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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美學務處為報第三次赴美留學生放洋日期事致外務部呈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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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美学务处为报第三次赴美留学生放洋日期事致外务部呈文
作者:游美学务处 宣统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游美学务处谨呈,为申呈事。

  本处考选第三次游美学生情形前经呈明在案,查此项学生暨护送委员等,现已定于本年闰六月十三日乘坐波斯轮由沪放洋。除函知驻沪委员备齐护照,请驻沪美领事签字外,应请钧部照会驻京美公使,并电知驻美钦使照会美外部转饬税关一体知照。理合备文申请鉴核施行。须至申呈者

右申呈外务部

本作品來自清朝時期的法令約章文書案牘。依據1910年12月18日頒佈的《大清著作權律》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該類別不能得著作權。


清朝政府結束超過一百年,再同時根據中華民國《著作權法》第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以及通常法人及非法人组织作品保護期所約定,該類作品已無事實持有者而無論在何地均屬於公有領域。而該類作品因屬政府公文,故在美國亦為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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