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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美学务处为请由黄鼎专司留美学生监督一职事致外务部呈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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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美学务处为请由黄鼎专司留美学生监督一职事致外务部呈文
作者:游美学务处 宣统三年七月二十四日

  游美学务处谨呈,为申报事。

  窃驻美游学监督一差,前派驻美使馆参赞容揆兼办,二年以来尚称妥协,惟现在学生日多,事务益繁,非另派专员办理,不足以专责成而期周密。查有美国大学毕业生黄鼎,福建人,年三十八岁,毕业回国十有四年,历充山西大学堂、上海梅溪书院及沪宁铁路等差,教育素有经验,办事亦甚勤敏,以之派充驻美游学监督,洵堪胜任。拟比照使馆参赞薪俸,每月库平银五百两,折合美金三百二十元,房租公费每月美金一百元,电报查核等费,应令实用实销,附粘单据,报明本处查核,分别准驳,以昭核实。除申报学部并咨行驻美出使大臣暨分行外,理合具文呈报钧部核准备案。须至申者

右呈外务部

本作品来自清朝时期的法令约章文书案牍。依据1910年12月18日颁布的《大清著作权律》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该类别不能得著作权。


清朝政府结束超过一百年,再同时根据中华民国《著作权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以及通常法人及非法人组织作品保护期所约定,该类作品已无事实持有者而无论在何地均属于公有领域。而该类作品因属政府公文,故在美国亦为公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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