漢口特別市市政公債條例
外观
漢口特別市市政公債條例(停止適用) 立法於民國18年11月2日(非現行條文) 1929年11月2日 1929年11月2日 公布於民國18年11月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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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 漢口特別市政府,為改良本市市政,增進市民福利起見,特由財政局發行公債,定名為漢口特別市市政公債。
第二條
- 本公債定為通用國幣一百五十萬元,於民國十八年一月一日發行。
第三條
- 本公債票面分為千圓、百圓、十圓、五圓、一圓五種。
第四條
- 本公債以漢口特別市各種市稅收入為付息基金,以土地稅為還本基金,由市財政局按照還本付息表分期撥存銀行保管,其保管規則另定之。
第五條
- 本公債按照票面實收國幣,不折不扣。
第六條
- 本公債不得轉賣或抵押於外國人。
第七條
- 本公債利率定為週息八厘。
第八條
- 本公債每半年付息一次,以每年六月三十日及十二月三十一日為付息之期。
第九條
- 本公債自每期發行之日起三年以內只付利息,自第四年起,用抽籤法分五年償還,每年抽籤二次,每次抽還該期發行額十分之一,至滿第八年止全數清償。
- 前項抽籤法,於每年六月十日及十二月十日,市長、財政部湖北財政特派員暨湖北省政府、湖北省黨部、漢口特別市黨部、漢口漢陽兩商會、漢口銀行公會、漢口漢陽兩業主會代表會會同監視,在漢口執行之。
第十條
- 本公債經售債票及還本付息,由市財政局委託殷實銀行代為經付。
第十一條
- 本公債票面概不記名。
第十二條
- 本公債專充本市建築工程所需各費之用。
第十三條
- 本公債之各期息票,自到期付息之日起,又中籤債票,自開始付款之日起,得用以完納本市各項稅捐,並代其他種種現款之用。
第十四條
- 本公債得作銀行之保證準備金。
第十五條
- 本公債得隨意買賣抵押,其他公務上必須繳納保證金時,得作為擔保品。
第十六條
- 對於本公債有偽造或損毀信譽之行為者,由法院依法懲辦。
第十七條
- 本公債發行簡章另定之。
第十八條
- 本條例自呈奉國民政府核准公布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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