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漕運通志/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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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漕運通志·卷之五 漕船表

  卷之五 漕船表

  三代以下,國用之資莫大於漕運,漕運之器莫大於舟楫。漢之漕舟未有詳考,然永光間河決民溺,詔謁者發河南以東漕船五百艘以賑之。厥後五鳳中,耿壽昌議:欲近糴關內之粟,築倉理船,費直百萬萬餘。則其數之多固可類推矣。

  迨夫後魏,議者算汾、華等郡車絹帛,易造漕船,凡一船余絹疋七十有八、布七百八十,歲省甚廣,詔從之,而未能盡行也。

  唐劉晏領漕事,乃造歇艎支江船二千艘,每船受千斛,十船為一綱,每(網)[綱]三百人,嵩工五十,江、汴異運,歲漕甚利。初,晏於(楊)[揚]子置十場造船,每艘給錢千緡,或言所用實不及半,虛費太多。晏曰:不然,論大計者不惜小費,凡事必為永久之慮,今始制船場,執事者眾,當先使之私用無窮,則官物堅完矣。若與之屑屑較計錙銖,安能久行乎?異日必有患,吾多而減之者半,猶可也,過此則不能運。厥後五十年,卒如其言。

  宋初,詔當水運者,官為具舟,不得調發居民,以妨農作。於是諸州歲造運舟至三千三百餘艘,分綱而運,江、汴各有攸屬,久之寖弊。發運使許元奏言,近年諸路因循,糧綱法壞,遂令汴綱至冬出江,為它路轉漕兵不得息。宜敕諸路增船載米,輸轉搬倉充,歲如故事。既而諸路綱亦不集,數降詔切責。又詔江淮兩浙轉運司,以期年功各造船補足,至期船猶不足,汴綱既不得至江,江船亦不至京師,失商販之利,而汴綱工卒訖冬坐食苦不足,皆盜船財易錢以自給,船愈壞而漕愈不及。

  元開廣新河以運,然新河候潮以入,船多損壞,又分新河軍士水手及船於揚平灤,命三省造船二千艘於濟寧河。及以朱清之議,乃造平底河船六十艘,運糧四萬餘,從海道至京師。久之,遂罷河船而專海運矣。

  迨我朝洪武、永樂年間,海船、河船大小無定,數亦不一。其修造,如今所謂清江、衛河二提舉司,皆當時成議,以為便宜可久者。累朝損益,至正統間,江南江北始限造船一萬一千七百有奇,清江十九、衛河十一。後清江該造之數復析浙江、南直隸等衛,俾歸自造,隸清江者,惟南京、鎮江、江北直隸諸衛所而已。每船料取諸江西、湖廣、四川、福建、直隸徽州諸郡縣,民苦解納,公私俱困,軍士亦往往有支料不敷、展轉(陪)[賠]補之患。有司以聞,朝廷采群議,湖廣荊州、浙江杭州、直隸太平府,委部官抽分,以充清江、衛河造船之用,淮安抽分,則本司自領之。每歲例得銀二萬六百七十兩。蘇、揚、淮三府人匠銀三千三十兩,歲額造船五百二十三艘,江南諸省府不在例數內。既而漕臣復建議增入官銀二千三百七十兩,統計官給銀二萬六千七十餘兩,並各軍士舊自辦銀二萬三千七百餘兩,合而歲用銀五萬兩有餘,而軍士云:蘇矣。是故制有廠地,料有歲辦,艘有定數,造有定期、有匠、有式、有等、有號,有草場以資其用,有抽分以益其費,舟楫既利,南北會通,自刳木以來,莫過今日,猗歟盛哉!作《漕船表》第五。

  表1船數合用限式等號

  船數一萬二千

  二百三十四。合用限式等號南京衛分

  一千七百六十。

  江北直隸

  各衛所

  二千六百九十四。

  中都留守司

  八百八十八。以上俱造於清江。

  山東都司

  七百七十三,原造於衛河,今改於清江。

  浙江都司

  二千四十六,造於蘇州設廠。

  江西都司

  八百九十九,造於九江設廠。

  湖廣都司

  七百五十九,造於武昌等府。

  江南上江

  八百五十九, 造於一千料海船一隻。

  杉松榆栗櫓(還)[坯]雜等木,丁線雜作桐油石灰艌麻共四萬九千七百一十五根枝個條斤兩錢。

  什物

  絡麻黃藤棕毛共四千四百八十斤兩。

  四百料鑽風海船一隻。

  杉松桅心鐵力櫓坯雜等木,丁線雜作桐魚油石灰艌麻共二萬三千六百三十二根枝個條斤兩錢。

  (件)[什]物

  絡麻黃藤棕毛白麻共一千六百七十二斤兩錢。十年一造者為里河淺船,為遮洋海船。

  里河船在儀真、瓜洲灣泊,(顧)[雇]江船於水次兌運與遮洋船,以其俱不過壩,故十年一造。先是景泰以後用松者五年、杉者十年、株楠雜木者七年一造,大抵杉六、松三、雜一,故自成化十六年始定俱用楠木。

