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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美學務處改行清華學堂章程緣由致外務部申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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遊美學務處改行清華學堂章程緣由致外務部申呈
作者:遊美學務處 宣統三年七月十四日
方裕謹,《清政府開辦清華學堂史料選》,歷史檔案,1987年3期。

  遊美學務處謹呈,為申呈事。

  據清華學堂函稱:本學堂開辦已歷數月,征諸實驗,覺向定章程與現在情形尚有未盡適宜之處,不能不酌量變通,以期完善。爰將原章量加修正,請轉呈部備案。等情。並抄具清析前來。查清華學堂章程,前經本處申請奏明立案。奉硃批:依議。欽此欽遵在案。按原章內開,本學堂章程有應變更之處,得隨時修正,呈請外務部、學部備案。等語。

  今該學堂開辦數月,據稱:體察情形,宜將原訂章程酌加修改,自系實在情形。檢閱所改各條內,如中等科畢業年限原定四年,今改五年,高等科畢業年限原定四年,今改三年,正與部定中學堂暨高等學堂畢業年限相符。又如該學堂每年擇高等科學行最優美之學生,按照經費數目酌定名額,咨請本處送往美國遊學,以及每年擇中等科畢業學行最優美之學生,升入高等科,其餘中等科畢業生須與堂外新招之學生同受升學考試錄取者,乃得升入各節,自係為慎重學務拔取真才起見,事屬可行。惟查將來畢業高等科不能遣派遊學各生,以及畢業中等科不能升入高等各生,若不量予升進之路,於國家宏廣作育之道亦有未當,此項畢業生,擬除由該學堂照章分別給予畢業文憑外,應請大部咨行學部,通行各大學堂及各高等學堂遇有升學考試,分別准其一體與考,升人相當班次。所有此次改訂清華學堂章程緣由,除申報學部外,理合開具清折,備文申請大部鑒核備案施行。須至申呈者

右申呈外務部。

  附清折一扣。

附 清華學堂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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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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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條 清華學堂系外務部、學部奏設,以培植全才,增進國力為宗旨。

  第二條 本學堂以進德修業,自強不息為教育之方針。

  第三條 本學堂一切章程規則均本前項設立宗旨及教育方針厘定,凡本學堂職員學生均須體會遵守。

第二章 學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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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條 本學堂參合中國及美國中學以上辦法,設高等、中等兩科。高等科三年畢業,中等科五年畢業。

  第五條 高等、中等兩科教授科目分列如左:

  高等科科目 修身 國文 英文 世界歷史 美國史 高等代數 幾何 三角 解析幾何 物理 化學 動物學 植物學 礦物學 生理學 法文或德文 拉丁文 手工 圖畫 體操

  中等科科目 修身 國文 英文 算術代數 幾何 三角 中國歷史 中國地理 外國歷史 外國地理 博物 物理 化學 地文地質 手工 圖畫 樂歌 體操

第三章 入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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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條 每年由遊美學務處考取學生送本學堂分班入學。

  第七條 學生入學年齡,高等科在十六以上二十以下,中等科在十二以上十五以下。

  第八條 凡經考取之學生,須於入學前填寫志願書並由保證人填寫保證書。

  第九條 學生入學均不收學膳費,惟書籍操衣等費仍由學生自備。

  第十條 學生入學均先試學數月,甄別去留。以後如再有學行太劣,體質太弱,請假過久等事者,每遇學期考試時仍照甄別辦理。

第四章 修業畢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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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條 學生每學期各項功課修業成績,由教員於學期終匯合平時、小考、大考三種成績評定。

  第十二條 中等科學生每學期成績總平均分數不及十分之六,或某科分數不及十分之四者,均應降班,兩次降班者出堂。

  第十三條 高等科學生每學期某科分數不及十分之五者為不及格,應於假期內自行補習,俟下學期開學時復考一次,若仍不及格,即行降班。至有兩科以上不及格者,應即降班,不得復考。兩次降班者出堂。

  第十四條 高等、中等兩科學生畢業者,本學堂分別給與畢業文憑。

第五章 遊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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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條 本學堂每年擇高等科學行最優美之學生,按照經費數目酌定名額,咨請遊美學務處送往美國遊學。

第六章 升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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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條 每年擇中等科畢業學行最優美之學生升入本學堂高等科,其餘中等科畢業生須與堂外新招之學生同受升學考試,錄取者乃得升入。

第七章 管理通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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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條 學生須公舉班長、室長、砥礪自治,實力遵行本學堂章程規則。

  第十八條 班長、室長名數由監督臨時酌定,所舉之人須經監督許可。

  第十九條 學生在堂、晨興、夜寢、上課,自修、會食、盥浴均須按照堂中規定時刻及位置。

  第二十條 例假日期一遵學部定章,在暑假期內學生概不留堂,年假留堂與否,臨時酌定。

  第二十一條 本學堂附設醫院一所,以重衛生,學生有病在堂內醫治者概不收醫藥費,若出外就診,一切費用仍由學生自備。

  第二十二條 學生請假須得齋務處之許可。

  第二十三條 禁止一切破壞秩序妨害公益及其他不道德不名譽之舉動。

  第二十四條 學生不遵學堂章程規則者,分別情節輕重,或戒飭,或禁假,或記過,或竟令出堂。

第八章 職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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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條 本學堂監督以遊美學務處會辦兼任總理全堂一切事宜。

  第二十六條 本學堂設教務長一員,教員若干員,庶務長一員,文案員一員,英文案員一員,齋務長一員,監學員若干員,醫員一員。

  第二十七條 教務長主任教授事宜,凡延訂教員,厘定功課,考核成績,皆商承監督辦理。

  第二十八條 教員分別學科擔任各本科教授事宜,商承教務長辦理,兼有管理學生之責。

  第二十九條 庶務長主任庶務會計事宜,以及凡教務、齋務以外之事、皆商承監督辦理。

  第三十條 文案員經理一切文牘起草、收發編掌之事。

  第三十一條 齋務長主任管理事宜,凡延訂監學員整飭考核一切管理之事,皆商承監督辦理。

  第三十二條 監學員分科查驗學生品行,擔任管理事宜,商承齋務長辦理。

  第三十三條 醫員專司診病製藥,並商承庶務長、齋務長籌備中堂中衛生事宜。

  第三十四條 本堂教務、庶務、齋務各有主任,惟遇關係全體之事,仍由三長會同商訂分別辦理,以期融貫而免紛異。

  第三十五條 除上開各職員外,於教務內設教務員、圖書館經理員、彝器館經理員;庶務內設庶務員;齋務內設醫院經理員、大門稽查員,佐理一切,並按照所掌酌設書記司事。

  第三十六條 本學堂一切詳細規則另行訂定。

  第三十七條 本學堂章程有應變更之處,得隨時修正,咨送遊美學務處呈請外務部、學部備案。

本作品來自清朝時期的法令約章文書案牘。依據1910年12月18日頒佈的《大清著作權律》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該類別不能得著作權。


清朝政府結束超過一百年,再同時根據中華民國《著作權法》第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以及通常法人及非法人組織作品保護期所約定,該類作品已無事實持有者而無論在何地均屬於公有領域。而該類作品因屬政府公文,故在美國亦為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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