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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美學務處為請由黃鼎專司留美學生監督一職事致外務部呈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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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美学务处为请由黄鼎专司留美学生监督一职事致外务部呈文
作者:游美学务处 宣统三年七月二十四日

  游美学务处谨呈,为申报事。

  窃驻美游学监督一差,前派驻美使馆参赞容揆兼办,二年以来尚称妥协,惟现在学生日多,事务益繁,非另派专员办理,不足以专责成而期周密。查有美国大学毕业生黄鼎,福建人,年三十八岁,毕业回国十有四年,历充山西大学堂、上海梅溪书院及沪宁铁路等差,教育素有经验,办事亦甚勤敏,以之派充驻美游学监督,洵堪胜任。拟比照使馆参赞薪俸,每月库平银五百两,折合美金三百二十元,房租公费每月美金一百元,电报查核等费,应令实用实销,附粘单据,报明本处查核,分别准驳,以昭核实。除申报学部并咨行驻美出使大臣暨分行外,理合具文呈报钧部核准备案。须至申者

右呈外务部

本作品來自清朝時期的法令約章文書案牘。依據1910年12月18日頒佈的《大清著作權律》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該類別不能得著作權。


清朝政府結束超過一百年,再同時根據中華民國《著作權法》第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以及通常法人及非法人组织作品保護期所約定,該類作品已無事實持有者而無論在何地均屬於公有領域。而該類作品因屬政府公文,故在美國亦為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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