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美學務處改行清華學堂章程緣由致外務部申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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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美学务处改行清华学堂章程缘由致外务部申呈
作者:游美学务处 宣统三年七月十四日
方裕谨,《清政府开办清华学堂史料选》,历史档案,1987年3期。

  游美学务处谨呈,为申呈事。

  据清华学堂函称:本学堂开办已历数月,征诸实验,觉向定章程与现在情形尚有未尽适宜之处,不能不酌量变通,以期完善。爰将原章量加修正,请转呈部备案。等情。并抄具清析前来。查清华学堂章程,前经本处申请奏明立案。奉朱批:依议。钦此钦遵在案。按原章内开,本学堂章程有应变更之处,得随时修正,呈请外务部、学部备案。等语。

  今该学堂开办数月,据称:体察情形,宜将原订章程酌加修改,自系实在情形。检阅所改各条内,如中等科毕业年限原定四年,今改五年,高等科毕业年限原定四年,今改三年,正与部定中学堂暨高等学堂毕业年限相符。又如该学堂每年择高等科学行最优美之学生,按照经费数目酌定名额,咨请本处送往美国游学,以及每年择中等科毕业学行最优美之学生,升入高等科,其余中等科毕业生须与堂外新招之学生同受升学考试录取者,乃得升入各节,自系为慎重学务拔取真才起见,事属可行。惟查将来毕业高等科不能遣派游学各生,以及毕业中等科不能升入高等各生,若不量予升进之路,于国家宏广作育之道亦有未当,此项毕业生,拟除由该学堂照章分别给予毕业文凭外,应请大部咨行学部,通行各大学堂及各高等学堂遇有升学考试,分别准其一体与考,升人相当班次。所有此次改订清华学堂章程缘由,除申报学部外,理合开具清折,备文申请大部鉴核备案施行。须至申呈者

右申呈外务部。

  附清折一扣。

附 清华学堂章程[编辑]

第一章 总则[编辑]

  第一条 清华学堂系外务部、学部奏设,以培植全才,增进国力为宗旨。

  第二条 本学堂以进德修业,自强不息为教育之方针。

  第三条 本学堂一切章程规则均本前项设立宗旨及教育方针厘定,凡本学堂职员学生均须体会遵守。

第二章 学程[编辑]

  第四条 本学堂参合中国及美国中学以上办法,设高等、中等两科。高等科三年毕业,中等科五年毕业。

  第五条 高等、中等两科教授科目分列如左:

  高等科科目 修身 国文 英文 世界历史 美国史 高等代数 几何 三角 解析几何 物理 化学 动物学 植物学 矿物学 生理学 法文或德文 拉丁文 手工 图画 体操

  中等科科目 修身 国文 英文 算术代数 几何 三角 中国历史 中国地理 外国历史 外国地理 博物 物理 化学 地文地质 手工 图画 乐歌 体操

第三章 入学[编辑]

  第六条 每年由游美学务处考取学生送本学堂分班入学。

  第七条 学生入学年龄,高等科在十六以上二十以下,中等科在十二以上十五以下。

  第八条 凡经考取之学生,须于入学前填写志愿书并由保证人填写保证书。

  第九条 学生入学均不收学膳费,惟书籍操衣等费仍由学生自备。

  第十条 学生入学均先试学数月,甄别去留。以后如再有学行太劣,体质太弱,请假过久等事者,每遇学期考试时仍照甄别办理。

第四章 修业毕业[编辑]

  第十一条 学生每学期各项功课修业成绩,由教员于学期终汇合平时、小考、大考三种成绩评定。

  第十二条 中等科学生每学期成绩总平均分数不及十分之六,或某科分数不及十分之四者,均应降班,两次降班者出堂。

  第十三条 高等科学生每学期某科分数不及十分之五者为不及格,应于假期内自行补习,俟下学期开学时复考一次,若仍不及格,即行降班。至有两科以上不及格者,应即降班,不得复考。两次降班者出堂。

  第十四条 高等、中等两科学生毕业者,本学堂分别给与毕业文凭。

第五章 游学[编辑]

  第十五条 本学堂每年择高等科学行最优美之学生,按照经费数目酌定名额,咨请游美学务处送往美国游学。

第六章 升学[编辑]

  第十六条 每年择中等科毕业学行最优美之学生升入本学堂高等科,其余中等科毕业生须与堂外新招之学生同受升学考试,录取者乃得升入。

第七章 管理通则[编辑]

  第十七条 学生须公举班长、室长、砥砺自治,实力遵行本学堂章程规则。

  第十八条 班长、室长名数由监督临时酌定,所举之人须经监督许可。

  第十九条 学生在堂、晨兴、夜寝、上课,自修、会食、盥浴均须按照堂中规定时刻及位置。

  第二十条 例假日期一遵学部定章,在暑假期内学生概不留堂,年假留堂与否,临时酌定。

  第二十一条 本学堂附设医院一所,以重卫生,学生有病在堂内医治者概不收医药费,若出外就诊,一切费用仍由学生自备。

  第二十二条 学生请假须得斋务处之许可。

  第二十三条 禁止一切破坏秩序妨害公益及其他不道德不名誉之举动。

  第二十四条 学生不遵学堂章程规则者,分别情节轻重,或戒饬,或禁假,或记过,或竟令出堂。

第八章 职员[编辑]

  第二十五条 本学堂监督以游美学务处会办兼任总理全堂一切事宜。

  第二十六条 本学堂设教务长一员,教员若干员,庶务长一员,文案员一员,英文案员一员,斋务长一员,监学员若干员,医员一员。

  第二十七条 教务长主任教授事宜,凡延订教员,厘定功课,考核成绩,皆商承监督办理。

  第二十八条 教员分别学科担任各本科教授事宜,商承教务长办理,兼有管理学生之责。

  第二十九条 庶务长主任庶务会计事宜,以及凡教务、斋务以外之事、皆商承监督办理。

  第三十条 文案员经理一切文牍起草、收发编掌之事。

  第三十一条 斋务长主任管理事宜,凡延订监学员整饬考核一切管理之事,皆商承监督办理。

  第三十二条 监学员分科查验学生品行,担任管理事宜,商承斋务长办理。

  第三十三条 医员专司诊病制药,并商承庶务长、斋务长筹备中堂中卫生事宜。

  第三十四条 本堂教务、庶务、斋务各有主任,惟遇关系全体之事,仍由三长会同商订分别办理,以期融贯而免纷异。

  第三十五条 除上开各职员外,于教务内设教务员、图书馆经理员、彝器馆经理员;庶务内设庶务员;斋务内设医院经理员、大门稽查员,佐理一切,并按照所掌酌设书记司事。

  第三十六条 本学堂一切详细规则另行订定。

  第三十七条 本学堂章程有应变更之处,得随时修正,咨送游美学务处呈请外务部、学部备案。

本作品來自清朝時期的法令約章文書案牘。依據1910年12月18日頒佈的《大清著作權律》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該類別不能得著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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