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漕運通志/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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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漕运通志·卷之五 漕船表

  卷之五 漕船表

  三代以下,国用之资莫大于漕运,漕运之器莫大于舟楫。汉之漕舟未有详考,然永光间河决民溺,诏谒者发河南以东漕船五百艘以赈之。厥后五凤中,耿寿昌议:欲近籴关内之粟,筑仓理船,费直百万万余。则其数之多固可类推矣。

  迨夫后魏,议者算汾、华等郡车绢帛,易造漕船,凡一船余绢疋七十有八、布七百八十,岁省甚广,诏从之,而未能尽行也。

  唐刘晏领漕事,乃造歇艎支江船二千艘,每船受千斛,十船为一纲,每(网)[纲]三百人,嵩工五十,江、汴异运,岁漕甚利。初,晏于(杨)[扬]子置十场造船,每艘给钱千缗,或言所用实不及半,虚费太多。晏曰:不然,论大计者不惜小费,凡事必为永久之虑,今始制船场,执事者众,当先使之私用无穷,则官物坚完矣。若与之屑屑较计锱铢,安能久行乎?异日必有患,吾多而减之者半,犹可也,过此则不能运。厥后五十年,卒如其言。

  宋初,诏当水运者,官为具舟,不得调发居民,以妨农作。于是诸州岁造运舟至三千三百余艘,分纲而运,江、汴各有攸属,久之寖弊。发运使许元奏言,近年诸路因循,粮纲法坏,遂令汴纲至冬出江,为它路转漕兵不得息。宜敕诸路增船载米,输转搬仓充,岁如故事。既而诸路纲亦不集,数降诏切责。又诏江淮两浙转运司,以期年功各造船补足,至期船犹不足,汴纲既不得至江,江船亦不至京师,失商贩之利,而汴纲工卒讫冬坐食苦不足,皆盗船财易钱以自给,船愈坏而漕愈不及。

  元开广新河以运,然新河候潮以入,船多损坏,又分新河军士水手及船于扬平滦,命三省造船二千艘于济宁河。及以朱清之议,乃造平底河船六十艘,运粮四万余,从海道至京师。久之,遂罢河船而专海运矣。

  迨我朝洪武、永乐年间,海船、河船大小无定,数亦不一。其修造,如今所谓清江、卫河二提举司,皆当时成议,以为便宜可久者。累朝损益,至正统间,江南江北始限造船一万一千七百有奇,清江十九、卫河十一。后清江该造之数复析浙江、南直隶等卫,俾归自造,隶清江者,惟南京、镇江、江北直隶诸卫所而已。每船料取诸江西、湖广、四川、福建、直隶徽州诸郡县,民苦解纳,公私俱困,军士亦往往有支料不敷、展转(陪)[赔]补之患。有司以闻,朝廷采群议,湖广荆州、浙江杭州、直隶太平府,委部官抽分,以充清江、卫河造船之用,淮安抽分,则本司自领之。每岁例得银二万六百七十两。苏、扬、淮三府人匠银三千三十两,岁额造船五百二十三艘,江南诸省府不在例数内。既而漕臣复建议增入官银二千三百七十两,统计官给银二万六千七十余两,并各军士旧自办银二万三千七百余两,合而岁用银五万两有余,而军士云:苏矣。是故制有厂地,料有岁办,艘有定数,造有定期、有匠、有式、有等、有号,有草场以资其用,有抽分以益其费,舟楫既利,南北会通,自刳木以来,莫过今日,猗欤盛哉!作《漕船表》第五。

  表1船数合用限式等号

  船数一万二千

  二百三十四。合用限式等号南京卫分

  一千七百六十。

  江北直隶

  各卫所

  二千六百九十四。

  中都留守司

  八百八十八。以上俱造于清江。

  山东都司

  七百七十三,原造于卫河,今改于清江。

  浙江都司

  二千四十六,造于苏州设厂。

  江西都司

  八百九十九,造于九江设厂。

  湖广都司

  七百五十九,造于武昌等府。

  江南上江

  八百五十九, 造于一千料海船一只。

  杉松榆栗橹(还)[坯]杂等木,丁线杂作桐油石灰艌麻共四万九千七百一十五根枝个条斤两钱。

  什物

  络麻黄藤棕毛共四千四百八十斤两。

  四百料钻风海船一只。

  杉松桅心铁力橹坯杂等木,丁线杂作桐鱼油石灰艌麻共二万三千六百三十二根枝个条斤两钱。

  (件)[什]物

  络麻黄藤棕毛白麻共一千六百七十二斤两钱。十年一造者为里河浅船,为遮洋海船。

  里河船在仪真、瓜洲湾泊,(顾)[雇]江船于水次兑运与遮洋船,以其俱不过坝,故十年一造。先是景泰以后用松者五年、杉者十年、株楠杂木者七年一造,大抵杉六、松三、杂一,故自成化十六年始定俱用楠木。

