灾区受灾劳工保险与劳工职业灾害保险及就业保险被保险人保险费支应及伤病给付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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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制定机关:中华民国劳动部

  1. 中华民国111年6月17日劳动部劳动保2字第1110150397号令修正发布名称及全文12条;并自一百十一年六月十七日施行(原名称:灾区受灾劳工保险与就业保险被保险人保险费支应及伤病给付办法;新名称:灾区受灾劳工保险与劳工职业灾害保险及就业保险被保险人保险费支应及伤病给付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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