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督軍王占元、湖北省長何佩瑢報鄂省近日辦理防範軌外舉動情形致內務總長電 (民國8年5月31日)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密電
湖北督軍 王占元
湖北省長 何佩瑢
中華民國8年(1919年)5月31日
1919年5月31日

內務總長鑒:

統密。准勘電,以學生風潮煽動甚廣,屬照漾電剴切勸導,並將鄂省近情電告等因。查鄂省學界對於青島問題,開會演說已非一次,經設法勸阻,其刊布傳單,一有發現,即行銷滅。遊行一、二次,亦經勸止。隨時傳見各校長開導,嚴派警察偵查客棧,取締甚嚴,以防外來之人煽惑。然京師來人遊說甚多,現亦派警督察,稍有違法即行遵令逮辦。商界方面,亦嚴為曉諭。二十六日,沙市日商理髮店有小學生擠破玻璃窗數塊,當時即經警察解散未釀事端。其宜昌、襄陽兩道,並時有通電告知,各處軍隊亦經占元密以暗中輔助,總不使其稍起風潮。所有各商埠日商店鋪,皆飭警察加警,極力保護。以現時防範而論,尚不至有軌外之舉動。除仍通令文武,加意嚴防外,謹將鄂省近日辦理情形,撮要以聞,即祈鑒察。

王占元、何佩瑢

卅一

中華民國《著作權法》:

第九條(著作權標的之限制)
  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一、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三、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四、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五、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本作品來自上列各款,在中華民國,屬於公有領域。詳情請參見章忠信著作權筆記著作權法第九條釋義。另外請注意司法院釋字第5號解釋:「行憲後各政黨辦理黨務人員,不能認為刑法上所稱之公務員。」所以自從1947年(民國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華民國憲法施行以來,各政黨黨務作品,不能認為公文。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