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厯歐美考察教育意見書
此次隨從出洋考察政治大臣。游厯歐美諸國。獨於德意志棲遲二月之久。日與德之小學教育家某君。講論教育制度。又得留學占君爲通譯。是以所知較他國爲詳。竊以美國人格最高。民風獨異。其施行教育。一若行所無事。不勞引繩而悉合。程度高遠。不可企及。俄義二國。致力於高等教育。不少絕特出衆之才。惟於普及之方法。未甚措意。人民無謀生之知識技能。是以貧而不振。其他如奧斯馬加丹麥瑞典那威荷蘭諸邦。皆能於義務之年。加以强迫。而規制之美備。又遠不逮德。蓋德在歐洲。夙有管領學界之稱。故日本學制。仿德者多。至今往德考察教育者。尙不乏人。吾中國興學方始一切規制近旣規仿日本遠宜效法德國庶幾斟酌損益裨助孔多。茲特采擇其制度於吾中國現在情形相合。而亟宜改正施行者。略述之。
一 行政之區別。區別者何。卽養成國民之教育。與培植人才之教育。二者迥然不同。不可混而爲一之謂也。何謂養成國民之教育。卽普及教育。所謂人生應有之知識技能及道德是也。何謂培植人才之教育。卽中等以上之教育。各專門學及各分科大學是也。若謂幼童入學伊始。人皆有學士博士之希望。世無此事。亦無此理。是以德國義務教育。截然定爲八年。謂之庶民小學。强庶民子弟。受養成國民之教育。而不强使受培植人才之教育。年限滿而能畢業者。涉世有具。立身有方。卽成爲國民之資格矣。至於中等以上之學堂。別有預備小學三年。不與庶民小學同。其入學年齡。亦自滿六歲始。三年畢業。卽入中學。中學九年。前三年尙爲預備科。猶中國所設之高等小學。後六年乃中學正科。畢業之後。乃入大學。其學統之不相紊亂如此。雖庶民小學第三年時。亦可考入中學。然能及格者甚少。以庶民小學之功課。專爲國民生計上應有之知識技能及道德而設。未嘗爲中學預備也。又中學有文科實科之別。在預備小學三年。有志實業者。卽入實科中學。有志文學者。卽入文科中學。將來習大學專門。亦自此分定。絕少半途改習之弊亦無終身不成之患
今宜師其意。命庶民小學曰國民小學。定義務年限。行强迫規制。能受此教育者。卽爲完全國民。至於中等以上教育。爲培植人才起見者。亦應按照德國章程。分別辦理。不容稍緩。凡厥庶民受國民小學教育者知爲當盡之義務受中等以上教育者勉爲可用之成才宗旨旣曉然不惑趨向自較然不紛不出十年必有成效可觀若但曰設立學堂以謀教育之普及而無所區別其於行政機關必多窒礙未見其宜也
二 强迫之規制。强迫問題有二要義。一年限。一經費。是也。自上條觀之。養成國民之教育。其義旣明。庶民知及歲就學。分所應爾矣。然不定以年限。則猶有游移之見存。恐未能實行其義務也。查德國義務年限。通例八年。惟巴延以自滿六歲至滿十三歲爲限。獨少一年。論者以爲不足。其都會小學。仍係八年。但於第八年時。以不在義務年限之中。不加强迫耳。普魯士於兒童就學之年。强迫之法。極爲嚴切。其入學之期。分春秋二次。滿六歲逾一月者。四月入學。凡四五六七八九諸月中生者。十月入學。皆由管理學務員紳。認眞經理。至已入學之後。必須滿十四歲。始准出學。然或年限雖滿。而未能盡其所學。則非經視學官詳查其家計。果係艱難。仍不許其貿然退學也。設當就學之年。其父兄怠忽之。不使就學。或已在就學之中。其父兄怠忽之。常使廢學。皆有罰金。不能納金者。幷有以拘禁一日代若干罰金之條。其森嚴如此。中國普及之義。未大昌明。年限之制。萬難過久。且民閒貧苦者子弟十歲以上卽需以小貿營生若强使就學八年是子弟年近十四者飲食衣服尙待父兄供給勢難實行揆之義務教育之公論。子弟修學八年。普通之知識技能。應用有餘。