  五年一造者為江南船

  是為外江船,因其往回經壩一次故也。

  凡船:

  底長五丈二尺,等之分有二

  天順間始,蓋先年軍旗不分貧富,一概給料成造,後因逼累,始分「極貧」、「頗過」二等,遇改造之年,審定頗過,首給料自行廠造,料有不敷,運官稍為措置,余俱本軍自補,名為「旗造」。極貧者送本衛委官給提舉司官銀,並軍士原解銀造完,給軍領駕,名為「廠造」。

  號之分有五

  永樂、宣德間,造於湖廣者為「湖字」,江西者為「江字」,浙江者為「浙字」, 徽州續表一安慶等府,其南京衛分者,造於清江廠。

  江南下江

  八百六十三,造於蘇州等府,其南京衛分者,造於清江廠。

  遮洋

  五百二十五,原造於衛河,今改於清江。

  原系大船如前數,後改中樣淺船如今數。

  近定造四百料淺船一隻,料不等

  大約同前。除什物外,只用銀一百八兩六錢。

  頭長九尺五寸,稍長九尺五寸,底闊九尺五寸,船底頭闊六尺,稍底闊五尺,頭伏獅八尺,稍伏獅闊七尺,梁頭一十四座,底板厚二寸,棧板厚一寸七分,釘一尺三釘,龍口梁闊一丈、深四尺,使風梁闊一丈四尺、深三尺八寸,後斷水梁闊九尺、深四尺五寸,兩共闊七尺六寸。

  等府者為「徽字」等號。至天順間,照各總類編,系民造者為「民號」,軍造者為「軍號」。又有造於提舉司,為「運號」,遮洋過海船為「遮號」,今用之。表2廠地草場軍餘人匠

  廠地草場軍余用工辦料人匠淮安

  工部監督居其中

  其屬三總廠,各衛有官軍居宿房舍,門有牌號。

  南京在廠東

  其屬三十四,委官十二員。

  中都在廠西

  其屬十一,委官十二員。

  南直隸廠在廠西

  其屬十五,委官十五員。

  右三總各推千、百戶一員,領該衛文移,又委指揮二員總之,其地在清江浦□□淮、河、泗之所會,蓋南方之要津,故臨閘為廠,京衛一處

  在寶應縣瓦店鋪,東至大官莊,西至清溪溝洋塘,南至三汊河石家蕩,北至潘家[屋]基。

  中都一處

  在清河縣淮河東岸,七里溝起,洪澤大閘口止,長六十里,闊十八步。

  直隸一處

  在清河縣淮河東岸,東至淮河,西至趙信等民地,南至蔣家溝,北至雙溝,長十里,闊一十八丈。

  初,清江屬廠房鋪牆垣,俱給官料苫蓋,平江伯陳銳踏出荒閒草南京衛分

  七百七十二,用工八百一十五,辦料六百五十七,每名辦銀四兩,共銀兩二千六百二十八。

  中都衛分

  六百五十一,用工一百一十七,辦料五百三十四,各辦不等,共銀兩一千九百六十八。

  直隸衛分

  一千六百七十三,用工一百八十五,辦料一千四百八十八,各辦不等,共銀四千六百五十九。右清江軍余共三千九十六名。蘇州府

  二千一百六十。

  淮安府

  五百六。

  揚州府

  一百四十八。

  右清江廠一千八百四十四名,每二年一班三個月,每年一千四百二十名,每季三百五十五名半,原設俱上工,後准有力每班納銀一兩八錢,無錢則上工。

  河南布政司

  二百八十四。

  山東布政司

  九百。

  鳳陽府

  二百二十四。

  揚州府

  四百一十六。續表一凡東北二十里俱廠地也。

  臨清

  工部監督居其中

  其屬三總廠,各衛有官軍居宿房舍,門有牌號。

  北直隸凡九,在廠東

  委官四員。

  山東凡七,在廠南

  委官四員。

  遮洋凡十三,在廠北南

  每年本總輸官一員督軍,有守干。

  右三總委指揮一員總之,其地在衛河東岸,衛、汶、漳、濟之所會,蓋北方之要津,故臨閘為廠,西北凡五里俱廠地也。場三處,每廠分派一處,逐年撥軍依時斫草用之(之)。山東衛分

  一百九十四,用工五十九,辦料一百三十五,每名辦銀三兩,共銀兩四百五。

  北直隸衛分

  二百五十二,用工七十八,辦料七十四,每名辦銀三兩,共銀兩二百二十二。

  遮洋衛分看廠十三

  余無。

  右衛河軍余共三百五十九名。

  廬州府

  一百八十。

  徐州

  一百四十。

  滁州

  二十。

  右衛河廠共二千三百一十八名,輪班二千二百二十八,住坐九十,每季五百六十名,納銀同清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