优于1米分辨率的卫星遥感影像制作调查底图,同时采用优于0.2米分辨率的卫星遥感影像开展城镇村内部调查核实,应用移动互联网、云计算、无人机等新技术,运用“互联网+调查”机制,全流程严格实行质量管控,历时3年,汇集了70251个调查图斑数据,全面查清了全县国土利用状况。经县政府同意,现将我县主要地类数据公布如下:

一、耕地

耕地56719.03公顷(850785.45亩)。其中,水浇地56709.90公顷(850648.50亩),占99.98%;旱地9.13公顷(136.95亩),占0.02%。

清丰县位于华北平原,全县耕地全部位于2度以下坡度(含2度)。

二、园地

园地1486.52公顷(22297.80亩)。其中,果园1207.24公顷(18108.60亩),占81.21%;其他园地279.28公顷(4189.20亩),占18.79%。

三、林地

林地5240.05公顷(78600.75亩)。其中,乔木林地4040.64公顷(60609.60亩),占77.11%;其他林地1199.41公顷(17991.15亩),占22.89%。

四、草地

草地11.89公顷(178.35亩)。其中,其他草地11.89公顷(178.35亩),占100%。

五、湿地

湿地是“三调”新增的一级地类,包括7个二级地类。我县湿地面积为零。

六、城镇村及工矿用地

城镇村及工矿用地15651.48公顷(234772.20亩)。其中,城市用地4.93公顷(73.95亩),占0.03%;建制镇用地3601.42公顷(54021.30亩),占23.01%;村庄用地11812.50公顷(177187.50亩),占75.47%;采矿用地134.79公顷(2021.85亩),占0.86%;风景名胜及特殊用地97.84公顷(1467.60亩),占0.63%。

七、交通运输用地

交通运输用地2043.15公顷(30647.25亩)。其中,公路用地1113.82公顷(16707.30亩),占54.51%;农村道路929.33公顷(13939.95亩),占45.49%。

八、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

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1524.73公顷(22870.95亩)。其中,河流水面299.45公顷(4491.75亩),占19.64%;坑塘水面150.38公顷(2255.70亩),占9.86%;沟渠1024.85公顷(15372.75亩),占67.22%;水工建筑用地50.05公顷(750.75亩),占3.28%。

“三调”是一次重大国情国力和县情县力调查,也是机构改革后统一开展的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三调”数据成果全面客观反映了我县国土利用状况,也反映出耕地保护、生态建设、节约集约用地方面存在的问题,必须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加以改进。要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压实耕地保护责任,实行党政同责。要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严格管控“非粮化”,从严控制耕地转为其他农用地。从严查处各类违法违规占用耕地或改变耕地用途行为。规范完善耕地占补平衡。确保完成国家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目标任务。要坚持系统观念,加强顶层规划,因地制宜,统筹生态建设。要坚持节约集约,合理确定新增建设用地规模,提高土地开发利用效率。要继续推动城乡存量建设用地开发利用,进一步完善和落实政府引导市场参与的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政策体系。强化土地使用标准和节约集约用地评价,推广节地模式。

“三调”成果是全县制定经济社会发展重大规划、重要政策举措的基本依据。要加强“三调”成果共享应用,将“三调”成果作为国土空间规划和各类相关专项规划的统一基数、统一底图,充分发挥“三调”成果在服务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支持宏观调控和科学决策中的基础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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