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碳工业部关于加强火药、雷管管理的指令
煤碳工业部关于加强火药、雷管管理的指令 煤炭工业部安全指令〔1981〕第4号 1981年8月6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工业部 |
文件 |
近年来,有些煤矿火药、雷管管理十分混乱,到处乱扔乱放,不仅给煤矿造成事故隐患,混入煤内威胁用户安全,而且给一些盗窃火药、雷管的人以可乘之机。他们中有的利用盗窃来的火药、雷管炸鱼、采石盖房;有的贩卖牟取爆利;有的非法携带上访,声言达不到目的就要制造爆炸事件,向领导机关进行要挟;更为严重的是个别坏人制造爆炸事件,给人民生命和国家财产造成了重大损失,扰乱了社会治安,在政治上造成严重不良影响。这些问题的存在,暴露出有些企业管理混乱,制度不严;政治思想工作薄弱,组织纪律松弛;有的领导干部对坏人的破坏活动麻痹大意,丧失警惕,对火药、雷管丢失、外流这样严重的问题不及时追查处理,存在着官僚主义。
为了防止以上问题发生,避免雷管乱扔乱放、被盗丢失,保障人民生命安全和国家财产不受损失,维护社会治安,保证四化建设的顺利进行,特就火药、雷管的管理,发布如下指令:
一、切实加强对火药、雷管管理工作的领导
1.各局(矿)和火药厂,必须指定一名领导干部分管这项工作;
2.直接管理火药、雷管的部门,要切实建立和健全责任制,落实好业务保安;
3.企业保卫部门要把火药、雷管的管理,作为一项经常性的保卫工作来抓;
4.安全监察部门必须对火药厂和使用单位实行严格的安全监察。
二、严格火药厂的安全管理
1.火药厂的厂房、库房的建筑必须符合防火、防爆、防雷、防毒、防盗的规定;
2.制造厂和使用火药、雷管的企业要严禁私自购、销火工产品,严禁随意将火药、雷管交换和赠送他人;
3.加强火药厂和仓库的警卫工作,凭工作证入厂。对出入人员实行检身制度,发现有私自携带火药、雷管及爆炸药品出厂的,要认真追查收回;
4.生产过程中爆炸性原材料、半成品的转交和成品的出入库,必须进行严格验收,建立登记帐卡,实行交接签字。
三、火药、雷管的运输必须有可靠的安全措施
1.地面运送火药、雷管,必须按规定办理运输证(在矿区内运输,可由企业内部保卫部门办理发运证);
2.选用安全可靠的运输工具;
3.派政治可靠、责任心强、熟悉火药、雷管性能的人员负责押运;
4.在运送途中,不准随意停留。到达目的地后,由库管人员和押运人员进行清点,办理好交接回执手续。
四、局、矿火药、雷管的贮存必须符合安全要求
1.火药、雷管库或贮存室的建筑,必须符合防火、防爆、防雷、防毒、防盗的规定;
2.火药、雷管必须存放在专用仓库或贮存室内。同库贮存两种以上火药时,必须符合《火药制造厂暂行保安规程》第九十一条规定,不得随意存放,并设专人管理。
3.对库存火药、雷管,库管人员要经常检查清点,做到日清、旬结,帐、卡、物相符。矿务局分管部门每月要检查清点一次。
五、火药、雷管的使用要严格执行领取清退制度
1.使用单位要依据当班工作定额提出火药、雷管需要量申请,经通风部门审批后,库管人员才准发放;
2.发放雷管,库管人员要进行导通检查,实行编号;
3.放炮员领到火药、雷管后,要分装在不同的火药容器内运送,途中不准逗留。到现场后,分别放在合乎安全要求的火药箱内,不准随意乱扔乱放;
4.现场每班实际使用量,要由当班班(队)长负责核实签字。剩余的火药、雷管,要在当班全部退交井下火药库。严禁个人私存和自带升井。
六、严格惩处和奖励制度
各局(矿)和火药厂都要遵照一九六一年一月二十八日国务院批转的《关于违反爆炸、易燃危险物品管理规则的处罚暂行办法》制订出本单位的惩处和奖励办法。
1.对违反有关规定尚未造成威胁的要给予警告处分;
2.对丢失火药、雷管的,要查明去向,迅速追回,并给责任者以罚款处分;
3.对私拿私用火药、雷管的,要给予记过、降职、降薪处分;
4.对盗窃、贩卖火药、雷管造成危害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5.对利用火药、雷管制造破坏事件的要坚决打击;
6.对积极参加火药、雷管管理,严格执行制度,坚持同盗窃、贩卖火药、雷管的不法行为作斗争的同志,要及时给予表扬和奖励。
七、立即进行一次火药、雷管管理工作的大检
1.首先要开展宣传教育,组织职工学习《爆炸物品管理规则》、《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和本指令,使大家懂得火药、雷管的性能和管理规定,自觉参加火药、雷管管理。
2.各局(矿)要组织有关部门对火药、雷管的制造、贮存、运输、使用等各个环节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散失在现场、更衣室、宿舍及个人手中的火药、雷管,要全部清理。对过去发生的丢失、盗窃、外流以及造成的爆炸事件,要认真清查,严肃处理,找出原因,总结教训,制订出防范措施;
3.对火药、雷管制造、运输、库管、放炮等有关人员进行一次政治审查和业务考试,符合要求的发给合格证。今后每半年进行一次火药、雷管等管理工作大检查,每年对有关人员进行一次政治审查和业务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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