災區受災勞工保險與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就業保險被保險人保險費支應及傷病給付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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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制定机关:中華民國勞動部

  1. 中華民國111年6月17日勞動部勞動保2字第1110150397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12條;並自一百十一年六月十七日施行(原名稱:災區受災勞工保險與就業保險被保險人保險費支應及傷病給付辦法;新名稱:災區受災勞工保險與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就業保險被保險人保險費支應及傷病給付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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