其資生之術。自較輟學過早者。有優劣之殊。然民生困苦祗能顧及目前亦屬人情之常此不能不籌及者一也。又興學經費。不能不仰給於地方。年限旣長。則學生日衆。而需費自多。卽令量納學費。爲數有限。且實係寒苦之家。亦在寬免之例。此不能不籌及者二也。又小學待師範而興。方今師範難得。爲最大之問題。與其仍用舊日之學究不諳教育之理不通教授之方而强貧寒之子弟廢有用之光陰則興不如已此不能不籌及者三也。有此三端。則是義務年限。自以稍從寬減。轉可冀其實行。然德國八年之制。曾經教育名家。多方硏究。多年經驗。自屬確不可易。竊思仍以八年爲定制。而酌用日本辦法。分爲初等高等二級。而高等仍分爲二年科四年科兩級。初等四年。爲必加强迫之義務年限。高等兩科。爲半强迫之義務年限。苟非至貧之人。初等四年畢業後。必入高等二年科。稍爲有力之家。非畢業高等四年。卽當科以罰金。年制旣定。然後按地方人民之多寡。生計之贏絀。籌定經費。不足。則加以補助。幷豫計養成教員之法。以爲擔任教育之用。教員以多爲貴。多則學力不及者。可以逐漸淘汰。而兒童受益爲無方矣。至於納費一則。又係一大問題。夫庶民之子弟旣强使就學矣設再令納費是多設一難題阻其實行也然不復納費。又當多籌巨款。亦有礙於普及也。查德國庶民小學。不惟以不納費爲至當之辦法。且筆墨書籍。不能自備者。得因其父兄之申請。經學校長查實。視學官檢視。以酌量給與之焉。今中國民固貧也。官力亦有不給。爲必行普及教育之計。祇有行地方自治之法。就地籌款。爲興學之基本金。再節省中等以上學堂之經費。以爲補助小學之用。除此別無良法。蓋用地方之款項。教地方之子弟。人雖至愚。亦當知爲應盡之義務。德國章程。卽主此義。惟地方力有不足。則以官款補助之。此亦至爲確實之辦法也。至中等以上之學堂。本爲培植人才而設。爲父兄者欲其子弟受中學以上之教育是有成爲人才之希望卽當納其應需之經費此義至明不可以易德國中等以上之學堂。無不納費。且更無給以衣服飲食之事者。中國初辦學堂。亟欲求才。前者各省於中等以上學堂。不惜歲費巨款。誠屬一時權宜之計。今科舉已停。士子舍學堂無成才之望。無進身之階。令其納費受業。勢當能行。挹彼注茲。斯庶民小學得其資。亦不無小補也。說者謂庶民小學。宜令自報貧民者不納費。不報貧民者少納費。按德國某教育家之言曰。庶民小學。不可有兩種辦法。卽謂不可有一納費一不納費之辦法也。今爲謀普及而設此兩種辦法。是亦恐有阻力。又或謂初等四年。旣係實行强迫。不能令其納費。高等二年科及四年科。皆可酌收學費。竊以初等高等之分本係萬不得已之計二年四年之別尤爲多方遷就之策其意仍欲庶民子弟皆受八年教育而謀生之知識技能乃能底於完全若高等小學。有收納學費之條。恐庶民之視高等小學爲可以不入之學堂而於初等四年畫地。自限非立法之本意也是二說皆不可行。惟有節省中等以上學堂之費。以爲補助地方小學之需。雖尙不足。較爲有益無損。蓋培植人才之教育。與養成國民之教育。旣經分明。則凡入中等以上學堂者。卽無中人之產。亦必有自給之方。且人才之成。國家但有培植之力。而無期必之效。人以納費而學艱或且自奮而易成不若庶民小學。必待强迫。而後能實行也。
