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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美學務處為復稅務處請派學生赴美留學事致外務部呈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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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美学务处为复税务处请派学生赴美留学事致外务部呈文
作者:游美学务处 宣统三年五月初九日

  游美学务处谨呈,为申呈事。

  宣统三年四月十二日,接奉札开,准税务处咨称,本处奏设税务学堂,原为造就人才,以为异日整饬税务之用。查各关所有洋员多系由外国学堂学生选充。现在税务学堂科学虽以西文教授,惟各学生若非选派出洋肄业,深恐难得特达之才。查游美学务处每年派生出洋,专习实业,额数颇多,税科人才与实业尤有关系,请转饬游美学务处,于每次派生出洋时,准由税务学堂选其造诣最高学生二名,附入额内,一并派往肄业。一俟毕业回国,交回本处派差,以资深造而示鼓舞。等因前来。相应札行游美学务处查核声复本部,以便转复。等因。奉此,查税务学堂原为造就人才,以为异日整饬税务之用,诚与实业不无关系,该处所请于本处派生出洋时,准由税务学堂选其造诣最高学生二名附入额内,一并派往肄业等情。本届自可照办。惟查本学堂学生人数众多,而派赴美国游学之生,每年只限五十名,现拟附派之学生二名,自不便定为永远额数,致与本处奏定章程有所窒碍。所称每次派生二名一节,应于 本届遣派二生毕业回国之后,再行酌核续派。

  所有遵札查核税务处请派学生出洋缘由,理合备文申复,为此申呈王爷、中堂、大人察核施行。须至申呈者

右申呈外务部

本作品來自清朝時期的法令約章文書案牘。依據1910年12月18日頒佈的《大清著作權律》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該類別不能得著作權。


清朝政府結束超過一百年,再同時根據中華民國《著作權法》第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以及通常法人及非法人组织作品保護期所約定,該類作品已無事實持有者而無論在何地均屬於公有領域。而該類作品因屬政府公文,故在美國亦為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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