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碳工業部關於加強火藥、雷管管理的指令
煤碳工業部關於加強火藥、雷管管理的指令 煤炭工業部安全指令〔1981〕第4號 1981年8月6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工業部 |
文件 |
近年來,有些煤礦火藥、雷管管理十分混亂,到處亂扔亂放,不僅給煤礦造成事故隱患,混入煤內威脅用戶安全,而且給一些盜竊火藥、雷管的人以可乘之機。他們中有的利用盜竊來的火藥、雷管炸魚、採石蓋房;有的販賣牟取爆利;有的非法攜帶上訪,聲言達不到目的就要製造爆炸事件,向領導機關進行要挾;更為嚴重的是個別壞人製造爆炸事件,給人民生命和國家財產造成了重大損失,擾亂了社會治安,在政治上造成嚴重不良影響。這些問題的存在,暴露出有些企業管理混亂,制度不嚴;政治思想工作薄弱,組織紀律鬆弛;有的領導幹部對壞人的破壞活動麻痹大意,喪失警惕,對火藥、雷管丟失、外流這樣嚴重的問題不及時追查處理,存在着官僚主義。
為了防止以上問題發生,避免雷管亂扔亂放、被盜丟失,保障人民生命安全和國家財產不受損失,維護社會治安,保證四化建設的順利進行,特就火藥、雷管的管理,發布如下指令:
一、切實加強對火藥、雷管管理工作的領導
1.各局(礦)和火藥廠,必須指定一名領導幹部分管這項工作;
2.直接管理火藥、雷管的部門,要切實建立和健全責任制,落實好業務保安;
3.企業保衛部門要把火藥、雷管的管理,作為一項經常性的保衛工作來抓;
4.安全監察部門必須對火藥廠和使用單位實行嚴格的安全監察。
二、嚴格火藥廠的安全管理
1.火藥廠的廠房、庫房的建築必須符合防火、防爆、防雷、防毒、防盜的規定;
2.製造廠和使用火藥、雷管的企業要嚴禁私自購、銷火工產品,嚴禁隨意將火藥、雷管交換和贈送他人;
3.加強火藥廠和倉庫的警衛工作,憑工作證入廠。對出入人員實行檢身制度,發現有私自攜帶火藥、雷管及爆炸藥品出廠的,要認真追查收回;
4.生產過程中爆炸性原材料、半成品的轉交和成品的出入庫,必須進行嚴格驗收,建立登記帳卡,實行交接簽字。
三、火藥、雷管的運輸必須有可靠的安全措施
1.地面運送火藥、雷管,必須按規定辦理運輸證(在礦區內運輸,可由企業內部保衛部門辦理髮運證);
2.選用安全可靠的運輸工具;
3.派政治可靠、責任心強、熟悉火藥、雷管性能的人員負責押運;
4.在運送途中,不准隨意停留。到達目的地後,由庫管人員和押運人員進行清點,辦理好交接回執手續。
四、局、礦火藥、雷管的貯存必須符合安全要求
1.火藥、雷管庫或貯存室的建築,必須符合防火、防爆、防雷、防毒、防盜的規定;
2.火藥、雷管必須存放在專用倉庫或貯存室內。同庫貯存兩種以上火藥時,必須符合《火藥製造廠暫行保安規程》第九十一條規定,不得隨意存放,並設專人管理。
3.對庫存火藥、雷管,庫管人員要經常檢查清點,做到日清、旬結,帳、卡、物相符。礦務局分管部門每月要檢查清點一次。
五、火藥、雷管的使用要嚴格執行領取清退制度
1.使用單位要依據當班工作定額提出火藥、雷管需要量申請,經通風部門審批後,庫管人員才准發放;
2.發放雷管,庫管人員要進行導通檢查,實行編號;
3.放炮員領到火藥、雷管後,要分裝在不同的火藥容器內運送,途中不准逗留。到現場後,分別放在合乎安全要求的火藥箱內,不准隨意亂扔亂放;
4.現場每班實際使用量,要由當班班(隊)長負責核實簽字。剩餘的火藥、雷管,要在當班全部退交井下火藥庫。嚴禁個人私存和自帶升井。
六、嚴格懲處和獎勵制度
各局(礦)和火藥廠都要遵照一九六一年一月二十八日國務院批轉的《關於違反爆炸、易燃危險物品管理規則的處罰暫行辦法》制訂出本單位的懲處和獎勵辦法。
1.對違反有關規定尚未造成威脅的要給予警告處分;
2.對丟失火藥、雷管的,要查明去向,迅速追回,並給責任者以罰款處分;
3.對私拿私用火藥、雷管的,要給予記過、降職、降薪處分;
4.對盜竊、販賣火藥、雷管造成危害的,要追究刑事責任;
5.對利用火藥、雷管制造破壞事件的要堅決打擊;
6.對積極參加火藥、雷管管理,嚴格執行制度,堅持同盜竊、販賣火藥、雷管的不法行為作鬥爭的同志,要及時給予表揚和獎勵。
七、立即進行一次火藥、雷管管理工作的大檢
1.首先要開展宣傳教育,組織職工學習《爆炸物品管理規則》、《煤礦安全規程》的有關規定和本指令,使大家懂得火藥、雷管的性能和管理規定,自覺參加火藥、雷管管理。
2.各局(礦)要組織有關部門對火藥、雷管的製造、貯存、運輸、使用等各個環節進行一次全面檢查。對散失在現場、更衣室、宿舍及個人手中的火藥、雷管,要全部清理。對過去發生的丟失、盜竊、外流以及造成的爆炸事件,要認真清查,嚴肅處理,找出原因,總結教訓,制訂出防範措施;
3.對火藥、雷管制造、運輸、庫管、放炮等有關人員進行一次政治審查和業務考試,符合要求的發給合格證。今後每半年進行一次火藥、雷管等管理工作大檢查,每年對有關人員進行一次政治審查和業務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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