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美學務處為復稅務處請派學生赴美留學事致外務部呈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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遊美學務處為復稅務處請派學生赴美留學事致外務部呈文
作者:遊美學務處 宣統三年五月初九日

  遊美學務處謹呈,為申呈事。

  宣統三年四月十二日,接奉札開,准稅務處咨稱,本處奏設稅務學堂,原為造就人才,以為異日整飭稅務之用。查各關所有洋員多係由外國學堂學生選充。現在稅務學堂科學雖以西文教授,惟各學生若非選派出洋肄業,深恐難得特達之才。查遊美學務處每年派生出洋,專習實業,額數頗多,稅科人才與實業尤有關係,請轉飭遊美學務處,於每次派生出洋時,准由稅務學堂選其造詣最高學生二名,附入額內,一併派往肄業。一俟畢業回國,交回本處派差,以資深造而示鼓舞。等因前來。相應札行遊美學務處查核聲複本部,以便轉復。等因。奉此,查稅務學堂原為造就人才,以為異日整飭稅務之用,誠與實業不無關係,該處所請於本處派生出洋時,准由稅務學堂選其造詣最高學生二名附入額內,一併派往肄業等情。本屆自可照辦。惟查本學堂學生人數眾多,而派赴美國遊學之生,每年只限五十名,現擬附派之學生二名,自不便定為永遠額數,致與本處奏定章程有所窒礙。所稱每次派生二名一節,應於 本屆遣派二生畢業回國之後,再行酌核續派。

  所有遵札查核稅務處請派學生出洋緣由,理合備文申復,為此申呈王爺、中堂、大人察核施行。須至申呈者

右申呈外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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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政府結束超過一百年,再同時根據中華民國《著作權法》第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以及通常法人及非法人組織作品保護期所約定,該類作品已無事實持有者而無論在何地均屬於公有領域。而該類作品因屬政府公文,故在美國亦為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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