三 選官之資格。資格者何。學生卒業之地位任事之才能是也。夫中等以上之學堂。旣明示之曰爲培植人才而設矣。是人才之成。舍此別無他途。欲選擇人才以爲用。亦舍此別無他途。然謂士子舍學堂外無出身之路則可謂士子入學堂卽得出身之路則不可蓋學成本係有用之才。而致用自有試驗之方。斷未有今日出學堂明日登仕途如是之捷徑也。且國家懸名位官職以待人才非懸名位官職以教人才從前科舉之弊。誤在誘之以利祿。今以學堂爲培植人才之地。則所以示士子之趨向萬不可再涉此意致令求學之人與求才之人皆無眞實之見存乎其中或但問其畢業而不求其學成人人先有一名位官職之心不得者必生觖望天下大矣學生衆矣人才夥矣國家安得有如許名位官職以饜士人之欲卽令有之是一入學堂卽預有名位官職其目的在此則所學必不能實踐不亦濫乎反不若科舉之有去取。或收拔十得一之效也。上年御史陳曾佑疏陳。以名位官職。分配學堂爲非計。其言明切。最得體要。惟未及甄取之法。器使之方。爲缺然耳。查德國學制。庶民小學。皆有文憑。人視文憑爲極重。以爲不得是。卽不成爲人格。無以立於社會。別無名位之希望也。中學畢業者。亦但以文憑爲入大學之據。別無名位之希望也。其大學畢業者。始得學士博士之稱。亦未能遽有官職之希望也。其爲裁判官者。須受判官之考試。試用多年。確有經驗。始能補爲實任。其他皆然。且充法律官者。非曾受中學教育。而又在大學修業三年者。不能及格。充技術官者。非卒業工科大學而又前在實科中學或高等實科學校畢業高等普通教育者。不能及格。其規定之嚴如此。而試驗及格之後。尙須試用十年或二十年。始能補以實官。其難得可貴也又如此。由是觀之。學堂爲儲養人才之地而非登庸人才之地試其所學授之以官非先許以官始令求學其義甚明不可以易中國時艱孔亟。誠爲需才之秋。若拘用各國成法。固無以鼔舞人才。然試補官吏之法則不可不預定以一天下之志俾畢業中學以上者。有切實求學之心。無僥倖得官之意。而國家取才有方。亦不虞其冒濫。凡中學以上學堂畢業者。但能給以文憑。以爲曾經修某學業之證。至於考授職官。非先呈驗中等文憑。不能試充佐官。非先呈驗高等文憑曾習法律三年者。不能試充正官。而各官試驗。又皆懸格以招。令人才就此範圍。此當參取各國成法。按諸中國情勢。詳加考求以定之。不可率爾從事也。
四 教育之師資。教育之普及舍預儲師範無下手之方此顚撲不破之理也德國學制。每學區中。必有師範學堂。其辦法分預科正科。各以三年爲畢業期限。其入學之資格。須有小學八年程度。而試驗相當。始入預科。教以預科課程三年。試驗及格。乃入正科。其試驗最嚴。分爲最優優中等三等四級。須經試驗官多數決定。始許入學。其例如此。正科卒業者。祗能充副教員。二年之後。五年之內。再經考試。謂之正教員。考試及格者。始給以終身充當教員文憑。得之者莫不以爲榮幸。蓋終身爲教員者。旣有按年加俸之慰勞。又有年老退休之䘏典。所以人皆樂爲。而始終不渝。教育之昌明由於師範之完備非偶然也中國身爲教員者。往往馳念於仕途。無他。學堂甫立。所以待遇教員之制度。尙未議立。人皆視教員爲學究之事。餬口之謀。不得已而爲之者也。又凡爲教員之人。本無師範之素養。亦不能遽律以教員之法度。卽有加俸退䘏之制。亦恐施行不當。反滋流弊。竊有兩種辦法。一則補救已成之教員。一則養成未來之教員。其補救之法若何。則在各省提學使。於教育會中。特設一教員硏究所。凡哲學心理學倫理學教育學普通教授法教育研究之方法。分門講求。延請日本教育名家。以爲講師。月出講義。爲各府州縣教員研究之資。而於各府州縣勸學所中。皆附設教育研究所。卽取此種講義爲課本。學說統一。更無意見歧出之患。再於各師範學堂有日本教員者。宜令現充教員者。旁聽其授業法。以爲模範。各教員於教授之時。幷當互相參觀。以資研究。而於一學期之終。各具其經驗之意見。上諸提學使。用集思廣益之法。爲改良進步之方。如此則已成之教員。不致孤陋寡聞。而教授可以有方矣。其養成之法若何。則當嚴定師範課程。而必以有名教育家爲之師。蓋師範爲小學之根本。若所習不完全。所師不高尙。恐畢業之後。能力必薄。德國師範學堂教育學科。最爲完備。師範教員。皆係巨師。而其試驗。分口答筆記二法。必經二次及格。