  五年一造者为江南船

  是为外江船,因其往回经坝一次故也。

  凡船:

  底长五丈二尺,等之分有二

  天顺间始,盖先年军旗不分贫富,一概给料成造,后因逼累,始分“极贫”、“颇过”二等,遇改造之年,审定颇过,首给料自行厂造,料有不敷,运官稍为措置,余俱本军自補,名为“旗造”。极贫者送本卫委官给提举司官银,并军士原解银造完,给军领驾,名为“厂造”。

  号之分有五

  永乐、宣德间,造于湖广者为“湖字”,江西者为“江字”,浙江者为“浙字”, 徽州续表一安庆等府,其南京卫分者,造于清江厂。

  江南下江

  八百六十三,造于苏州等府,其南京卫分者,造于清江厂。

  遮洋

  五百二十五,原造于卫河,今改于清江。

  原系大船如前数,后改中样浅船如今数。

  近定造四百料浅船一只,料不等

  大约同前。除什物外,只用银一百八两六钱。

  头长九尺五寸,稍长九尺五寸,底阔九尺五寸,船底头阔六尺,稍底阔五尺,头伏狮八尺,稍伏狮阔七尺,梁头一十四座,底板厚二寸,栈板厚一寸七分,钉一尺三钉,龙口梁阔一丈、深四尺,使风梁阔一丈四尺、深三尺八寸,后断水梁阔九尺、深四尺五寸,两共阔七尺六寸。

  等府者为“徽字”等号。至天顺间,照各总类编,系民造者为“民号”,军造者为“军号”。又有造于提举司,为“运号”,遮洋过海船为“遮号”,今用之。表2厂地草场军余人匠

  厂地草场军余用工办料人匠淮安

  工部监督居其中

  其属三总厂,各卫有官军居宿房舍,门有牌号。

  南京在厂东

  其属三十四,委官十二员。

  中都在厂西

  其属十一,委官十二员。

  南直隶厂在厂西

  其属十五,委官十五员。

  右三总各推千、百户一员,领该卫文移,又委指挥二员总之,其地在清江浦□□淮、河、泗之所会,盖南方之要津,故临闸为厂,京卫一处

  在宝应县瓦店铺,东至大官庄,西至清溪沟洋塘,南至三汊河石家荡,北至潘家[屋]基。

  中都一处

  在清河县淮河东岸,七里沟起,洪泽大闸口止,长六十里,阔十八步。

  直隶一处

  在清河县淮河东岸,东至淮河,西至赵信等民地,南至蒋家沟,北至双沟,长十里,阔一十八丈。

  初,清江属厂房铺墙垣,俱给官料苫盖,平江伯陈锐踏出荒闲草南京卫分

  七百七十二,用工八百一十五,办料六百五十七,每名办银四两,共银两二千六百二十八。

  中都卫分

  六百五十一,用工一百一十七,办料五百三十四,各办不等,共银两一千九百六十八。

  直隶卫分

  一千六百七十三,用工一百八十五,办料一千四百八十八,各办不等,共银四千六百五十九。右清江军余共三千九十六名。苏州府

  二千一百六十。

  淮安府

  五百六。

  扬州府

  一百四十八。

  右清江厂一千八百四十四名,每二年一班三个月,每年一千四百二十名,每季三百五十五名半,原设俱上工,后准有力每班纳银一两八钱,无钱则上工。

  河南布政司

  二百八十四。

  山东布政司

  九百。

  凤阳府

  二百二十四。

  扬州府

  四百一十六。续表一凡东北二十里俱厂地也。

  临清

  工部监督居其中

  其属三总厂,各卫有官军居宿房舍,门有牌号。

  北直隶凡九,在厂东

  委官四员。

  山东凡七,在厂南

  委官四员。

  遮洋凡十三,在厂北南

  每年本总输官一员督军,有守干。

  右三总委指挥一员总之,其地在卫河东岸,卫、汶、漳、济之所会,盖北方之要津,故临闸为厂,西北凡五里俱厂地也。场三处,每厂分派一处,逐年拨军依时斫草用之(之)。山东卫分

  一百九十四,用工五十九,办料一百三十五,每名办银三两,共银两四百五。

  北直隶卫分

  二百五十二,用工七十八,办料七十四,每名办银三两,共银两二百二十二。

  遮洋卫分看厂十三

  余无。

  右卫河军余共三百五十九名。

  庐州府

  一百八十。

  徐州

  一百四十。

  滁州

  二十。

  右卫河厂共二千三百一十八名,轮班二千二百二十八,住坐九十,每季五百六十名,纳银同清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