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万夫诈骗案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熊万夫诈骗案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云检一部刑诉〔2021〕32号 2021年4月8日 |
被告人熊万夫,女,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9221988********,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上海市嘉定区**镇**村**号**室(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桃江县**镇**村**组)。被告人熊万夫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10日被州市公安局云龙分局刑事拘留,2021年1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州市公安局云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万夫涉嫌诈骗罪,于2021年3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3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至2020年10月期间,被告人熊万夫虚构投资移动公司外包工程等项目的事实,取得被害人刘某某的信任后,先后骗取被害人刘某某人民币约190万元,并将诈骗所得资金用于网络赌博、投资集装箱、偿还个人债务及个人消费。在此期间,经被害人刘某某催讨,被告人熊万夫以投资获利等名义先后归还被害人人民币100余万元,剩余80余万元未能归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银行交易明细、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熊万夫的供述与辩解;
4.微信聊天记录、微信交易记录、支付宝交易记录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万夫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万夫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熊万夫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系坦白。被告人熊万夫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金来
2021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熊万夫现羁押于徐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光盘六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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