始許終身充當教員。今各省師範。日見其多。凡有心教育者。均知注意。惟省會中學堂。尙有一二日本教員。擔任教育學科。然所教授。均極簡單。府州縣中間有師範。其教育一科。旣無完善課程。又無明師指授。雖曰師範。亦不過略習科學而已。夫科學教材也而師範學乃學習教授之技能者也無教授之技能雖有教材不能灌輸於兒童腦中教育上效益必有限故無論爲簡易科。爲選科。爲完全科。不能。專注於知識方面而忽於技術方面乃今日師範之最要義也普魯士國師範教育。以特別傳授教育之技術爲主。而以講授教材之知識爲副。今簡易科辦法。年限旣短。科學又無素養。其勢不能不一面補習教材。一面練習技能。必有教育名家。爲之教授。納一切科學於教育學中。則庶可有養成之望。至於選科完全科。其於學術技術二方面。尤不可偏廢。更不待辨而自明矣。以上二義。皆注重師範之學。至於爲教員者教授法之善否。則又在於實地經驗。已成之教員。旣設研究所以施補救。未來之教員。又於師範堂中延名師以傳授教育技能。庶凡爲教員者。皆有擔任教授之學力。啟發兒童之技術。由是設立加俸退卹之制。以示優待教員之意。而先加檢定。其不堪爲教員者退之。及格者錄之。經一次檢定。則有一次淘汰。數年之後。受完全師範教育者卒業有人。人皆視教員有終身之志。而無出位之思。斯小學教育。不乏師資。可以有普及之明效矣。
五 女子教育。女學之興。有二要義。一則教之保育。以爲家庭教育之始基。一則教以職業。以爲佐理生計之內助。此其影響甚大。故各國莫不注意於此。美國人格獨高。不以男女之性。特加區別。其男女皆同堂共學。自小學以至大學。未有區分之時。某教育家之言曰。男女之性。互有不及之處。同授教育。觀摩有益。又自心理上言之。男女同堂。最有益於思想之發達。美國本此宗旨以施女子教育。所以女學極盛。爲歐洲各國所不能及。其庶民小學。槪係女師。中等學堂。女師參用過半。此卽其不可企及之處也。德國庶民小學。男女並收。地方小而學生少者。同堂教之。地方大而學生多者。分堂教之。視男女就學之數而定。此其普及教育之制也。此外有爲女子特設之學堂。入學之年齡。自滿六歲始。而修業之年限。則以九年終。其年級分爲三班。首班之功課。猶之小學。次班三班之功課。則於外國語言圖畫手工。特加意焉。而此學科之上。或附設師範科。或附設隨意科。或附設補習科。法辦不一。要之以有益於家庭生計爲主。此其女學唯一之目的也。至於高等女學以上。有女子文科。中學卒業之生徒。可入大學研究高等學問。此爲特別之規制。而於普及女子教育。則未有關係也。今中國初興女學。就普及上而論。則當於義務四年之時。用男女並收之法。其學區中。如女子就學者有三十人以上。則分堂教授。二十人以上。則用單級法。同列一堂。而分班教授。若恐如此辦理。尙有窒礙難行之處。則但仿德國高等女學之制。於通都大邑。特設九年級之學堂。六歲入學。九年畢業。其年齡尙未滿十五歲。似於風俗習慣。尙無妨礙。而無中堂附設師範科專修科隨意科。聽人自擇可也。至於高等學問。一時無師。且非當務之急。則可緩行。此時所設高等女學。則宜兼用男師。惟管理上則以女師任之。德國無專用女師之學堂。誠以有科學非女師所能擔任者。中國女子。素不通師範之學。卽有通曉文字者。僅有獨修之用。而無教授之能。不用男師。實際上終鮮裨益也。
这部作品在1929年1月1日以前出版,其作者1926年逝世,在美國以及版權期限是作者終身加80年以下的國家以及地区,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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